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品种搬迁项目土建工程招标公告
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品种搬迁项目土建工程招标公告
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品种搬迁项目
土建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四章 分包合同格式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底线
第一章投标邀请
根据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拟对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品种搬迁项目土建工程进行招标,诚挚欢迎贵单位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品种搬迁项目土建工程
建设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西段
项目工期:60天(日历天)
质量标准:分部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招标范围: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设备基础施工,厂区内所有水电基础施工,污水处理系统及厂区围墙、道路和绿化等。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且在合法有效期内,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人力、技术、设备、资金能力;
4、确保项目正常实施的单位法人、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书。
三.报名事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1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 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在 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报名。报名时需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授权委托书。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红章。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请投标人于2019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14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在 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领取招标文件。
招标机构: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8号
联 系 人:郑朝辉
招标人 :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
联系人 :孙大为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
2 | 建设地点 | 郑州市上街区丹江路西段 |
3 | 工程总投资 | 预计 300 万元 |
4 | 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 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资料费用: 600 元 联系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孙大为 电话:136*****258 |
5 | 招标范围 | 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设备基础施工,污水处理系统及厂区围墙、道路和绿化等。 |
6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
7 | 投标报价 | 预算总价优惠方式投标报价:执行河南省08版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土建工程优惠%。其中安全措施费 万元。 |
8 | 质量控制目标 | |
9 | 安全控制目标 | 同:施工安全要求 |
10 | 建设资金来源 | 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
11 | 投标资质等级要求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且在合法有效期内,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的人力、技术、设备、资金能力。4、确保项目正常实施的单位法人、项目经理、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证书。 |
12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预审,预审会议定于2019年2月18日上午9点,地点: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预审资料见附表。 |
13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日历天 |
14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无 |
15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组织或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
16 | 近年财务状况 | 2016年 至 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 |
17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 2016年1月至今 |
18 | 招标文件答疑 | 联 系 人: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招标办 郑朝辉 电 话:156*****116 联 系 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孙大为 电 话:136*****258 |
19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版1套U盘一份 |
20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地点: 郑州市上街区 单位: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大为 电话:136*****258 时间: 2019年2月22日下午2:30 |
21 | 开标 | 时间: 2019年2月22日下午2:30 地点: 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
22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分,得分高者中标 |
23 | 付款方式 | 本工程无预付款及进度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一年后协商付款。 |
第二章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说明详见前附表一。
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通过 邀请 (公开、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及其报名参加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满足前附表第11项所要求的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要求。
2.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招标公告。
2.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踏勘现场
3.1 招标人组织或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3.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组成内容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格式等。
5.2 除5.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3 投标人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6.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的,应在本须知前附表一第16项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6.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补充纪要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书面补充纪要在同一内容上表述不一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补充纪要为准。
6.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书面补充纪要中的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书面补充纪要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
7.1 投标文件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使用中文。
7.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价格
8.1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价格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的报酬。
8.2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商务标部分:
9.1.1 商务标封面;
9.1.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9.1.3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委托时需要提供);
9.1.4 投标函;
9.1.5 投标函附录;
9.1.6 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复印件;
9.1.7 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1.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12.2 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原件按规定时间提交招标人,收执证明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中。
12.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合同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
12.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结束后退还。
12.5 投标人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5.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5.2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2.5.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的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3.2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3 投标文件中包括商务标的封面及有投标人的落款处都要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3.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及其包封的密封与标志
1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包封在一个的包封中,再送至我公司。
14.2 如果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发生变化,投标人须对其变化资料进行更新,所提供的更新资料必须是经过原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单独装订成册,与商务标一起放入同一包封中。
14.3 包封应密封完好,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并在包封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的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4.4 如果投标文件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加以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投标文件的提交
15.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
16.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书面补充纪要的方式,酌情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6.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和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4、15条的规定密封、标志和提交,并在包封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8.4 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9、资格审查资料的更新
19.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如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投标人须对其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审查评审标准,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资格评审标准,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 开 标
20、开标
20.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一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到场。
20.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以下原始证件资料,以便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的真实身份:
(1) 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建造师的身份证及建造师资质岗位证书;
20.2.1 如资格审查申请书材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投标人还须提供更新材料原件。
20.2.2 如遇年检而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件时,投标人可凭年检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代替。
20.3 违反本须知第20.1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自动放弃投标。
20.4 违反本须知第20.2款规定的投标人将被视作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20.5 开标程序:
20.5.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0.5.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0.5.3 开标程序为开商务标,开技术标,汇总并公布的中标候选人。
20.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 开标时,招标人先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1.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时或资格审查申请书材料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资格更新资料的,或提交的更新资料不符合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的;
21.1.2 商务标的内容未按本须知第9款规定编制的;
21.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未按本须知第8.2款规定报价的;
21.1.4 投标文件未按本须知第13.3、13.4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1.1.5 如果投标单位施工人员配备不能满足本项目需求,视为不能胜任本工程施工,作废标处理;
21.1.6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注正副本且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21.1.7 投标文件关键性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投标文件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内容或格式,致使招标文件的原意发生改变而将影响评标的;
21.1.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或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大写报价,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21.1.9 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份数的。
(六) 评 标
22、评标原则
(1)本工程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2)开评标程序为:开商务标,开技术标,汇总并公布的中标候选人。
(3)评标过程中,所有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二名为中标候选人,总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高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若在前二名排序中有两家及以上单位得分相同的,则当场抽签决定分数相同的排序。
(5)中标人的确定:一般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不能履行合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自身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的,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3、有效报价
如果有效报价的家数少于3家,则重新组织招标。报价以元作单位,保留至元为止。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24、评标细则:(见附件:评标原则及办法)
(七)合同的授予
25、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通过评标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招标单位在中标候选人中选定排序最前面的一个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6、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招标单位最终在中标候选人中选定排序最前面的一个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7、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7.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7.2 招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27.1条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人将改正并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27.3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27.1条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招标单位另选得分次高者为中标单位,以此类推。
27.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7.5 招标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经备案的合同条款进行结算、审计,任何与该合同条款精神有抵触的其他协议都不能作为结算、审计的依据。
综合评分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评分:15 分 技术评分:35 分 投标报价:50 分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业绩 | 10分 | 根据近3年(2016年-至今)合格业绩数量进行打分,以合同签署日期(或项目验收)为准。每个2分;(附合同);最高得10分。 |
2 | 财务状况 | 5分 | 根据近三年(2015年-至今)财务报表进行打分,若四年净利润均为正得5分,每一年为正得1分,均为负得0分。 |
3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25分 | 考察施工方案整体是否经济、实用、合理、完善,是否具备非标设备制造及加工能力,优得(15-25)分;一般得(6-15)分;差得(0-5)分。 |
4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5分 | 按各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进行评审,优得(4-5)分;一般得(3-4)分;差得0分。 |
5 | 安全能力评估 | 5分 | 按各单位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进行评审,相关要求参见3.1.2第(4)条款,优得(4-5)分;一般得(3-4)分;差得0分。 |
6 | 投标报价评分 | 50分 | 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值,等于评标基准值得分为40 分, 每低于基准值 1%加 1 分,最高得50 分;每高于基准值 1%减 1 分,最低 得 0 分;确定百分点时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二位;得分采用 “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二位。 |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 投标文件格式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 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4、 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制)
5、 承诺书
6、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 近三年财务状况
8、 近几年工作业绩
9、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致: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
经现场察勘和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并对其中有关图纸、技术说明、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规范和其它有关文件有了全面深入的理解。愿意以预算总价优惠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执行河南省08版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土建工程优惠%。其中安全措施费 万元。
按合同约定、技术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上述项目进行承包,并承诺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公司发出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即保证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在开工当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3.我单位保证承包范围内,施工质量达到甲方要求,并按甲方相关质量规定(标准)执行。
4.我单位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90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5.我单位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 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多品种搬迁项目土建工程 | ||||
投 标 人 | |||||
投标报价 | 预算总价优惠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执行河南省08版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 土建工程优惠 %。 其中安全措施费 万元。 |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 | ||||
投标质量 | |||||
付款方式 | |||||
项目经理 | 级别 | 注册号 | |||
投标保证金 | |||||
其他声明 |
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公司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施工工程的投标。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我均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 年龄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四、 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制)五、承诺书
致 :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配合招标人、监理的监督工作和服从管理等。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承诺方盖章)
承诺日期: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等级 | 资格证书编号 | |||||
营业执照号 | 注册资本金 | |||||
基本账户银行 | 账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投标人代表签字盖章:
七、近三年财务状况
八、近几年工作业绩
九、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四章合同格式文件
项目
专 业 分 包 合 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二○一九年一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 工程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 专业分包(包工包料)
资金来源: 业主支付的工程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厂房、仓库、辅助用房及设备基础施工,污水处理系统及厂区围墙、道路和绿化等。
三、合同工期
绝对工期: 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批复的开工报告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85%以上。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采用预算总价优惠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执行河南省08版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土建工程优惠%。其中安全措施费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发包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承包人: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书及其附件
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图纸
⑺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 工程量清单
⑼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⑵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行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⑹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⑺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⑼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 认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遵守安全制度,按工期竣工;
⑵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⑶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⑷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⑸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⑹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⑺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⑻ 保护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⑼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施工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 不可抗力;
⑺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时,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⑴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⑵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⑸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⑴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⑵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⑶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⑷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无预付款及进度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一年后协商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无进度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⑸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⑹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⑴ 更改工程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⑵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⑶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⑷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⑴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⑵ 质量保修期;
⑶ 质量保修责任;
⑷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⑵ 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⑶ 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⑷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⑴ 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⑵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⑶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度与⑶、⑷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执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⑵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协议书的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其他语言文字。
3.2 适用的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建筑工程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发包人对本工程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及设计文件相应规定的要求。具体执行标准及规范规定如下: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设计院标准随图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设计院提供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套数:合同生效后五日内提供一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要对施工图纸保密,费用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负责采购、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一)施工阶段:
⑴ 协助发包人(业主)编写开工报告;
⑵ 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情况;
⑶ 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实施;
⑷ 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其实施;审查完后,要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认可,方可实施。
⑸ 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
⑹ 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并编写有关记录;
⑺ 复核已完工程质量,签署工程付款申请报表;
⑻ 检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制造的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监控;
⑼ 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督促承建单位制定预控措施;
⑽ 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⑾ 分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协助发包人审核阶段已完工程量,及时签署质量检查意见;
⑿ 参加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
⒀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⒁ 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二)保修阶段
⑴ 对保修期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参与调查研究,弄清情况,鉴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并监督保修工作;
⑵ 协助发包人(业主)组织和参与检查保修动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凡本合同承包范围以外增减工程内容,需顺延的工期以及工程付款申请报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须送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认可。否则,不能作为发包人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合同签订后由发包方工程管理部确定)
姓名:―――――职务:工程师
职权:负责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需发包人(业主)协调和承办的有关事宜(包括通用条款第8条工作内容);分阶段进行工程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负责总工期的实现;参加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及组织投料试车和工程交工验收。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组织、指挥施工,必须坚持在现场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按时向发包人提供周、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时间按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各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发包人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3)施工现场用水、电由承包人接入,费用自行考虑进入合同价款。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由于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力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导致发包人遭到行政部门处罚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扣除以补偿发包人的损失。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交工前负责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理,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入保护,如有损坏要无偿修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7)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折改原建筑物(如有)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要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交工前承包人必须清除交工工程范围内临时设施并清理好场地,费用不另计取。参加竣工验收,及时编制工程结算。
(9)必须具备实施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各岗位上岗人员具备对应的合格上岗证。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发包人厂规厂纪及生活管理条例。
(10)承包人必须与施工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办有其他合法用工手续。无论承包人安排之人员是正式员工、临时用工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用工,承包人就其工作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其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伤害事件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若因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承包人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承包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劳动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承包人人员违反发包人劳动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的,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制度或协议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凡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供后3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五、安全施工防护(安全保证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本工程特点,有关安全防护事宜的规定如下:
(一)发包人职责:无
(二)承包人职责:
1.负责此项目的全部安全责任,如果在生产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2.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以及对参与该工程作业的所使用的全部人员的安全负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4.开工前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人员进入作业场所。
5.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6.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承包人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8.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预算总价优惠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执行河南省08版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土建工程优惠%。其中安全措施费 万元。
24.工程预付款无
25.工程量确认
每月需通过承包商、监理、业主共同测量核实实际完成工程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一年后协商付款,支付到合同工程款的85%;
26.2待审计结束后支付到合同工程款的90%;
26.3其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两年)满后(无违约)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1.设备材料供应
项目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全部由承包方提供,钢构主材必须采用国标大厂产品,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甲供材料:无
3、施工用水、电源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在施工区自行布管、布线,但需经发包方项目部批准,发包方负责解决与其他施工单位用水、电的协调。水、电费由承包方装表计量,按实支付(水:4元/吨,电:0.80元/度),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水、电费。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31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提出竣工验收通知的同时,必须提出按国家规定应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竣工资料,竣工图原则上亦同时提出,竣工资料一式肆套。
33.通用条款第33条中33.3和33.4不再执行,竣工结算值以最终审计值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⑴ 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标价中已综合考虑不再计取;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千方百计设法抢回,但在考虑工期违约责任时将延误的工期考虑在内;
⑵ 工程未验收,不得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否则负责由此发生的质量和其它问题。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 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一次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2)除不可抗力外,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逾期一天竣工,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天计算支付违约金。工期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3)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赔偿发包人损失。
(5)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工程竣工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向承包人按1000元/天收取违约金。
通用条款35.1、35.2不再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妥,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分包,在确实需要将工程分包时,承包人将分包意向单位报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才能与分包单位协商签订分包合同,否则按35.2(3)承担违约责任。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情况:(1)自然灾害,即天灾人祸类的事实,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2)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例如战争等。
40.保险
40.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不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办理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不委托。
⑵ 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险赔付金额不低于80.0万元。如有医疗、工伤、死亡等事件发生,无论承包人是否为施工人员投保相关保险,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果施工人员向发包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起诉,发包人被裁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部赔偿。
44. 合同解除: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如果发现承包人施工质量差、进度慢、无法保证工程建设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更换承包人。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4份,承包人2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7. 反腐条款
基于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本合同的监察条款,双方明确知道发包人禁止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合同的履行之前、之中、之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等相关制度。
在本合同期间内,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表明或者认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贿赂、回扣等行为从发包人谋取了合同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造成发包人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发包人说明并配合发包人进行查处工作。发包人有权就该部分利益或者损失向承包人要求返还或者赔偿,或者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相应给付义务中直接扣除。
48. 补充条款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说明:在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条款执行通用条款。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保证 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即[ ≥50 ]年;
2、防水工程、库外墙粉刷,为3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五、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底线
安全文明施工底线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劳动保护法规和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必须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在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承包工程。
3、进场前施工必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办理其它入场前相关手续。
4、承包商的以下文本必须齐全规范:
(1)承包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证书(本项目施工方需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或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承包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并已办理务工证和用工合同。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作业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与其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
7、严禁在公司范围内无证动火,作业人员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
8、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气作业。
9、严禁未经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0、严禁不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11、严禁未按规定停机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12、严禁违章穿越或进入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
13、严禁堆垛超高。
14、因工作需要打开的楼板、地沟、窨井、盖板以及新挖沟、坑、孔、洞都要设立明显标记(夜间要挂红灯),防止行人坠落,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回填和复盖。
15、发生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告、抢救,并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6、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铝业公司“三规两必”措施:
危险作业分级审批规定。
上锁挂牌作业规定。
变更作业规定。
临时性作业前必须辨识评估风险,规定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固定作业流程必须每月辨识评估一次风险,完善相应防范措施。
17、必须严格执行中铝河南分公司“安全生产五条红线”:
严禁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严禁酒后进入工作现场。
严禁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我公司承诺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安全底线。
报价单位: 盖章
2019年月 日
附表: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投标资格预审材料
1、业绩条件,应提供近三年公司业绩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交工验收证明原件(复印件加盖红章)
2、企业管理,应提供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体列证明文件
3、人员条件,应提供项目经理名单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业绩证明;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
4、行业准入资格,应提供如企业资质证书、获奖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5、工商注册,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6、企业资产,应提供财务报表、纳税证明
7、企业设备清单,应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清单
7、其他,应提供如银行资信证明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有效及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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