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公告

1.条件

本招标项目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路面大中修工程(以下称“本项目”)已由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筑城发司计29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贵阳市城发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来自通行费支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为双向四车道,全长56.524公里,路基宽度26米,设计时速100公里/小时。起点位于龙洞堡附近下坝,终点为白云区沙文乡尖坡。全线于2009年9月30日建成通车。随着环进环出所增加的车流量对路面造成的损害,现阶段路面病害严重,路面使用情况状况较差,为此对路面进行了检测及施工图设计。为保障通行的安全性和恢复道路使用功能,拟对西南环线路面进行大中修治理。

2.2招标范围: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路面大中修施工的监理服务。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具体合同段划分如下:


标段号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DZXJL

施工监理服务期(

计划2019年3月1日开工,2019年8月19日完工,预计172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监理24个月 (实际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贵阳环城高速西南环线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监理工作。

注:监理服务期自施工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缺陷责任期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期监理期(含施工准备期)和缺陷责任期监理)。其中施工准备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开工令下达之日止,施工期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至所监理的施工标段交(竣)工证书颁发之日为止,缺陷责任期自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至所监理的施工标段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日为止。

3.投标人资格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或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并在人员、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投标单位最新信用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8〕48号)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无信用评价等级,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则引用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评价中 C 级及以上企业,可参与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注:投标人在贵州省的最新信用评价等级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 或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www.qjtzj.org.cn 上查询;投标人在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参照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本项目不接受信用等级评价D 级企业提出的申请。

3.6 本项目中标人不得与其所监理施工标段的监理对象为同一单位,或与该监理对象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7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 02 月 01 日上午9:00至2019年 02月13日24:0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gzsggzyjyzx.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图纸资料每套售价1500元,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19年 2 月 22 日9时30分,请在该截止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面交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人代表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可向招标代理提交公司开具增值税普票或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帐号、公司地址及电话、联系人等)的书面材料,以便招标代理为投标人开具报名费发票时使用)。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贵州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gzzbw.cn、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gedc.cn、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gzftzx66.com上发布。

注: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将本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上述规定的公示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上述规定的网站。

7.其他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在网上进行报名。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投诉举报的处理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招标人受理异议电话:****-********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联系电话:0851-********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基本建设管理处,电话:****-********

招 标 人:贵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贵阳富力中心A2栋15楼

邮 编:550004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

传 真:****-********

招标代理:贵州富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财富中心B座9楼

邮编:550001

联系人:周先生

电话: 0851-84393685

传真: 0851-8*******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贵阳市遵义路65号

电话: 0851-********

发布日期:2019年 02 月 01 日

附件: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企业资质要求

DZXJL

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甲级或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

注:鉴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面推行,系统内不一定能查询监理单位信息,且各省级的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因此投标人可不为已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DZXJL

无业绩最低要求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中未列为D级。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 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4.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请详述具体情况)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5. 投标人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及)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或近1年内没有受到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围标串标行为;

6.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需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

注:

1. 本次招标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贵州省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中任职。将通过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网站监理岗位查询系统对监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查询。

2.本次招标仅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不审查其它主要人员,投标人无需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资料。在合同谈判时,中标人应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

3. 总监理工程师还应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

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1

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

1

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监理工作经验。

环水保监理工程师

1

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安全专业监理

工程师

1

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取得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工程师或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注:1.专业监理工程师最多允许更换人数不能超过主要拟派人员总数的30%,在此比例内进行更换的,需经业主项目办批准并应进行经济处罚(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条)。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派驻到项目上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监理人员/监理员、行政管理人员及辅助人员,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上述人员的人数,同时满足监理工作规范要求的配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费用,并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本次招标仅审查总监理工程师,不审查其它主要人员,投标人无需提供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资料。在合同谈判时,中标人应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2)被贵州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较早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函签署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以内。

(3)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并按照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汇款单据(或银行进帐单);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 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之一的。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报价下浮率;

b.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下浮率不低于招标人设定的上限下浮率20%;

(4)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下浮率,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审查标准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4)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投标人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不适用,鉴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全面推行,系统内不一定能查询监理单位信息,且各省级的信息系统尚未建立,因此投标人可不为已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 分

主要人员:28 分

业 绩: 24 分

信用等级: 3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标准构成:

评标价:10 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建议书

35分

监理工作范围

5分

均按4个等级评定:“很好”计90%~100%,“较好”计80~90%,“一般”计70%~80%,“较差但可行”计60%~7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此将作为细微偏差对投标人技术建议书予以适当扣分。

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各项目以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该平均值以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计算)。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6分

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

4分

监理工作程序

6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6分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5分

对本工程的建议

3分

2.2.4(2)

主要人员

28分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15分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最低要求的得15分;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13分

每增加一个担任类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加2.6分,总计加分不超过13分(需提供证明材料)。

2.2.4(3)

评标价

10分

报价下浮率

20%以下

20%

22%

24%

26%

28%

大于等于30%

得分

无效

0

2

4

6

8

10

注:按照上表计算评标价得分,如投标人所报值在给定值区间内按插入法计算分值。

2.2.4(4)

其他因素

业绩

24分

近五年内(2013年10月1日至今,以合同项目完成时间为准)每独立完成过1个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监理业绩加4分(以签订的合同数量计),总计加分不超过24分。

投标人信誉(信用等级)

3分

1、本着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本次招标根据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①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价等级,②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③则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①、②、③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执行。

2、投标人信用得分按下表的情形采用。

AA

A

B

C

+3.0

+1.5

0.0

-3.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若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2名,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具备竞争性,进入详细评审;若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仅1名,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招标。

2.各评审因素得分(除2.2.4(2)、2.2.4(3)、2.2.4(4)三项除外,上述三项评标委员评分应保持一致)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时以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及以上时需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 按本章第2.2.4 (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2.2.4 ( 2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2.2.4 ( 4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 ( 3 )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预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漏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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