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清淤工程招标公告
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清淤工程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 | H****************001001Z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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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无亏损(若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则根据公司成立时间的实际情况提供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02-28 10:00:00 | |||||||||||||||||||||||||||||||||||||||||||||||||||||||||||||||||||||||||||||||||||||||||||||||||||||||||||||||||||||||||||||||||||||||||||||||||||||||||||||||||||||||||||||||||||||||||||||||||||||||||||||||||||||||||||||||||||||||||||||||||||||||||||||||||||||||||||||||||||||||||||||||||||||||||||||||||||||||||||||||||||||||||||||||||||||||||||||||||||||||||||||||||||||||||||||||||||||||||||||||||||||||||||||||||||||||||||||||||||||||||||||||||||||||||||||||||||||||||||||||||||||||||||||||||||||||||||||||||||||||||||||||||||||||||||||||||||||||||||||||||||||||||||||||||||||||||||||||||||||||||||||||||||||||||||||||||||||||||||||||||||||||||||||||||||||||||||||||
投标有效期 | 3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直接送达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3,955,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标法 | |||||||||||||||||||||||||||||||||||||||||||||||||||||||||||||||||||||||||||||||||||||||||||||||||||||||||||||||||||||||||||||||||||||||||||||||||||||||||||||||||||||||||||||||||||||||||||||||||||||||||||||||||||||||||||||||||||||||||||||||||||||||||||||||||||||||||||||||||||||||||||||||||||||||||||||||||||||||||||||||||||||||||||||||||||||||||||||||||||||||||||||||||||||||||||||||||||||||||||||||||||||||||||||||||||||||||||||||||||||||||||||||||||||||||||||||||||||||||||||||||||||||||||||||||||||||||||||||||||||||||||||||||||||||||||||||||||||||||||||||||||||||||||||||||||||||||||||||||||||||||||||||||||||||||||||||||||||||||||||||||||||||||||||||||||||||||||||||
开标时间 | 2019-02-28 10:00:00 | |||||||||||||||||||||||||||||||||||||||||||||||||||||||||||||||||||||||||||||||||||||||||||||||||||||||||||||||||||||||||||||||||||||||||||||||||||||||||||||||||||||||||||||||||||||||||||||||||||||||||||||||||||||||||||||||||||||||||||||||||||||||||||||||||||||||||||||||||||||||||||||||||||||||||||||||||||||||||||||||||||||||||||||||||||||||||||||||||||||||||||||||||||||||||||||||||||||||||||||||||||||||||||||||||||||||||||||||||||||||||||||||||||||||||||||||||||||||||||||||||||||||||||||||||||||||||||||||||||||||||||||||||||||||||||||||||||||||||||||||||||||||||||||||||||||||||||||||||||||||||||||||||||||||||||||||||||||||||||||||||||||||||||||||||||||||||||||||
开标地点 | 黄冈交易资源交易中心-市区县数据统一推送平台 | |||||||||||||||||||||||||||||||||||||||||||||||||||||||||||||||||||||||||||||||||||||||||||||||||||||||||||||||||||||||||||||||||||||||||||||||||||||||||||||||||||||||||||||||||||||||||||||||||||||||||||||||||||||||||||||||||||||||||||||||||||||||||||||||||||||||||||||||||||||||||||||||||||||||||||||||||||||||||||||||||||||||||||||||||||||||||||||||||||||||||||||||||||||||||||||||||||||||||||||||||||||||||||||||||||||||||||||||||||||||||||||||||||||||||||||||||||||||||||||||||||||||||||||||||||||||||||||||||||||||||||||||||||||||||||||||||||||||||||||||||||||||||||||||||||||||||||||||||||||||||||||||||||||||||||||||||||||||||||||||||||||||||||||||||||||||||||||||
开标方式 | 公开开标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H****************文件: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H888888FB8A000606 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MCGC-2019-11
目 录 ********9#_Toc*******">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9#_Toc*******">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9#_Toc*******">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9#_Toc*******">1.总则... 12 ********9#_Toc*******">2.招标文件... 14 ********9#_Toc*******">3.投标文件... 14 ********9#_Toc*******">4.投标... 17 ********9#_Toc*******">5.开标... 18 ********9#_Toc*******">6.评标... 19 ********9#_Toc*******">7.合同授予... 19 ********9#_Toc*******">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0 ********9#_Toc*******">9.纪律和监督... 20 ********9#_Toc*******">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 ********9#_Toc*******">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23 ********9#_Toc*******">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24 ********9#_Toc*******">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25 ********9#_Toc*******">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6 ********9#_Toc*******">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9#_Toc*******">1.评标方法... 28 ********9#_Toc*******">2.评审标准... 29 ********9#_Toc*******">3.评标程序... 30 ********9#_Toc106435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9#_Toc1064356">第五章 项目概况及要求... 33 ********9#_Toc1064357">第六章 图 纸... 34 ********9#_Toc1064358">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35 ********9#_Toc1064359">1 一般规定... 35 ********9#_Toc1064360">3 施工安全措施... 50 ********9#_Toc1064361">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54 ********9#_Toc1064362">第八章 投标文件建议格式... 61 ********9#_Toc1064363">商务标目录... 62 ********9#_Toc106436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3 ********9#_Toc106436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6 ********9#_Toc1064366">三、授权委托书... 67 ********9#_Toc1064367">四、投标保函格式(银行保函)... 68 ********9#_Toc1064368">五、价格清单... 69 ********9#_Toc1064369">技术标目录... 71 ********9#_Toc1064370">施工组织设计... 72 ********9#_Toc1064371">综合标目录... 77 ********9#_Toc1064372">(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8 ********9#_Toc1064373">(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79 ********9#_Toc1064374">(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80 ********9#_Toc1064375">(四)近三年财务状况... 81 ********9#_Toc1064376">(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82 ********9#_Toc1064377">(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3 ********9#_Toc1064378">(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84 ********9#_Toc1064379">(八)相关承诺... 85 ********9#_Toc1064380">(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87 ********9#_Toc1064381">附件:资格审查办法附表... 8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已由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18-421181-77-03-080806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麻城市旅投资源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造价及工期 (1)项目编号: MCGC-2019-11 (2)工程项目的规模:本项目清淤面积约80亩,清淤工程量约25万立方米。总投资额为395.5万元。控制单价为15.82元/m3,本次招标投标人所报的投标单价超过控制单价的为无效报价。具体结算以实际施工工程量为准,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计算出的有效工程量。 (3)施工范围:清淤工程 (4)工程建设施工地点: 麻城市阎家河镇 (5)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9年3月,工期6个月。 (6)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须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如不能提供原件,提供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的证书视为同等有效。且须提供2018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过社保的证明材料原件(以社保管理机构出具为准,加盖核定章或缴费章的均视为有效),若现为已停止缴纳社保的退休人员,请提供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否则按未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处理; 拟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它在建工程中任职(包含已发布的中标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如有在建工程则取消其在本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直接导致投标单位在本项目的投标资格被取消。如其隐瞒在建工程导致中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无效。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若有在建工程但已变更的,须提供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其复印件必须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中标无效。 (4)信誉最低要求: ①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②投标人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③投标人2015年至今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被被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4.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不接受联合体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无相应资质的分公司投标。 5.报名: 投标人请自行登陆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mc.cn/),在“注册-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投标人)”栏目注册(注册后需携带相关原件至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核),并于2019年2月15日至2月22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即可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未在系统中报名的为无效报价。 6.其它事项: ①严禁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发现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处理。 ②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非法定原因不得更换,如非法定原因更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另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实行施工场地每日签到制制度,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2天,旷工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元/人,为此,中标单位施工进场后,招标人将邀请招标监管部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及施工的机械,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如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进行处罚,并上报招投标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③项目负责人必须每月驻工地不少于22天且实行签到制,每月缺勤三天以上将其公司上报建筑业行业黑名单。 7.投标文件的递交 ①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麻城分中心五楼开标大厅(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政府大楼对面5楼) ②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2月28日10时整 ③开标地点: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麻城分中心五楼开标大厅(麻城市金桥大道市政府大楼对面5楼) ④开标时间:2019年2月28日10时整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⑤投标文件的递交须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办理,否则招标方可拒绝其投标申请。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的,须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mc.cn/)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麻城市旅投资源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袁先生 电 话: 18671311699 地 址:麻城市金桥大道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大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女士 电 话:13597601305 地 址:麻城金桥大道61号(发改局旁) 监督部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电 话:0713-2953129 日 期:2019年2月15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招标人是否接受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 2015年至今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被被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投标人应电子邮件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发送到指定邮箱(24874166@qq.com),并及时致电告知。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澄清通知,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出修改通知。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资格审查文件)。 第一部分 商务标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函格式(银行保函); (5)价格清单; 第二部分 技术标部分包括 (l) 封面; (2) 目录; (3) 主要施工程序和方法; (4)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5)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6) 劳动力安排计划; (7)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8)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9)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10)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1) 施工总进度表(网络图、横道图); (12)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三部分 综合标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4)近三年财务状况 (5)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8)相关承诺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投标报价 3.2.1本项目控制单价为15.82元/m3,日清淤量不低于2000m3,且运距≤200M。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投标单价,应同时修改商务标部分“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修正报价提交的份数应符合本章第3.7.4款的要求。 3.2.3投标报价以人民币报总价,总价以万元为单位,单价以元/m3为单位。 3.2.4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算招标代理费,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此项费用。 3.2.5本项目开评标时的招投标服务费及公证费由中标单位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列此项费用。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或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银行投标保函的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函将于本项目中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中心工作人员退还至各投标人,中标单位的投标保函将于签订合同后再办理退还手续。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原件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3年(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并盖章)。 3.5.3“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近3年(2015年至今)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近3年(2015年至今)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投标文件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采用胶装等不可拆分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以拆换的方式装订,且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3.7.6电子标书内容必须与正本一致,须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且不得设置密码。 电子标书和投标函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提交,并粘贴在投标文件正本外包装上方便唱标。 电子标书采用U盘存储,未提交电子标书、电子标书无法打开的,作废标处理。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封装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签署与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招标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会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人证明文件原件,项目负责人出席开标会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依次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投标单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7)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8)抽取J值:招标人代表抽取J值; (9)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l)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从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在投标人、代理机构等部门任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对本项目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或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7)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或中标单位的投标价超过了相应的经批准的初设及概算文件范围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l)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l)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l)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l)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l)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首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由招标人作出答复;其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麻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1.4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1.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若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再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各投标单位须带上公司的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本工程建造师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社保的证明材料、业绩等其他关系到资格审查和评分的证件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原件视同为原件)单独密封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查验,如投标人提供的原件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不一致,则视为弄虚作假。凡不符合“资格审查办法附表”中任何一款要求的作废标处理,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如果投标单位出现纸质投标函报价和电子标书报价不相符时视同投标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报有多个报价,作废标处理。若电子标书出现格式和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无法打开或未提交电子标书等影响商务标评审情况,直接作废标处理。 (注意事项:各投标单位将关系到资格审查和评分的证件单独密封,须将公司所带证件清单在密封袋封面一 一列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l)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7)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l)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6)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7)拟任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l)投标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8)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偏差率= ×100%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5)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6)投标人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且金额不超过总价3%,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每位评委给出的投标人得分,由评标委员根据评标标准的评审指标分别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记名评分。投标人最终得分为各位评委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最终得分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作为侯选中标单位。若出现综合评分相同情况,则按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内容略,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为准) 付款方式:按月清淤工程量60%支付,全部完工并结算后付清余款。 第五章项目概况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麻城市钓鱼台景区文化旅游开发及生态修复项目清淤工程。 2、招标范围:清淤工程施工。 3、本项目位于阎河镇,清淤面积约80亩,清淤工程量约25万立方米。 二、要求 1、投标人需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 2、投标人须具备满足本项目施工及进度要求的机械(装载机、推土车等)。 第六章 招标控制价和图纸 招标控制价详见附件,图纸无。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一般规定 1.1 工程说明 1.2 主体工程合同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见前附表 1.2.2 发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无。 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14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56天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承包人提交的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28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14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末的5天前和每月末的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28天内到货。提前超过56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24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机组启动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 1.9.3 工程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队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工程保险 1.13.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 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 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 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和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4)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合同水利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水、施工供电、施工通信、施工照明、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及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3 引用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 、14.3款的规定执行。 2.4施工交通 2.4.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施工电源 (1) 施工期间生活、施工用电均采用城市电网协调就近安装用电设施。施工电源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 2.5.2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4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 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施工现场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并向本合同承包人提供上限不超过 /门的资源门机,承包人可在该虚拟网总机处获得通信接口。其通信接口外的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0.2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前5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审批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 (3) 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 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 (2) 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3)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前5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机械修配工厂; (5)汽车保养站;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15.2 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1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2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3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15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2) 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各施工工作面的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监理人指示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GB2894-1996) ;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条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条~4.5.14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避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 .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 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相关规范。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以及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 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 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 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 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 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 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 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 1条和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 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 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 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 277 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保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 ~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保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保工程的完工验收资料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其他内容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第八章 投标文件建议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项目编号: 标 段: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商务标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函格式(银行保函) 五、价格清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元每立方米(¥元/m3)的投标单价,工期,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天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拟投入本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不作非法更换,如非法定原因更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另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实行施工场地每日签到制制度,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2天,旷工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元/人。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该投标函供唱标时使用,投标人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该表内填写的数据等内容须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评标时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该投标函和电子标书单独密封在一个信封内,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提交,并粘贴在投标文件正本外包装上方便唱标。信封上应写明所投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的名称、招标代理人的名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准启封、投标人的名称、地址,信封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四、投标保函格式(银行保函) 投标保函格式 (项目名称)投标保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日 注:本保函为银行保函,本格式供参考。 五、价格清单 (格式自定)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技术标目录 一、主要施工程序和方法; 二、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三、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四、 劳动力安排计划; 五、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七、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九、 施工总进度表(网络图或横道图); 十、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施工组织设计 一、主要施工程序和方法; 二、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三、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四、 劳动力安排计划; 五、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六、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七、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八、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九、 施工总进度表(网络图或横道图); 十、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文件内容: 综合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综合标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四、近三年财务状况 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八、相关承诺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职称证、身份证,管理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此表为每人一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近三年财务状况(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附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六)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附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 (七)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注:附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相关承诺相关承诺: 1、工期保证承诺(明确承诺造成工期延误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1天,支付违约金按人民币2000乘以延误工期天数计算(元),但最终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2、质量标准保证承诺; 3、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承诺; 4、不转包、不分包承诺 5、工程款专用的承诺;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7、项目负责人中标后只承担本项目一个项目,且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项目,且保证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2天/月的承诺; 8、不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诺 9、工程资料提供的承诺。关于周边施工环境自行协调的承诺。(缺少相关承诺或承诺不合理且没有违约经济处罚将视为第三章3.1.2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自行承诺信誉最低要求。 关于信誉最低要求(自行承诺) 致(招标人): 关于信誉最低要求我单位承诺如下: ①我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②我单位财产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③我单位2015年至今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被被项目所在地县级或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出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附件:资格审查办法附表 投标单位:
重点内容明细表
注: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表。此表附于投标文件末,因填写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企业数据推送采集表
注:为便于数据推送,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表。此表附于投标文件末页,且同时提供电子表格在电子标书中,因填写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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