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及安装招标公告
中央空调及安装招标公告
乐安县人民法院采购中央空调及安装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LZC-(2010)竞002号
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受采购单位委托,拟向社会招标采购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及安装,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招标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欢迎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现将竞标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招标采购项目的内容:数量及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货时间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有充足的现货,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后,及时将采购人所需中央空调地源热泵机组及相关部件运送到指定地点(乐安县人民法院新建审判大楼)。
三、采购预算总额:180万元。
四、货款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合同价款的2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30%,余款第二年12月31日前付清(不计息)。
五、投标报价
1、投标人进行总报价,但投标报价必须包括投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包括产品货款、运输搬运、装卸及通过有关质检部门检测、等所发生的成本性开支、合理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人不得漏项报价,否则,将有可能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2、本次竞争性谈判允许二次报价,第一投标报价为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必备条件,超出采购预算的,则不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评审;第二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采购人在谈判过程中需要增加货物配置并已获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外,投标人的第二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第一投标报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3、除非与采购人签订的供销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价格(最终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六、投标费用
(一)招标文件资料费:300元/份(标书售后,资料费不退)。
(二)投标人投标时,必须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贰万元整。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落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结束后五日内退还(不计息)。
(三)无论招标结果如何,参与投标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因此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七、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所投设备制造厂商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在中国大陆有大型生产基地的法人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必须是原生产厂家,本次招标针对生产厂家,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近三年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5、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近三年做过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叁级(含叁级)以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有安装经验的队伍,并保证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招标采购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予以审查。
八、招标答疑:
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或参数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内容)的潜在投标人,请于2010年10月17日上午10:00时前(逾期,将拒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及传真)把质疑函交给我公司工作人员,技术参数的质疑一律由采购人在法定的时间范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联系电话:杨先生 136*****716),我公司将在2010年10月17日下午15:00时前,把答疑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如逾期答疑或未作答疑,则延长截标、开标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乐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www.jxlean.gov.cn/ztb),招标人在乐安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网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九、本次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购买标书时间:2010年10月11日至2010年10月17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含双休日)。
(2)地 点: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乐安大道133号)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0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地点: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十一、本次招标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务必出席开标会,并携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其他相关资料和个人身份证以备查验。
十二、其他事项:
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招标文件的取得:以不记名方式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到乐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购买。
3、本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内容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书面文本为准。
4、本次招标采购开标活动采用先开标、唱标,后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投标人不承担开标后,投标报价泄密的责任。
6、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质疑,本中心不予受理。
7、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质疑,本公司及采购人将不予受理。
8、对于提供虚假和恶意质疑的投标人,将给予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9、本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系指抚州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及采购人。
10、中标人供货时,须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所供产品的检测报告。
十三、有关此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以下方式查询:
项目采购人:乐安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先生 136*****716
招标代理机构: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黎先生 159*****773 传真:****-*******
采购人:乐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抚州市大地建设监理造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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