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政管发〔2019〕3号
关于印发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升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水平,结合当前实际,出台《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宿豫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
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强化代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根据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执行“一标一考”,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动态考核。
第三条 凡进入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含自行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信息进行记录、计分、汇总、评价和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采用动态计分制。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科室人员在业务审核备案和现场监督管理中应对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及时记录考核,按相应标准予以扣分或加分。负绩效记录需经业务处室负责人确认,正绩效记录须报中心主任领导确认。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档案的集中归档、整理、汇总、上报。涉及加分、扣分项目,考核人员需在情况描述中注明加分、扣分理由及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姓名。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七条 日常绩效考核条款
(一)负绩效清单:
1.全年代理项目数招标失败占比达10%及以上的,扣5分;
2.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明显错误被退回的,其中被经办人员退回1次扣0.2分,科室负责人退回1次扣0.5分,中心主任退回1次扣1分;
3.招标文件已经发布,被质疑存在明显违反规定或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5分;
4.所代理项目发生质疑,非代理机构责任且处理到位的不扣分,属代理机构责任的扣1分,导致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的扣2分;
5.开评标现场项目组长未到场或与代理合同不一致的每一次扣1分;
6.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批评或信用扣分的,单位每一次扣3分;
7.招标代理未及时抽取评委或评委抽取信息填写错误,影响项目评标进度的,每次扣0.5分;
8.电子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尚未电子签章或者尚未点击评标结束,招标代理就宣布结束评标活动的,每次扣1分(系统故障问题除外);
9.代理项目因报名不足三家等原因招标失败,但未及时向开评标场地预约窗口反馈的,每一次扣0.3分;
10.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备案过程中,中标通知书内容出现错误的,每一次扣1分;未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限内完成备案手续的,每一次扣0.5分;
11.对开会缺席、迟到、代开会,每次扣0.2-0.5分;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视情况每次扣1-2分;
12.招标人书面反映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较差或工作存在明显失误的每一次扣2分;
13.符合省、市招标代理考核办法规定的其他扣分情形。
(二)正绩效清单
1.代理机构在宿豫的从业行为得到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2.当年度完成代理项目标段数最多的得15分,设最多标段数为A,则其他单位得分为:15×代理标段数/A;
3.积极参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电子化推进、招投标服务工作等事项,积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与服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每次加0.5-1分;
4.代理机构服务项目得到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表扬并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加0.5分;
5.符合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其他加分情形。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每次扣3-5分,并予以通报批评,限制3-6个月进场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仍接收投标文件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的;
(五)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六)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七)超出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以其他名义向中标人索要钱物的;
(八)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九)以服务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十)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九条 实行日常考核记分预警制度:
(一)累计扣分满10分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累计扣分满20分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6个月新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对代理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承担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实行一标一考,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每半年对代理机构考核扣分、加分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位列前3名的,将向招标人优先推荐使用。对半年考核得分较低的后3名将对其进行谈话。对全年考核得分较低的后2名将限制其新承接项目3个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代理从业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和综合评价结果,原则上表彰先进单位不少于3名、考核达标单位不少于5名,同时推荐代理从业先进工作者不少于5名,未考核达标的单位原则上不推荐先进工作者名额。
第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半年通报一次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对于考核成绩优异的代理机构,将优先作为申报评选“优秀招标代理机构”和资格年审、升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档案(负绩效)
2. 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档案(正绩效)
3. 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负绩效考核记分标准
4. 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正绩效考核记分标准
附件1 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档案 | ||||||||
序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负绩效记录 | 项目组长 | 发生时间 | 登记人 | 审核人 | 备注 |
附件2
宿豫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绩效考核档案
序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 正绩效记录 | 项目组长 | 发生时间 | 登记人 | 审核人 | 备注 |
附件3
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负绩效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记分事项及标准 | 备注 |
1 | 全年代理项目数招标失败占比达10%及以上的,扣5分。 | |
2 | 招标文件编制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明显错误被退回的,其中被经办人员退回1次扣0.2分,科室负责人退回1次扣0.5分,中心主任退回1次扣1分。 | |
3 | 招标文件已经发布,被质疑存在明显违反规定或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每次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5分。 | |
4 | 所代理项目发生质疑,非代理机构责任且处理到位的不扣分,属代理机构责任的扣1分,导致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的扣2分。 | |
5 | 开评标现场项目组长未到场或与代理合同不一致的每一次扣1分。 | |
6 |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批评或信用扣分的,单位每一次扣3分。 | |
7 | 招标代理未及时抽取评委或评委抽取信息填写错误,影响项目评标进度的,每次扣0.5分。 | |
8 | 电子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尚未电子签章或者尚未点击评标结束,招标代理就宣布结束评标活动的,每次扣1分(系统故障问题除外)。 | |
9 | 代理项目因报名不足三家等原因招标失败,但未及时向开评标场地预约窗口反馈的,每一次扣0.3分。 | |
10 | 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备案过程中,中标通知书内容出现错误的,每一次扣1分;未在中标通知书备案时限内完成备案手续的,每一次扣0.5分。 | |
11 | 对开会缺席、迟到、代开会,每次扣0.2-0.5分;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一项扣1-2分。 | |
12 | 招标人书面反映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较差或工作存在明显失误的扣2分。 | |
13 | 符合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其他扣分情形。 |
附件4
宿豫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正绩效考核记分标准
序号 | 加分事项及标准 | 备注 |
1 | 代理机构在宿豫的从业行为得到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 |
2 | 当年度完成代理项目标段数最多的得15分,设最多标段数为A,则其他单位得分为:15×代理标段数/A。 | |
3 | 积极参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电子化推进、招投标服务工作等事项,积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管与服务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每次加0.5-1分。 | |
4 | 代理机构服务项目得到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表扬并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加0.5分。 | |
5 | 符合省市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其他加分情形。 |
宿迁市宿豫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9年2月3日印发 |
标签: 绩效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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