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if gte mso 9]> 微软用户Normal崔 建宇202019-01-07T09:04:00Z2019-01-15T10:18:00Z2019-01-15T10:18:00Z1304317347144402035016.00 2052-11.1.0.8214 [if gte mso 9]> false5.25 磅7.8 磅22falsefalsefalseEN-USZH-CNX-NONE ? 招标编号:YWWB18-124(二次)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呼和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项目
业务外包服务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1月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组织呼和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项目业务外包服务项目招标采购。
1、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明细表
序号 | 标段 | 分 项 名? 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税率 | 最高限价(不含税) | 备注 |
1 | 一 | 呼和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 | 160T(NS160BG-1006) | 列 | 1 | 入厂交接后8个月内 | 承修方厂内交货 | 16% | *******.34元 |
运用环境:设备配置集宁机务段呼和救援车间。设备使用环境:海拔(m)≤1500;工作环境温度(℃): -30℃~45℃(设备有具体要求的除外);相对湿度:月平均不大于90%,最高相对湿度不大于95%,连续工作制。
2、主要事项
2.1技术性能指标及服务标准要求:
1 基本要求
?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本文件规定的所有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并且应全部逐条做出响应。
?1.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全部技术规范应与本文件中提出的要求一致。
?1.3 投标人应具有起重机大修相应车型的维修许可合格证。
1.4设备的大修、安装、调试、运输、试验及验收等应符合国家与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
1.5更换的所有仪器和仪表的度量单位全部采用国际单位制(SI);所有仪器和仪表的设计及试验应符合国际工业标准(ISO)及国际电工标准(IEC)。
1.6安全防护、环保等须满足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1.7设备大修选用的机械、电气、电子元件及零部件等应符合最新的国标、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1.8设备大修结构件焊接时,须选择先进合理的焊接方法、焊接坡口、焊接材料及焊接工艺参数等。
1.9所有接线采用航空接插式简易连接。按规定需设置安全接地装置的设备,接地电阻≤4Ω,电磁兼容性能须能满足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及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等标准要求。
1.10工作环境及噪音须符合ISO14001环保标准及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1.11设备大修金属结构件除装配表面和电镀表面外,须抛丸除锈,达到Sa2.5级标准,并表面涂漆。
1.12设备大修外观设计必须与周围的作业环境相协调,设备及辅助设施大修后的外观须平整光洁、美观大方,并符合最新的国标、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
1.13涉及需行政许可或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需提供相关资质、检定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2 技术要求总则
?2.1 起重机大修须严格按照《160t伸缩臂式铁路起重机大修规程》(铁总运〔2015〕69号)要求,所有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均应符合:
?(1)铁道行业技术标准(TB);
?(2)国家标准(GB);
?(3)国际铁路联盟标准(UIC);
?(4)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
?2.2? 大修后需恢复到原出厂时设备性能、技术精度、质量标准等。
2.3 大修起重机的检修工艺、所有材料和配件均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GB)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TB)。
?2.4 大修轨道起重机装用的主要零部件,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未纳入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
?2.5 招标方保留对投标方(承修方)大修能力检查、监督的权力。有权进入采购产品生产场所,以确认检查及试验的有效性,有权对采购产品各种生产操作进行核实。因生产工艺及其他不符合标书、合同要求的情况,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承修方)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6 投标方(承修方)按合法、现行有效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轨道起重机大修,对非总公司发布的技术提升与改进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或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承修方可按轨道起重机原设计恢复。
3 技术文件要求
3.1 所有技术文件、图样都应使用中文,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4 轨道起重机修理须严格按照《160t伸缩臂式铁路起重机大修规程》(铁总运〔2015〕69号)实施。
5 起重机修理
5.1 恢复或升级起重机现有全部功能,对原铁道部或铁总文件规定的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并纳入检修和监造范围。
5.2 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及代用材料、配件的规定。
5.2.1 应考虑批量生产的可能性和便于使用、维修,在保证运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性能,延长部件的使用寿命。
5.2.2 需要变更原设计材料、型号时,应以优代劣,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5.2.3原材质不变,仅变更材料规格,必须保证安全使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有关办理。
5.2.4 配件更换时,原则上应更换为与原车相同型号的新配件。当原型配件更新或淘汰时,应在保证基本性能的情况下以优代劣。
5.2.5 更换的外购的零部件应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的要求。结构和功能不一致的零部件不得互换。
5.3 超出大修范围无法修复的重大部件实行换件修或维修方与承修方协商解决方案。
5.3.1 入厂解体检查后,对于超出大修范围无法修复的重大部件可进行更换,其换件修目录见表1。
表1 超出大修范围无法修复的重大部件换件修目录
项目 | 类别 | 内容 |
主机 | 钢结构 | 底架(含支腿)、转台(回转架)、各节吊臂(钢结构)、转向架构架 |
机电部件 | 柴油机、减速机、回转支承 |
液压系统 | 伸缩、变幅液压油缸 |
平车 | 电气系统 | 发电机组 |
机械部件 | 平车转向架 |
5.3.2 符合重大部件换件修的部件应在修理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
********2">5.4电气与安全控制系统
5.4.1综合要求
5.4.1.1电器系统所有电器元件全部更新,按新造标准进行组装。组装后,各电器元件应安装正确牢靠,通电试验工作正常。各配件需清洁、光亮,端子与导线压接良好,各端子压接正确。机械联锁作用须正确可靠。
5.4.1.2主机盒(箱)、接线盒(箱)破损应修复或更换;电线(缆)钢管状态不良应修理或更换。
5.4.1.3 各机械零件及支承件如有缺损、变形则更换。
5.5.2电气及安全控制系统的检查与试验
5.4.2.1检查各回路的接线状态,各电气线路规范,线号应清晰,完整。接头﹑插座﹑端子排应完好。电线管内电线(缆)不允许有接头。
5.4.2.2 检查各仪表、灯具、开关、显示器、控制器等电气件满足使用及性能要求。
5.4.2.3 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与试验
5.4.2.4 直流回路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应大于1 MΩ。
5.4.2.5 交流回路部分,绝缘电阻应大于0.5 MΩ。
5.4.2.6 安全控制系统性能试验按《********8">160t伸缩臂大修规程》总则4.6条规定执行。
5.5 吊臂平车
1)车体
5.5.1综合要求
5.5.1.1 钢结构各部应清除污垢、锈蚀。
5.5.1.2 钢板截换、挖补、补强时须用经抛(喷)丸处理后的耐候钢。
5.5.1.3 通过台及风挡须全部分解,清除污垢、锈蚀。
15.5.1.4 木结构须全部分解检查。
15.5.1.5 复合地板、地板布、隔热材、玻璃钢件全部更新。
5.5.2? 车体钢结构
5.5.2.1 底架、宿营室、矮墙钢结构及栏杆
? (1)底架、宿营室钢结构各梁、风挡门框、端墙、侧墙立柱及吊梁的锈蚀深度不得超过原厚度的20%,超过须补强或更换。
? (2)端墙板、侧墙板、铁地板、顶板、波纹地板的锈蚀深度不得超过原厚度的30%,超过须补强或更换。
? (3)底架、宿营室钢结构各梁及各板裂纹时须焊修、补强或截换。
? (4)栏杆门和活动栏杆清除污垢、锈蚀,腐蚀深度不得超过原厚度的30%,超过须补强或更换。
5.5.2.2 车体通风器须分解检修,检修后作用良好。
5.5.2.3 防雨檐下部密封不良,检修后须堵缝。
5.5.2.4 脚蹬各零部件锈蚀超过原设计厚度的30%时须截换或更换。截换材质与母材一致,焊修须牢固平整。
5.5.2.5 风挡检修按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2.2 条“通过台及风挡”中的相关规定办理。
5.5.3 木结构及内装饰
5.5.3.1 木制件腐朽或破损严重者须更换。
5.5.3.2 木制件、玻璃钢件、隔热材、PVC件、地板布等非金属材料内装饰件更换时,须采用阻燃材料或进行防火处理,并须符合《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的附件H《客车用非金属材料阻燃技术要求(暂定)》、附件I《客车用热固性树脂层压板等非金属材料技术条件》及TB/T3138《机车车辆阻燃材料技术要求》规定。
5.5.4 车体检修后须达到下列要求:
5.5.4.1 扶手、安全链等零部件须齐全,组装牢靠,作用良好。
5.5.4.2 钢结构顶板不得有积水现象;
5.5.4.3 钢结构检修后须按TB/T1802-1996《铁道车辆漏雨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5.4.4 隔热材安装须严密、牢固、平整。
5.5.4.5 内饰板安装间隙应均匀,组装要严实美观。
5.5.4.6? 地板布接缝严密,须防水,铺装须平整,无凸起。
2)车钩与缓冲装置
5.5.5 综合要求
5.5.5.1 车钩各零部件全部分解,去除锈垢,全面检查。
5.5.5.2 检修完组装后,三态作用及防跳性能良好,开闭灵活,运行安全可靠。
5.5.6 车钩及钩尾框
5.5.6.1 货车车钩及钩尾框检修可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4.1、4.3、4.5条13、13A、13B相关规定办理。
5.5.6.2 客车车钩及钩尾框检修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3.2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5.5.7缓冲器
5.5.7.1 货车缓冲器检修可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4.2、4.5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5.5.7.2 客车缓冲器检修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3.3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5.5.8 货车车钩与缓冲器组装可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第4.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5.5.9 客车车钩与缓冲器组装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3.4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3) 转向架
5.5.10 综合要求
5.5.10.1转向架应全部分解检查,清除污垢和锈垢,更换轴箱的橡胶圈,按规定检修。
5.5.10.2滚动轴承须退卸。轮对、车轴、车轮、轴承及附件须进行检查、尺寸测量和修理。
5.5.10.3分解时,一、二位转向架及圆弹簧应做标识,不得混放,组装时,装回原位。
5.5.10.4检修后组装时,各零部件安装位置正确、牢固,间隙符合规定,弹簧性能良好。按规定填加润滑脂。
5.5.10.5 组装时,严禁电焊电流通过轴承。
5.5.10.6 转向架须由生产厂或专业部门检修。
5.5.11 转向架检修
5.5.11,1 转K2型、转K6型转向架检修时,应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5章“转向架”的转K2型、转K6型转向架检修的规定办理。
5.5.11.2 209T型转向架检修时,应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4 章“转向架”209T转向架检修的规定规定办理。
5.5.11.3 弹簧检修须按照原设计图样规定和TB/T1752-86《车辆圆柱螺旋弹簧修理技术条件》执行,检修后须达到原设计性能。
5.5.11.4 转K2型、转K6型转向架轮对及滚动轴承装置检修时,应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6章“轮轴”的规定办理。其中轮对使用寿命为30年。
5.5.11.5 209T型转向架轮对及滚动轴承装置检修时,应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5 章“轮对及滚动轴承装置”的规定办理。其中轮对使用寿命为30年。
5.5.12 转向架组装
5.5.12.1 货车轮轴组装可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第6章“轮轴”有关组装规定办理。
5.5.12.2 客车轮对及滚动轴承装置组装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5章“轮对及滚动轴承装置” 第5.1.9及5.4的有关组装规定办理。
5.5.12.3 货车转向架组装可参照《铁路货车厂修规程》(铁运[2011]207号)中5章“转向架”第5.7条“转向架组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5.5.12.4 客车转向架组装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4章“转向架”第4.12条“转向架组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4)制动装置
5.5.13 综合要求
5.5.13.1 制动装置包括:空气制动装置、基础制动装置及手制动机。
5.5.13.2 制动装置各零、部件和管路须全部分解,清除污垢,除锈处理。所有的密封件和非金属制品更换新品,按规定检修和试验。
5.5.13.3检修后的零部件按规定涂打检修标记。组装后,各元件应安装牢固,管路排列整齐。整车应进行过球试验、气密性试验和单车性能试验,性能良好。
5.5.13.4 制动管系为普碳钢管系的车型须更换为不锈钢管系。
5.5.13.5 机械风压表须检修校验合格后装车。
5.5.13.6制动梁、制动杠杆、拉杆、固定杠杆支点、制动缸、储风缸及各种阀类、塞门类等非不锈钢件检修前须除锈,除锈后表面清洁度须达到GB/T8923.1-2011规定的Sa2级,局部不低于Sa1级。对不易机械除锈的部位或经机械除锈局部仍达不到标准者,须进行手工除锈,表面清洁度须达到GB/T8923.1-2011规定的St2级。
5.5.13.7 制动装置中的销孔等转动、滑动接触面须涂适量的润滑脂。
5.5.14 制动装置检修
5.5.14.1 各风缸检修及试验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6章“制动装置”中的6.2.8“各风缸检修”的有关规定办理。
5.5.14.2 制动缸检修及试验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6章“制动装置”中的6.2.9“制动缸检修”的有关规定办理。
5.5.15 制动各管及附属配件
5.5.15.1 制动各管有腐蚀时须分解消除外部锈垢及内部尘砂,腐蚀程度超过1mm时须更换。
5.5.15.2制动主管、支管、接头、管吊等有折损裂纹时须更换。制动连接法兰分解检查,有变形或裂纹时须更换。
5.5.15.3 塞门、组合式集尘器、缓解阀的检修和试验按铁运(2008)15号文件《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中3.8.3条和3.8.5条规定执行。
5.5.15.4 折角塞门更换时应采用A型球芯折角塞门;组合式集尘器需更换时,应采用不锈钢组合式集尘器。
5.5.15.5 伸出底架端板的两端主管的接管长度应为250mm~350mm。
5.5.15.6 制动软管的胶管须更换。
5.5.15.7 制动软管应进行风、水压力试验。试验按铁运(2008)15号文件《铁路货车制动装置检修规则》中3.8.2条规定执行,合格后方可装车。
5.5.16制动阀
5.5.16.1 120阀的检修、组装和试验,可按照5.2.1的规定办理。
5.5.16.2 104阀的检修、组装和试验,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6章 “制动装置”的规定办理。
5)设备
5.5.17 综合要求
5.5.17.1 车窗、车门、卧铺须分解检修,彻底清除污垢。
5.5.17.2 橡胶密封件、毡条等非金属件须全部更换新品。
5.5.17.3 工具箱、钩滑板和走台梯清除污垢、锈蚀。
5.5.18 车窗检修可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7.2.1~7.2.6条办理。检修后,各窗安装须牢固,活动窗开启灵活,无卡涉现象,各锁作用良好。
5.5.19 各车门检修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7.3条“ 车门检修”办理。
5.5.20 卧铺检修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7.4 条“卧铺、座椅检修”中卧铺检修的规定办理。
5.5.21 给水装置
5.5.21.1 给水装置检修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7.14条“给水装置检修”办理。
5.5.21.2 不锈钢水箱检修后,应盛满水做24小时渗漏试验,不得渗漏。
5.5.22 厨房、卫生间
5.5.22.1 厨房、卫生间检修分别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7.15 条“厕所、洗脸室、茶炉室、厨房检修”的规定办理。
5.5.22.2整体外购的新型卫生间及集便装置的检修须由生产厂或专业部门进行,并出具检修报告或合格证。
5.5.23 水暖装置(采取电加热方式)
5.5.23.1 全部分解检修、清除污垢。
5.5.23.2 各管、接头、止阀及散热管损坏者更换,密封件更换。
5.5.23.3 烟囱损坏或腐蚀深度超过原设计值厚度1/3时更换。
5.5.23.4 炉盘、盖、门裂纹时焊修,损坏者更换。
5.5.23.5 炉衬、砖更换。
5.5.23.6 组装后点火试验,热水循环良好,无渗漏。
5.5.24 电暖装置
5.5.24.1电暖气须分解检修,更换加热体。
5.5.24.2 电暖器防护罩等辅件变形、变色、破损应调修或更换。
5.5.24.3 检修后,平车电暖气可以全开或半开控制。
5.5.25 工具箱、钩滑板和走台梯
5.5.25.1工具箱、钩滑板和走台梯构架锈蚀深度超过原设计厚度的20%时须更换。
5.5.25.2 工具箱、钩滑板的面板和走台梯的踏板锈蚀深度超过原设计的30%时须更换。
5.5.25.3 工具箱、钩滑板和走台梯各构架及各板有裂纹时,焊修、补强或截换。
5.5.26 其他设备
5.5.26.1 铺底柜、会议桌及其他木设备缺损修补或更新,外观恢复原状,贴面不得开胶,修补后颜色与原色一致或接近。
5.5.26.2 铝合金柜门检修,允许用不锈钢门代替;
5.5.26.3 衣帽钩、窗帘杆、防护栏杆等零部件须按要求抛光氧化、镀铬、喷塑、或喷涂油漆;
5.5.26.4 灭火器更换新灭火剂;并按规定涂打到期标记, 灭火器及挂座须零部件齐全、作用良好。
5.5.26.5 茶桌检修后,安装须整齐牢靠,作用良好。
5.5.26.6 镜子须拆下清洗,损坏及影响使用时更换。
6) 电气系统
5.5.27 综合要求
5.5.27.1电气系统中电器元件如显示器、控制器、各种传感器、各种开关、按钮、稳压电源(模块)、各继电器、接触器、上下水电加热套、接地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各连接器及接插件、电线(缆)、电线(缆)软管管路、保险管(片)照明和信号灯具、电器仪表、蓄电池、接头、插座、端子排及非金属附件全部更新,按新造标准进行组装。组装后,各电器元件应安装正确牢靠,通电试验工作正常。各配件需清洁、光亮,端子与导线压接良好,各端子压接位置正确。机械联锁作用须正确可靠。
5.5.27.2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控制柜应由生产厂或专业部门修理,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
5.5.27.3 配电箱、接线盒(箱)等元件检修后内外表面进行防护处理。
5.5.27.4 导线穿过金属板(管)孔时,板(管)孔上须有绝缘保护措施。
5.5.27.5 检修组装后,各电气元件应安装正确牢靠,通电试验工作正常。
5.5.28各连接器及接插件检修按《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8.1.5 条“连接器及接插件检修”的规定办理。
5.5.29 控制柜、配电箱
5.5.29.1柜(箱)体、门弯曲变形时调修,门转动须灵活,门锁作用不良应检修或更换。
5.5.29.2 柜(箱)内配线、电气元件更换。
5.5.29.3 各继电器、接触器触点更换。
5.5.29.4 各种监控仪表、测量元件应检修、校验合格后装车使用。
5.5.29.5 熔断器、操作开关、按钮、指示灯须更换。
5.5.29.6 检修组装后,柜(箱)内线路须做绝缘试验,应满足下表绝缘电阻的标准。
5.5.30 空调装置
5.5.30.1 采用铁路客车集中空调装置的检修,参照《25B型、25G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运〔2002〕74号)中第9条“空调装置”规定执行。
5.5.30.2采用分体壁挂式空调装置的检修,空调室内机、室外机、连接管路及附件全部更换。
5.5.31 发电机组及供油系统
5.5.31.1发电机组的检修须由生产厂或专业部门修理,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书,检修后的输出功率不得小于额定功率的97%。
5.5.31.2 柴油机检修参照1.1条确定修程及检修范围,保养检修参照1.3.1条执行,大修参照1.3.2条执行。
5.5.31.3 柴油油箱及管路检修参照《160t伸缩臂大修规程》第13条执行。
5.5.31.4 加油泵及电动机应分解检修,状态不良应更换。若无法自行修理应由生产厂或专业部门修理,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或合格证书。
5.5.32 车电装置组成试验
5.5.32.1 绝缘试验
? 用500 V兆欧表,测量车电各配线的线间及配线与地间的绝缘阻值,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绝缘电阻值表?单位:/MΩ
电线类别 | 相对温度 |
<60% | 60%~85% | >85% |
直流配线 | 2 | 2~0.25 | 0.25 |
交流配线 | 2 | 2~0.38 | 0.38 |
注:相对温度60%和85%须分别对于2MΩ和0.25(0.38)MΩ,中间值用线性插值法计算。
5.5.32.2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1)车电配线全部更新时,线间及各线与大地间进行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在下列情况下耐压1 min,不得有放电现象。
a)对直流配线使用1000V、50 Hz交流电。
?b)对交流配线使用1500 V、50 Hz交流电。
(2)未全部更新的配线,须用全部更新配线时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值的75%进行试验。
5.5.33.3 通电试验
(1)相序试验:各路干支线相序须一致,无缺相现象。车内用电设备开启时,各相序间电压不得超过额定电压±10%。
(2)点灯试验:灯具不漏光,接线正确,无明显灯光闪烁。
(3)专用电气功能试验:空调、电暖气、卫生间通电后须工作正常,轴温报警装置轴位显示正确。
(4)控制柜(箱)的各功能开关控制的相关设备电压或电流表显示须在规定范围内,相应指示信号显示正确。
5.5.33 电气系统的检查与试验
5.5.33.1 配线接线端须有清晰线号标志,标记须与电气控制柜、分线箱(室)及各用电气接线端子的标记相符,露出外部的配线须加绝缘护套,排列整齐并固定。
5.5.33.2 各电气元件安装须整齐牢固,便于观察、操作,配线排列整齐并绑扎,有线槽盖者槽和盖要密贴。
5.5.33.3 主控制器、各仪表应动作正常,指示准确。
5.5.33.4 灯具组成后,点灯试验须良好。
5.5.33.5 灯座导电性能良好,各配件须清洁、光亮,端子与导线压接良好,各端子压接位置正确。
5.5.33.6 各开关、按钮做通断试验,要求接触良好,动作灵活,指示灯显示正确。
5.5.33.7 电暖气接地螺栓坚固可靠。
5.5.33.8 标牌、指示标记及线路图齐全、清晰。
7) 油漆和标记
5.5.34 涂漆前须彻底清除污垢、锈垢。油漆喷涂应均匀,油膜覆盖完整。漆膜厚度不小于120μm。
5.5.35 各标记涂打齐全、准确、位置正确、清晰,各标记内容及颜色符合原车要求。
5.5.36各标牌损坏、字迹不清晰者更换。
5.5.37各部位油漆颜色与漆种见下表。
油漆颜色与漆种
顺号 | 颜 色 | 涂? 刷? 部? 位 | 漆? 种 |
1 | 桔黄 | 宿营室外表面、车体两侧及端面、所有栏杆、吊钩滑板、过渡梯、发电机组罩壳 | 丙烯酸树脂或者聚氨酯 |
2 | 冰灰 | 外端门 | 丙烯酸树脂或者聚氨酯 |
3 | 银灰 | 水管 | W61-25有机硅耐热漆 |
4 | 大红 | 手制动轮、缓解阀拉杆 | 醇酸磁漆 |
5 | 黑色 | 焊接转向架及轴箱、下车钢管、底架侧梁下平面以下车体部分、风、手制动装置(不包括手制动轮)、工具箱、柴油箱、油泵箱、空调室外机箱、金属风挡组成、车钩提钩杆 | 丙烯酸树脂或者聚氨酯 |
6 | 无色 | 车钩缓冲装置除车钩提钩杆、铸造摇枕和侧架 | 醇酸清漆 |
6 出厂
6.1 委修单位应按承修单位确定的试验日期,及时组织接车人员至承修单位参加试验。
6.2 起重机落成后,符合整备状态时,即可进行试验。委修单位应按计划派人参加试验。试验时委修单位司机不得进行操纵。
6.3 试验后,由监造机构及委修单位对发现的问题一并提出,检修后,经监造机构人员及委修单位确认合格后,办理交车手续。
6.4 点交起重机出厂的文件资料和代管随车备品、工具,移交大修履历薄。合同中规定的技术改造部分,提供改造部分维修用图2套。
6.5 交车后,按合同及时办理回送事宜,并将履历薄认真填写:如检修日期、重大零部件检修变更、落实试验记录、重大加改项目等,由委修单位人员带回。
6.6 起重机出厂回送,应按规定速度回送。回送时厂家须提供回送图,并安排人员一同做好回送工作。其准备工作按“回送图”中的技术要求办理。
7? 试验与验收
?起重机落成后,各部件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可靠,作用良好。内部清扫干净,按规定要求做好准备,性能试验符合要求。
7.1 试验条件与准备
7.1.1 起重机各结构、部件经检查合格,动力传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供油系统、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制动系统等不得有泄漏(油、水、风、电)现象,作用良好。安全监控装置可靠。
7.1.2 柴油机按说明书规定注入润滑油、燃油、冷却液;液压油箱按规定油位加注液压油;各减速器按技术要求规定注入润滑油。
7.1.3 试验场地的支腿支承面要坚实、平整,在吊重时不应下沉。
7.1.4 使用支腿时,底架上平面应处于水平状态,其倾斜不得超过0.5°。
7.1.5 试验重铁的重量应标定准确,其偏差为±1%。
7.1.6 试验用工装须安全、可靠,满足试验要求。
7.1.7 不使用支腿试验时,应在平直线路上进行。线路下部建筑最低应符合43kg/m钢轨的有关要求。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差应不大于6mm。
7.1.8 试验时风速不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
7.1.9 起重机进行各项性能试验时,应操作平稳,不得突然加速或减速。各项工作速度应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范围内。
7.2 空载试验
7.2.1 试验的评定
检查各机构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性能指标能否满足技术要求,各种指示和安全控制装置工作是否正常。如果各机构工作正常,性能指标满足技术要求,各指示和安全控制装置作用正常,则认为此项试验结果合格。
7.2.2 试验要求
空载试验是在吊钩上不悬挂任何载荷情况下进行。
7.2.3 试验项目
空载试验项目、内容及要求按表2执行。
表2 空载试验项目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验内容 | 试验要求 |
1 | 吊钩升降试验 | 配有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 起重机分别起动单、双柴油机进行试验,分别升、降二次 | 双机工作速度: ≥12m/min |
配有一主一辅柴油机: 起重机起动主柴油机进行试验,分别升、降二次 | 双机工作速度: ≥11m/min |
2 | 吊臂变幅试验 | 配有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 起重机分别起动单、双柴油机进行试验,吊臂由水平变幅至最大仰角二次 | 双机变幅时间: ≤2min |
配有一主一辅柴油机: 起动主柴油机;吊臂由水平变幅至最大仰角二次 | 变幅时间: ≤2.7min |
3 | 吊臂伸缩试验 | 配有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 起重机分别起动单、双柴油机进行试验,吊臂由全缩至全伸二次 | 双机全伸时间: ≤1.3min |
配有一主一辅柴油机: 起重机起动主柴油机,吊臂由全缩至全伸二次 | 全伸时间: ≤2min |
4 | 回转试验 | 配有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 起重机分别起动单、双柴油机进行试验,分别左、右各回转360° | 工作速度: ≥1r/mim |
配有一主一辅柴油机: 起重机起动主柴油机,左、右各回转360° | 工作速度: ≥1r/mim |
5 | 自力走行试验 | 起重机与平车连挂,在平直的线路上,测速距离往返行程不少于50m | 配有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走行速度: ≥15km/h; |
配有一主一辅柴油机起重机走行速度: ≥12km/h; |
6 | 制动距离试验 | 起重机与平车连挂,在平直的线路上,当自力走行达到最高运行速度时施行制动 | 制动距离≤40m |
7 | 伸、支腿试验 | 按支腿跨距的规定,做任意二支腿全行程的收、放与支承动作,各做二次 | 行程尺寸符合要求,各油缸动作平稳,无卡滞现象 |
8 | 配重铁挂、放试验 | 按正常使用配重铁情况,进行全部配重铁挂、放动作,二次 | 二油缸动作同步、平稳,无卡滞现象 |
9 | 均载油缸试验 | 起重机在回送状态,操纵全部均载油缸进行伸、缩动作,二次 | 油缸伸、缩自如、到位,无卡滞现象和自动下沉现象 |
10 | 使用均载油缸回转试验 | 线路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要求,不使用支腿,在回送状态将均载油缸伸出,不挂可卸配重铁,吊臂幅度符合技术要求,左、右各回转360° | 回转动作时应平稳,当吊臂幅度不符合要求时,回转限动 |
11 | 应急复位试验 | 配有一主一辅柴油机起重机,使用辅助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分别进行吊钩升、降; 变幅升、降; 吊臂伸、缩; 配重铁升、降; 均载油缸收回; 伸、支腿收回; 左、右回转(不少于30°); 各项动作不少于一次,并连续不间断工作 | 动作应连续、自如,无卡滞现象 |
12 | 高度限位试验 | 起重机吊臂在最大仰角,单柴油机工作,不合流。转数1000~1200r/min,将吊钩升至极限位置时应能自动限动,反复二次 | 限位装置应工作可靠 |
13 | 回转角度试验 | 起重机进行左、右360°回转 | 显示数据应与实际角度一致 |
注:配有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单柴油机作业时的工作速度不小于双机工作速度的1/2。
7.3 动载试验
7.3.1 试验评定
动载试验应在空载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结束后,符合下列要求应判定合格。
7.3.1.1 检验起重机各钢结构未见裂纹、永久性变形、油漆脱落或对起重机性能与安全有影响的损坏。
7.3.1.2 检验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机械、液压、电气等各系统工作正常,稳定性能满足要求,连接件没有出现松动和损坏。
7.3.2 试验要求
7.3.2.1 试验时,应把加速度和速度控制在起重机正常运转的范围内。
7.3.2.2 试验时,带载做起升、回转、变幅、伸缩动作过程中,试验载荷在任何操作条件下均不允许突然出现反方向动作。
7.3.3 试验项目
试验工况、内容及要求按表3执行。
表3 动载试验项目
序号 | 试验工况 | 试验载荷(t) | 幅度(m) | 回转角度(°) | 试验要求 |
1 | 起升、回转试验 | (1.1×160t=)176 | 6.5 | 360 | 1 载荷起升、下降各一次,在升、将过程中各制动一次 2 左、右回转各一次,在回装过程中各制动一次 |
2 | 变幅试验 | (1.1×160t=)176 | 6.5~9 | ±10 | 1 在幅度6.5m至9m范围带载变幅,往复二次 2 在幅度9m时停留10min,一次 |
3 | 吊双层客车试验 | (1.1×55t=)60.5 | ≥19.5m | ±30 | 1 起升高度100m~200m 2 停留时间10min |
4 | 吊臂伸缩试验 | 二节臂起重机 | (1.1×62t/3=)22.73 | 14 | 0 | 臂长20.3m状态下带载回缩,再伸至原状态,往复二次 |
三节臂起重机 | (1.1×84t/3=)30.8t | 12 | 0 | 在二节臂伸出2/3,带载回缩,再伸至原状态,往复二次 |
(1.1×30t/3=)11t | 15 | 0 | 在三节臂伸出2/3,带载回缩,再伸至原状态,往复二次 |
注:1.不具有吊双层客车性能的起重机不进行序号3的试验。 ? 2.起吊176t试验载荷允许分段加载。 |
7.4 额定载荷与力矩限制器试验
7.4.1 试验评定
主要检验起重机的额定载荷的作业性能与力矩限制器的技术性能。起重机各机构、系统作业正常、性能稳定;力矩限制器准确性及可靠性满足要求,则认为本试验合格。
7.4.2 试验要求
7.4.2.1 允许额定载荷与力矩限制器试验同步进行。
7.4.2.2 当实际起重量到达额定起重机90%-95%,力矩限制器应发出声音或灯光预警信号;当实际起重量到达额定起重量100%~105%时,力矩限制器发出限动信号,自动控制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向方继续动作,同时发出声音或灯光预警信号,此时操作可向安全方向动作。
7.4.2.3 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应小于±5%,计算方法按GB2602-2009《起重机超载保护装置》中4.3.5和4.2.1.6条执行。
7.4.2.4 综合误差试验方法应按GB2602-2009《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中5.3.3条b款执行。
7.4.3 试验项目
7.4.3.1 对起重机每条性能工况即每条性能曲线应逐条进行测试。
7.4.3.2 每条性能曲线选择测试点不应少于三个,并尽可能包括最大、中间和最小三个点。检测其标定值与实际值的差异,显示误差和综合误差小于±5%为合格。
7.5 最大额定载荷起升速度试验
7.5.1 起重量/幅度:160t/6.5m;
7.5.2 起升速度:
7.5.2.1 两台同等功率柴油机:≥3.5m/min;单柴油机作业时的工作速度不小于双机工作速度的1/2;
7.5.2.2 一主一辅柴油机:≥3m/min。
7.6 安全控制系统试验
7.6.1 试验的评定
主要检验安全控制系统的技术性能。试验结束后各工况逻辑控制应准确、可靠,系统运行稳定则判定为合格。
7.6.2 试验要求
? 7.6.2.1 安全控制的控制器、传感器及其附件工作正常可靠,作用良好。
? 7.6.2.2安全控制系统开机后,系统应先进行自检,同时输出限制危险动作信号。
? 7.6.2.3 安全控制系统的试验,允许与其它试验同步进行。
7.6.3 试验项目
7.6.3.1 状态检查
安全控制系统自检通过后,分别对支腿跨距和压力、均载油缸压力、重铁数量、车体倾斜角度等状态进行检查,系统的检测和显示应准确,并按逻辑程序进行提示和控制。
7.6.3.2 工况检测
(1)起重机完成状态检查后,支腿、均载油缸、重铁、回转角度、水平角度等参数符合条件时,应能顺利进入各设定工况,不满足时,无法进行工况作业,系统限动并在显示屏上输出相应报警。
(2)所有工况设定按新造标准,原车如不具备吊双层客车工况的车型,安全系统可屏蔽相应工况。
7.6.3.3 回转控制
(1)起重机在未使用支腿或均载油缸情况下,回转被限动,系统应提示限动原因。
(2)起重机在使用均载油缸情况下作业,当吊臂幅度及配重铁数量不符合要求时,回转被限动,系统提示限动原因。
7.6.3.4 冗余系统
通过显示器按键和开关将控制系统由主控制系统切换至冗余系统,由冗余系统控制起重机进行正常工作,并在显示器屏幕上弹出警示标志。
7.6.3.5 实时记录仪(黑匣子)
起重机完成调试工作后,与其他试验同步进行安全控制系统作业数据实时记录功能的试验。
(1)通过实时记录仪数据转储盒及SD卡,将起重机实时记录仪的储存的数据进行下载至电脑,检查数据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2)调阅一段工作时间的起重机实时数据记录,其内容包括工况、工作幅度、实际起重量、额定起重量、回转角度范围、水平倾角、重铁数量、支腿状态、均载状态、是否切换至冗余系统、工作日期及具体时间等参数。
7.7 牵引试验
7.7.1 试验要求
试运时,起重机在回送状态下与吊臂平车连挂,牵引机车与起重机组间应设一辆隔离车。
? 7.7.2 厂线牵引运行试验
? 7.7.2.1 运行距离不小于50km;运行最高速度不低于25km/h。
? 7.7.2.2 起重机及吊臂平车走行部各部状态良好,各轴箱温升不大于45℃.
7.8 正线牵引运行试验
? 7.8.1 运行距离不小于120km;最高回送速度按相关规程规定执行。
7.8.2 起重机及吊臂平车走形部及制动系统状态良好,各轴温升不大于45℃(寒冷季节可按各轴箱温度不大于80℃考核)。
?7.9 试验后的要求
? 7.9.1 各项试验完成后,起重机及吊臂平车的部件状态良好,各系统连接处或接头无漏油、漏水、漏电和漏气现象,元件作用良好。
? 7.9.2 全面检查回转支撑、回转减速机、起升减速机和走行减速机安装螺栓,对已松动的螺栓按技术要求的拧紧力矩进行紧固。其他所有连接螺栓应无松动。
? 7.9.3 柴油机机体、水箱内和暖风机管路中的冷却液全部放净。
? 7.9.4 柴油机油箱和吊臂平车发电机组油箱中试验用柴油全部放净。平车油箱按实际回送使用要求加入适量柴油。
? 7.9.5 液压油箱试验用液压油全部放净。按合同要求加注相应规格的液压油。
? 7.9.6 柴油机润滑油全部放净,加入相应规格的润滑油。
? 7.9.7 起重机试验合格后应更换柴油机的燃油、机油和空气滤清器的滤芯,更换液压油箱的进、回油滤清器的滤芯。
? 7.9.8 起重机及吊臂平车各部位均应清扫、擦拭干净,油漆、腻子脱落和划痕等应修补完好,达到回送状态要求。
2.2售前售后服务要求:
在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大修中(后),中标方必须承诺:
2.1承修单位对起重机大修检修质量负全部责任,并严格执行大修规程。起重机大修中遇到与规程及其他有关技术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技术问题时,由维修单位和承修单位共同研究加以解决,必要时在起重机履历簿上注明。
2.2承修单位要严格按大修规程进行检查和修理,不得漏检、漏修。起重机大修应遵循以底架、转台(回转架)、吊臂等主要承载钢结构为大修的基础上,进行其他配件的互换,互换的零部件必须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和大修规程的要求。
2.3起重机落成后,需按规定进行落实试验,试验性能、指标等符合大修规程要求。
2.4在大修中执行并符合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及各项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除用于装配的起重机表面外,零部件的金属外表面均作镀铬、镀锌、发蓝或喷漆防锈处理,并对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表面负责修复。
2.5承修方保证修理改造的设备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水平先进。在对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大修改造完成后,提前一周通知招标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所需全部软硬件条件全部承修方提供,预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预验收报告。
2.6承修方对所采购的所有部件的质量负责。
2.7在设备修理改造中,对所更换的零部件提供正规合格证。
2.8设备大修后,性能达到新造出厂技术要求。
2.9中标方售后承诺及服务标准:
(1)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使用期间凡发生质量问题,承修方均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在委托方发出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给予答复,根据需要一般应在48小时内到段提供维修服务,需在4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达到故障不排除人员不撤离。
(2)承修方有义务向委修方提供咨询服务。在大修起重机交付使用期间,根据委修方需要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用户了解使用情况。
(3)在大修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由于承修方责任造成的不合格零部件及因此造成扩大破损部分的部件,以保证不影响轨道起重机的正常运用。投标人应在报价文件中说明可能提供的服务方式、设施和手段方面的情况。
(4)故障处理过程中,如有零部件更换,该零部件的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顺延,承修方承担更换部件的所有费用。在主要零部件发生更换或修理时,承修方相应延长整台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5)交验合格后,承修方工程技术人员指导试验操作,保证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修理后的稳定性。
(6)中标方对返厂修及施修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费用等负责。
(7)质保期结束后,中标方向招标方保证终身提供设备所需所有种类的配件和技术指导,确保设备的寿命和质量。
(8)投标方须指定技术娴熟、了解现场使用情况的工程师负责设备维护技术支持,对用户的重要活动,提供及时的现场技术支持,保障设备整体运行状况良好(包括设备无偿更换)。投标方在投标书中应注明售后服务方式、能力和承诺,实际售后服务不得违背其服务方式和承诺。设备大修质保期过后,要求能终身提供广泛优惠的技术支持。
(9)保质期内免费提供系统硬件故障维护或更换、系统软件故障维修,免费系统软件升级。
(10)在免费保修期内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中标人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因产品质量问题,经维修调试后仍达不到设备质量要求,产品退换;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中标方无偿提供产品的技术咨询,并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保证终身以优惠价格提供设备所需所有种类的配件和技术指导,确保设备的寿命和质量。
(11)由于承修方设计和质量而出现的问题,由承修方无偿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承修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处理;因产品质量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方应全部负赔偿责任。
(12)承修方负责设备大修期内有关部件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过程相关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安装调试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包括:施工、材料、辅助作业等费用。
(13)更换部件存在设计缺陷,免费设计改造、完善性能;在设备寿命期内,凡是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违反基本技术规格或因设计错误、材质缺陷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修方负责。
(14)质量保证要求:①所实施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实行“三包”,即包退、包换、包赔损失。②对更换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或所供产品以次充好的,永久停止该供应商及承修方供应产品的供应使用,并上报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处;所供产品出现两次以上的质量问题的,停止该产品的使用、对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滞后的上报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处。
(15)售前售后服务要求:①承修方配件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应无条件予以修理、更换或重做,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违约责任处理。不能修理、更换或重做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因配件质量原因使招标方受到行政处罚和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方承担。②中标方保证其所实施的配件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如引发侵犯知识产权等有关问题时,一切责任均由中标方承担。因此造成招标方被追究责任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方承担。
2.3质保期规定:
大修后的起重机,在正常运用和维护保养情况下,自出厂日起,起重机的质量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如下。
(1)保证期一个大修期(大修周期:八至十年)的有:
①重新压装的轮对不松动;
②新车轴不发生裂纹;
③吊臂、底架、回转架和转向架构架的新焊、挖补处不发生裂纹;
④减速器内各零部件不发生裂纹。
(2)保证期在四年的有:
①新齿轮、轴不发生裂纹;
②新走行减速箱体、分动箱体不发生裂纹;
③新花键连接体不发生裂纹;
④钩体、钩舌不发生裂纹;
⑤车轴滚动轴承不发生裂纹;
⑥吊臂、底架、回转架构架等钢结构不发生裂纹。
(3)除上述规定项目以外,其余的项目保证期应为运用一年。
(4)如确因大修或外购配件质量问题不能实现规定的保证期限时,由承修单位负责修理或承担修理的直接费用。
2.4付款方式:合同约定(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5 验收方式: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
2.6评标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7其他事项
1.工期要求
起重机入厂交接后,8个月内完成大修。
2.技术培训及资料:
在起重机大修完成,承修方在承修方厂内负责对委修方方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全面的操作、保养维护、故障检测等方面的免费技术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56个学时,培训设备操作人、维修人各不少于6人,学会为止。
3.检验与验收标准
验收方式:按照大修规程、质量性能、技术标准等要求验收,对救援起重机进行验收:在承修方装配现场进行验收,主要针对救援起重机大修(含臂架平车、力矩限制器等)的性能、指标、技术参数等进行检验,并进行落成、空载、动载、牵引试验等,按有关验收标准和要求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验收通过后,由双方代表签署最终验收纪要,随后设备进入质保期。
4.承修方按大修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向委修方提供整套大修合格技术资料和验交资料,包含所更换的零部件提供正规合格证,大修内容,主要部件组装图、零件图、主要配件规格型号明细,机械图、电路图等。
5.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提供虚假的资料和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6.参与投标人报价表中的报价应包括:不含税价和含税价。
7.付款方式:详见合同约定,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单独开具增值税率为16%的专用发票),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营业范围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有生产供应能力,注册资金200000万元及以上;
(2)生产能力要求:具有国家铁路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该型设备的生产、大修资质,在大修交车前取得相应资质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具有符合铁道部运输局下发的《运装机设[2009]36号》文件中要求为铁路救援起重机加装安控系统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和检验必备的专业设备和工具。
(3)财务能力要求: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方须具有以下资质: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供货业绩要求:须具有近四年内同型设备大修不少于七个已成功实施的业绩(供货合同);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7)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物资的制造商及其代理商或同一制造商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代理商,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
(8)中标后,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方将进行调查,核实中标方是否具备必需的施修、检验条件和资质,若经核实不能满足,招标方将有权终止履行维修,并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9)相应资质投标方参加投标时,需携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4、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提供虚假的资料和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时,采购方及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5、时间、地点安排
5.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1月21日? 17时00分;逾时不予接受报名,按放弃投标处理。
5.2开标时间:2019年1月22日? 8时30分
5.3投标及开标会议地点: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宾北路盛业广场综合楼六层(车站东街与迎宾北路交汇处,丁字路口西南角,综合楼入口座西朝东。联系电话:0471-6529517)。
6、联系方式
6.1招标文件咨询电话:0471-6529517? 联系人:崔建宇
6.2投标程序咨询电话:0471-6529517? 联系人:崔建宇
6.3技术参数咨询电话:13848448831 联系人:巩利生
7、招标文件下载方式
招标公告在互联网上《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开发·服务采购平台》(网址:http://zspt.nrnet.cn)的招标栏目进行发布,可百度查询。招标文件下载招标公告下面的附件内容。
8、标书费
8.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元,中标或未中标均不退还。投标人须将标书费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行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
开户名称: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150829274403
8.2标书费银行汇款凭证备注栏里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汇款人名称必须准确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接受个人汇款,否则责任自负。
汇款事宜联系电话:0471—6529727
9、报名方式
网上报名: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开发·服务采购平台,地址:http://zspt.nrnet.cn。
标书费通过银行汇款后,依据以下格式填写投标报名表,发送邮件至汇信公司招标部互联网邮箱:nmghtjhxzb@163.com。
投标报名表
投标单位:(公章)? 日期 :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
授权代表人及电话 |
发票及中标通知书 邮寄地址 |
电子邮箱 |
投标项目编号 及标段号 | 如JT18-001-1、JT18-001-2 |
银行汇款凭证 |
?
10、招标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内蒙古汇信招标有限公司
?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