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池州学院音乐厅钢琴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池州学院音乐厅钢琴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购〔2019〕136号
投 诉 人:池州中音乐器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桃源小区A11幢
代 理 人:唐立志
被投诉人1:池州学院
地 址:池州市教育园区
被投诉人2: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中央广场1号楼
相关供应商:合肥海知音乐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276号
本机关于2019年1月7日收到池州中音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池州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组织的“池州学院音乐厅钢琴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CG-*******W)”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合肥海知音乐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知音公司)在本项目谈判中,最后报价书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加盖公章,根据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属无效报价,应予废标。而采用海知音公司首轮报价为最后报价,无法律依据。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作出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检查了有关采购文件。
被投诉人1称:本项目在开展最终报价程序中,海知音公司最后报价书未加盖公章,谈判小组否决了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但谈判小组认为该供应商首轮报价仍然具有法律效应,将其首轮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并将其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了推荐。 被投诉人2称:海知音公司最后报价书因未加盖公章而被谈判小组否决了最后报价,但谈判小组认为最后报价虽然为无效报价,但首轮报价仍然具有法律效应,同时考虑该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仍处于最低且优惠幅度较大,谈判小组在充分讨论后将该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作为最后报价进行了评审,并将其作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进行了推荐。海知音公司称:依据谈判小组答复意见,该公司二轮报价表虽未加盖公章,但是第一轮报价有效仍具法律效力,谈判小组在各投标人资格性审查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主要依据供应商的价格因素,综合各投标人报价结果,该公司价格仍然最低,该公司第一轮报价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同时最低报价没有高于第一轮报价和预算价,属于合法中标单位。且另外三家投标人,报价有规律的接近,投标品牌型号相同,有涉嫌围标串标的嫌疑。
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于2018年12月11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12月24日开标,成交供应商为海知音公司。海知音公司在本项目第二轮报价即最后报价书中,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经谈判小组认定,其第一轮报价作为有效报价。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谈判文件“第四章供应商须知 十四、响应文件审查与谈判”第9项的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根据谈判文件“第四章供应商须知 十四、响应文件审查与谈判”第5项规定,“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响应文件:①应交未交谈判保证金、金额不足或提交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②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③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经认定为无效的,谈判小组将判定取消供应商谈判资格”。本机关认为,海知音公司最后报价书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加盖公章,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应视为无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判定取消其谈判资格。谈判小组将海知音公司第一轮报价作为有效报价,确定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本项目采购的货物为大三角钢琴1台、小三角钢琴1台,预算分别为60万元、20万元,其中大三角钢琴采购预算占项目总预算达75%。本机关在审查本案时发现,投诉人及其他两家有效响应供应商池州市联峰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市联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投大三角钢琴均为海伦CF286。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的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本项目有效响应供应商不满足三家,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人与池州市联峰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市联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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