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省财政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9年省财政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9年省财政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现组织申报2019年省财政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项目,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相关申报材料于2019年3月25日前上报到县农委(经管局)。

联系人:许传文联系电话:*******

附:《2019年省财政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固镇县农业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2019年省财政农业改革发展资金支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土地托管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今年继续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工作。通过规范化试点,制定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托管服务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探索小农户和服务组织有效衔接模式,推进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条件

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业基础扎实。主导产业突出,以粮油作物为主的土地托管发展较快、服务规模经营程度高。二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配合得力,政策扶持比较到位,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初步形成。三是土地托管性服组织发展较好。拥有在区域和行业内影响力大、覆盖面广、带动性强、品牌化运营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实施主体是申请开展土地托管试点的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包括开展土地托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要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序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大的服务规模、显著的综合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符合《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实施主体申报条件》(附件1)。省里对开展土地托管主体规范化试点的县(市、区)下达20万元的试点示范补助经费,由县(市、区)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4个以上能力强、条件好、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试点实施基础和条件的服务主体承担试点示范任务。具体补助标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用于服务组织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合同、服务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和档案,开展服务信息化建设等;二是完善服务机制,补贴资金用于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服务小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小农户参与土地托管,集中连片推广土地托管。三是制定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试点县在探索的基础上,研究土地托管服务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名录管理制度,建立托管服务主体名录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纳入名录管理。

四、实施区域

肥东县、蒙城县、埇桥区、界首市、凤台县、金安区、芜湖县、南谯区、郎溪县、固镇县、潜山市等11个县(市、区)。

五、实施要求

(一)择优推荐申报。承担规范化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参与试点工作。要指导服务组织按照《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实施主体申报条件》要求,据实填报《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实施主体申报表》(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人员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4个服务主体,对初审合格的报所在市审批。各市对下辖县(市、区)推荐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审核,在与省农业农村厅主管部门沟通后,于2019年3月底前统一报省经管总站备案。

(二)开展试点。各地农业(农经)部门要根据农业实际,按照省里制定的申报条件,结合不同主体、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特点,着力在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带动能力等方面探索创新,制定具体的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要加强对试点实施主体的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有效做法,市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对各地规范化试点示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在收到省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后,要按照省里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在完成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申报审定后,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本区域项目安排和项目方案编制,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建设地点、实施规模、主要内容、承担主体、管理措施等。经所在市审核同意后,并以目录制文件形式报省农业农村厅财务处和省经管总站备案。市、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负责指导服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项目审核,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任务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试点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要对试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六、监管措施

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补助资金评价指标按照省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实施主体申报条件实施,项目资金执行结果实行绩效评价管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安排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和管理措施。评价工作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即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审查和省级抽查三个步骤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审计情况开展督查或专项检查。考评及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附件1

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实施主体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规范

1. 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名称要体现土地托管服务类特点,并在当地农经部门备案。

2. 注册登记时间满2年,成员30人以上。

二、基础设施齐全

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施,在明显的位置挂有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的标志牌。

2. 有为农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3. 公章和财务章“两章”齐全,有专职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资质的服务技术人员。

三、管理制度规范

1. 组织章程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机构设置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标准文件。建立完善的服务操作规程。

2. 档案管理完善。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服务合同、服务协议、帐册凭证等档案资料完整,并集中管理,做到整齐规范、查阅方便。

3. 服务规范。制定符合绿色增效要求的服务技术标准,执行规范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100%。按照“服务有合同、内容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

4. 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无涉农服务纠纷。社会声誉良好,履行服务合同,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没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服务效益明显

1. 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拥有或能够整合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装备和配套设施。服务面积或农户数居所在县(市、区)同类服务主体中居前列。其中,为大宗农作物生产服务、提供大田农作物服务的,原则上单季托管服务能力不低于1000亩;提供半托管服务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3000亩;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2. 服务对象的生产水平居所在县(市、区)前列。其中,大宗农作物亩产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0%以上,服务农户户均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0%以上。

3. 服务模式成熟。特别在带动小农户发展方面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小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服务带动小农户300户以上。

4. 群众满意度高。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附件2

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实施主体申报表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注册资金(万元)

服务产业

服务范围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首次注册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员工(成员)数(个)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个)

办公占地面积(㎡)

服务品牌名称

服务设施占地面积(㎡)(㎡)(㎡)

服务基地面积(㎡)

拥有服务装备总数(截止到2018年3月): 台(套)

拥有服务装备原值(截止到2018年3月): 万元

项 目

2017年

2015年

签订服务合同(份)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数量(个)

服务小农户数量(个)

年服务收入(万元)

年盈余总额(万元)

年服务总面积(亩)

二、近两年来服务主要情况和成效(800字以内)

三、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服务带动小农户主要模式

五、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办公和经营设施外景照片各1张。

(以上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报送)

四、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五、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地 农业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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