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监理HAJ20190011招标公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监理HAJ20190011招标公告
文件编号 | H****************001001Z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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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必须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且无亏损(若公司为新成立公司,则根据公司成立时间的实际情况提供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02-26 09:00:00 | ||||||||||||||||||||||||||||||||||||||||||||||||||||||||||||||||||||||||||||||||||||||||||||||||||||||||||||||||||||||||||||||||||||||||||||||||||||||||||||||||||||||||||||||||||||||||||||||||||||||||||||||||||||||||||||||||||||||||||||||||||||||||||||||||||||||||||||||||||||||||||||||||||||||||||||||||||||||||||||||||||||||||||||||||||||||||||||||||||||||||||||||||||||||||||||||||||||||||||||||||||||||||||||||||||||||||||||||||||||||||||||||||||||||||||||||||||||||||||||||||
投标有效期 | 3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直接送达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4,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400,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标法 | ||||||||||||||||||||||||||||||||||||||||||||||||||||||||||||||||||||||||||||||||||||||||||||||||||||||||||||||||||||||||||||||||||||||||||||||||||||||||||||||||||||||||||||||||||||||||||||||||||||||||||||||||||||||||||||||||||||||||||||||||||||||||||||||||||||||||||||||||||||||||||||||||||||||||||||||||||||||||||||||||||||||||||||||||||||||||||||||||||||||||||||||||||||||||||||||||||||||||||||||||||||||||||||||||||||||||||||||||||||||||||||||||||||||||||||||||||||||||||||||||
开标时间 | 2019-02-26 09:00:00 | ||||||||||||||||||||||||||||||||||||||||||||||||||||||||||||||||||||||||||||||||||||||||||||||||||||||||||||||||||||||||||||||||||||||||||||||||||||||||||||||||||||||||||||||||||||||||||||||||||||||||||||||||||||||||||||||||||||||||||||||||||||||||||||||||||||||||||||||||||||||||||||||||||||||||||||||||||||||||||||||||||||||||||||||||||||||||||||||||||||||||||||||||||||||||||||||||||||||||||||||||||||||||||||||||||||||||||||||||||||||||||||||||||||||||||||||||||||||||||||||||
开标地点 | 黄冈交易资源交易中心-市区县数据统一推送平台 | ||||||||||||||||||||||||||||||||||||||||||||||||||||||||||||||||||||||||||||||||||||||||||||||||||||||||||||||||||||||||||||||||||||||||||||||||||||||||||||||||||||||||||||||||||||||||||||||||||||||||||||||||||||||||||||||||||||||||||||||||||||||||||||||||||||||||||||||||||||||||||||||||||||||||||||||||||||||||||||||||||||||||||||||||||||||||||||||||||||||||||||||||||||||||||||||||||||||||||||||||||||||||||||||||||||||||||||||||||||||||||||||||||||||||||||||||||||||||||||||||
开标方式 | 公开开标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红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监理招标项目HAJ*******H****************文件:红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监理招标项目HAJ*******H888888E********9 红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监理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AJ*******
招 标 人:红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19年 1月 22 日 招 标 文 件 备 案 表
目 录 ********2#_Toc28063#_Toc28063">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2#_Toc1554#_Toc1554">1.招标条件 5 ********2#_Toc27812#_Toc27812">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5 ********2#_Toc24799#_Toc24799">3.投标人资格要求 5 ********2#_Toc9544#_Toc9544">4资格审查方法 6 ********2#_Toc27115#_Toc27115">5.招标文件的获取 6 ********2#_Toc18138#_Toc18138">6.投标文件的递交 7 ********2#_Toc16792#_Toc16792">7.发布公告的媒介 7 ********2#_Toc24381#_Toc24381">8.联系方式 7 ********2#_Toc8801#_Toc8801">9.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8 ********2#_Toc14960#_Toc1496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2#_Toc27840#_Toc2784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2#_Toc18819#_Toc18819">1. 总则 14 ********2#_Toc28307#_Toc28307">1.1 招标项目概况 14 ********2#_Toc18955#_Toc18955">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4 ********2#_Toc8599#_Toc8599">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4 ********2#_Toc16201#_Toc16201">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 ********2#_Toc4765#_Toc4765">1.5 费用承担 15 ********2#_Toc1814#_Toc1814">1.6保密 15 ********2#_Toc17213#_Toc17213">1.7语言文字 16 ********2#_Toc21313#_Toc21313">1.8计量单位 16 ********2#_Toc25147#_Toc25147">1.9 踏勘现场 16 ********2#_Toc4841#_Toc4841">1.10投标预备会 16 ********2#_Toc22526#_Toc22526">1.11 分包 16 ********2#_Toc29588#_Toc29588">1.12响应和偏差 16 ********2#_Toc20419#_Toc20419">2. 招标文件 17 ********2#_Toc8211#_Toc8211">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7 ********2#_Toc27513#_Toc27513">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7 ********2#_Toc21366#_Toc21366">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7 ********2#_Toc32613#_Toc32613">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17 ********2#_Toc18580#_Toc18580">3. 投标文件 18 ********2#_Toc23553#_Toc23553">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8 ********2#_Toc4861#_Toc4861">3.2 投标报价 18 ********2#_Toc8113#_Toc8113">3.3 投标有效期 18 ********2#_Toc5197#_Toc5197">3.4 投标保证金 19 ********2#_Toc5955#_Toc5955">3.5 资格审查资料 19 ********2#_Toc6451#_Toc6451">3.6 备选投标方案 19 ********2#_Toc11097#_Toc11097">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0 ********2#_Toc17332#_Toc17332">4. 投标 20 ********2#_Toc2601#_Toc260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 ********2#_Toc21610#_Toc21610">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2#_Toc30777#_Toc30777">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 ********2#_Toc13004#_Toc13004">5. 开标 21 ********2#_Toc18431#_Toc18431">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1 ********2#_Toc21711#_Toc21711">5.2 开标程序 21 ********2#_Toc14228#_Toc14228">5.3 开标异议 22 ********2#_Toc26709#_Toc26709">6. 评标 22 ********2#_Toc11477#_Toc11477">6.1 评标委员会 22 ********2#_Toc30018#_Toc30018">6.2 评标原则 22 ********2#_Toc19361#_Toc19361">6.3 评标 22 ********2#_Toc9535#_Toc9535">7. 合同授予 23 ********2#_Toc32548#_Toc32548">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23 ********2#_Toc1637#_Toc1637">7.2 评标结果异议 23 ********2#_Toc5702#_Toc5702">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23 ********2#_Toc2149#_Toc2149">7.4 定标 23 ********2#_Toc21684#_Toc21684">7.5 中标通知 23 ********2#_Toc12275#_Toc12275">7.6 履约保证金 23 ********2#_Toc9507#_Toc9507">7.7 签订合同 23 ********2#_Toc6776#_Toc6776">8.纪律和监督 24 ********2#_Toc16060#_Toc16060">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24 ********2#_Toc31828#_Toc31828">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24 ********2#_Toc24274#_Toc24274">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4 ********2#_Toc22073#_Toc22073">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24 ********2#_Toc332#_Toc332">8.5 投诉 24 ********2#_Toc17006#_Toc17006">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5 ********2#_Toc5485#_Toc5485">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5 ********2#_Toc236#_Toc236">11. 监督部门 25 ********2#_Toc23016#_Toc23016">12. 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 25 ********2#_Toc25021#_Toc25021">13. 招标代理服务费 25 ********2#_Toc8785#_Toc8785">14. 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 25 ********2#_Toc26377#_Toc26377">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6 ********2#_Toc6517#_Toc6517">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2#_Toc1190#_Toc1190">2、现场配备电脑管理(1分) 27 ********2#_Toc28450#_Toc28450">2、工程特点、实施难点、监理工作重点有针对性(3分) 27 ********2#_Toc20788#_Toc20788">1. 评标方法 29 ********2#_Toc5466#_Toc5466">2. 评审标准 29 ********2#_Toc23816#_Toc23816">2.1 初步评审标准 29 ********2#_Toc4112#_Toc4112">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9 ********2#_Toc17775#_Toc17775">3. 评标程序 29 ********2#_Toc13279#_Toc13279">3.1 初步评审 29 ********2#_Toc3861#_Toc3861">3.2 详细评审 30 ********2#_Toc21336#_Toc21336">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0 ********2#_Toc26767#_Toc26767">3.4 评标结果 30 ********2#_Toc6104#_Toc610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2 ********2#_Toc15968#_Toc15968">第一部分 协议书 34 ********2#_Toc27149#_Toc27149">一、工程概况 34 ********2#_Toc5100#_Toc5100">二、词语限定 34 ********2#_Toc12168#_Toc12168">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34 ********2#_Toc28982#_Toc28982">四、签约酬金 35 ********2#_Toc16228#_Toc16228">五、期限 35 ********2#_Toc17121#_Toc17121">六、工作范围 35 ********2#_Toc19070#_Toc19070">七、双方承诺 36 ********2#_Toc16797#_Toc16797">八、合同订立 36 ********2#_Toc29508#_Toc29508">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37 ********2#_Toc1178#_Toc1178">1. 定义与解释 37 ********2#_Toc26917#_Toc26917">2. 监理人的义务 38 ********2#_Toc3984#_Toc3984">3.委托人的义务 41 ********2#_Toc1816#_Toc1816">4. 违约责任 42 ********2#_Toc27478#_Toc27478">5. 支付 43 ********2#_Toc31885#_Toc31885">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43 ********2#_Toc29635#_Toc29635">7. 争议解决 45 ********2#_Toc8061#_Toc8061">8. 其他 45 ********2#_Toc29289#_Toc29289">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47 ********2#_Toc6346#_Toc6346">1. 定义与解释 47 ********2#_Toc9196#_Toc9196">2. 监理人义务 47 ********2#_Toc13475#_Toc13475">3. 委托人义务 48 ********2#_Toc9561#_Toc9561">4. 违约责任 48 ********2#_Toc32536#_Toc32536">5. 支付 48 ********2#_Toc28903#_Toc28903">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49 ********2#_Toc22083#_Toc22083">7. 争议解决 49 ********2#_Toc3589#_Toc3589">8. 奖励 49 ********2#_Toc7040#_Toc7040">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62 ********2#_Toc4372#_Toc4372">目 录 64 ********2#_Toc11617#_Toc11617">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5 ********2#_Toc23119#_Toc23119">(一)投标函 65 ********2#_Toc9017#_Toc9017">(二)投标一览表 67 ********2#_Toc6602#_Toc660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 ********2#_Toc16600#_Toc16600">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2#_Toc28510#_Toc28510">四、投标保证金 3 ********2#_Toc27885#_Toc27885">五、监理报酬清单 4 ********2#_Toc15433#_Toc15433">六、资格审查资料 5 ********2#_Toc3016#_Toc3016">(一)基本情况表 5 ********2#_Toc25474#_Toc2547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6 ********2#_Toc19680#_Toc19680">(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 ********2#_Toc13717#_Toc13717">(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 ********2#_Toc27064#_Toc27064">(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 ********2#_Toc11385#_Toc11385">(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0 ********2#_Toc2278#_Toc2278">(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11 ********2#_Toc32512#_Toc32512">(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 12 ********2#_Toc20031#_Toc20031">七、监理大纲 13 ********2#_Toc4299#_Toc4299">八、其他资料 1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红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监理招标 中心编号:HAJ******* 1.招标条件红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监理已黄发改审批[2017]504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红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资金已落实并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建设地点: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公墓南侧; 2.2建设规模:本期为新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年处理垃圾25.55万吨,配置2×3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15MW汽轮发电机组,远期预留1×3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7.5MW汽轮发电机组; 2.3标段划分:本项目监理标段; 2.4招标范围:红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合同及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需监理参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设备监造、图纸设计审核、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投资造价、技术支持、配合竣工验收及审计、合法手续办理、厂外取水工程设施、厂外上网工程配合等全过程监理; 2.5监理服务工期(包含项目正式开工前及正式开工后、机组考核期三部分):从围墙开始起计直到全厂72+24小时移交试生产后,暂定25个月; 2.6本项目控制价:本招标项目监理服务费最高限价为140万,各投标单位报价不能高于其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须是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如是三证合一新证符合要求),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 3.2企业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具备建设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3监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1)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同时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并承诺如中标后只承担本工程; (2)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或电力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4信誉要求: 3.4.1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网站(www.hbcxpt.cn/)上未被列入黑名单。(由投标人自行作出书面承诺) 3.4.2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网页截图并由投标人自行作出书面承诺)。 3.5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资格审查方法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5.招标文件的获取5.1 本项目采用网上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须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息库进行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注册招投标企业会员的公告》(网址:http://www.haggzyjy.com/)。 5.2网上注册成功的企业需持诚信承诺书,会员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以上所有原件加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到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员手续。 5.3完成网员注册后,投标人登陆红安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19年1月23日至 2019 年1月29日 16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报名成功后,按要求从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相关资料。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9年1月23日至 2019 年1月29日 16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注册操作流程\报名及缴纳保证金流程。 5.4保证金金额(¥14000),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银自动生成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 2019 年2 月25日16:00 时(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0713-5180995。 6.投标文件的递交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9 年2月26日09 时 00 分。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红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红安县东上店上店春晓还建房)2号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根据红安县人民政府文件红政发[2013]8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凡参与红安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和开标过程中,必须是公司项目经理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参与,否则视同放弃参与投标权利。参照上述文件要求,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及开标现场投标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本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参与,项目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核验到会的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6.2开标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09时00分。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红安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5号路东沿线 联 系 人:余海生 电 话:1383973823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中天宏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红安县宏泰路 联 系 人:袁亮 电 话:13635879788 9.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监管部门: 红安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 地 址:红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红安县东上店上店春晓还建房) 电 话: 0713-525673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相关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网站(www.hbcxpt.cn/)上未被列入黑名单。(由投标人自行作出书面承诺) (1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网页截图并由投标人自行作出书面承诺)。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报酬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见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的退还按照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复印件)。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包括唱标一览表、电子投标文件(U盘)和纸质版投标文件。各类投标文件的份数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唱标一览表供唱标时使用,该表内填写的数据等内容须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3.7.4(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应合并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唱标一览表应采用信封单独密封。 (1)上述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 2)“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启”字样; 3)投标人的名称,并加盖单位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应当注明联合体名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 (2)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4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如无异议,事后不得投诉。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监督部门12. 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13. 招标代理服务费14. 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1.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1.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1.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1.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监理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GF-2018-0020)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和性质: 4. 工程概算投资额: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 2. 专用条件; 3. 通用条件; 4. 附录,即: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5. 乙方在本项目投标时的投标文件 6. 甲方在为本项目招标时的招标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签约酬金合同最终价由合同暂估价与延期服务费两部分组成。 1、本合同暂估价为: 本合同金额包含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服务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监理人承担72+24小时移交试生产后至竣工验收前全部监理内容(三控三管一协调),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委托人不另行计费。 2、场平之前或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不可抗力除外)超过3个月的计算延期服务费,延期服务费计算方式如下: 现场服务人数7人以上(含7人)按照80000元/月计算延期服务费,现场服务人数6人及以下(含6人)按照13000元/人.月,据实结算计算延期服务费。如果建设期间由于甲方或者政府原因造成窝工,超过2个月的,甲方可通知乙方暂时退场,费用以20000元/月计算。 3、如工期不足20个月,提前超过20天(含20天),每提前一天,则扣减合同总价1000元。 五、期限监理服务工期(包含项目正式开工前及正式开工后):从围墙开始起计直到全厂72+24小时移交试生产后至竣工验收前,暂定25个月。其中永久围墙及二次场平开始到项目正式开工前,监理次服务期暂定5个月;项目正式开工到全部机组通过72+24小时移交试生产后至竣工验收前,监理主服务期暂定20个月。六、工作范围以用地规划红线(外扩10米)范围内全部现场工程为主(含二期本次建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重要设备监造、永久围墙、场地平整、地基处理与桩基础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厂区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厂外取水工程、配合接入系统上网工程、单机与整套机组调试、机组通过72+24小时联合试运转、移交试生产后机组考核期、竣工验收及项目保修期等所有应承担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具体内容见附录A 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房屋、图纸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并主持图纸会审; (3)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参加或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3)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项目安全例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8.1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4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6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监理范围包括:以用地规划红线(外扩10米)范围内全部现场工程为主(含二期本次建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重要设备监造、永久围墙、场地平整、地基处理与桩基础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厂区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厂外取水工程、配合接入系统上网工程、单机与整套机组调试、机组通过72+24小时联合试运转、移交试生产后机组考核期、竣工验收及项目保修期等所有应承担的全部监理工作内容。 从围墙施工开始起计直到全厂72+24小时移交试生产后至竣工验收前,暂定25个月。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及施工专项技术方案;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必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 2.4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365 5. 支付5.1 监理酬金:详见第一部分第四条约定。 5.2监理酬金支付: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部分监理酬金的支付
5.3付款前监理人提供等额发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 5.4如有延期或提前,按第一部分第四条执行。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工作范围及内容明显超合同约定的, 监理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监理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监理酬金÷对应建筑安装工程费 7. 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 ;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B-2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勘察文件 | |||
2.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3.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4. 其他文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网络 | / |
备注:通讯、办公、食宿和交通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一、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一览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监理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监理大纲
八、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监理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大纲;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招标人):
我公司根据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我方愿以人民币万元的投标总报价承包该工程的监理。
单位资质与类别 | 投标保证金 (万元) | 投标报价 (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 |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 | 备注 |
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该表供唱标时使用,投标人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该表内填写的数据等内容须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否则,评标时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2、该表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同时单独递交。信封上应注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信封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
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3、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签合同时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五、监理报酬清单1. 监理报酬清单说明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地址 |
委托人电话 |
合同价格 |
监理服务期限 |
监理内容 |
总监理工程师 |
项目描述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委托人名称 |
委托人地址 |
委托人电话 |
签约合同价 |
监理服务期限 |
监理内容 |
总监理工程师 |
项目描述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注:投标人应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用途 | 备注 |
格式自拟。
八、其他资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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