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招标公告

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招标公告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公开招标采购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项目征询意见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就某单位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现诚征潜在供应商意见,公告内容如下:

1、 采购项目: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

2、 拟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 公告时间:2010年9月6日——9月8日

4、 如对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有异议,请于2010年9月8日下午18:00前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或传真形式至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5、 地址:安阳市东区永明路财政局综合大楼10楼1028房间。

6、 联系人:刘锴 传真电话:****-*******

附: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


第一章  采购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

数量

技术要求

交货期

交验地点

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

1

详见“项目具体技术、服务要求”

签订合同后70日内交货、安装、调试、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后,再运行3个月后,进入验收程序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齐村西侧安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内

注:投标单位在投标前须赴采购单位工地勘察现场,并按采购单位招标文件要求、工地实际情况和安装要求,编制投标报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未列明而完成处置系统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工具,否则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

第二章  项目具体技术、服务要求

第一节、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次招标产品将用于河南省安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该厂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齐村西侧,占地面积17.5亩,该厂于2009年6月投入试运行。该厂目前由于2008年9月采购的日处理规模为5吨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使用,需对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成套设备重新进行招标,原设备撤出场地后,投标产品能够接替原设备承担起安阳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由于该厂其它设备和设施已分别采购或建设完毕(详见附表),投标产品投标前必须对现场进行勘察,以使投标产品能够完全适应采购方实际情况。

附表1 安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内部分可继续使用设施设备说明

序号

项目

说明

1

医疗废物焚烧车间

已建成,整个焚烧车间厂房包括卸料间、主车间、控制室、配电室、发电机房、油料间、冷库(54㎡)、环氧乙烷灭菌车间、洗手间、洗浴间等

2

柴油发电机组

输出功率110KW

3

环氧乙烷灭菌器

有效容积6立方米,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

4

污水处理设施

主要设备组成:潜污泵、粗格栅、潜水搅拌器、可提升式防爆型潜水排污泵、气浮净水器、立式离心泵、机械过滤器、折桨式搅拌机、二氧化氯发生器

5

供水情况

自备水井,自厂区供水口至设备间的供水管道和施工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6

供电情况

安装有160KVA台式变压器1台,建设有单独配电房,自配电房至设备的线路和施工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7

地下油罐

用于盛放设备助燃柴油,安装于厂区内,油管通过地埋通入焚烧车间,总容积为6立方米,自供油管口至设备间的供油管道和施工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8

周转箱

已购置900个,箱体上口大,下口小,四棱台形,带盖,带轮,箱体高度约1.1米,上口尺寸约为500mm×500mm,投标方案中应考虑上料系统和周转箱的配合,必要时可提出改变周转箱尺寸以适应上料系统(图纸见附件)

9

洗浴间及供暖系统

洗浴间位于原焚烧车间内,厂区北端办公楼室内配有暖气管道,这两处均需接入焚烧系统热交换所产生的热水,所需设备和施工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2、投标产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的、日处理5吨的热解气化焚烧医疗废物处理整套设备,且为本厂生产品牌的全新合格产品。招标价格中包括全部全套设备以及安装、调试、运输、装卸、试车、施工图设计、人员技术培训、检测、验收等各项费用,以及安装、调试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配套零配件、工具和材料等,本次的投标产品经过河南省或安阳市环保部门组织的尾气监测和环保验收后,并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验收后方可认为是合格的产品。全套设备技术性能指标和处理后的废水、废气、飞灰、废渣必须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14-2001)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GB19218-200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的要求,以及达到国家颁布的关于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方面的最新规范、标准的全部要求后达标排放。

3、本工程处理对象为安阳市及周边县市产生的医疗废物,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经验对安阳市的医疗废物特性进行分析,选择合理的设计参数并完成设备计算和选型,并在技术方案中加以说明。招标人可配合投标人对安阳市医疗废物进行走访、取样和分析(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由于自身设计或选型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招标人均不予承担。

4、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系统、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系统、飞灰固化系统等及其他必须的辅助系统,热能利用系统应包括职工洗浴和冬季采暖所需的热水供暖设备(办公楼供暖管道及暖气片已配备),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及安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之内。

5、本工程应利用原有焚烧厂房布置焚烧设备,土建工程如需改造,则由中标方提供完整的改造方案,土建改造由招标单位另行委托。项目土建改造设计和工艺设计由中标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完成。

6、 焚烧炉炉体外观要求严整规矩,无明显凹凸疤痕或破损;漆面光洁、牢固、无明显挂漆、漆粒;表面处理件应光滑,无锈蚀。

7、 焚烧炉设计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有长的使用期,并适合于长期连续运转,且只须进行最少量的维修,保证整套设备年可运行时间大于8000小时,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 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最适合该工作的,并应是新的,一流的商业质量,无缺陷的,且应选择使用寿命长,维护要求低的材料,所有的零部件包括电机、空压机等不能使用产品技术落后或淘汰的产品。

8、 焚烧炉所采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该满足焚烧炉燃烧气的要求,质量应满足所选择耐火材料对应的技术标准,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整套设备包括联接件必须具备适应于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条件下的耐高温、耐酸碱、防腐蚀等专业措施。根据物料的化学成分,物料在焚烧后的烟气中含有粉尘、氯化氢、氮氧化物、水蒸气等复杂成分,酸碱交替,冷热交替,干湿交替,腐蚀与磨损并存,设备必须承受多种多样的物理化学温度和机械负荷,特别是其中氯化氢是导致设备腐蚀的主体,设备防腐应根据不同温度采取分段式防腐措施,同时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焚烧炉的内衬层应具备耐火、防腐和防热负荷冲击功能。

(2)炉体:应采用耐高温、耐腐蚀材质。

(3)烟道:在高温段连接各设备的烟道均采用耐酸耐火浇筑材料作为烟道内衬,低温段控制烟气温度在露点以上,防止烟气结露造成腐蚀。

(4)脱酸系统应防止酸碱腐蚀和避免烟气结露。

(5)若采用半干法的烟气净化工艺,制浆系统应具备可靠的措施避免管路的堵塞。

9、烟囱在满足投标设备运行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可自由采取包括砖砌在内的各种方式和材质进行建造,但须避免烟气的结露和腐蚀。

10、投标方应充分认识到厂内地下水具有硬度高、杂质多的特点,配备适合的工业水软化、净化系统,避免因水质问题所引起的沉沙、结垢等问题。

11、投标产品应提供可行的飞灰固化方案。

12、焚烧炉停止运行前(包括正常停炉和安全程序停炉)必须有对燃烧室进行冷却的程序。当燃烧室温度下降到设定值时,冷却程序停止,焚烧炉停止工作。

13、焚烧炉的电源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

14、在常温下和相对湿度不超过85%的条件下,电器回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MΩ,并能承受1min工频(50Hz)、电压1500V的实验,不得有击穿和短路现象。

15、各连接件必须定位准确,连接可靠。

16、控制箱与各被控设备之间的连接线应有金属硬、软管保护。

17、炉体所附油气路及其所属附件应安装牢固,连接处不得有泄露。

(二)设备各系统详细要求

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进料系统由输送设备、进料口及故障排除及监视设备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系统应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故障率低、易维护,能实现自动进料,尽量避免操作人员与医疗废物接触。

(2) 进料过程应保证焚烧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

(3) 进料装置的进料口配置保持气密性的装置。

(4)焚烧炉炉门应启闭灵活,严密轻巧。炉门应避免在进料时使医疗废物包装散开、破碎。

(5) 推料装置能根据燃烧要求向炉内供料,并配置可调节供应量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

(6) 进料通畅,能防止废物搭桥堵塞。

(7)应有适当的超负荷处理能力,废物进料量应可调节。

2、焚烧炉结构由一燃室和二燃室组成,一燃室是燃烧或热解作用,二燃室是实现完全燃烧;二燃室应配备助燃空气和辅助燃烧装置。热解焚烧炉一燃室应设防爆门或其他防爆排压设计/装置,焚烧炉二燃室应设紧急排放烟囱。

3、焚烧炉炉床设计应防止液体或未充分燃烧的废物溢漏,保证未充分燃烧的医疗废物不通过炉床遗漏进炉渣,并能使空气沿炉床底部均匀分配。供风孔应采取免清孔设计,避免因积灰或结垢而堵塞。

4、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内应处于微负压燃烧状态。

5、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由一次风机、二次风机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采用一、二次空气加热装置,风量调节采用连续调节方式。燃烧空气系统应保证管道系统气密性;管道之间的连接应密封;空气加热器后的管道及管件应保温,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医疗废物焚烧炉装置的辅助燃料燃烧器采用固定方式,燃烧器应具有良好的燃料分配质量和合理配风的性能。本工程采用柴油助燃,已经建有储油罐和2台油泵(1用1备)。系统供油、回油管道单独设置,并在供、回油管道上设有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6、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的锅炉,应充分考虑烟气高温和低温腐蚀。利用医疗废物热能生产饱和蒸汽或热水时,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的有关规定。焚烧医疗废物的热能利用应避开200~600℃温度区间。预热锅炉产生的热量,应通过合理的换热设备提供全厂生活热水和冬季采暖使用(采暖热负荷100kw),其余热量建议采用冷却塔等合理的散热方式散出。

7、烟气净化系统要求:烟气净化技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其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技术间的相互关联作用。烟气净化装置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和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烟气净化系统设计的旁路和焚烧系统紧急排放口仅供停电或其他事故状态时应急使用。酸性污染物应采用适宜的碱性物质作为中和剂,在反应器内进行中和反应。可能产生废水的脱酸工艺,必须配备废水处理系统。

如采用湿法脱酸工艺,碱溶液作为吸收液,吸收液应循环使用,待吸收液接近中性(PH=8)后排出,然后补充配制的新碱液。废吸收液经强制蒸发后与飞灰、焚烧残渣一起进行水泥固化处理。

8、如果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工艺,则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反应器的高度应能满足必要的反应时间;

(2) 其反应器出口的烟气温度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3) 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保证反应器内中和剂的含水量完全蒸发。

 9、除尘设备

 烟气净化系统的末端设备应选用袋式除尘器。并应设置除尘器旁路和热风循环系统。维持除尘器内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袋式除尘器应考虑滤袋材质的使用温度、力学性能、耐酸碱腐蚀和耐水解能力、阻燃性等性能特点,袋笼材质应考虑使用温度、防酸碱腐蚀等性能特点。袋式除尘器必须采取保温措施。禁止采用静电除尘器,不应单独使用机械除尘设备。湿式除尘设备,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

10、 二恶英类、重金属和氮氧化物的去除措施

(1) 医疗废物应完全焚烧,并严格控制燃烧室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湍流工况;

(2) 废物燃烧产生的高温烟气应采取快速冷却系统,控制烟气在200~600℃温度区间的停留时间小于1秒,快速冷却可与喷雾干燥脱酸或湿法除尘相结合;

(3) 可在中和反应器和袋式除尘器之间的烟道喷入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亦可在袋式除尘器后设置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床体;

(4) 活性炭喷射装置应与布袋除尘器同时有效运行。

(5) 活性炭或多孔性吸附剂及相关设备,选用兼顾去除重金属功能的设备。

(6)通过医疗废物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有害气体成分的产生。

11、 烟气净化系统:

引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装置。烟气管道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烟气管道易积灰部位,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烟气净化系统采用半干法方式时,飞灰处理系统应采取机械除灰或气力除灰方式;采用湿法烟气净化方式时,应采取有效的脱水措施。

12、飞灰收集固化系统: 飞灰收集应采用避免飞灰散落的密封设备,并应采取防止灰分板结的措施,排灰口附近宜设置增湿设施。飞灰贮存装置宜采取保温、加热措施。飞灰处理系统宜采用就地控制方式。飞灰固化系统应能将飞灰、废吸收液一起进行水泥固化处理。

13、 出渣系统

出渣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机械性能、易维护的特点。出渣系统必须保持密闭状态。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14、自动化控制系统

(1)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高可靠性、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医疗废物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包括进料控制系统、焚烧控制系统、烟气净化控制系统、辅助工程控制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2) 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应能在少量就地仪表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实现对医疗废物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热能利用及辅助系统的集中监视和控制。主要设备控制均设计算机自动控制和就地控制两种形式。

(3)对不影响整体控制系统的辅助装置,可设就地控制柜,必要时可设就地控制室,但重要信息应送至中央控制室。

15、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和显示,除计算机监控外,还可设声光报警器和数字显示仪。应设置独立于计算机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焚烧炉的燃烧器应设有安全保护装置。燃烧器启动后点火不正常时,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并报警。

16、 检测与报警

(1)医疗废物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运行的参数,辅机的运行状态,必需的环境参数。

(2) 计算机监视系统的全部测量数据、数据处理结果和设施运行状态,应能在显示器显示,并具有数据存储和打印功能。

(3) 焚烧炉排气筒应按《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便于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

(4)焚烧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由招标方另行采购。

(5) 重要检测信号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6) 必要时,各工艺系统设备可设置就地显示仪表,但不应使用对人体有危害的仪表。

(7) 控制室内不应引入油、水、汽的一次仪表。

(8) 热工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保护和主要的联锁项目;电源、气源发生故障;热工监控系统故障;主要辅机设备故障。

(9)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 计算机监视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

(11) 当采用常规仪表报警时,其信号不应取自动控制系统。报警器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下表1。

焚烧炉温度(℃)

烟气停留时间(S)

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850

≥2.0

<5

2、焚烧炉主燃烧室炉膛容积热负荷和断面热负荷的选择应满足废物在1000Kcal/kg低位热值时,炉膛中心温度不低于750℃的要求。炉膛尺寸的选择应保证医疗废物在炉膛内足够的停留时间,确保废物充分燃尽。

3、焚烧炉炉体表面温度不得高于50℃。

4、设备的燃烧效率应≥99.9%。

5、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含量应控制在6%~10%(干气)。

(四)、环境保护技术指标要求

1、排放气体在参考状态下的排放限值不应高于GB18484-2001规定的限值(见表2)。

表2 医疗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m3)

≤300(kg/h)

300~2500(kg/h)

≥2500 (kg/h)

1

烟气黑度

林格曼1级

2

烟尘

100

80

65

3

一氧化碳(CO)

100

80

80

4

二氧化硫(SO2)

400

300

200

5

氟化氢(HF)

9.0

7.0

5.0

6

氯化氢(HCl)

100

70

60

7

氮氧化物(以NO2计)

500

8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0.1

9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

0.1

10

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

1.0

11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

1.0

12

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计)

4.0

13

二恶英类

0.5TEQng/m3

2 、其他环境保护技术指标(见表3)。

表3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指标限值

序号

项目

单位

限值

1

噪声

dB(A)

≤85

2

残留物含菌量

3、医疗废物焚烧系统如有污水排放,应设计施工至现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内。污水的监测项目应有pH值、F-、NO3-、Hg、As、Pb、Cd以及粪大肠菌群和总余氯(见表4)。

(五)、验收检验方法

1、焚烧炉温度取测量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值,用热电偶测定。

2、烟气停留时间和炉膛热负荷根据国家规范检查确定。

3、热灼减率的测定:按照HJ/T20采取和制备样品,依据GB19218中3.3条要求测定、计算,取三次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4、医疗废物焚烧炉系统排放气体污染物的分析测试方法按GB18484的规定执行(见表5)。

5、医疗废物焚烧炉产生的污水,其排放污染物按GB8978规定的方法检测(见表6)。

6、氧气浓度测定按GB/T1615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电器绝缘电阻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强度经受50Hz、1500V交流电压耐压试验,历时1min。

8、燃油或燃气燃烧器的安全点火时间为5s—7s。如果发生点火失败或故障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断燃料供应。重新点火前的停止扫气时间不得低于30s。每隔3min试验一次,连续试验10次,成功次数不得低于9次。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一级

二级

三级

1

pH

6~9

6~9

6~9

2

F-

10

10

20

3

Hg

0.05

4

As

0.1

5

Pb

0.5

6

Cd

1.0

7

粪大肠菌群数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8

总余氯

<0.5**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表4 医疗废物焚烧炉污水排放限值

注:投标产品医疗废物焚烧炉污水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表5 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放气体的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烟气黑度

林格曼烟度法

GB/T5468-91

2

烟尘

重量法

GB/T16157-1996

3

一氧化碳(CO)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44-1999

4

二氧化硫(SO2)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1)

5

氟化氢(HF)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1)

6

氯化氢(HCl)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硝酸银容量法

1)

7

氮氧化物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8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0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1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1)

12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1)

1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4

5-Br-PADAP分光光度法

1)

1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1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

表6 医疗废物焚烧炉污水的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2

F-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4—87

3

Hg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GB7468—87

4

As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5

Pb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6

Cd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5—87

7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

8

总余氯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89

GB11897-89

第二节、投标注意事项

1、除《招标文件》“项目具体技术服务要求”中“技术要求”有明确说明外,投标单位所投标的各项设备均应为该设备的标准配置;如确因市场因素无法按上述规格产品进行投标,应提供优于“技术要求”的同品牌的同类产品进行投标;投标单位应提供产品说明、图纸予以佐证。

2、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技术指标抄袭《招标文件》而与提供的产品说明、图纸不一致的将导致无效投标。投标单位所投标设备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有不同之处,应按“技术偏差表”格式逐一填列。投标设备存在技术偏差而未填列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19条的规定评定其为无效投标。

3、以下两项包含在中标价内:

(1)焚烧厂房的设计费(包含设备的工艺设计费和厂房的改造土建设计费以及竣工图编制费):中标方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提交装帧规范、内容详细的设计图纸(报审图4套、施工图8套、竣工图8套)。

(2)设备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和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三个月的运行费用(运行费用除技术带班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由中标方派员并支付费用外,其余由招标方承担);

第三节、售后服务的基本条款

1、设备的质保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厂家规定及项目特殊要求处理外,还应满足下述条款:

(1)各项设备均需提供至少两年的免费质量保证(质保期在设备验收通过之日开始计算),厂家规定大于两年的,按厂家规定执行;

(2)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系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偿更换;

(3)设备超过质保期发生故障,采购单位可自由选择维修单位,如委托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不得借故推诿,且维修费优于市场价格;

(4)如设备发生故障,接到通知后需尽快做出响应,本市供应商在4小时内、外市供应商在48小时内及时赶到现场,负责故障原因的诊断,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生产

2、在中标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验收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设备毁坏或灭失,由中标单位承担责任。

3、投标单位需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承诺,并附相关资料(如产品说明等)予以佐证。

4、中标单位应免费培训设备操作手,直至能熟练独立操作,并出具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要求

1、项目说明:本次招标采购货物为安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所需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设备。

2、对投标单位要求:(1)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能够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2)具有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炉设计资质(3)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经营许可证或产品认可证书;(4)地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5)具备2个以上(含2个)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理达到国家标准且正常运行的业绩(提供合同原件及经环保部门验收的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报告原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准转包、分包。

3、投标产品要求: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及技术要求”所述为投标产品的基本要求,投标单位所投产品应为全新产品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投标单位应本着服务客户、为客户着想的宗旨,来完善产品及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不得以招标文件未列明事项为由,来降低投标产品的质量。

投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等国家相关部门及行业规范所要求必须的质量证明文件。

4、投标资料要求:投标单位应按第四部分“7.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提供投标资料,以证实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性。

5、投标报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均为目的地交验价,包括设备价款、相关税款、备品备件价、易损件价、专用工具价、售后及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安装调试费、三个月的运行费(详见第二章第二节3中说明)、投标设备检测验收费用及运送到安阳地区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装卸费、施工图设计费、各级设备验收部门收取的检测费、化验费、验收费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采购单位不得要求中标单位提供与招标采购货物无关的其他设备及服务。

投标报价为一次报价,其中飞灰固化系统设备报价含在总报价中并要单独列明,对一次报价后的任何报价承诺、修改,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考虑。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密封,如未按要求密封造成泄密,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6、投标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仪式,并随时接受评委询问,予以解答,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7、合同生效:发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须签订设备供货合同,逾期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失效。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报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执行中合同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应报经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8、验收及付款

验收:所供设备送达采购单位安装、调试、试运行三个月至正常运行状态后,由采购单位组织环保检测单位按照河南省环保厅的环保验收要求对所供设备进行相关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再继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验收。

签订合同后70日内交货、安装、调试、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后,再运行3个月后,中标单位提供由项目所在地省市环保等部门认可并出具本次招标采购的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置系统检测验收合格报告和采购单位出具的《安阳市市直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并填写《安阳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经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付款依据,报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由采购单位付 95%货款;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自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如无质量问题,凭采购单位出具的无质量问题书面证明到安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单位一次无息付清。

22.4 评标办法

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设备配置及性能、综合实力、业绩等进行评价、打分,投标单位每项得分的汇总分值即为该项目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如有两个投标单位并列第一的,以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单位。

投标报价总分为60分,设备配置及性能总分为25分,综合实力总分为5分,业绩总分为8分,其它为2分。

(一)投标报价 (60分)

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最低投标报价即为评标基准值。

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得60分;

其他投标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0.6×100

(二)设备配置及性能 (25分)

1、成套设备整体设计方案合理,各项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焚烧特点,各工艺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方案可行、详尽,并提供准确的技术参数、明确设备材质、详细的工艺流程、先进的工艺措施得(0-10分)。

2、成套设备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能够长期稳定运行、保障设备使用寿命的具体措施先进合理,所采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性能满足焚烧炉燃烧气的环保指标要求,满足所选择材料对应的技术、质量标准,能够承受焚烧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整套设备包括管道、联接件等具备适应于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条件下的耐高温、耐酸碱、防腐蚀等专业措施。(0-9分)

3、设备配置中的关键配件(含电机、阀门、风机、燃烧机、泵类等)采用国际名牌的得(3分),采用国内名牌产品的得(1-2分)。

电气电子产品、自控系统设备、仪表产品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得(3分),采用国内名牌产品的得(1-2分)。

(三)综合实力(5分)

1、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用的主要设备或工艺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的,每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

2、投标单位近三年被评为中国环保产业骨干企业或国家环保产业相关荣誉的,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的,每个得0.5分,本项最高得1.5分。

3、投标单位必须根据所投设备进行运行成本测算,测算合理且运行费用较低(实际运行可行) (0-2分)

4、投标单位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方面荣誉证书,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的得0.5分。

(四)业绩 (8分)

投标单位须拥有2个达到医疗废物热解气化焚烧处理国家标准且正常运行的业绩的(2个不计分的业绩由投标单位确定),除上述2个业绩之外,业绩每超过1个且正常运行不满1年的得1分,正常运行满1年的得2分,正常运行满2年的得3分,正常运行满3年及三年以上的得4分,本项最多得分为8分(所有业绩投标单位须提供合同原件、运行单位证明及经项目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报告原件)。

对疑惑事项,评委有权在评标现场对其业绩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查询,弄虚做假者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其它(2分)

1、培训计划详细,满足招标人的培训要求,(0-0.5分);

2、运行方案、停运方案及设施设备维护方案(0-0.5分);

3、调试和运行方案合理完善,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处置和纠正措施方案,对设备使用的稳定性、可靠性、先进性进行评分(0-0.5分);

4、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水平是否齐全、准确、清晰(0-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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