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朔财采罚决〔2019〕1号
阳朔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朔财采罚决〔2019〕1号
当事人:广西桂林鼎盛公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瓦窑东路柘木镇预制场临街一层13栋16号
当事人于2019年1月25日参加阳朔县环卫服装及果皮箱采购(项目编号:GLZC2019-J1-07007-DCZB),经查实,该项目经谈判小组推荐及采购人确认,确定当事人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并于2019年1月28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桂林市政府采购网、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当事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该项目采购人阳朔县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递交《弃标函》,在《弃标函》中明确表示放弃该项目成交供应商资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竟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9.2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公司投标保证金,即人民币3000.00元;
2.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284.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阳朔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广西阳朔县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85)。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阳朔县人民政府或桂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阳朔县财政局
2019年3月4日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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