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路新址搬迁配套信息化招标公告
三门路新址搬迁配套信息化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三门路新址搬迁配套信息化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三门路新址搬迁配套信息化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0-19-02194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拟在宝山区三门路765号建立车管所四分所,解决地域车驾业务办理需求。为此需要配套建设计算机机房网络设备及UPS设备、各业务大厅智能导办设备、考试中心信息化设备、信息展示设备、满分教育设备、智能安防设备(含入侵报警)、音视频监控设备、周界安防设备、门禁设备及内部业务办公终端等设备的配套信息化工程,完成相应各个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设备集成工作。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5、交付地址:上海市三门路765号。 6、交付日期:自合同签订后100日历天内完成项目所有内容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其中:设备到货10天,设备安装调试30天,试运行60天)。 7、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9-03-11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3-18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均为彩色原件扫描件);2、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均为彩色原件扫描件)(均为彩色原件扫描件)。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3-11 16:00:00至2019-03-18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网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在2019年03月11日16:00至2019年03月18日16:00截止(每个工作日09:30~11:30、13:00~16:00),携带网上扫描上传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号203室(上海上投招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成功后领取招标文件。(注:以上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仅用于本项目现场报名,不作为开标后的资格审查和评审依据)。(报名费人民币陆佰元整,售后不退)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9-04-01 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9-04-01 09:3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号203室(会议室) 2、开标地点: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号203室(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定代表资格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凭证。(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携带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出席开标会。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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