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财采罚【2019】2号
藤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财采罚【2019】2号
当事人:南宁品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宁市亭洪路10+1商业大道30-71号房
一、基本事实和证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开展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8〕17号)的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经随机抽取,你公司被列入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名单。我局派出检查组自2018年 8月至10月,对你公司2017年代理藤县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你公司代理藤县人民医院CT球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TXZC2017-D1-0001-PZ)购买进口产品CT球管未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同意的行为事实。
该行为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二)你公司代理藤县水利局2017-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VC、PE管材及配件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TXZC2017-G3-0002-PZ)、代理藤县民政局贫困户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项目(项目编号:GXTXZC2017-Y3-0001-PZ)、代理古龙镇人民政府会议室音响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PZTX-2017-1003),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行为事实。
该行为违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给并予通报”的规定,本机关对南宁品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缴款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5453;开户行:中行藤县登俊路支行;摘要:注明处罚文号等内容)。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政府或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财政局
2019年2月15日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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