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用煤招标公告
采暖用煤招标公告
采暖用煤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公告
受 沈阳市和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采暖用煤"项目以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 招标项目名称:采暖用煤
2. 招标项目编号:HP(G)2010-0076
3. 招标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属于煤炭生产企业的须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4. 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动衡(需在储煤场地内)鉴定证书(本年度已完成检测)。
5. 在沈阳设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需出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领取采购文件
投标人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30日8:30至16:00,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副本)、自开标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属于煤炭生产企业的须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的电子汽车衡或机电结合地动衡(需在储煤场地内)鉴定证书(本年度已完成检测)、在沈阳设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到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经预审后方可报名参与投标,同时领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附件(注:请供应商自备移动存储设备。领取文件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如不能携带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须经材料审核部门出具证明书,否则不予受理)。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不分品目)人民币:见采购文件。
2.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
3. 本项目不收取成交服务费。
五、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1. 本项目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另行通知。
2. 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3楼
邮政编码:110003
采购文件咨询:赵跃 ***-********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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