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电梯维保(二次)招标公告
厂房电梯维保(二次)招标公告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二次)
询价文件
采购人: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家渡发电厂
2019 年 1 月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 | 报价注意事项 | 各报价单位,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慎重提交报价文件。 |
2 | 采购人 | 名 称: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家渡发电厂 地 址:贵州省黔西县五里乡洪家渡发电厂 联系人及电话:赵梅****-******* 监督人及电话:肖奥阳****-******* 电子邮箱:zhaomei1@chd.com.cn(只作澄清用) |
3 | 项目名称 |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 |
4 | 建设地点 | 贵州省黔西县五里乡洪家渡发电厂生产现场 |
5 | 询价范围 |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一年的工程量)主要内容包括周期为十五天保养一次的项目(维保24次)、周期为3个月保养一次的项目(维保4次)、周期为6个月保养一次的项目(维保2次)、周期为12个月保养一次的项目(维保1次)、电梯事故、故障应急处理、以及电梯年检办证等。 |
6 | 计划工期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自然月,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一个12个月合同到期后,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下一轮12个月合同的签订。 |
7 | 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 | 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有电梯维保资格。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报价。 |
8 | 踏勘现场 | t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9 | 报价人要求澄清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报价截止前2个工作日 |
10 | 偏离 | t不允许 □允许 |
11 | 报价截止时间 | 2019年1月29日15:00时。 |
12 | 最高报价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有金额为:万元 t无 |
13 | 报价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报价截止之日算起) |
14 | 报价保证金 | t不要求递交报价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报价保证金 报价保证金的形式: 报价保证金的金额: |
15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16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业绩 | 无 |
17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 |
18 | 纸质报价文件份数、装订要求及寄达方式 | 1份,密封,在开启时间前送达开启地点。 |
19 | 是否退还报价文件 | t否 □是 |
20 | 开报价开启时间和地点 | 2019年1月29日15:00在贵阳市新华路9号乌江大厦1509室现场开启。 |
21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1、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
22 | 评审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
23 | 电子报价 | 无 |
24 | 合同形式 | t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通常为总价合同,除无法核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价合同。 |
25 | 支付方式 | 第一次付款(进度款):合同生效,承包人及时履行合同,发包人于2019年7月份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0%进度款,同时提供相应金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次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及时履行合同,发包人于2019年12月份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40%进度款,同时提供相应金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次付款(结算款):合同执行完毕,承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通过,支付合同总金额10%结算款,同时提供相应金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
26 | 发票类型 | R 税率为6%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1.2.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询价项目报价。
1.2.3为本询价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2.4为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
1.2.5为本询价项目提供询价代理服务的;
1.2.6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价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2.7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价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8与本询价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价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2.8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报价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10三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件
1.2.11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询价期间尚未解除的)。
1.2.12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询价期间尚未解除的)。
1.2.13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
1.3 费用承担报价人准备和参加报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 保密参与询价报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询价报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1.7.1 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价人踏勘项目现场。
1.7.2 报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7.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报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报价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 偏离报价须知前附表允许报价文件偏离询价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询价文件2.1 询价文件的组成2.1.1 本询价文件包括:
(1)报价须知;
(2)评审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报价文件格式;
(8)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询价文件的澄清2.2.1 报价人应仔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予以澄清。
2.2.2 询价文件的澄清将作废已发布询价文件,将修改后的询价文件重新发布和重新设置报价截止时间。
3. 报价文件3.1 报价文件的组成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报价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报价3.2.1 报价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报价人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报价限价的,报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报价限价,最高报价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报价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报价有效期3.3.1在报价有效期内,报价人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的,应承担询价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价人延长报价有效期。报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报价文件;报价人拒绝延长的,其报价失效,但报价人有权收回其报价保证金。
3.4 报价保证金3.4.1 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应按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报价保证金格式递交报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报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3.4.3 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成交的报价人和成交人退还报价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报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采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报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报价文件的编制3.6.1报价文件应按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报价函附录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6.2 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工期、报价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询价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报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报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3.6.4 报价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报价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报价5. 报价开启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时在贵阳市新华路9号乌江大厦1509室现场开启报价。
6. 评审6.1 评审小组6.1.1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报价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报价人或报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报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询价、评标以及其他与询价报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报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评审小组按照第二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采购结果确认方式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为1-2名。
7.2 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询价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报价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成交合同金额的10%。
7.4.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 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采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人的报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人资格,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采购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报价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询价报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报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报价人的纪律要求报价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报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报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成交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与相关资质证书一致 |
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报价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其它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报价内容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工期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报价有效期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一章“报价人须知”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标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 | ||
资源配备计划 | .............. | ||
条款号 | 技术否决因素 | ||
2.1.5 | 详细评审标准 | …… | |
…… | |||
…… | ……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要求的报价文件,根据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人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报价相等时,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优先选用质量和服务较好的报价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交 “报价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小组依据第二章评审办法中评审因素规定的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
3.1.2 报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
(1)第一章“报价须知”1.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报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报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报价。
(1)报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 报价人在电子商务平台报价与上传报价清单中报价汇总金额要吻合,如电子商务平台总报价与上传附件清单金额不吻合的。
①总价承包合同项目:则应以平台总报价为准,改正单价。
②单价合同项目根据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项目总报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3.2 详细评审3.2.1评审小组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审小组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报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报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报价,否决其报价。
3.3 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报价人对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报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报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报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审结果3.4.1评审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采购通知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采购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函件。采购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采购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报价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报价函。
1.1.1.5 报价函附录:指附在报价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报价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报价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采购通知书;
(3)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采购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13.1 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包括承包人正确、完全地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变。
1.2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发包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2.1第一次付款(进度款):合同生效,承包人及时履行合同,发包人于2019年7月份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0%进度款,同时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第二次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及时履行合同,发包人于2019年12月份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40%进度款,同时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第三次付款(结算款):合同执行完毕,承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0%结算款,同时承包人提供相应金额6%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安全责任2.1承包人必须自行考虑工作环境下的安全措施。
2.2承包人应作好事故预想及应急方案。
2.3承包人应作好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工作,编写安全制度、每月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2.4每项工作前必须做好安全交代,落实具体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作好安全防护措施。
2.5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的指挥和安排。
2.6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3.1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需经法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公章。
3.2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在工程保证期满,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且合同价款结清。
3.3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承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
(5)图纸;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报价。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询价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询价文件中的报价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 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报价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4.1 工程量清单表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工程量及报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15天一次的维保项目 | 次 | 24 | 具体内容见表1 | ||
2 | 3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 | 次 | 4 | 具体内容见表2 | ||
3 | 6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 | 次 | 2 | 具体内容见表3 | ||
4 | 12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 | 次 | 1 | 具体内容见表4 | ||
5 | 电梯年检办证 | 次 | 1 | 总价承包 | ||
项目费用合计 | ||||||
备注:以上报价含材料费(常用配件、易损件、润滑油脂、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等)、运输费、保险费、施工费、电梯事故、故障应急处理、人工费、差旅费及6%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费用 |
报价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表1: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周期为15天一次的维保项目及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名称 | 维保基本要求 | 维保完成情况 | 备注 |
1 | 机房、滑轮间环境 |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 ||
2 |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 齐全,在指定位置 | ||
3 | 驱动主机 |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响 | ||
4 |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 动作灵活 | ||
5 | 制动器间隙 |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间隙值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
6 | 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 | 制动力人工方式检测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动力自监测系统有记录 | ||
7 | 编码器 | 清洁,安装牢固 | ||
8 |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 ||
9 | 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 工作正常 | ||
10 | 紧急电动运行 | 工作正常 | ||
11 | 轿顶 | 清洁,防护栏安全可靠 | ||
12 | 轿顶检修开关、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
13 | 导靴上油杯 |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 ||
14 | 对重/平衡重块及其压板 | 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 ||
15 | 井道照明 | 齐全、正常 | ||
16 |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 工作正常 | ||
17 | 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
18 |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 工作正常 | ||
19 |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 | 齐全、有效 | ||
20 | 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 | 功能有效 | ||
21 | 轿门门锁电气触点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 ||
22 | 轿门运行 | 开启和关闭工作正常 | ||
23 | 轿厢平层准确度 | 符合标准值 | ||
24 |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 齐全,有效 | ||
25 | 层门地坎 | 清洁 | ||
26 |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 正常 | ||
27 |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 ||
28 |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 ||
29 |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 不小于7mm | ||
30 | 底坑环境 |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 ||
31 | 底坑停止装置 | 工作正常 | ||
32 | 其他项目 | |||
备注: | ||||
填写要求: (1) 经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划“×”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已清洁、润滑、调整、更换零件划“○” 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2) 完成上面的相关模块工作内容后,在口内打“√”。 维保人员签字: 维保日期: 。 | ||||
设备使用单位意见:□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不满意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日期: 。 备注: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本次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标准工艺执行完毕。 |
表2: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周期为3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及要求(3月份、9月份第二次维保时提交)
序号 | 维保项目名称 | 维保基本要求 | 维保完成情况 | 备注 |
1 | 减速机润滑油 |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 ||
2 | 制动衬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3 | 编码器 | 工作正常 | ||
4 | 选层器动静触点 | 清洁,无烧蚀 | ||
5 | 曳引轮槽、悬挂装置 | 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
6 |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 清洁,无严重油腻 | ||
7 | 靴衬、滚轮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8 |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9 |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传动带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 ||
10 | 层门门导靴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11 | 消防开关 |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 ||
12 | 耗能缓冲器 |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 ||
13 |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14 | 其他项目 | |||
备注: | ||||
填写要求: (1) 经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划“×”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已清洁、润滑、调整、更换零件划“○” 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2) 完成上面的相关模块工作内容后,在口内打“√”。 维保人员签字: 维保日期: 。 | ||||
设备使用单位意见:□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不满意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日期: 。 备注: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本次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标准工艺执行完毕。 |
表3: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周期为6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及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名称 | 维保基本要求 | 维保完成情况 | 备注 |
1 |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 | 连接无松动,弹性元件外观良好,无老化等现象 | ||
2 | 驱动轮、导向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3 | 曳引轮槽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4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 |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 ||
5 |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 ||
6 | 控制柜各仪表 | 显示正常 | ||
7 |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8 | 悬挂装置、补偿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 ||
9 | 绳头组合 | 螺母无松动 | ||
10 | 限速器钢丝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11 | 层门、轿门门扇 |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 | ||
12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工作正常 | ||
13 | 对重缓冲距离 | 符合标准值 | ||
14 |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合处 | 固定,无松动 | ||
15 | 上、下极限开关 | 工作正常 | ||
16 | 其他项目 |
表4: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周期为12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及要求
序号 | 维保项目名称 | 维保基本要求 | 维保完成情况 | 备注 |
1 | 减速机润滑油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 ||
2 |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 接触良好 | ||
3 | 制动器铁芯(柱塞) | 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4 | 制动器制动能力 |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必要时进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制动试验 | ||
5 |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 符合标准 | ||
6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 工作正常 | ||
7 |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
8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
9 |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 | 紧固 | ||
10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支架 | 固定,无松动 | ||
11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 | 清洁,压板牢固 | ||
12 | 随行电缆 | 无损伤 | ||
13 | 层门装置和地坎 | 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 ||
14 | 轿厢称重装置 | 准确有效 | ||
15 | 安全钳钳座 | 固定,无松动 | ||
16 | 轿底各安装螺栓 | 紧固 | ||
17 | 缓冲器 | 固定,无松动 | ||
18 | 其他项目 |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1 工程概况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家渡发电厂位于贵州省黔西县与织金县交界的乌江北源六冲河下游,是整个乌江梯级电站的龙头电站,总装机600MW(3×200MW),属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具有多年调节性能,电站担负系统调峰、调频及事故备用功能。
厂房水轮机层至中控室总高度共9层楼,安装了一台迅达进口电梯,型号为1000VF175C09,电梯出口设置了8层,该电梯自2003年8月运行以来至今已有14年,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需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之前的维护合同至2018年12月底到期,为了电梯维护保养的连续性,需在现有的维保合同到期之前签订下年度的维保合同。
3.2 工程实施方案及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本工程即根据该规定对厂房电梯进行常规的维保。
电梯常规维保项目中,不同的项目其保养周期也不同,有周期为十五天保养一次的项目、周期为3个月保养一次的项目、周期为6个月保养一次的项目、以及周期为12个月保养一次的项目。根据不同维保周期所列出的维保项目及维保基本要求见“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表1、表2、表3、表4所示”
3.3 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组织要求:
3.3.1 工程技术要求:
3.3.1.1 电梯的维保包括对电梯各系统、各部件(零件)的检查、清洁、调整(调试)、润滑、易损件更换等,具体的维保项目、周期、以及基本要求按“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表1、表2、表3、表4”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未包含的项目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执行。
3.3.1.2 承包人需根据维保项目、周期、以及维保基本要求及时进行维保,维保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将维保设备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等详细记录于“维保工作单”中,每次维保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维保工作单(以便发包人存档和查阅),并汇报维保情况。
3.3.1.3 本项目规定的维保期内,电梯维保所需的常用配件、易损件、润滑油(脂)、辅助材料、以及维保所需的消耗性材料等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包含在维保费用内。承包人提供的常用配件、易损件、润滑油(脂)、辅助材料等应为优质产品。
3.3.1.4 承包人需负责实施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年检标准,并承担年检办证费及其他一切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维保费用内。
3.3.1.5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物资质量问题、或维保不到位(包含未按周期维保、维保漏项、维保质量不过关、部件应更换而未及时换等等)等问题导致的电梯事故(或故障)、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任何人身损害、伤亡等,承包人需向发包人作出赔偿,赔偿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确定。但因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或延误,承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3.3.1.6 维保项目最短维保周期为15日(表1所列项目),故承包人需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例行维保。为尽量减少承包人往返次数,周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维保项目,可选择与表1所列项目一并进行实施。
3.3.2 施工组织
项目实施负责人:承包人
项目实施施工人员:承包人
项目实施监理:发包人
3.4 工程安全要求:
工程项目的常用配件购置、易损件购置、润滑油(脂)购置、辅助材料购置、运输、工程施工、人员进退场等环节的安全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3.5 工程质量要求
3.5.1 工程项目常用配件质量、易损件质量、润滑油(脂)质量、辅助材料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等应满足要求,并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3.5.2 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项目所需的常用配件、易损件、润滑油(脂)等材料的生产厂家需经发包人审核认可,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的所有材料应为保质期未过半的优质材料。
3.5.3 电梯的维保质量应满足《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以及相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3.5.4 检验、试验报告
承包人需提供按国家相关部门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所有检验、试验的方案(包含年检换证的检验、试验等),经国家相关部门或发包人审核同意,用于指导电梯的检验、试验工作。检验、试验的实施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方案或经审核同意的方案进行,实施后编制检验、试验报告并提交给国家相关部门或发包人。检验、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国家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时,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1)检验、试验日期;
(2)检验、试验装置位置;
(3)产品制造厂名称;
(4)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
(5)产品工作温度;
(6)检验、试验实施单位;
(7)检验、试验有关各方及代表;
(8)试验目的;
(9)试验条件;
(10)试验装置图及仪表;
(11)检验、试验方法及标准;
(12)性能数据;
(13)测试结果。
3.6 工程工期要求
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之前定期维保时间和维保项目、周期执行,施工时间跨度自2019年02月01日至2020年01月31日,合同履行期限自2019年02月01日至施工完毕支付最后一笔款为止。
3.7 工程文明施工要求
电梯维保时需办理工作票,动火时需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时应对地面、墙面、设备等进行保护,工作结束应整理设备、材料,清洁地面等,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8 技术服务
发包人在电梯运行或紧急处理中遇到疑问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及时解答,遇紧急情况,需请承包人到现场处理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3.9 售后服务
3.9.1 承包人需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例行维保(表1所列项目),但应急服务不受此限。
3.9.2 遇应急情况时,需由承包人到现场处理的,承包人需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特别紧急时需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应急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3.9.3 合同实施期满后,若因承包人在合同实施期限内的维保因素造成电梯故障等紧急情况,承包人仍需负责配合下一维保单位和发包人对电梯进行维修。
3.10 资料提供
3.10.1 承包人需提供所用材料、配件等的出厂检验证及合格证。
3.10.2 承包人每次维保完成后需向发包人提交“维保工作单”,以便发包人存档和查阅,并汇报维保情况。
3.10.3 表1所列项目的维保工作单每次维保完后必须提交,3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6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和12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单独提交维护工单,为了减少每次所提交的维护工单数量,将维护周期较长的项目进行整合,在3月份和9月份的第二次维保时,增加提交表2所列项目的维保工作单,在6月份的第二次维保时,增加提交表5所列项目的维保工作单(已将3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和6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整合在一起),在12月份的第二次维保时,增加提交表6所列项目的维保工作单(已将3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6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和12个月一次的维保项目整合在一起),维保工作单提交时需加盖维保单位公章、维保人员签名、以及发包人代表签名。
表5: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6月底维保项目及要求(6月份第二次维保时提交)
序号 | 维保项目名称 | 维保基本要求 | 维保完成情况 | 备注 |
1 | 减速机润滑油 |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 ||
2 | 制动衬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3 | 编码器 | 工作正常 | ||
4 | 选层器动静触点 | 清洁,无烧蚀 | ||
5 | 曳引轮槽、悬挂装置 | 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
6 |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 清洁,无严重油腻 | ||
7 | 靴衬、滚轮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8 |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9 |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传动带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 ||
10 | 层门门导靴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11 | 消防开关 |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 ||
12 | 耗能缓冲器 |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 ||
13 |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14 |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 | 连接无松动,弹性元件外观良好,无老化等现象 | ||
15 | 驱动轮、导向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16 | 曳引轮槽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17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 |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 ||
18 |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 ||
19 | 控制柜各仪表 | 显示正常 | ||
20 |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21 | 悬挂装置、补偿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 ||
22 | 绳头组合 | 螺母无松动 | ||
23 | 限速器钢丝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24 | 层门、轿门门扇 |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 | ||
25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工作正常 | ||
26 | 对重缓冲距离 | 符合标准值 | ||
27 |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合处 | 固定,无松动 | ||
28 | 上、下极限开关 | 工作正常 | ||
29 | 其他项目 | |||
备注: | ||||
填写要求: (1) 经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划“×”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已清洁、润滑、调整、更换零件划“○” 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2) 完成上面的相关模块工作内容后,在口内打“√”。 维保人员签字: 维保日期: 。 | ||||
设备使用单位意见:□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不满意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日期: 。 备注: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本次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标准工艺执行完毕。 |
表6: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12月底维保项目及要求(12月份第二次维保时提交)
序号 | 维保项目名称 | 维保基本要求 | 维保完成情况 | 备注 |
1 | 减速机润滑油 |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 ||
2 | 制动衬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3 | 编码器 | 工作正常 | ||
4 | 选层器动静触点 | 清洁,无烧蚀 | ||
5 | 曳引轮槽、悬挂装置 | 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符合制造单位要求 | ||
6 |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 清洁,无严重油腻 | ||
7 | 靴衬、滚轮 |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8 |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9 |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传动带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 ||
10 | 层门门导靴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11 | 消防开关 |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 ||
12 | 耗能缓冲器 |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 ||
13 |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 | ||
14 | 电动机与减速机联轴器 | 连接无松动,弹性元件外观良好,无老化等现象 | ||
15 | 驱动轮、导向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16 | 曳引轮槽 |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17 | 制动器动作状态监测装置 |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 ||
18 |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 ||
19 | 控制柜各仪表 | 显示正常 | ||
20 |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 无异常声响,无振动,润滑良好 | ||
21 | 悬挂装置、补偿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要求 | ||
22 | 绳头组合 | 螺母无松动 | ||
23 | 限速器钢丝绳 |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24 | 层门、轿门门扇 |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标准值 | ||
25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工作正常 | ||
26 | 对重缓冲距离 | 符合标准值 | ||
27 |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接合处 | 固定,无松动 | ||
28 | 上、下极限开关 | 工作正常 | ||
29 | 减速机润滑油 | 按照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 ||
30 |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 接触良好 | ||
31 | 制动器铁芯(柱塞) | 进行清洁、润滑、检查,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 ||
32 | 制动器制动能力 |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必要时进行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制动试验 | ||
33 |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 符合标准 | ||
34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限速器,每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 工作正常 | ||
35 |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
36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 | 工作正常 | ||
37 |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安装螺栓 | 紧固 | ||
38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支架 | 固定,无松动 | ||
39 |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的导轨 | 清洁,压板牢固 | ||
40 | 随行电缆 | 无损伤 | ||
41 | 层门装置和地坎 | 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 ||
42 | 轿厢称重装置 | 准确有效 | ||
43 | 安全钳钳座 | 固定,无松动 | ||
44 | 轿底各安装螺栓 | 紧固 | ||
45 | 缓冲器 | 固定,无松动 | ||
46 | 其他项目 | |||
备注: | ||||
填写要求: (1) 经保养工作后功能正常的项目,在是/否一栏内划“√”有不正常项目划“×”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已清洁、润滑、调整、更换零件划“○” 无此项划“/”,有数据要求的填写实测数据。 (2) 完成上面的相关模块工作内容后,在口内打“√”。 维保人员签字: 维保日期: 。 | ||||
设备使用单位意见:□非常满意 □满意 □一般□不满意 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日期: 。 备注: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本次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贵州康正源实业有限公司标准工艺执行完毕。 |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
报 价 文 件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报价保证金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家渡发电厂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的报价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
3.随同本报价函提交报价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采购通知书后,在采购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一章“报价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报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报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本人(姓名)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 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报 价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序号 | 询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报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1 | |||
2 | |||
3 | |||
报价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报价人响应询价文件的全部要求。
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家渡发电厂 :
鉴于(报价人名称)(以下称“报价人”)于年月日参加 洪家渡发电厂厂房电梯维保 的报价,(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报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报价文件的,或者报价人在收到采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报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报价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 报价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进度、冬雨季施工、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 报价人编制技术否决因素
报价人根据第二章评审办法中技术否决因素的要求,提交详细、准确技术要求。
3. 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1. 报价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询价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报价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应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九、资格审查资料
本次询价实行资格后审,由评审小组审查,资格证明文件与报价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视为无效报价。
(以下要求根据报价需知前附表资质要求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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