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书
致上海灵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司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你司以快递形式发来的关于“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第一包”(采购编号:***************)的书面质疑函。针对你司所提质疑事项,现会同采购人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本项目第一包将货物类及工程类项目打包采购,且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
1、本项目第一包采购具体内容为建设物流实训中心一座以满足专业教学、实训、技能大赛训练的需要。该物流中心建设涉及一批教学专用仪器的采购安装及钢结构房屋的建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之规定,采购人有权利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而物流中心建设涉及的专用仪器采购和钢结构房屋建设一同采购更有利于物流中心建设的整体实施。因本包段涉及钢结构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相关规定,承担本包段钢结构房屋建设的单位须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及以上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故我司本意在本包段中要求供应商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资格,但因笔误将“或”表述为“和”,鉴于此我司将会对招标文件做出更正。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之规定,承担本包段钢结构房屋建设的单位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故本包段将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资格条件。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规定,故本包段供应商的资格还要求四川省省外企业还须具备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综上,本包段采购内容包含货物和施工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条件及结合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且考虑到设备供应商可能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形,本项目第一包设置了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2、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经复查,不存在你司所述的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情形。
综上,你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你司对本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若你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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