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关于申报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省财政厅农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精神,现将武义县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1、财政补助项目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时间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贷款贴息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3、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组织评审。
4、龙头企业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农发办上报市农发办,市农发办择优上报省农发办。
5、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由县农发办择优上报省农发办。
6、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项目由县农发办择优上报市农发办初审后上报省农发办。
二、申报时间: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10月15日前,贷款贴息项目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上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局内)。
联系人:汪秋兰 联系电话:******** 138*****410


武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我省实际,现发布浙江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以及油茶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严格限制的包括: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
2.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累计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3.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4.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5.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为5.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为4.8%。各地须按照上述贴息率计算贴息金额,不得自行调高或调低贴息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包括粮食加工转化)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75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5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技术可靠、管理严格、自筹资金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各地可按扶持上限和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立项条件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上一年度项目单位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的,不得申报2011年贷款贴息项目。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申报要求
(一)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由各市级农发办负责申报。市级农发办在所辖项目县择优申报1-2个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义乌市农发办可申报1个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农发办直接申报,个数不限。
(三)贷款贴息项目须经各市级农发办初审后方可上报省农发办(义乌市农发办可直接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不限申报个数。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各县级农发办限报3个,市级农发办和义乌市农发办可申报5个。
(四)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11月15日前,贷款贴息项目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农发办。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五)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章。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申报材料均需上报电子版,附件应扫描成图片(pdf格式)上报。
(六)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七)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各地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各地需将省农发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及申报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公布,对经过规定程序拟向省农发办办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办咨询。
4.2011年省级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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