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招标公告

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

招标编号****************

中国·四川(泸州)


共同编制

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9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9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30

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4

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45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47

第七章评标办法............................................................................................................................................................. 52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 66


第一章投标邀请

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权代表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泸县福集镇卫生院、泸县奇峰中心卫生院、泸县牛滩中心卫生院、泸县喻寺中心卫生院、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泸县云龙镇(中心)卫生院、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泸县百和镇卫生院、泸县海潮镇卫生院、泸县得胜镇卫生院、泸县毗卢镇卫生院、泸县嘉明镇卫生院、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泸县方洞镇卫生院、泸县石桥镇卫生院、泸县潮河中心卫生院、泸县天兴镇卫生院、泸县玄滩镇卫生院、泸县云锦镇(中心)卫生院]委托,拟对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

二、招标项目名称: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

三、采购预算及项目金额:以实际为准。

四、招标项目简介: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具体技术、服务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2)具有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章)。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sichuan.gov.cn/)和“信用泸州”网站(www.creditlz.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3月20日09:00至2019年3月26日10:00前(北京时间)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成为注册用户,网上在线购买招标文件(不提供现场购买或邮寄等其他方式)。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份(网上缴费,售后不退,竞标主体资格不得转让)。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4月9日10: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时间:2019年4月9日10:00(北京时间)。

本项目报名、保证金交纳截止后,是否具备开标条件的信息,请供应商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http://www.lzsggzy.com)的“项目开标前状态”栏目查看。如果该栏目提示项目“达不到开标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组织本项目开标。

十、开标地点: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万诚国际1栋12楼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会议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 人: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和平街一组

联系 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182*****30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万诚国际1栋12楼

邮编:646000

联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2019年3月19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项目金额

(实质性要求)

以实际为准。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单价报价,超过此单价限价的为无效标。)

投标单位按照采购人执行最新的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折扣报价,其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执行最新收费标准的65%。

2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人执行最新收费标准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即(A+B+C+…)÷n×0.6),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4

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5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网上缴纳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0 元(大写:伍万元整);

2.以注册用户身份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使用企业基本户转入指定虚拟子账号(若账户有多个,投标人可选择任意一个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转款户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转款账号必须与投标人网上注册的银行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无效。

3.保证金缴纳方式:电脑在线划转,手机划转,柜台划转(不能通过现金直接存入)。

4.核对保证金缴纳信息。可在系统内“保证金缴纳查询”处查询自己的入账信息。投标人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后,应在系统内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并将该回执带至开标现场。

5.交款截止时间:保证金截止时间2019年4月8日10:00,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权利。投标文件中需包含转款凭证或回执(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兹证明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6

采购文件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7

开标、评标工作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8

中标通知书领取

中标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公告后,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410号。

9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410号。

邮编:646000。

10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项目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所有质疑均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回复,供应商如有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410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1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泸州市泸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0)*******

地址:泸州市泸县花园路268号。

邮编:646000。

12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与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负责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泸州市财政局备案。

13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4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5

招标代理服务费

采购代理费人民币51500元,代理费用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

二、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权代表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泸县福集镇卫生院、泸县奇峰中心卫生院、泸县牛滩中心卫生院、泸县喻寺中心卫生院、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泸县云龙镇(中心)卫生院、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泸县百和镇卫生院、泸县海潮镇卫生院、泸县得胜镇卫生院、泸县毗卢镇卫生院、泸县嘉明镇卫生院、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泸县方洞镇卫生院、泸县石桥镇卫生院、泸县潮河中心卫生院、泸县天兴镇卫生院、泸县玄滩镇卫生院、泸县云锦镇(中心)卫生院]。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投标人”系指购买了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本采购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5.2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厂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本采购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且无需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

5.3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五)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七)评标办法;

(八)合同主要条款。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上发布更正公告,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要求领取澄清或者修改内容的书面通知时不得拒绝。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

8.2 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投标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2.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12.1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分包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报价部分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 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2)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投标人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15%。(实质性要求)。

14.2资格部分

资格性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2.1封面(封面须标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三章”)。

14.2.2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2.3投标函(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2.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供,格式见“第三章”)。

14.2.5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供)。

14.2.6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要求详见“第五章”)。

14.2.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格性证明文件。

14.3 技术及服务部分

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4.3.1封面(封面须标明“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字样,并标明正、副本,格式见“第三章”)。

14.3.2目录(每项目录内容均应标注页码)。

14.3.3技术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投标人的技术应答包括下列内容:

(1)服务方案;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配备方案;

(3)服务应答表;

(4)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资料。

14.3.4商务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2)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3)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其他人员情况表;

(4)证明投标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5)商务应答表;

(6)其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5售后服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

14.3.6其他部分。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投标文件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 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16.1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6.2投标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

(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由于中标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6)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准备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所有投标文件须注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所投包号(如有)和投标人名称。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3 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实质性要求)。

18.5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投标文件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投标人将“开标一览表”、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所有资格性投标文件副本、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所有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副本分别装袋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名称〔资格性投标文件(或技术及服务投标文件)〕、正(副)本、项目名称及编号、所投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封口处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 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 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22.5 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6 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3.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标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供应商中标后,拒绝或放弃领取中标通知书的,采购单位可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6.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5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27.投标无效的情形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的;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投标人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2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8.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中标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8.2中标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8.3中标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中标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中标无效;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中标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9.签订合同

29.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9.3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4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送四川顺意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合同编号。

30.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30.1在投标文件中已经载明,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中标人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中标的一致,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中标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30.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0.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1.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3.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4.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5.履行合同

35.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验收

36.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7.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支付程序详见本招标文件。

七、投标纪律要求

38.投标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38.1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8.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9.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他

40.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正本或副本

一、封面格式(一)

资格性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正本或副本

二、封面格式(二)

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日


三、投标函

投 标 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招标编号:XXXX)招标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投标。我方特别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投标单位的名称)处理本项目投标的全部事宜,包括且不仅于: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报价为:采购人将所有医学检验项目费用按照采购人执行的最新收费标准的_____%支付给我方。

二、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三、我方同意本招标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技术及服务性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一式X份。

五、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投标有效期为XX天。

六、我方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真:XXXX。

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


四、承诺

承诺函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投标以求侥幸中标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在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前,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如果被纳入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将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八、如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中标后将要提供的中标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标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日期:XXXX。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X X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X XXXX(投标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特别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 项目(招标编号:XXXX)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全部事宜。受托人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我方承担。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情况(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详细通信地址:

说明:1.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如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开标一览表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X第XX包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具体内容和要求

服务费用

备注

1

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人除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电解质、血型、交叉配血、尿HCG、急诊血糖、凝血检验、血尿淀粉酶、心肌标志物)医学检验项目以外的所有临床血液与体液、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医学检验项目的医学检验。

采购人将所有医学检验项目费用按照采购人执行的最新收费标准的_____%支付给投标人。

注:1.“投标总价”应与“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一致。

2.“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投标人印章。

3.投标单位按照采购人执行最新的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折扣报价,其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执行最新的收费标准的65%。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七、商务应答表

商务应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包号

招标要求

投标应答

注: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服务条款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八、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九、服务应答表

服务应答表


序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服务内容

偏离及其影响

备注

注:

1.本表只填写投标文件中与招标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投标文件中服务条款响应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可以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十、投标服务方案及项目服务计划书

投标服务方案及项目服务计划书

(格式不限,内容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自拟)


十一、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投标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招标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十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

投标日期: XXXX。


第四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2)具有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

(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章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应当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 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投标人提供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2019年新成立公司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3) 提供2017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相关凭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免税企业须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材料)或2019年新成立公司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函(加盖公章)。

(4) 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材料(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格式见“第三章”)(加盖公章)。

(5) 提供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注:

(1)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投标人自愿以外,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 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情况

为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服务水平,有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形成资源整合、统一高效、降本增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区域医学检验中心,达到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标准化,促成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减少百姓医疗消费支出,实现城乡居民“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权代表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泸县福集镇卫生院、泸县奇峰中心卫生院、泸县牛滩中心卫生院、泸县喻寺中心卫生院、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泸县云龙镇(中心)卫生院、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泸县百和镇卫生院、泸县海潮镇卫生院、泸县得胜镇卫生院、泸县毗卢镇卫生院、泸县嘉明镇卫生院、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泸县方洞镇卫生院、泸县石桥镇卫生院、泸县潮河中心卫生院、泸县天兴镇卫生院、泸县玄滩镇卫生院、泸县云锦镇(中心)卫生院]进行项目招标,拟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一家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为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服务,并积极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在减少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形成资源集约、优势互补、协同联动、降本增效、形式多样、可持续发展的医共体生态圈,助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采购项目概况

为全面提升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服务水平,有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进分级诊疗的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纳入本次招标项目需要提供服务的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20家(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1

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泸县玉蟾街道草街一组

2

泸县福集镇卫生院

泸县玉蟾街道草街一组

3

泸县奇峰中心卫生院

泸县奇峰镇永安街1段39号

4

泸县牛滩中心卫生院

泸县牛滩镇老米市街109号

5

泸县喻寺中心卫生院

泸县喻寺镇黄州街19号

6

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

泸县兆雅镇华严路27号

7

泸县云龙镇(中心)卫生院

泸县云龙镇街村云河路132号

8

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

泸县立石镇玉龙路111号

9

泸县百和镇卫生院

泸县百和镇转龙街40号

10

泸县海潮镇卫生院

泸县海潮镇东平街46号

11

泸县得胜镇卫生院

泸县得胜镇迎宾路172号

12

泸县毗卢镇卫生院

泸县毗卢镇北街83号

13

泸县嘉明镇卫生院

泸县嘉明镇狮子村

14

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

泸县太伏镇西荣街 54号

15

泸县方洞镇卫生院

泸县方洞镇桃源街8号

16

泸县石桥镇卫生院

泸县石桥场78号

17

泸县潮河中心卫生院

泸县潮河镇潮河街村

18

泸县天兴镇卫生院

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138号

19

泸县玄滩镇卫生院

泸县玄滩镇商业街西段

20

泸县云锦镇(中心)卫生院

泸县云锦文庙路39号

备注:以上地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实际地址为准。

三、服务内容

具体指泸县玉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泸县福集镇卫生院、泸县奇峰中心卫生院、泸县牛滩中心卫生院、泸县喻寺中心卫生院、泸县兆雅中心卫生院、泸县云龙镇(中心)卫生院、泸县立石中心卫生院、泸县百和镇卫生院、泸县海潮镇卫生院、泸县得胜镇卫生院、泸县毗卢镇卫生院、泸县嘉明镇卫生院、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泸县方洞镇卫生院、泸县石桥镇卫生院、泸县潮河中心卫生院、泸县天兴镇卫生院、泸县玄滩镇卫生院、泸县云锦镇(中心)卫生院共20家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电解质、血型、交叉配血、尿HCG、急诊血糖、凝血检验、血尿淀粉酶、心肌标志物)医学检验项目以外的所有临床血液与体液、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医学检验项目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

四、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医学检验规范进行医学检验,确保医学检验质量,因医学检验质量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中标人负责。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学检验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承担所有因中标人医学检验结果引起的医疗质量责任。

3、具备严格执行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及地方相关规范对医学检验标本的交接、运输、储存的物流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对医学检验标本运输的相关规定,上门接收医学检验标本,确保医学检验标本的质量和安全。

4、采购人送交中标人的医学检验标本实际所需的样本采集管、采血针耗材(不包括棉签、酒精等)由中标人免费提供。

5、中标人必须按和采购人约定的时间进行取样,双方将在现场对送检医学检验标本进行当面核对交接并签字确认,然后由中标人及时将医学检验标本送回实验室进行医学检验。中标人接收医学检验标本后如医学检验标本产生遗失、损毁等情况,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6、必须按时出具医学检验报告并及时将相关医学检验报告发至采购人。

7、必须为采购人检验相关人员免费提供医学检验相关培训并指导甲方医学检验科室实施6S管理。

8、需帮助采购人优化检验项目,提高临床服务能力、诊疗质量和效率。

9、须为采购人提供LIS系统并承担LIS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费用,同时负责LIS系统后期运维与对采购人相关使用人员的免费培训。

10、应积极主动参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扶贫相关工作,为采购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11、对于检验出的传染病阳性结果,必须及时报给采购人,再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12、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只能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使用采购人提供的检验标本开展其他检验项目。

13、须对采购人血常规、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和POCT项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并指导实施。

14、具备承接本项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等必备条件。

15、具备相应的质量和技术管理体系,确保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五、商务要求

1、本项目中标单位服务年限为三年。

2、付款方式:中标人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送检医学检验标本数量、费用明细提交给采购人,中标人在核对无误后,在下月月底前将医学检验服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中标人指定账户。中标人收到款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发票送交采购人。如采购人对核对账目有异议,应在收到中标人核对账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人,之后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自的书面凭证交给对方进行核查,按实际情况核算解决,如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核对账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没提异议,视为无异议,应按时付款。

3、投标报价:投标单位按照采购人执行最新的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折扣报价,其报价不得超过采购人执行最新的收费标准的65%。


第七章评标办法一、总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 评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

(2) 审查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 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供应商;

(5) 起草评标报告并进行签署;

(6) 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 评标过程独立、保密。投标人非法干预评标评标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投标人而言,除评标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二、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三、评标程序

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

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

3.1.2评标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发现本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

(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招标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招标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规定;

(6)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7)招标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标。

3.2资格性检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注:本项目资格性检查由采购人负责,不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

3.3符合性检查。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以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对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

3.3.2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 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2) 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表签字的;

(3)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4) 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投标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5) 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

3.3.3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投标人或者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 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3) 投标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4) 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

(5) 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 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投标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4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

3.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可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只有在获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未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评标委员会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否则,采购人可以不予认可。

3.7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 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 评标方法和标准;

(4)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 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 评标委员会授标建议;

(7) 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结果。

3.8评标争议处理规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招标采购单位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9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9.1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9.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 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的投标文件内容事项;

(2) 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 投标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9.4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出现本条第(4)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标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

3.10 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11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评标结果。

3.11.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拟出具评标报告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标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标:

(1) 评标委员会已经出具评标报告并且离开评标现场的;

(2)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 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 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四、评标细则及标准(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采用)

4.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总分。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由经济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和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某一类评分因素无对应类别的评审委员会成员时,也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评分。

4.3综合评分明细表

4.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4.3.2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分的惩戒方法,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存在一次失信行为的,扣5分,每增加一次失信行为,加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4.3.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得分

10分

以评审为有效的最低竞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得满分;其他竞标人的报价得分按“竞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竞标报价)×10%×100”计算。

注: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规定执行。

共同评审因素

2

服务能力

20分

(1)为确保每天(含法定节假日)上午按时到每家送检单位接收医学检验标本并及时进行医学检验,以确保医学检验质量。以投标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地址为出发点,以泸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基准点,若出发点到基准点的物流里程在30公里(不含30公里)以内的,得20分;30—60公里(不含60公里),得15分;60—100公里(不含100公里),得10分;100公里以上得5分(需提供由百度地图直线测距的截图证明)。

技术评审因素

30分

(2)提供承接本项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场地,提供租房合同扫描件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设施设备清单,提供共计不低于10台设施设备,并附相应的合格证复印件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人员清单,提供卫生技术人员至少5名,并附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得10分,不提供不得分。

技术评审因素

3

服务和质量承诺得分

10分

(1)提供承诺书,承诺提供完善的LIS系统,得10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共同评审因素

10分

(2)提供承诺书,承诺具备全年(含法定节假日)按时接收医学检验标本和按时发送医学检验报告的服务能力,得10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共同评审因素

10分

(3)提供承诺书,承诺具备完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体系,得10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共同评审因素

10分

(4)提供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对医学检验标本的交接、运输、储存的物流系统,得10分;不提供则不得分。

共同评审因素

合计

100分

五、废标

5.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5.2对于评标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六、定标

6.1定标原则:

(1)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项目采取上述第 2 种定标方式。

6.2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取以下定标程序

6.2.1 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6.2.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6.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并列,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报价相同且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中标供应商。

注意,采购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依次类推。

6.2.4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上发布中标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6.3 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投标人投标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 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

(5) 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 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 评标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

(3) 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 评标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标格式评分和撰写评标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标意见签字确认。

(5) 在评标过程中和评标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

(6) 服从评标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标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九、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7) 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1)至(5)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十、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 宣布评标纪律;

(3) 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 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 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 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

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购买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全面提升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服务水平,有效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减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和人员投入,实现资源集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接甲方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服务方式

甲方以购买医学检验服务方式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服务的医学检验服务提供方。

二、服务项目

乙方承接甲方除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电解质、血型、交叉配血、尿HCG、急诊血糖、凝血检验、血尿淀粉酶、心肌标志物)医学检验项目以外的所有临床血液与体液、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医学检验项目的医学检验。本协议不包含公共卫生服务中体检项目的医学检验标本的医学检验服务。

三、服务期限

本协议服务期为三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服务价格

根据“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外包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甲方将所有医学检验项目费用按照甲方执行的最新收费标准的_____%支付给乙方。

五、付款方式

乙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送检医学检验标本数量、费用明细提交给甲方,甲方在核对无误后,在下月月底前将医学检验服务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款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发票送交甲方。如甲方对核对账目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核对账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之后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自的书面凭证交给对方进行核查,按实际情况核算解决,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核对账目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没提异议,视为无异议,应按时付款。

六、甲方责任

1、甲方按中标服务价格和乙方进行合作,并确保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将购买医学检验服务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2、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医学检验数据信息化对接工作。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一个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建设完善甲方LIS系统并更换甲方原有LIS系统的相关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将除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电解质、血型、交叉配血、尿HCG、急诊血糖、凝血检验、血尿淀粉酶、心肌标志物)医学检验项目以外的所有临床血液与体液、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医学检验项目送交乙方进行检验。

4、甲方确保乙方是甲方除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电解质、血型、交叉配血、尿HCG、急诊血糖、凝血检验、血尿淀粉酶、心肌标志物)医学检验项目以外的所有临床血液与体液、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医学检验项目的医学检验标本集约化服务项目的唯一医学检验服务提供方,并承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乙方按照本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服务合作或与其他第三方医学检验服务机构开展该项目合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得自行开展除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电解质、血型、交叉配血、尿HCG、急诊血糖、凝血检验、血尿淀粉酶、心肌标志物)医学检验项目以外的所有临床血液与体液、临床化学、临床免疫医学检验项目的医学检验。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医学检验规范进行医学检验,确保医学检验质量,因医学检验质量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学检验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承担所有因乙方医学检验结果引起的医疗质量责任。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医学检验标本运输的相关规定,上门接收医学检验标本(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之外,乙方每日上门接收一次),确保医学检验标本的质量和安全。

4、甲方送交乙方的医学检验标本实际所需的样本采集管、采血针耗材(不包括棉签、酒精等)由乙方免费提供。

5、乙方必须按和甲方约定的时间进行取样,甲乙双方将在现场对送检医学检验标本进行当面核对交接并签字确认,然后由乙方及时将医学检验标本送回实验室进行医学检验。乙方接收医学检验标本后如医学检验标本产生遗失、损毁等情况,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按时出具医学检验报告并及时将相关医学检验报告发至甲方。

7、乙方必须为甲方检验相关人员免费提供医学检验相关培训并指导甲方医学检验科室实施6S管理。

8、乙方需帮助甲方优化检验项目,提高临床服务能力、诊疗质量和效率。

9、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LIS系统并承担LIS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费用,同时负责LIS系统后期运维与对甲方相关使用人员的免费培训。

10、乙方应积极主动参与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扶贫相关工作,为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11、对于检验出的危急值和传染病阳性结果,乙方在确认检验结果后30分钟内报给甲方,再由甲方按照相关要求处理或上报。

1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只能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使用甲方提供的检验标本开展其他检验项目。

13、乙方必须对甲方血常规检验、精液常规检验、分泌物常规检验、粪便常规检查、尿液常规检验、穿刺灌洗液常规检验、急诊和POCT项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并指导实施。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则由违约方承担所有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任何一方不能变更、解除本协议。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就争议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协议按约定条款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协议签署区,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外包服务 集约 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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