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告
晋政文〔2019〕44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结合晋江实际,现就全面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注重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力度。着力破解中小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的集体建设用地资产权属不清、无法入市交易的历史遗留问题,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发展用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二、工作重点
(一)调查摸底
各镇(街道)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情况,利用现有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摸清符合入市条件土地情况并形成目录清单,制定全镇(街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方案,上报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规范实施
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入市试点工作管理范围,依据相关规划明确入市用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置后可以入市。
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生态环境要求,土地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可以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促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2. 现状已实际使用但尚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各类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规定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用地业主缴交罚款后,可以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7〕59号)办理入市交易(材料清单见附件),由土地竞得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入市有偿使用合同。
3. 原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入市,补交土地增值收益,并从土地增值收益中计提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4.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或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异地调整,通过入市办理用地手续,采取村集体自主开发、村企联建、村民入股开发建设等模式,建设农村电商、物流、标准厂房、农贸市场、乡村旅游等项目,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5. 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流程和要求。
6.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应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8〕249号)的要求,加强入市批后监管,确保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杜绝产生土地闲置。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8〕246号)执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对入市收益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市场建设
1. 按照“同价同权同责”的原则,构建全市存量建设用地交易平台,激发农村土地资源活力,同时借助中国土地市场网等载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时,应在相关媒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实行公开交易。
2. 已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设立除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限制条件。转让、出租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关规定执行;抵押按照《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中国银监会泉州监管分局晋江办事处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晋国土资〔2017〕171号)规定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各镇(街道)要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加快审批,做好服务引导,及时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难题。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媒体广造舆论,充分激发集体经济组织和用地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实时跟踪,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及时发现解决入市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因地制宜落实盘活利用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附件: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2.申请书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书
4.入市交易委托书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
年月日,在 就位于
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关入市事项召开
村(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应到人数名,实到人,会议由主持。会议由介绍了该地块的有关入市事项后,经村(居)民代表充分讨论、现场表决,以 票赞同, 票反对, 票弃权,形成决议如下:
一、该地块属集体所有,由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二、该地块评估、入市交易相关事宜委托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
三、地块位置:东至,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最终红线退让后面积为准),入市用途为。
四、入市方式采用方式,使用年限确定为年,以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五、入市交易采用招拍挂方式,起始价以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并经集体决策确定。
六、地块成交后,地价支付方式: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缴交。
七、使用权到期后,根据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八、 。
记录人(签章):
计票人(签章):
参加会议人员(签章):
附件2
申 请 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兹有位于 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 平方米,目前现状。该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准备入市交易,拟用途为 ,望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特此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申请书
市自然资源局:
兹有位于 的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规划用途为。
该地块入市事项经 民主决策同意,并已通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审核,现向贵局提出入市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入市交易委托书
市自然资源局:
兹有位于 的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入市交易条件(产权清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符合“净地”出让条件),面积平方米,拟作为 ,特委托贵单位予以组织入市交易等相关事宜(包括地块评估、拍卖中介机构的选择等)。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市有关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编办、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法院、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
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
金融工作局、信访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
会、广电台、生态环境局、税务局、人行、银监办、晋
江经济报社。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7日印发
********/********091632_1132.doc" target="_blank">(44)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实施意见.doc
公文附件: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