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招标公告
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名称: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单一来源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项目
四、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五、采购项目概况: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1 | 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项目 | 1 | 项 | 650000元/年 | 为减少遗产继承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有效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同时针对继承材料查验、审核过程专业性和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是否属实、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等情况复杂情况,对不动产继承实施公证。 | 服务期限三年 |
六、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七、申请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长兴县公证处作为长兴县唯一公证机关,对继承材料查验、审核过程专业性强,工作人员基本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能够胜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材料不够规范、审查难度较大的继承、遗赠案件,因此由长兴县公证处承担审查责任更为合理和现实。
八、拟定供应商:
1、拟定供应商名称:长兴县公证处
2、拟定供应商地址:长兴县县前中街59号金江大厦4层
九、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刘明明 | 律师 | 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 |
严明军 | 高工 |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张连国 | 高工 | 浙江赋隆门窗有限公司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长兴县公证处作为长兴县唯一公证机关,对继承材料查验、审核过程专业性强,工作人员基本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能够胜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材料不够规范、审查难度较大的继承、遗赠案件,因此由长兴县公证处承担审查责任更为合理和现实。
综上所述,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服务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专家组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供应商为长兴县公证处。
十、其它事项:
1、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监管部门。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翁女士联系电话:137*****350
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8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长兴县财政局
联系人:陈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
地址: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和长兴大道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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