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运河二通道建筑垃圾清运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关于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运河二通道建筑垃圾清运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闽大厦1809室

3、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4、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华元欢乐城4号办公楼20层

5、相关供应商: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6、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锦绣公寓二区商铺26-8号

7、当事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8、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时代广场3号楼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关于南苑街道运河二通道建筑垃圾清运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YHZFCG2018-226】采购活动损害其公司权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2月22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并于2月26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9年2月20 日起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 评分最多的单位资质疑义 得分最多是单位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法人:李梦根;注册资金50万,2016年5月18日,变更为虚拟注册资金1000万(注册资金至今未到帐),行业:建筑装饰和其它建筑业;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锦绣公寓二区商铺26-8号;经营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经营范围为服务: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管道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河道保洁服务、道路维修、房屋维修、绿化养护、景观设计、房屋拆除、动迁;货运:普通货运;销售:建筑材料。公司社保人数为5人。从以上的经营范围及注册资金可以看出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23页采购需求中要求的:‘由项目现场用小车短驳至临时堆放点,再建筑垃圾装车,钱塘村堆放点运输至星桥西大门塘口堆放点,自卸汽车装载量≥24立方米/车次进行清运’,(此公司没有小车怎么进行短驳)从此公司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技术与资信中的投入设备情况20分;拟派人员情况10分;项目负责人临时堆放点管理经验10分;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及相应解决措施20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质量、安全、服务及承诺等)20分;既没有人员、没有业绩、怎么能有管理经验、实施方案与重点、难点及相应解决措施,而此公司的七十多分的合理性存在疑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3]18号)。 投诉事项2. 评标公平合理性 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参与投标企业进行基本的资格审查并不完整便开始评标,因此其评分的公平性与准确性也受到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点明确指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而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年内存在大量违法行政处罚,代理公司无视此点的资格审查。 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4】526号)文件中指出:供应商在三年内受到叁万元以上罚款的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且针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由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信息发布工作,而此三家公司三年内行政处罚涉嫌无证运输渣土、无证偷盗以及违章行政处罚近百起仍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仍然参与此次标项评比,因此代理公司此次资格审查缺乏严谨性与合法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3、 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4】526号)。 投诉事项3.三相关供应商涉嫌围标 1、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同为余杭区、同为星桥街道、同为一小区:汤家锦绣公寓、同为二区。 2、三家公司法人身份证号可以看出。 3、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均在2017年中旬收到湖州交通管理局罚单。 (二)投诉请求 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资格条件及得分存在疑义,应重新核实其第一候选人的资格或由专家团队重新复审其评分合理性。 二、被投诉人申辩 (一)被投诉人1 答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设备、人员、管理经验、服务实施方案、优惠条件。 答投诉事项2:评标过程中已对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资格审查,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事实依据: ①招标文件第8页第19项“投标人信用信息事项”规定: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项目评审组织人员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信用记录。 ②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答投诉事项3:以上条件不构成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被投诉人2申辩 被投诉人2申辩内容与被投诉人1一致。 三、相关供应商答复 (一)相关供应商1回复 ①我单位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的车辆、人员、方案等要求; ②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及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③我单位未围标。 (二)相关供应商2回复 ①我单位虽然受到了较多行政处理,但情节轻微,未构成较大数额的罚款,完全符合投标要求。 ②我单位仅仅和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工作地址较近,不构成围标。 (三)相关供应商3回复 ①我公司没有受到过较大数额罚款,且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故符合资格要求; ②我公司未与其他单位具有围标行为。

三、 处理依据

四、经调查查明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运河二通道建筑垃圾清运项目(项目编号:YHZFCG2018-226)采用公开招标采购,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受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苑街道)委托,于2018年12月2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 (二)项目开评标情况 1.开标情况。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9:00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4号开标室(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3楼)进行开标,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收到5家单位(分别是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利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 2.评审情况。经过评审小组评分后汇总,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质疑处理情况 投诉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耀华公司提起质疑,质疑内容为:1、评分最多的单位资质疑义;2、评标公平合理性;3、涉嫌围标。耀华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就质疑事项出具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耀华公司的质疑答复内容为:1、投标供应商具体分值获得情况不予公开;2、评标过程中已对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畅公司)、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绘坤公司)、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勇公司)进行了资格审查,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投诉人在投诉事项3中所列条件不构成串通投标。 五、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评分最多的单位资质疑义”的问题 经审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技术商务评分细则如下:1.投入设备情况20分;2.拟派人员情况10分;3.项目负责人临时堆放点管理经验10分;4.服务实施方案40分,其中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及相应解决措施20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质量、安全、服务及承诺等)20分;5.优惠条件10分。评分标准并未将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人员数量、资产状况等作为评审因素,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五条之规定,注册资金、人员数量、资产状况、经营范围等一般也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同时投诉人未提供证明材料且本机关也未发现本项目评审程序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标公平合理性”的问题 经审查,本项目的采购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报名投标。《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二、认真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和“(三)信用记录的使用”“1”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资格审查过程中被投诉人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分别登录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各个供应商均进行了审查,根据查询记录显示相关供应商铭勇公司、路畅公司、绘坤公司均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诉人在投诉中所列出的“‘天眼查’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上显示的绘坤公司、路畅公司和铭勇公司在过去三年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附件1“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标准为组织5万元”、“交通运输系统的标准为组织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之规定,且经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机关确认,投诉人提供的铭勇公司、路畅公司、绘坤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杭州铭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路畅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绘坤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围标”问题 路畅公司与铭勇公司注册地同为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锦绣公寓二区以及路畅公司与绘坤公司均在2017年中旬收到湖州交通管理局罚单,与路畅公司、铭勇公司、绘坤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并无必然的联系。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路畅公司、铭勇公司、绘坤公司串通投标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 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南苑街道运河二通道建筑垃圾清运项目【编号YHZFCG2018-226】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2019-03-28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建筑垃圾清运 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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