四川省2018年度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核查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四川省2018年度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核查服务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拓展清洁发展机制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孙高峰、137*****631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刘女士***-********/********转882)
四川拓展清洁发展机制服务中心认为四川省2018年度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核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11月5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函,我单位于2018年11月6日予以受理,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抄送本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人意见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 关于相关资质计分问题。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三项,对联合体的相关资质的计分为联合体供应商成员资质相加。
2. 关于相关经历计分问题。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第四项,对联合体相关经历的计分标准为联合体供应商成员经历相加。
3. 关于履约能力计分问题。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五项,所指成交数量为供应商2017年至今碳核查中标或成交数量,以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数量计,即中一个标数量算为一。联合体供应商按联合体成员中碳核查中标或成交数量最少的机构计。
4. 关于履约能力要求问题。本项目采用联合体招标的主要考虑是避免一家机构中标数量太多,影响核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履约能力以较少的联合体成员为准的主要考虑,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的规定;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2019年将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配额模拟交易,核查数据质量关系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根基,必须提高核查机构履约能力以保障核查数据质量;三个是应对气候变化职责划转后,生态环境部表示将争取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并在条例出台以后适时推出企业碳排放报告管理办法、核查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制度。鉴于2019年核查规则、核查机构准入等存在不确定性,也需要严格把好核查数据质量关,同时碳核查联合体供应商成员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不存在明显的优势互补特征,充分考虑联合体的整体履约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5. 关于核查人员计分问题。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第六项,按供应商提供的注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温室气体核查员数量计分,此项对联合体的评分标准为联合体供应商成员经历相加。
6. 关于核查人员资质问题。核查员是开展核查工作的骨干力量,也是保障核查数据质量的关键。核查员相关资质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由认证认可行业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的认证认可行业组织,承担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具有行业公信力。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于2015年发布的《温室气体核查员注册方案》对核查员资格申请、管理、评价、处置等均有严格要求,机制和制度较为完备,能够保证核查员业务素质。
7. 关于价格相关问题。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一项第一条,对小、微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担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符合支持小、微型、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要求。本项目欢迎和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采购人将与委托代理机构共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
感谢贵公司为此项目招标事宜所做的努力和对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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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碳核查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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