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上半年全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建综[2019]61号)
关于开展2019年上半年全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建综[2019]61号)
晋建综〔2019〕61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
2019年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检测
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局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19年上半年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及正在开展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及其项目。
二、检查内容
1、在建项目。检查项目有无进行检测合同备案,检测机构是否超越资质承接检测业务,原材料进场及送检、见证取样送检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原材料进场报审、检测数据及报告上传情况。
2、驻晋检测机构。检查实验室设施和环境、设备和标准物质、样品管理、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人员到位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基桩检测。检查主要检测人员及仪器情况、加载反力装置配重、静载仪参数设定、静载试验数据上传、桩位确认、视频监控上传情况。
三、检查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将邀请检测行业专家会同我局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3月4日)
各项目及检测机构对照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材料备查。
2、监督检查阶段(2019年3月5日至3月22日)
在各项目及检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派出检查组进行抽查。
(1)抽查非驻晋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的项目,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将倒查相应检测机构;
(2)检查驻晋检测机构,对检查发现有检测问题的将倒查相应项目;
(3)抽查正在开展桩基检测的项目。
四、工作要求
1、各检测机构及参建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对检查中发现有与检测活动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1、在建项目检测情况自查表
2、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自查表
3、基桩静载自查表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在建项目检测情况自查表
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自查情况(存在主要问题) | |
1 | 检测合同备案 | 检测合同是否备案 | 抽查备案回执单,检查送检的项目参数与备案是否一致。 | |
2 | 检测机构资质 | 是否超资质从事检测活动 | 抽查委托单,核对资质项目 | |
3 | 原材料进场及送检 | 是否建立原材料进场及送检台账,送检数量及频率是否符合要求。 | 抽查防水材料、试块、水泥、砂浆、砌墙砖、钢筋及接头台账、送检台账、检测报告等。 | |
4 | 见证取样送检 | 见证取样送检频率是否符合要求,钢筋接头、砼试件是否在工程实体或浇筑地点抽取。 | 检查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实地检查现场。 | |
5 | 原材料进场报审 | 有无按照省厅《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材料进场报审。 | 随机抽查进场材料,结合“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检查(只检查2018年1月1日后报监的工程项目)。 | |
6 | 见证人员 | 见证员是否有资质,签字是否本人手签。 | 查阅岗位证、备案记录、见证取送样台账。 | |
7 | 检测报告 | 标准、规范是否现行有效 | 查阅标准、规范台账,查看检测报告 | |
报告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 查看报告内容信息是否完整,检测报告内容、签字、盖章等信息是否齐全 | |||
检测结论是否明确 | 检测结论是否准确、客观 | |||
报告防伪标识 | 检测报告是否有二维码标识,二维码标识内容与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 |||
8 | 实体检测 | 有无按照《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控制办法的通知》(泉质安监函[2018]89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实体检验。 | 抽查分部划分验收方案、检验报告、同条件试块评定、旁站记录、现场检测痕迹等 | |
9 | 其它问题 |
检查组人员(签名):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件2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检测机构自查表
检测机构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自查情况(存在主要问题) | |
1 | 设施和环境 | 1.1水泥实验室(温度20±2℃,相对湿度>50%),水泥比表面积(湿度≤50%) | 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场所是否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能满足标准要求,重点抽查水泥、标养室等环境条件要求较高的试验室 | |
1.2水泥标养(养护池水温度20±1℃) | ||||
1.3混凝土拌合室(温度20±5℃) | ||||
1.4混凝土试块养护室(温度20±2℃,相对湿度>95%) | ||||
1.5有温度要求房间是否放置能产生高温设备 | ||||
2 | 设备和标准物质 | 2.1试验室是否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所需的所有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并及时进行校准,校准结果是否进行确认 | 抽查压力试验机、万能试验机、水泥试验设备等仪器设备及校准证书和证书的确认,标准物质配备情况 | |
2.2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是否经修复并经校准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后才投入使用 | 抽查仪器状况及使用记录、出具报告情况 | |||
2.3是否建立仪器设备台帐、标识、档案及使用记录 | 抽查压力试验机、万能试验机、水泥试验设备等大型关键设备 | |||
3 | 样品管理 | 3.1检测样品的编号是否按分类年流水,并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 抽查检测样品的编号,重点抽查钢筋及接头、水泥、试块 | |
3.2按规定进行留样情况 | 重点抽查水泥、钢筋封存样和检验结果不合格样品留置情况 | |||
3.3待检样品的数量与委托单和原始记录是否相符 | 重点核查试块、水泥及钢筋及接头 | |||
3.4检毕样品的数量与委托单和原始记录是否相符 | 重点核查试块、水泥及钢筋及接头(清点检查当天或前一天的试毕数量与记录的相符性) | |||
3.5是否受理无见证封样或者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的见证试样 | 抽查样品委托单及样品封签 | |||
3.6水泥试验样和封存样是否在检测机构的旁证下分样包装,且经委托和见证单位共同签封 | 抽查水泥封存样 | |||
3.7截取的带肋钢筋样品上是否有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标识是否与委托单或出厂合格证信息一致 | 抽查钢筋样品的厂家标志、牌号、规格等标识 | |||
4 | 检测行为 | 4.1是否超出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 抽查委托单,核对资质项目 | |
4.2原始记录的信息量是否基本满足朔源性的要求,记录、报告信息是否相符 | 重点抽查试块、水泥及钢筋及接头试验记录 | |||
4.3所有委托单、原始记录与报告是否按年流水编号,是否与对应的委托单一致 | ||||
4.4报告是否更改,如作修改,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 ||||
4.5报告是否及时归档妥善保存,能否与委托单、原始记录相对应 | ||||
4.6出具的报告数量和范围是否与试验能力相符; | 抽查一个月内,出具报告数量最大的一天,测算其检测设备与能力是否相符 | |||
4.7是否建立不合格报告台帐,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是否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 抽查不合格报告台帐 | |||
4.8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记录及报告是否制定内部流转时限 | ||||
4.9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时上传 | 抽查检测报告及工程项目(合同)信息、样品委托、样品信息、样品试验、样品试验数据校核、报告审核、报告修改、数据回退等各个环节的报告数据 | |||
4.10非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上传 | 抽查非自动采集检测项目特别是不合格报告的上传情况 | |||
4.11断网是否有按规定进行备案 | 试验室局域网服务器与机顶盒断开且未备案;采集仪与机顶盒断开且未备案;机顶盒与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断网超过半个小时且未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省总站 | |||
4.12是否有检测信息、异常数据修改记录和审批手续 | 抽查数据修改记录和审批手续 | |||
5 | 检测 人员 | 5.1技术负责人是否在岗并持有岗位证书 | 抽查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 | |
5.2检测人员职称、人数和岗位证书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 抽查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人员数量 | |||
6 | 合同管理 | 6.1检测合同是否备案 | 抽查备案回执单,送检的项目参数与备案是否一致 | |
6.2检测合同是否与建设单位签定 | 抽查合同 | |||
6.3合同价格是否有明显低于市场价 | 抽查合同折扣 | |||
7 | 其他问题 |
检查组人员(签名):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名):
附件3基桩静载自查表
工程名称:桩号:第1页共2页
检查日期 | 监督员 | |||
检测单位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自查情况 | ||
1.基桩备案 | 基桩检测是否每个批次都有进行备案?未备案就进行检测的,试验数据不作为验收依据。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2.检测桩位 | 检测桩位是否与选桩纪要的桩位相符?如不相符,该桩试验数据不作为验收依据,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单位重新选取3根同条件桩进行试验。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3.视频监控 | 是否有提供视频监控的账号及密码?是否直接就能查看,不设置验证码等其他要求, 视频监控是否上传到云录像,且云录像至少保存15天以上,且可以快速回播。不符合要求的,该桩的试验结果不能做为验收依据。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视频监控摄像头的数量是否符合泉州的通知要求,每个摄像头的昵称是否体现单位工程名称及桩号。不符合要求的,该桩的试验结果不能做为验收依据。 | ||||
监控配重平台的摄像头是否能看清吊装和卸载的全过程,监控千斤顶及位移表的摄像头是否能看清检测全过程是否有外部因素干扰;监控机顶盒、静载仪的摄像头是否能看清仪器设备和操作仪器设备时的操作人。不符合要求的,该桩的试验结果不能做为验收依据。 | ||||
视频是否从吊装开始录像,是否全部配重吊卸完才结束,是否所有录像都是连续拍摄且不间断。不符合要求的,该桩的试验结果不能做为验收依据。 | ||||
4.快速维持荷载法 | 静载试验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但未按要求备案的,每发现一根,扣10分;不符合快速维持荷载法使用范围但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每发现一根,扣2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5.二次堆载 | 静载试验采用二次堆载但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按备案方案加载或已开始加载但送达检测现场的配重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根,扣1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6.人员(仪器)情况 | 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无相应检测岗位证书(或证书过期),或仪器未检定(或检定过期)的,每发现一个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仪器)扣10分;现场的仪器无标识的,每发现一个仪器扣5分;监督抽查时,在检查时段内静载检测人员均未到场的,每次扣5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7.人员 (仪器)备案 | 备案人员 (仪器)与实际不符的,每发现一个人员(仪器),扣5分;检测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跨设区市担任工程项目检测负责人或检测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工程项目担任检测人员或检测设备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基桩静载试验使用的,每发现一个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仪器),扣1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8.稳定条件 | 静载试验过程中未达稳定条件进入下一级加载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2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9.加载反力装置配重 | 静载试验加载反力装置的配重不满足要求但大于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值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2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0.静载仪参数设定 | 静载仪参数设定错误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10分;设定错误导致仪器显示的荷载大于实际荷载5%及以上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20分,以上情况检测机构自行发现并改正的不予扣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1.堆载备案 | 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或现场抽查,现场的砼配重块尺寸小于备案尺寸,或现场的砼配重块数量少于备案数量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5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2.静载试验数据上传 | 通过检测管理系统,静载试验数据未按要求上传的(加载过程实际上传的试验数据少于应上传数据的50%视为未按要求上传),每发现一根(处、点),扣10分,检测机构在试验结束后24小时内在检测管理系统--基桩管理—桩(点)号试验信息的“异常情况”中说明情况的,不予扣分;试验结束后24小时内未将试验数据上传到检测管理系统,每发现一根(处、点),扣5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3.检测结论监督比对 | 经核实(监督比对),承载力检测结论错误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40分;桩身质量检测结论错误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2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4.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上传 | 已出具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未按要求上传至“检测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份,扣1分,每个季度最高扣20分,因软件原因未上传且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出具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向省质安总站说明情况的,不予扣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基基础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的,每份检测报告扣2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5.加载反力装置配重严重不足 | 加载反力装置的配重小于等于设计要求的最大加载值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10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6.逃避监管 | 静载试验中静载仪未与机顶盒连接导致试验数据未上传等逃避监管的,每发现一根(处、点),扣10分,因机顶盒故障且在试验结束前书面报告当地评价实施单位(工程尚无法明确评价单位的,向省质安总站书面报告)的,不予扣分。 |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 ||
17.其他问题 |
检测单位签名:(以上内容属实)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名:(以上内容属实) 施工单位签名:(以上内容属实)
抄送:泉州市住建局,市政府张淑语副市长。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2月28日印发
公文附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