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锅炉设备询价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锅炉设备询价公告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上海市公安局监狱第一收教所锅炉及相关设备进行集中采购(采购编号:SHZC2004C10586),特邀请有兴趣参加的报价单位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报价。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下列货物的最终制造厂家,或者是由最终制造厂家书面授权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指定代理商。如果制造厂家自己参加投标,则该制造厂家不得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如果制造厂家自己不参加投标,则该制造厂家最多可授权1家代理商参加投标。

  一、货物需求情况:

  1、需求情况:(1)燃油蒸汽锅炉(数量2台,额定蒸发量1.0t/h,额定压力8.0Mpa,普通仪表控制)及其相关辅机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包括包装、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培训;(2)锅炉基础和配套基础设施土建;(3)锅炉房顶筑漏、地坪改造、墙面处理、部分设备管道的改建(4)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锅炉设备及油罐基础设计、油池的土建设计图(包括油罐直埋后复原)、锅炉房内水、汽、油管线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2 、燃油蒸汽锅炉技术指标:

  1)额定产气量:1T/h;

  2)数量:2台

  3)额定工作压力:8.0Mpa;

  4)燃料:燃油;

  5)水处理设备:脱盐

  6)日用油箱:5立方米

  7)储油罐:10-15立方米

  8)普通仪表控制,开停炉自动化

  附件:软水箱,分汽缸,控制柜,烟囱,给水泵,输油泵等

  3、 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相应锅炉的制造许可证书。

  (3)具有相应锅炉的安装许可证书。

  (4)已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在国内具有同类型产品应用实绩数例。

  (6)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售后服务记录。

  (7)财务状况正常。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使用单位名称、地址(殷高路12号工地现场)以及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送货到位,安装、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或更换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所有设备送到项目现场(落地),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货物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并审核无误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80%的合同设备款;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有关资料并审核无误后15天内,向乙方支付15%的合同设备款,并向乙方支付95%的合同工程款 ;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提供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可以不留质保金。

  五、质量保证

  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卖方对根据合同提供的锅炉设备整机至少实行2年以上保修,并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售后服务: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1、锅炉受压部件在制造过程中,应当做好探伤、水压等试验。锅炉供应商应提供原材料、探伤、水压等试验的技术证明资料,并协助使用单位办理有关检验手续。

  2、锅炉的质量验收应以安装验收后最终报告为准。

  3、锅炉随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成套锅炉设备系统平面布置图。

  (2)设备图纸(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3)锅炉及辅机设备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安全阀排施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5)电气原理图、端子接线图。

  (6)设备基础图。

  (7)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应包括:

  A、出厂合格证;

  B、金属材料证明;

  C、焊接质量证明;

  D、热处理证书;

  E、水压试验证明;

  F、技术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8)设备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9)设备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

  (10)锅炉水质标准

  4、在项目现场就锅炉的使用、维护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

  5、负责锅炉的终身维修。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测试和检查。卖方接到使用单位的报修电话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位。

  6、卖方的其他服务承诺。

  除质量保证期外的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直接支付给乙方外,所有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采购方和使用单位不另行支付。

  七、实地勘察

  1、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于2004年7月6日下午13:30,踏勘上海市公安局监管处第一收教所锅炉改造项目现场(上海市殷高路12号),联系人:熊平安,联系电话:********-56556。

  2、根据实地勘察,编制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算。

  3、建议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视察、调查,以熟悉现场情况,包括现场位置、交通情况、存放区、装卸设备物料的限制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报价的其它情况。投标人以不清楚安装现场的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交货期限的要求将不予考虑。

  4、在现场考察中由用户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投标人能够利用现有的资料。用户单位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八、报价:

  1、本采购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需报出闭口总价。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投标报价表中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报:

  (1)将锅炉设备送达指定地点的交货价,该交货价必须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关税、增值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以及保险费、运费、装卸费等;

  (2)设备运行前三年易损件清单及其单价及供货情况;

  (3)安装工程报价,包括锅炉及辅机设备及水、油系统的吊装、就位、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培训等费用;

  (4)服务部分报价,锅炉房设备平面布置、锅炉设备及油罐基础设计、油池的土建设计图(包括油罐直埋后复原)、锅炉房内水、汽、油管线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等。

  2、报价时请提供锅炉设备及其部件、阀门、仪表、控制元件和辅机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产地、制造商、商应商。

  3、安装工程应列明未计价材料的数量、材质、型号规格、单价及取费费率和范围。

  4、报价文件需提供

  (1)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设备系统安装、调试的施工组织设计;

  (3)设备平面布置图;

  (4)水、汽、油系统图;

  (5)设备基础图;

  (6)电气原理图、端子接线图。

  5、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6、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7、报价单位需提供现场安装项目经理和安装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印件。

  九、报价评审与回复: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把合同授予报价最佳性价比的并具有较好履约能力的报价单位。

  十、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4年7月12日11:00(北京时间)之前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405室

  单位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部

  联系电话:(021)********-****

  传真电话:(021)********

  联 系 人: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4年6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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