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甘肃矿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19】01号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地址:嘉峪关市新华中路46号

  单位负责人:陈晓辉

委托代理人: 高秉明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第36层9-13室

  负责人:冯琴芳

委托代理人:海军

第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

负责人:党春雄

委托代理人:许艳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关于甘肃矿区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QCZ(2018)007/TC18938C2)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现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经济类评审中“经营健康保险经验和能力”第2项内容评分标准要求:“根据政府对供应商健康保险经营服务能力评价情况进行评分”。评审中依据大病保险服务能力考评资料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经济类评审中“分支机构”评分项:“根据供应商所属总公司(集团)或总公司(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在甘肃矿区和嘉峪关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进行评分”。在该项评审中,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不是其所属总公司(集团)或总公司(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在甘肃矿区和嘉峪关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并收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说明及相关供应商的《回复函》。就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局依法组织了质证,询问了当事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审理查明,甘肃矿区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QCZ(2018)007/TC18938C2)为被投诉人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依法进行了招标活动。经专家委员会评标,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得分情况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分91.55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分91.4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总分79.45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总分76.4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总分75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得分高低确定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标。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从逻辑学的角度讲,健康保险包含疾病保险,大病保险属于疾病保险。招标文件经济评分表(一)经营健康保险经验和能力2:根据政府对供应商健康保险经营服务能力评价情况进行评分:获得全省性健康保险经营服务能力考评第一名的,得3分。我局认为,这里要求的是经营健康保险的服务能力,大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以大病保险服务能力评价作为健康保险服务能力评价是可以的,该项得分3分是合适的。投诉人这一项投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经济评分表(三)“分支机构”:根据供应商所属总公司(集团)或总公司(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在甘肃矿区和嘉峪关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进行评分。供应商或所属总公司(集团)在甘肃矿区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的,得2分;在嘉峪关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的,得1分。在甘肃矿区或嘉峪关市每增加一个加0.5分,最多加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从上述要求及法律规定来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应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将不属于其所属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谋求得分是错误的,其所得1.5分应当扣减。扣减1.5分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评标总分应为89.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对投标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要求,即投标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在投标中如果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而伪造、变造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可以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投标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并不是投标主体资格造假,这种行为对其投标资格并未造成影响。因此,投标人的行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得分减去1.5分后不影响其中标结果。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甘肃矿区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QCZ(2018)007/TC18938C2)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

(一)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关于在评审“健康保险经营服务能力评价情况进行评分”过程中采用大病保险服务能力考评进行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关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证明资料其描述为总公司(集团)下属的分支机构在甘肃矿区和嘉峪关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欺骗评审,违背事实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请求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其中标结果。

(三)甘肃矿区长期照护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KQCZ(2018)007/TC18938C2)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矿区办事处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矿区财政局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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