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岗区宝龙街道垃圾转运站除臭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LGCG2019153746)公告
关于龙岗区宝龙街道垃圾转运站除臭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LGCG2019153746)公告
深圳市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龙岗区宝龙街道垃圾转运站除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GCG********46)的《质疑函》于2019年1月21日收悉。关于《质疑函》反映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现根据评委会的复核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广州秀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秀明公司”)技术参数 质疑函反映秀明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技术要求,未如实填写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明细中要求“占地面积≤5平方米”,而依据秀明公司在投标文件“整体方案”中所提供的大样图纸及数据标注,并且结合投标文件“整体方案”第30、39页的有关材料,其设备总体占地面积应为24平方米,但其却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为无偏离,属于虚假响应,因此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评委会认为:根据秀明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大样图纸及数据标注,其设备总体面积大于5平方米,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未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作投标无效处理。该质疑成立。 二、关于深圳联创立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联创立达公司”)整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 质疑函反映联创立达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联创立达公司在投标文件“整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仅对高压微雾除臭设备和负压除臭系统进行原理和技术说明,并未对招标文件中所标记“▲”的重点参数进行说明,也未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因此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评委会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在“整体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中所标记“▲”的重点参数进行说明,也未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该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联创立达公司技术专利 质疑函反映联创立达公司所提供技术专利不符合“除臭技术专利”评分要求。结合国家专利局查询的专利信息,联创立达公司所提供的“紫外光除臭杀菌装置”“多级污水废气除臭装置”“曝气式污水废气除臭杀菌装置”“垃圾站喷淋除臭装置”专利并非招标要求中“所投除臭设备”具有的专利,因此应作扣分处理。 评委会认为:根据质疑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结合联创立达公司投标文件的有关材料,不足以判定联创立达公司所提供技术专利不符合“除臭技术专利”评分要求。并且质疑人提交的“垃圾站喷淋除臭装置”专利文件与联创立达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专利不符。该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深圳市永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永盛公司”)占地面积 质疑函反映永盛公司未如实填写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明细中要求“占地面积≤5平方米”,而根据永盛公司在投标文件“整体方案”第2.1节“项目总体设计”中所提供的“本项目垃圾中转站负压收集除臭系统平面总布置图”和有关材料,其设备总体占地面积完全不符合该技术参数要求,但其却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响应为无偏离,属于虚假响应,因此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评委会认为:根据质疑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结合永盛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本项目垃圾中转站负压收集除臭系统平面总布置图”和有关材料,无法看出其设备总体面积大于5平方米。该质疑不成立。 五、关于永盛公司技术专利 质疑函反映永盛公司所提供技术专利不符合“除臭技术专利”评分要求。结合国家专利局查询的专利信息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资料,永盛公司所提供的“一种生物化学一体式喷淋除臭设备”“垃圾中转站喷雾除臭系统”专利并非招标要求中“所投除臭设备”具有的专利,因此应作扣分处理。 评委会认为:根据质疑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结合永盛公司投标文件的有关材料,不足以判定永盛公司所提供技术专利不符合“除臭技术专利”评分要求。该质疑不成立。 综上,部分质疑成立,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如对上述答复有异议,贵公司可于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龙岗区财政局投诉。 此复。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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