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招标公告


采购单 招标文件评审表.pdf 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doc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
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编号:CSCEC2B-BJ-MTG-ZYZB-2019002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一章 前 附 表

条款号
内 容
规 定
1
工程名称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工程规模
详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4条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资金来源
自筹
质量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第8条
工期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第9条
招标范围
详见 《规范及承包范围》中“承包范围及界面划分”
招标人信息
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盈坤大厦11层
联系人:张淑华
电话:15033516358
2
资质要求
详见投标须知第3条
资格审查方法
中建二局OA平台合格分包商,资格预审
3
发标时间
2019年4月15日 下午18:00
踏勘现场
2019年4月20日 上午9:00
踏勘集合地点:西长安壹号087地块
联系人:张淑华
电话:15033516358
投标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4月22日 上午12:00时前
递交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地块087、088地块中建二局项目部
联系人:张淑华
计价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按投标人自身管理水平及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情况计取材料、综合取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及税金。
5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日起算)
6
废标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1、电子投标书基本上不符合、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收到的电子投标书太少,同一标段投标单位回标数量少于3家,不能确定招标的竞争性。
3、收到的电子投标文件有明显的串标现象。
4、收到的电子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标书的。
5、合同条款不允许更改,否则按废标处理。
6、电子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及文件个数必须按照供应商协同平台的回标附件要求上传资料;与系统要求不符的,系统自动做废标处理。
7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分资信标、商务标及技术标三部分,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正副本密封于同一密封袋内,同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U盘)一份随纸版文件分别密封。投标函与商务标一起密封
(2)商务标:
每个标段的含税总价(元)、税额、不含税总价(元)、税率均要一一填写完整正确。这个将直接影响系统内开标结果,请务必认真填写。
备注:请打印纸质版技术标、商务标并胶封盖公章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12:00时前送达我公司。
10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分别按商务标占90%、技术标占5%及管理团队答辩占5%而计算加权评定额,详见投标须知附件A。
11
特别说明
1. 本项目于2014年取得开工许可证,按照老项目执行增值税征收方式。投标人需考虑自身企业情况,自行核实增值税税率。
2. 各投标单位在填报投标价格时,需按工程量清单格式填报的增值税税率及税金金额。
3. 中标人需配合招标人在本工程招标及履约等任何阶段的第三方审计的工作,且须按照第三方审计公司的最终定案报告执行或整改。
4. 本项目付款原则上现金支付比例约占60%,商票保理及工抵比例约占4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2.1总则
2.1.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3、建设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28771.12平方米,地上10层。
4、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
2.1.2工作范围
1、承包范围
精装施工图内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a.为完成精装工程而进行的零星砌筑、找平、找方、剔凿、基层处理等工程内容;
b.室内公区布管穿线、水电改造、防水施工、墙地面找平及非吊顶顶面粉刷石膏找平、腻子涂料、壁纸施工、吊顶施工、硬包施工、卫生间镜子及基层、石材采购安装、不锈钢推拉门等;
c.甲供材安装及成品保护:【墙地砖、防水涂料、涂料、洁具及五金、开关面板、灯具、排气扇、门五金】;
d.甲指乙供材料的采购安装及成品保护:【管材管件、人造石台面】。
e.甲分包的配合及管理:【卫生间门、智能化、消防、空调】。
f.同时在满足规范及工艺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充分的图纸深化,充分考虑与总承包、消防、智能化等专业配合施工,满足各项验收要求。
g.交付前室内空气检测、开荒保洁及两次精保洁,需达到可直接交付物业或小业主的要求。
2、包括对精装修分包工程预留及安装后的收口、封堵和修补,负责对精装修分包单位进行配合;包括对各专业分包安装过程中引起瓷砖、石材等成品材料损坏的重新修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包括配合智能化、消防、空调等专业分包单位的调试安装工作。
4、包括施工组织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如:接收场地后室内外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跨越冬季的采暖措施、对施工现场或周边住户进行的降噪处理、遮蔽围挡、扰民费用等,也包括销售配合工作等以及精装承包范围内的变更及签证。
5、包括工程竣工后对临时建筑、临时道路(管线)、工程垃圾的拆除、清运。
6、包括对精装修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的防线定位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
a.负责其他各专业与精装交叉部位的审图、叠图工作确保精装效果。
b.负责整个精装区域内或合同包含的部分的区域内其他各专业(包括钢结构夹层)的定位放线、管路走向定位及最终装饰收口工作。
2.1.3投标人的资格及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等级优良;
2、投标人应为信用等级良好的分包企业,组织机构健全,自身管理到位,总体协调,调配能力强且稳定、用工手续齐全的企业(按北京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入京手续),并且没有违纪劣迹等。投标人应自行办理入京、备案手续,并提供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3、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有完成招标人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计划的能力和措施办法,并且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给予支持。
5、投标人必须确保人员质量和数量,如果出现人员不足、工程质量差等问题,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的,招标人和招标人项目经理部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插入施工。
2.1.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投标人的情形。
2.2 招标要求
2.2.1本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2.2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 天,且需满足招标人施工现场进度需要,投标人需编制详细的工程阶段进度计划。必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服从招标人对进度的要求,与其他分包单位密切配合协作,为相关工序提供足够的工作面,按照要求的时间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分包人需严格按照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计划进行工程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要求为准。
2.2.3质量要求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且必须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及本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要求,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创优要求 ,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安全防护
(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中标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及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的要求执行等,应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扰民和环保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不影响承包人“北京市绿色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获得。
(2) 中标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中标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中标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中标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中标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中标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文明施工
(1)中标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2)中标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中标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环境保护
(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中标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中标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4)中标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分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中标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中标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中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中标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2.2.5治安保卫要求
1、中标人应建立健全“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工地项目管理责任制,抓紧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综合工作要求。实行科学管理,在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化解工地内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升自我管控能力。
2、加强工人队伍的管理,在承包人指导下建立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最大限度避免、减少各类纠纷的产生。
3、针对建筑工地,民工和中标人发生工资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设立处理工资纠纷负责人,妥善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不稳定矛盾。
4、中标人必须在工程完工后30天内或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将提前通知中标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承包人除向中标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承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2.2.6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要求
1、中标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2.2.7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要求
1、合法用工;中标人为自有人员购买综合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若由工程承包人代买,则结算时从中标人结算款中扣回。杜绝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高处坠落、触电造成的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食物中毒、现场作业中毒、火灾、爆炸、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触电、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造成的轻伤事故、工伤事故频率零;竣工安全考核优良。
2.2.8其他要求
1、现场临建及现场文明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符合承包人要求(含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人统一购置有中建标识的安全帽以及含安全带的一体化安全马甲,中标人按购置成本价承担费用。
2、中标人必须加强自身队伍的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严禁打架斗殴,在工地或生活区内,不论各种原因,每发生一起罚款5万元/人。与承包人、业主或监理发生冲突、打架斗殴每次罚款10万。
3、招标人保留将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中部分范围或(和)内容另行分包的权利,中标人无条件接受,并且不因此对本合同单价进行调整或(和)任何价款的追加。
4、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采购的材料随机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不合格中标方应另行采购合格材料,同时招标人对中标人处以5万元/次的罚金。
5、中标人应加强自身队伍的管理,如中标人人员发生偷盗行为的则工程承包人按被盗额10倍处罚中标人。
6、投标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或于随后会议磋商等所引致的任何费用,均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2.3 技术标准和要求
2.3.1招标图纸及资料: /。
2.4 招标文件
2.4.1标文件的领取
1、招标文件的领取时间: 2019 年 4月 13 日至 2019 年 4 月 20 日(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的领取地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地块087、088地块中建二局项目部。
2.4.2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施工合同。
根据本章第2.5.3款和第2.5.4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4.3招标文件的澄清
1、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在图纸答疑会后以书面解答形式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出的推论、解释及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不能详细表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2.4.4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
2、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补充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如果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4.5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5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应使用汉语。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2.5.1投标文件的组成(可参考如下)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分包项目投标书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说明:1、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保留核验原件的权利。
2、投标人所交的所有文件、资料等均需真实、有效,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损失及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3、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法人红章。
2.5.2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请各投标单位严格按要求报价,投标人所填报的价格包括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所有内容及费用。请各投标单位严格按招标文件格式报价,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报价格式。
2.5.3投标报价
1、投标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及企业自身情况,在满足工期、质量、安全及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上述报价方式确定出本工程的最低报价。
2、投标人所报出的投标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施工图、招标文件、合同文件、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费用,具体如下(包含但不限于):
(1)全部实施于本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包含材料损耗费)、辅材费(含损耗)、机械设备费(含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机具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设备工具)、水电费、加工、制作、场内外运输(含保管)、吊升及安装(含安装时外租吊车)、试运行、调试(包括安装调试、系统调试及竣工调试等)、验收、成品保护费(必要部位的原结构成品保护及设备保护)、成品破坏修补费、节点除锈补漆、任何原因造成的反复修补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各种检验试验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工效降低费、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施工费用、场地狭小造成的施工降效费、垂直及水平运输费、二次及多次倒运费、周转材料费、超高费、临时设施费(包括所有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脚手架等的搭拆、钢板、临时钢梁、措施连接构件、堆放架体的搭拆等)、赶工及窝工费、各类措施费用(包括操作平台、爬梯、安全通道、扶手栏杆、可能的吊篮、运输机械、存放架、吊具、措施钢板等)、拼装机械和胎架等其它所有相关措施费,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4)必须按承包方审核通过(或承包方制订)的方案进行施工,并负责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暑工作,其冬雨季施工的措施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5)本工程应考虑夜间施工情况,因施工地点处于闹市区,中标方应采取避免扰民措施,采取减少噪声和粉尘的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因扰民引起的纠纷,中标方要负责协调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中标方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噪声扰民、扬尘排污、防污水污染等环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作调整。
(6)验收前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施工保洁工作以及施工完毕后现场材料的清理、整齐堆放等,所使用材料、设备的场内外装卸车、场内多次搬运及材料的清理、保养、保管、按工程承包人指定地点分类、分规格堆放整齐、退料等所发生的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严禁把现场材料用来垫路,现场堆放的材料,不管堆积的材料是否属于中标方,若影响第三方施工,中标方将其搬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多次搬运费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7)本工程工程量相对较大,受场地限制,施工中存在所用的机械、材料等多次倒运的情况,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所需额外付出的多次搬运费及机械设备多次倒运费均已含在投标报价内。中标方需自己考虑材料堆放,在不影响承包人施工前提下,可供中标方临时堆放,由于场地狭小需多次少量分批进场而造成的运输费用的增加,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8)中标方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现场的水平及垂直运输费用,承包方不提供任何水平及垂直运输设备(水平及垂直运输设备有可能根据现场施工等多次更换位置),投标报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9)中标方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本工程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施工方案、场区现状中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周围环境及条件、道路、存储空间、装卸运输、工程现状等的限制、民扰及任何足以影响价格的情况)及各种措施,不再发生其它任何形式的承包费用和计时工及零星用工费用,投标报价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包括外部条件困难、施工措施变化等)。
(10)中标方生活及生产责任区内的垃圾清理及堆放费用、分包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施工现场不能住宿,由分包方在场外自行考虑,不得因通勤时间为由提出窝工索赔)、规费、低值易消耗品的费用、劳动保护费、税金、基金、利润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安全及文明施工指标、企业CI形象目标所需额外支出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2)本工程为华润置地和中建总公司标杆项目,现场管理要求较为严格,现场各种管理及检查所增加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3)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场容及场貌达到总包方、监理单位、业主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甲方享有对分包方施工的工程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因素造成的偏差有罚款的权利。
(14)应对工期内可能出现不利于施工的各种自然因素及社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雾霾、暴雨、大风、沙尘暴、国家庆典、外宾来访、中考和高考期间的施工管制、召开“两会”及其它重要会议期间的施工管制、行业整顿、交通管制、当地风俗民俗、工人麦收秋收、政策性指令、重大会议、极端天气、政府要求等因素停工)造成的不能连续施工、停窝工等做出充分的预见,并制定周密的施工方案和合理的对策,合同价款不因上述因素的出现而做出变更,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5)深化设计费、资料编制费、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编制费、风险(包括报价时的疏漏、有可能因其它专业失误引起的返工风险以及施工中的停水、停电、风雨气候影响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迎检配合费、满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要求,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许可所需价款、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如合同备案费、在建委的进京手续等)、与相应专利有关的各类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按照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进行技术处理措施费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按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国家规范及标准要求等所有涉及到的工作内容及分包所有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同时亦包含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虽未列出但可合理推论得到对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满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各项要求所必须的全部工作及费用(不论承包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作法描述是否完整、准确)。
2.5.4投标有效期
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5.5投标保证金
1、本次投标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 元。
2、投标保证金递交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保证金交到公司财务部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施工合同生效后10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4、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规定修正标价;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退还投标文件的;
(3)未经招标人允许擅自放弃投标的。
5、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交付 / 元标书费及图纸资料费。无论中标与否,不予退还,不开发票。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6、中标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必须交付 /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作为工程承包人对中标人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文明施工、限额领料、服从总包管理、用工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综合考核的保证。如果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包括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双方结清工程款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如果中标人履约过程中包括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等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结算完后招标人有权按结算价款的1% 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双方结清工程款后,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2.5.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标书一式二份(正、副本各一份)电子文件一份(带U盘)。
2、正本1份、副本2份放入一个密封的袋内,封皮上应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密封日期: 年 月 日
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本招标文件提供格式的要求。其他资料的准备均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5、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6 投标
2.6.1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投标文件的装订:投标文件需要装订成册,有散页的无效。
2、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三部分组成,装订成一册,正副本密封于一纸袋,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开口处进行密封,密封袋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且不允许再次递交投标文件。
2.6.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9 年 4 月 25日 10 时 00 分
2、投标文件提交地点: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地块087、088地块中建二局项目部
2.6.3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受制约的原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的新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6.4迟交的投标文件
1、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6.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7 开标
2.7.1开标时间和地点
1、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8 评标
2.8.1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总包方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8.2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2.8.3评标程序
1、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首先应以投票方式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资格审查:
对其公司资质及项目管理部成员组成、资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者,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以下项目为可加分项:
1)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
2)公司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三管理体系认证;
3)技术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
4)对项目管理部成员(劳动力管理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资料员)是住建委颁发的相关证书;
5)业绩要求: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有三个或三个以上;
6)具有良好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5)初步评审;
开标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应否决其投标:
a.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b.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c.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d.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e.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f.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g.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h.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i.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j.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特指“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其余部分可酌情考虑);
k.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l.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带本人身份证及授权书的;
m.唱标时弄虚作假或更改投标内容的;
n.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①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a).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b).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c).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d).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e).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f).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g).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h).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i).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j).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②.投标人在投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a).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b).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信用证明等材料;
c).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
d).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许可证件的。
e).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初步评审:
a.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b.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②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③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c.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可能被否决,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6)技术部分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部分评审。技术部分评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评审理由
1
施工方法及主要
技术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2
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
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3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5
治安保卫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6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7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保证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8
进场材料的计划及
保证措施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9
主要施工机具、劳动力
使用计划
满足要求
不满足要求
基本内容评审结论
通过
不通过
注:(1)评审结论为不通过则不再进入后续评审。技术标评审,不通过项合计最大数量等于或超过1项,则技术标基本内容评审结论为不通过。未按本规则评审,则评审无效;(2)若投标文件没有技术标,则评审结果备注为缺失。
(7)商务部分评审
在不低于成本的原则下,按其“合理低价”进行排名。
(8)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能够阐明原因说明投标形成了有效竞争,而不否决全部投标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
(9)确定中标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招标人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招标人递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1)评标结束。
2、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2.8.4评标过程的保密
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严格保密。
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5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9 合同的授予
2.9.1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9.2中标通知
1、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2、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9.3签订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单文化广场升级改造项目部。一旦中标,本招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中标单位必须接受,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分包项目投标书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
精装修工程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致: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总价 元(大写:),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无(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 (工程名称)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书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日
注:附委托代理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分 包 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分包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分包人(盖公章):

年月日




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部分











































1、 封面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年月日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附件)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5)治安保卫措施
(6)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7)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8)进场材料的计划及保证措施;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三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可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六、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名称:西长安壹号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工作年限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原服务单位
项目数
主要项目名称
注:(1)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至少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商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队长、劳动力管理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资料员。
(2)本表需填写特殊工种、深化设计主要人员。
(3)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首尾页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等)。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4)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复印件、人员花名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首尾页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等)作为本表附件。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七、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附后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年月 日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初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技 工
账号
经营范围
体系认证
情况
备注
注:后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手册、安全许可证、进京施工许可证、诚信手册、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近三年同类工程业绩情况一览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首尾页或竣工验收单的复印件)

序号
工程名称
建筑
面积
类型
开竣工
日 期
建设
单位





八、其他资料
1、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
精装修工程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
精装修工程
合同编号:CSCEC2B-BJ-MTG-ZYFB-2019002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
精装修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专业分包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西长安壹号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分包工程概况
总包工程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地块087、088地块项目
分包工程名称:门头沟区门头沟新城北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087地块3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
(1)材料: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分包人提供,并详细列出明细,办理入场登记手续,所需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一律退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机械设备供应:所需任何大型机械及小型机械机具均由分包人提供,进场必须登记。
(3)其他专业密切配合,并满足其他专业的需求;
(4)上述全部工作均包含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所需进行的检测及试(实)验、验收、保修等工作;
(5)同时亦包含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虽未列出但可合理推论得到对完成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约定的内容(含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招标设计图纸中明示及隐含的全部内容),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各项要求,通过各类验收及完成保修,使本工程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特别说明:(1)承包人保留将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中部分范围和(或)内容进行另行分包的权利,分包人无条件接受,不因此进行合同单价的调整和(或)任何价款的追加。
(2)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随机取样进行复验,若复验不合格分包人应另行采购合格材料,同时承包人对分包人处以5万元/次的罚金。
(3)会议室、安检区精装修工程分包人应加强自身队伍的管理,如分包人人员发生偷盗行为的则工程承包人按被盗额10倍处罚分包人。
二、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 年 5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 5 月 31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1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工期节点要求: 配合现场施工进度施工 ,以上施工时间为暂定,实际施工时以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单为准。分包人应按上述工期及承包人要求组织进场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进场及施工时间。进场后应按照承包人布署进行施工,开工日期的提前或推迟承包人均不会对分包人进行任何费用的追加或补偿。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工,分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三、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且必须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设计及本分包工程合同文件的要求,不影响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创优要求 ,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四、合同价款与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暂估合同总价款为¥(大写)(小写: );其中:①不含税价款为¥(大写)(小写:);②增值税税额为¥(大写:(小写:),增值税税率%;③安全生产费用为¥(大写)(小写: ),计取比例为 %。
本招标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即按招标人发出的图纸、技术规程及现行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及融创集团测评标准包干,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损耗、工程涉及的相关检测实验费、材料检验费、成品保护(含甲分包)、原材料采购、制作、安装、脚手架搭设及租赁、机械费、税费、包装、运输、保险、储存、超时工作、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总包服务费、利润、规费、税金、合同备案费用、为完成面层而做的基层处理和深化费用,以及完成本工程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
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六、承诺
1. 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
3.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5.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满足承包人要求,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利息、索赔等额外费用。
6. 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
7.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
8. 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
9.分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若有)、施工、完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及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本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1.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 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同时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后生效,一式 陆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分包人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分包合同自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
1.1.2 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
1.1.3 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4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发包人(业主):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人(监理):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8 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10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1.1.11 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2 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3 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14 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1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1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17 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1.1.1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19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20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发竣工确认文件和政府部门签发竣工确认文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确定。
1.1.21 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22 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1.1.23 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25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26 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27 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28 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29 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30 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1 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
1.1.32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2 语言文字
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4 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2 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
1.5.3 深化设计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
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深化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1.6 联络
1.6.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承包人给分包人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到达分包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1.7 化石、文物
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
1.8 知识产权
1.8.1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8.2 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8.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1.1 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
2.1.2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总体联络与协调工作。
2.1.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1.4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可以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4 指令和决定
2.4.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
2.4.2 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1.2 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3.1.3 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
3.1.4 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
3.1.5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等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欠付工人工资;
3.1.6 分包人已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
3.1.7 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分包人负责处理其任何雇佣人员的伤亡事宜、工资纠纷事宜等,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若由于分包人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3.1.8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义务。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3.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2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履约担保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3.6 联合体
3.6.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 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 总包合同
4.1 总包合同的提供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可以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可以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
4.2 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
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如若发生,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
5. 分包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分包人的质量管理
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5.3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5.3.1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的材料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该批材料进场。
5.3.2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分包人工程质量没有缺陷,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加上以修补费用为基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修补费用具体金额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分包人不仅要及时补救,还应按照不合格工程所涉工程量造价的10%承担违约金,因不合格工程的整改、修复等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当按照工期延误的相关条款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6.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文明施工
分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并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分包人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造成的相应企业信誉损失及经济损失,分包人必须赔付。
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6.1.2 安全保卫
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3 事故处理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6.2 环境保护
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6.3 劳动用工管理
6.3.1 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6.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解决雇佣人员提的膳宿事宜;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
6.3.3 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上访、围堵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或作出任何影响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时,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3.4分包人需符合总包方劳务用工管理条例,同时必须为其劳务用工人员上保险,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
7.1.2 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7.1.3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 开工
分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
7.3 测量放线
7.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
7.3.2 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
7.4 工期延误
本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除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承包人同意之外,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5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7.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7.7 暂停施工
7.7.1 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
7.7.2 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7.7.3 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
7.7.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 材料与设备
8.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
8.1.2 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
8.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8.1.4分包人需符合总包方物资管理要求。
8.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8.3.2 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 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5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
8.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6.2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
8.6.3 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8.7 材料与设备专用
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和检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
10. 分包合同变更
10.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
(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
10.2.1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10.2.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2.3承包人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分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分包人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
10.3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10.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
10.3.2 变更估价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10.4 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
10.5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6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11. 合同价格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1.1 单价合同
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方政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1.2 总价合同
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11.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 价格调整
12.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分包人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承包人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如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12.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
13. 计量
13.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3.1.1 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3.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
(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4. 工程款支付
14.1 预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14.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4.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14.2.2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分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
14.2.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3 支付账户
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的分包人账户。
14.4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承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分包人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本合同所涉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
(3)分包人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分包人违反该承诺的,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分包人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
(4)不论何种付款方式,承包人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当期款项,承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分包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分包人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
(5)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确认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属实,承包人有权代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5. 增值税条款
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
16. 成品保护
16.1 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
16.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
16.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条件
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
(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8.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8.3 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4 竣工退场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19. 分包工程移交
19.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0. 结算
20.1 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20.2 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如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
21.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21.1 缺陷责任期
2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1.1.2 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
21.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1.2 保修期
2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
21.2.2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1.3 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合同价格的5%。
22. 违约
22.1 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22.2 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
23.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3.2 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
23.2.1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3.2.2 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
(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3.2.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3.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
24. 保险
24.1 工伤保险
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4.2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
24.3 保险凭证
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25. 索赔
25.1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有权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5.2 分包人索赔配合
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
26. 争议解决
26.1 调解
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6.2 仲裁或诉讼
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6.3 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
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
27.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7.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分包人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
27.2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承包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承包人向分包人另行提供加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等均对承包人不具有效力,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分包人应及时提交承包人追认,承包人未盖章追认的,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
27.3 分包人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承包人名义或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否则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27.4 因业主违约,分包人以承包人或甲、乙双方或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包人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合同条款适用国内的法律及行政法规和北京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款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
1.3 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按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及规范、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标准及规范、设计图纸要求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及规范执行。
1.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
1.5 图纸
1.5.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 电子版图纸壹套,合同签订后7日内 ;
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1)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或在承包人处查阅的图纸存在错误或疏忽,需及时通知承包人。(2)若承包人对图纸内容进行变更,则分包人需无条件按变更后的图纸执行。(3)由分包人负责图纸深化设计并报设计单位审批,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肆套经批准的深化设计图纸(蓝图)。
1.5.2由分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1)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及承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按合同文件约定提供的文件等施工不另行计价,已含于签约合同价款中。(2)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提供。
承包人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个工作日。
关于分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分包人对自身提供的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包括分包人根据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的意见和要求出具的修改文件。
1.6 联络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项目商务部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张淑华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 1532977460@qq.com
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 15033516358
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
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
2. 承包人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张骞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负责施工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2.3.1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包括现场条件、工程现状等)及周围环境、周边情况、交通及道路的管理与限制等进行踏勘,并获取了与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地位置、周围条件、道路、交通、存储空间、装卸运输等的限制、民扰及任何足以影响价格的情况)及其可能的任何变化,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无论承包人是否提供了相应资料及提供的资料是否准确。分包人对工程现场(包括现场条件、工程现状等)及其周围环境、周边情况(包括民扰)、道路、交通、管制情况、周边工程情况等的忽视、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承包人均不负责。由此导致的价款增加和(或)工期索赔将不会被批准。②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对本工程及周边道路、场地、交通等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产生的价款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另行计取。③分包人已对现场情况完全悉知了解,包括前面工序之现状,为解决前述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或)缺陷使分包人完成内容完全满足合同要求所需价款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④分包人员交通及食宿由分包人自行安排,由此产生的价款已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
2.3.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及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并单独挂表计量,结算时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分包人需严格遵守承包人关于水电的管理要求,若违反,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不低于3000元/次的处罚,并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3.3对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
2.3.4协调乙方的施工与其它施工工序的交叉配合关系。
2.3.5监督检查乙方施工、协助乙方办理验收手续、及时组织验收。
2.3.6负责对乙方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如发现乙方已无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或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利益、信誉,明显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指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取得明显的改进效果,甲方将视乙方违约,违约金额为结算价款的1%,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工程施工,另外组织施工队伍接替施工,乙方无条件接受,不得以此向工程承包人进行索赔,已完工程按工程量的70%结算。
2.3.7负责组织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的隐蔽和预检分项工程的验收,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实施处罚;
2.3.8负责与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切联系工作;
2.3.9负责组织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3.10技术变更与洽商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3.11承包人对分包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分包人不能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规章、制度等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责令改进并保留索赔权利。
3. 分包人
3.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
(1)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整体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需获得甲方相关部门的确认,并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依据合同条款组织施工。
(2)分包人在进行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凡总包合同(含补充协议)中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施工噪音的内容(包括总包合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内容)均为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若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分包人须做好事故的善后事宜,承包人不直接对伤亡者家属及伤者,分包人承担未执行该约定和(或)善后处理不当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4)分包人必须提供本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等所有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及相应执业资格证和岗位注册证书。分包人现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论任何原因,分包人不可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负责人。分包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除承担一切责任外,若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负责人,须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任何一成员的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每人次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离开现场须向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地,否则视为分包人擅自更换人员。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承包人不满意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分包人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拟更换人员名单,该更换人员在甲方同意后可接替前任进行工作。
(5)分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且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并按时发放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需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分包人服从承包人对分包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因分包人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造成人员投诉,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10000元/人/次的处罚,分包人还需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分包人拖欠工资,致使承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判决先行垫付的,承包人将从分包人款项中扣回,并对分包人处以50000元/次的处罚,分包人还需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分包人需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由分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亲自担任负责人并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和纠纷,确保本分包工程不发生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若发生此类事件,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100000元/次的处罚,分包人还需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损失承包人将在任何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
(7)分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8)分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工装及安全帽等,按照承包人管理要求办理门禁卡,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9)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务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务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10)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各项价款需专用于分包合同工程。
(11)分包人需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分包人已充分估计了与之有关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12)分包人为履行分包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需盖有分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分包人需保证所提供的资料、证书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13)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进场施工的通知后,需按承包人要求进入现场组织施工,非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赔偿。
(14)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准时进场(甲方提前三天通知)。在进场施工前3日内乙方应对现场要施工部位的基层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全部接收,今后不再就此工作内容发生任何形式的质疑;
(15)分包人在相关工作开始前需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复核,对错误情况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与承包人共同检查、复核无误后方可开始相关工作,否则所有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16)分包人需采取有效的保障季节性施工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外加剂、采暖、保温、覆盖等,所需价款含于签约合同价中。
(17)分包人作为有经验的分包商,需在施工前将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含变更及其他文件资料)中存在的缺陷和遗漏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8)分包人必须按照设计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根据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进度计划和组织安排施工,无论何种情况,分包人的进度须确保与整体工程的总体进度协调一致,无条件按承包人要求保证各节点工期,及时、完好地为他方提供工作面,所需价款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无论承包人和(或)第三方相应的工作面提前或延后交付,分包人必须确保各节点工期目标的实现,所需价款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除非承包人获得发包人及监理人同意延长工期的情况,分包人可获得相应的工期延长,由此可能产生的任何价款均已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
(19)分包人需根据承包人现场实际进度对施工计划及人工、材料、机械等计划进行调整。分包人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证现场进度与承包人现场总进度保持一致,以使其符合承包人现场实际及竣工期限要求。分包人无权为采取此类措施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或)任何费用。
(20)若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含已获得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与承包人的进度安排(包括承包人根据情况调整(包括提前或延后等)后的进度安排)有冲突时,分包人需无条件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切实执行,所需价款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21)因不可抗力、或停水、停电、停工、机械维修、技术间歇、各专业交叉配合、各类变更、承包人计划与方案的调整、垂直运输的配合问题、各类检查、本工程道路交通、工作面不足等可能的任何原因造成分包人发生停、窝工(包括连续停、窝工),均由分包人自行调配人员、材料、机械等,所需价款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损失等,一旦恢复施工作业,分包人须按承包人的指令立刻组织施工作业,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执行。
(22)分包人负责本工程的专项验收,并确保通过各部门及机构等进行的专项验收,取得合法文件,并顺利投入使用,分包人承担与之有关的所有费用。
(23)在不迟于提交完工/竣工验收资料前20天,需向承包人移交工程项目移交手册。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保修书。
(24)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除外,但保管亦由分包人负责),如需搭设库房等费用自理。分包人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分包人应在不迟于采购订货及进场前15天,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给承包人审批。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于分包合同中约定了品牌、型号等的材料设备,分包人亦需报送承包人审批,材料设备需符合合同各项约定,且分包人需保证其通过监理人的审批及验收。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需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人指示,进行材料检验、复试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复试和测试结果需提交承包人,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通过承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25)本分包工程需要分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若出现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含样品及报审的材料设备)经承包人和(或)监理人批复或确认,但分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包括按样品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审批通过的材料设备)经验收不合格或本身存在缺陷或低于招标文件/合同/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文件等的相应要求,则分包人需无条件按承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更换为更高档次的合格产品或提供承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产品,并拆除后重新加工(供货)安装,所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同时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若分包人、监理人发现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保留对分包人进行其他相关抽检及索赔的权利,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包括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分包人需立即运出施工现场,未立即运离施工现场导致的任何损坏、丢失、灭失等,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赔偿给承包人及各方造成的损失。材料设备样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样品相关条款的约束。
(26)对于本合同约定的需提交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需在不迟于采购订货及进场前15天,向承包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合同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需符合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在报送任合样品时需按承包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
(27)所有材料设备均需使用全新、优质、知名、环保、节能及性能成熟可靠的产品,各项性能、指标、参数等均需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北京市的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含相关文件)、图纸及本合同的约定,且以其最严格的要求执行。材料设备出厂必须进行包装,其包装需保证材料设备运输及搬运无损伤,未施工安装前不得去掉包装。
(28)就分包范围及工作内容的有关工作,分包人需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写明。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按发生价款的双倍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价款中扣除,分包人应付款不足以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分包人清偿。
(29)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顾问以及他们授权的任何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等,无论此类车间和场所等是否属于分包人,分包人需具有相应的权利和(或)许可。分包人需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工具以及相应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和顺畅的通道、照明、梯子、脚手架、安全帽及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和人员等),所需价款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因视察、检查、监督等导致分包人增加的价款亦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均不再另行计取。
(30)在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移交发包人之前,整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及缺陷检查的工作由分包人负责,并在其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已有建筑物的保护,并采用必要的保护措施,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若工程完成后分包人未能达到质量要求或存在缺陷等,分包人无条件修补,所有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包括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1)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承包人、监理人或发包人召开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度例会、质量会、协调会、周、月度生产例会、工程例会或专题会议),除获得承包人批准外,对缺席人员处以不低于500元/人/次的处罚,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2)分包人需严格执行承包人、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服装仪表等。
(33)分包人需服从承包人对施工项目工序交叉作业的施工管理,保证各工序、各分包工程协调推进。分包人无权以此为由索赔或提出价款追加等要求。
(34)分包人需派专人监督分包人半成品及成品保护工作(成品保护工作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并保证不损坏、不污染其他施工方的设施、半成品、成品、材料设备和已完成的任何永久工程,如有损坏、污染等,分包人需按立即予以修复至承包人满意,发生的保护、修补和维护等价款由分包人承担。
(35)分包人不得损坏现场及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其他场所的设施、建筑物等,且需加以保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在施工现场为自身施工需要设置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通道、防护设施等需无偿提供给他方使用。
(36)分包人需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由分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由分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因分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分包人承担修复损失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本分包合同中交通运输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37)分包人需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本分包工程进行保修,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赔偿。分包人须在本地区设立长驻维修机构,并备有足够的备件和专用工具以满足维修需要。分包人需将损坏原因、修理方案、修理时间、注意事项等形成完整报告报送承包人。
(38)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关于保修的内容仍然有效。
(39)本分包工程涉及的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均由分包人购买,所需价款由分包人承担。
(40)本分包工程的所有图纸和文件均需保密,分包人需妥善保管,未经承包人及发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或引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媒体或第三方透露所承揽的相关情况。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若分包人违约,分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责任),承包人保留向分包人索赔的权利。保密措施费含于签约合同价中。
(41)分包工程涉及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或知识产权的,应取得承包人、监理人认可,分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与之有关的费用(包括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知识产权所需费用),包括设计及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
(42)分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北京市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垃圾分类密闭存放。
(43)分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承包人及监理人发现分包人未落实《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分包人需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及监理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所有损失及责任由 分包人承担。
(44)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所有垃圾的清运工作,以及满足为迎接发包人、发包人公司及北京市有关方面对施工现场的检查而进行的施工现场清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竣工清理工作,保证通过发包人及有关单位的竣工验收检查。
(45)当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气候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上述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经承包人批准后予以延长。
(46)分包人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有关材料、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承担因违反前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大检查。
(47)无论何种原因,分包人需保证分包人人员不滋事、聚众、闹事,不发生其他影响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行为,不出现损害承包人形象和信誉的行为。
(48)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等的审查、批准、支付等而减轻或解除。
(49)分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单方面擅自停工或延缓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
(50)如分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承包人与业主的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损害的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此笔赔偿费,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办法以补偿承包人遭受的损失;
(51)分包人应负责其操作及自设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配备;
(52)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分包人或其工人误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备和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害而引致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53)总包合同(含补充协议)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均构成本分包合同分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不就总包合同(含补充协议)中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条款进行交底。分包人需自行到承包人处查阅总包合同(含补充协议)(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需避免因分包人行为或疏漏造成的承包人违反总包合。
(54)分包人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注册等手续,费用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含承分包双方应交纳的市场交易服务费)。并承担因未及时办理以上手续而带来的所有后果。
(55)工人证件齐全,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严禁招用无证人员,冒名顶替,出现此类情况处罚款5000元每人每次。
(56)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已完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各种管线、风道等),若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任何情况下(因甲方指定、设计变更、与其他分包单位配合导致返工等问题)合同单价均不再调整。
(57)临水临电使用符合项目相关管理要求。
3.2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3.2.1 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日内。
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驻工地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全权代表分包人行使职权,分包人承担其项目经理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分包人为履行分包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分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4: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并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
3.2.2 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
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一切后果,无论任何原因,须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
3.2.3 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
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离开现场须向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地,否则视为分包人擅自更换人员 。
3.2.4 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担一切后果,无论任何原因,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负责人的,须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任何一成员的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每人次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 。
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一切后果,无论任何原因,须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
3.3 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承担一切后果,无论任何原因,须向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
3.4 禁止转包和再分包
3.4.1 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取消分包人施工资格,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分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每发生一例因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还应当承担50000元违约金。
3.4.2 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取消分包人施工资格,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分包人应按合同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每发生一例因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给付工程款的,还应当承担50000元违约金。
3.5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金额: 进场后须向甲方提供/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期限:待分包工程竣工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后,甲方予以无息返还,否则将被没收。
4. 分包工程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合格,不影响该工程获得北京市结构长城杯,争创北京市建筑长城杯。
4.1.2 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北京市结构长城杯评审标准》、《北京市建筑长城杯评审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国家验评标准》、《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艺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
4.1.3 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甲方、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乙方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乙方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乙方自理。
4.1.4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4.1.5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工程所涉及的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法规、图集。
4.1.6如果图纸和甲方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乙方应以质量较高者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1.7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操作规程和验收规范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应符合业主、甲方的要求,满足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洽商及变更的要求。
4.1.8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乙方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指派人员的检验,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必须负责无偿修理及偿付逾期违金。
4.1.9乙方保证进场材料的规格、性能必须按设计和有关标准采用,应有合格的出厂证明及北京市允许使用证明。甲方有权对进场材料随时抽检,并对已检材料再次进行检验,如甲方发现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有权随时发出用合格材料取代不合格材料,并将不合格材料运出现场的指令。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执行,并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4.1.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负责自身相关技术资料及物资资料的编制,在工地必须保存齐全的工程技术资料供甲方代表、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随时查阅。工程竣工时,乙方需向总包方提交四套属于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全部竣工资料,乙方提供所有资料必须符合ISO9002标准及甲方的要求,并达到《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4.1.11如乙方不遵守施工规范而导致质量问题,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据实际情况予以乙方质量处罚。
4.1.13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方后开始进入质保期。
4.1.14乙方采购的材料,均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采购并用于工程,必须保证为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积压材料,否则不给予结算,超细无极纤维材料、其它辅材须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合格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标准规定,施工喷涂须达到北京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若发现达不到上述约定标准用于本工程中的,乙方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4.2.1若承包人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按修补费用的200%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
4.3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5.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
5.1 安全文明施工
5.1.1 双方约定,本项目工地达到 北京市绿色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如未能达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1.2 安全保卫:执行通用条款。
5.1.3 事故处理:执行通用条款。
5.1.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关于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各项制度、规章和规定组织施工,并严格遵循甲方在本工程中对于文明施工的其他要求,确保工地达到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标准;
5.1.5甲方向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乙方的施工方案中,必须具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应考虑在提供的防护条件并不完全的条件下具体落实施工的防护措施。
5.1.6乙方按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方案,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5.1.7乙方严格按照北京市及甲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和中间检查以及控制工作,并设置专职安全员。
5.1.8乙方应负责准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材料存放及施工操作应远离火源,防止发生事故。
5.1.9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提供甲方所需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
5.1.10现场材料应按甲方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乙方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乙方使用的办公区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卫生;
5.1.11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安全施工管理部门对于安全施工方面的各种制度、要求及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其他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在限定的时间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 ,甲方有权给于乙方500---2000元的罚款;
5.1.12乙方负责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必须为自身施工人员投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应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应对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
5.1.13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尽力施救,甲方予以协助。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均完全由乙方承担经济及刑事责任,独自承担事故处理的结果。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甲方可对其进行罚款。
5.1.14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共计元整(大写:元),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在单独计算。
5.1.15安全文明施工其他约定:(1)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2)总包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均构成本分包合同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内容。
(3)分包人需确保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设施、材料设备等,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分包人需保证本工程施工场地清洁,做到工完场清及生活区干净整洁,并符合北京市、承包人、发包人的管理规定。分包人需每日将垃圾清运至承包人提定地点,并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所需价款由分包人承担(包括垃圾消纳费用)。分包人需向承包人交纳建筑垃圾管理保证金20000元。
(4)分包人需自备消防用具,消防用具需为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要求的产品,保证不发生火灾事故。合同签订后3日内缴纳50000元作为消防及安全保证金,分包工程完工后未发生火灾及安全事故,则全额无息退还;若出现火灾或安全事故,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及赔偿外,保证金将被没收。
(5)对于分包人存在的问题,分包人需在承包人及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如未按时整改完成,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不低于2000元/天的处罚,直至整改完成。
(6)若出现分包人安全绿色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承包人有权利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施工,发生的价款承包人将从分包人的价款中双倍扣除,分包人款项不足以扣除的,差额部分由分包人另行支付给承包人。
(7)若因分包人原因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分包人除承担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费用及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对分包人每次处以签约合同价2%的处罚。如分包人拒绝签认,则承包人备注说明后不需分包人签认则直接从分包人款项中扣除,不足以扣除部分由分包人清偿。
(8)乙方所有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等),若有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帽者处以50元/人的罚款,高度在2m以上的作业未系安全带者,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9)乙方进场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方案、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批。乙方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用电作业,焊接作业,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乙方所有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及污染道路,如有违反,甲方将视情节严重对乙方处以500元~2000元/次的罚款,如因乙方未按照以上要求而导致政府部门罚款或其他停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分包人须保证自己的员工在工作场地不能抽烟,以防发生火灾,必须服从总包各项管理办法,承包人不就总包各项管理办法与本分包人进行交底,分包人需自行到承包人处查阅及了解。如果在承包人抽查过程中发现分包人的员工有违规行为或违章动火行为、违反总包相关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按照每人1000元及以上/人/次进行罚款。
(12)安全员数量要求: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至少配备1人;50-100人,至少配备2人;100人以上,每递增50人,至少增设1个安全员。所有安全员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件。
5.2 劳动用工管理
5.2.1 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5.2.1.1 分包人拖欠雇佣人员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用而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
5.2.1.2 出现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分包人并承担由此而对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2.1.3严禁雇佣未成年人,否则处以20000元/人/次的处罚;施工人员须身体健康,无突发性疾病,提供体检报告,男性年龄在18~55周岁,女性年龄在18~50周岁;劳务用工应符合项目劳务管理要求。
每发生一例通用条款6.3.3条约定的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100000元违约金。
6. 工期和进度
6.1 施工组织
6.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
6.1.1.1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整体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需获得甲方相关部门的确认,并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依据合同条款组织施工。
6.1.1.2如甲方在认为可以实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乙方必须无偿遵从,并不得延误其他正常工作。
6.1.1.3乙方在未接到甲方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下,必须持续且不拖延地进行施工。
6.1.1.4如乙方不得不拖延施工或暂停施工,必须在此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阐述原因的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获得延期,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1.1.5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延长期内完成工程,对于甲方遭受或招致的,或是甲方实事求是估算出的所遭受的或招致的由上述乙方的失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偿付甲方等量损失费。甲方应在最早期给乙方以合理的通知,告知乙方他正在或将要蒙受或招致上述损失或伤害;
6.1.1.6乙方在甲方总体计划下按甲方要求的格式编制月度、周生产计划,每月22日前上报次月施工进度计划。
6.1.1.7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月度及周进度计划)一旦下达,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如因乙方原因,当月进度计划乙方只完成85%以下,乙方应负责赶工并达到甲方的要求,赶工措施费用乙方自负。
6.1.1.8无论何时,如果甲方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已明显滞后于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甲方可以发出书面的通知要求乙方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乙方应立即调整施工力量满足甲方的要求。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3天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仍然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可以另请其他施工队进场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扣除,或由甲方决定结束本合同。
6.1.2 劳动力保障
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0元。
6.2 测量放线
6.2.1 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6.3 工期延误
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乙方因工期未达到甲方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人民币10000元/天/节点且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天/节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超过的部分由分包人赔偿。
每发生一例通用条款6.3.3条约定的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100000元违约金。
6.4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6.5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无 。
7. 材料与设备
7.1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7.1.1 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 /。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后,分包人应派人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分包人应通过授权确定1-2名收料员,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承包人处留底备案。
7.1.2 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提前(不少于30日)向甲方提交供货材料设备计划。
7.2 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7.2.1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7.3样品
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施工前7日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相关样品,待甲方对样品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7.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无 。
8. 试验和检验
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9. 分包合同变更
9.1 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9.2 分包合同变更估价
9.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9.2.2 变更估价程序
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9.3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 按照项目部批准的天数调整,且仅计算顺延天数,不计取任何经济费用。
10. 合同价格
11.3 其他价格形式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 无

分包人违约提出价格调整主张,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分包人除应承担第三方施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金为: 合同总价的10% 。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法律变化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 无。
因法律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无 。
12. 计量
12.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12.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以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深化设计图纸及变更为依据,按照乙方实际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部位为依据,按照GB50854-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清单中特别说明的除外)。结算公式:Σ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综合单价-各种扣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时据实结算。
12.1.2 工程量计量周期: 按月计量,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
12.2 计量程序
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 按照项目部规定的审批申报流程执行 。
12.3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1)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在现场实测实量进行工程量计算的内容,分包人须与承包人现场专业工长、测量员、预算(造价)员在现场同时进行实测实量,并由承包人出具实测实量成果文件,参加实测实量人员进行签认。该成果文件须经承包人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及项目经理签认后方为有效,签认工作由分包负责,而且成果文件必须连续编号,否则认为不涉及费用。当月发生的图纸变更或签证费用等在当月25日前报项目商务部,否则视为分包人放弃不得后补。所有内容(除了签字及日期)必须电子打印,手写无效。
(2)分包人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20日向承包人递交月预结算单,结算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经承包人商务部在7日内审核签字确认及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公司审批,经公司审批后的月预结算单,作为付款依据。若分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递交月预结算单,则当月不再结算。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未跨本月20日),分包人工程完工后,一个星期之内上报结算资料。
(3)分包人按甲方格式要求填报工程月预结算单,并附计算书、签证单、分包月度报量形象进度等相关附件,所有结算资料由分包人报到主管责任工程师,由责任工程师审核分包月度报量形象进度并签字,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报项目商务部。
(4)若分包人与承包人在过程计量中存在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则按承包人的意见办理。若完工/竣工结算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分包人需派持证的专业造价人员与承包人完成计量工作,若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派员参加或参加核对的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参加核对人员存在拖延时间的情况,则以承包人核定的结果及所需时间为准。
(5)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需保证准确性及完整性,若经承包人审定的工程量与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差异大于3%,则承包人的审核时间不受通用合同条款第17.2条及17.3条中审核时间的约束,以承包人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
13. 工程款支付
13.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
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无 。
关于预付款扣回的约定: 无 。
13.2 工程进度款支付
13.2.1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
工程进度款采取按月支付方式,每月支付上月经承包人核定的已完合格部位价款的 70 %;
13.2.2工程全部完成,相关技术资料齐全且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实际已完合格部位价款的 80 %;
13.2.3工程结算全部完成(完工后三个月内)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
13.2.4剩余结算价的5%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余款无息返还分包人。保修金的支付不免除分包人的保修责任。若分包人提供的资料等不符合要求,审核及支付时间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时间为准。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乙方工程款。如不能按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以上原因少开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关于上述款项的支付,如遇甲方及甲方公司付款流程等时间限制无法按上述时间支付的,乙方应同意缓期内付。且甲方有权选择支票、网划、电汇、商票或电子商票(甲方不予贴息)、银票(不贴息)中的任何一种付款方式,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13.2.5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投入范围及考核支付程序
1、分包人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明细
① 承包人明确确定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额度,本分包合同总价的 2 %作为安全生产费用。
② 由分包人根据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编制《分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明细表》。
2、分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① 分包人依据经发包人审核过的《分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明细表》的内容及总额,编制《分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表》明确相应费用使用计划,作为合同附件和承包人过程监督管理的依据。
②《分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表》(合同附件)中明确分项额度,同时并将此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备档。
3、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月度考核支付表
① 承包人根据《分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表》(合同附件)明确分项额度,编制《项目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月度考核支付表》同时并将此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备档。
② 项目经理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经理、安全总监、商务经理为副组长,由安全部、工程部、物资部、商务部、分包项目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考核领导组,根据《项目分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月度考核支付表》实施考核。
③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考核领导组每月对现场分包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逐项考核,确定分包实际投入在现场实现程度的百分比;
④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月考核支付额度(“本月考核支付额度”=本月应投入总额度*合计考核百分比);
⑤ 对于存在本月剩余未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的分包人,由项目部考核组根据考核的未满足100%的分项进行分配,并由项目部按照不低于剩余费用的总额进行100%支配投入,不得结余挪用。
13.3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3.3.1若分包人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则承包人有权确定是否支付进度款及支付的比例。分包人若连续7天未完成承包人安排的施工计划内容,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分包人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进度达到正常施工进度,整体工程进度不受影响为止,承包人方会恢复支付工程款。若承包人在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的支付,并不代表分包人的进度已达到了正常施工进度或整体工程进度已不受影响。
13.3.2施工过程中不支付任何变更、洽商、签证、索赔及合同外工作内容等追加的价款,待完工/竣工结算完成后一并支付;减少的价款则在当月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3.3.3承包人有权从任何应付款中扣除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产生的价款,不足部分由分包人负责清偿。所扣除价款按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价款计算。
13.3.4对以往历次计量和支付中错、漏或重复的,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的计量和(或)对任何款项的支付,不视为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14 增值税条款
14.1 双方基本信息
承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如下:
①名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②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③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100024296D;
④公司电话: 010-51816629;
⑤开户行名称: 北京银行总部基地支行 ;
⑥开户账号: 20000003821400010735153;
⑦经营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分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如下:
①名称:;
②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③纳税人识别号:;
④公司电话:;
⑤开户行名称: ;
⑥开户账号:;
⑦经营地址:;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4.2 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4.3 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
14.3.1 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普通)发票。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3.2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 张淑华 ,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分包人递交的发票未由承包人委派的发票接收人接收或虽为承包人委派的发票接收人接收但其未进行书面签收时,一旦发生发票遗失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4.3.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14.3.4 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4.3.3条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4.3.5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4.3.3条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第14.3.4条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1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4.3.3条约定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本条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4.3.6 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额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14.3.7 若甲方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乙方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14.3.8 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4.3.9分包人所开具发票的购货单位/购买方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发票的备注栏中须填写“项目名称:后续通知”、“服务地址:后续通知”,发包人方予支付各类款项。虽然分包人提供了正式有效的发票,但承包人不能抵扣相应税款的,承包人将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未能抵扣的税款金额,分包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拖延工期。承包人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的形式为支票、网划、电汇、商票或电子商票(甲方不予贴息)、银票(不贴息)中的任何一种付款方式,合同中填写的分包人的银行账号为分包人在此项目的唯一收款帐户。
14.3.10 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4.3.11乙方在每次收取工程款时需提供有效发票及发票查询证明。
14.3.12若分供商拟由一般纳税人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并应按照原合同条款规定,将已结算/已供货金额发票给我方开齐的约定,否则我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税率与实际开票税率差额,从任何项目的应付款项中扣除。
15. 试车
15.1 试车的组织和配合
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 无 。
15.2 试车的费用承担
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 无 。
16. 竣工验收
16.1 竣工验收条件
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工程质量应满足业主、甲方的要求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北京市建委颁发有关的各项文件。分包工程全部完成,相关技术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

16.2 竣工验收程序
16.2.1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 乙方工程施工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书面报验申请,甲方应自收到报验申请后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施工结果组织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的书面回复或证明文件,如通过甲方检验合格,甲方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16.2.2 乙方工程施工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书面报验申请,甲方应自收到报验申请后次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施工结果组织验收,并向乙方提供验收合格的书面回复或证明文件,如通过甲方检验合格,甲方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16.2.3 对于不符合施工质量规范要求的施工部位,乙方应及时进行返工修整,工期不予延长,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请第三方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费用),直到达到甲方及业主方要求为准。
16.2.4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及甲方原因发生的变更,或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费用增减事宜,并出具书面洽商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6.2.5隐蔽工程验收或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自检(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自检合格报甲方(及业主方和监理)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影响的工期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6施工完毕,乙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24小时内未安排专人修补,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修补,其发生的费用双倍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7本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应参加业主方、监理方和甲方按国家有关验收规定组织的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中提出的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若因此而发生的任何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16.2.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程序和规范施工,协助甲方做好隐蔽验收、中间验收、施工日记等资料,并符合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贯标要求,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时协助甲方做好竣工验收资料。
16.2.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16.2.9.1 甲方的整体工程项目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
16.2.95.2 竣工后投入使用的;
16.3 竣工日期
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负责返修且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
16.4 竣工退场
18.4.1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 全部施工完毕后7日内 。
18.4.2在甲方与乙方的雇佣关系解除或工程完工或双方未能就本分包工程的后续工程达成协议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场通知后五天应将其在施工现场的所有雇员及财产全部撤出施工现场。乙方在退场过程当中应保证甲方及其他乙方的财产及已完工程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对于乙方在施工中过程中搭设的临时设施,如甲方要求拆除,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直至令甲方满意为止。
17. 分包工程移交
17.1 分包工程移交时间
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 无 。
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 全部施工完毕后10日内。
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 一式九份 。
工清场: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并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清理、拆除临时工程及运出施工现场的,分包人需按承包人要求执行并承担发生的价款。若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清场,承包人自行或组织第三方进行完成所发生的价款从分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
18. 结算
18.1 结算申请
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交分包工程完工/竣工结算书,项目商务部与分包人就结算金额进行核对,责任工程师及分包单位配合项目商务部审核,双方核对后,由项目商务部填写《工程结算(预结算)确认单》签字确认,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后,报公司审批,经公司审批后的结算单,作为分包单位结算价款 。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结算申请书及结算明细表等,一式四份 。
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分包人按甲方格式要求填报完工/竣工结算书,并附计算书、签证单、完工验收单等相关附件,完工验收单经项目其他部门负责人进行会签,各部门严格把好签字关,对于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不合格者,不予签写同意结算,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待整改合格后办理结算。
18.2 结算审核
18.2.1 承包人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 自分包人上报承包人商务部完工结算书后30日内,承包人审核完毕报送公司总部审核,审核完成签字盖章后作为最终结算书具有法律效力 。
18.2.2 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 分包人提交完整、齐全的结算资料后90个工作日内 。
19.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
19.1 缺陷责任期
19.1.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 自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9.1.2 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30个工作日内 。
19.2 保修期
19.2.1 保修期的起算日: 在分包工程竣工四方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甲方在乙方结算款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间,乙方要负责其范围内的所有保修事项,如因乙方保修范围内而不能保修的,甲方可以指派其他人,其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保修期具体期限:乙方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以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现象:①吊顶出现下榻、掉板等现象;②石材、地砖地面起鼓、白铁皮翻边,③卫生间隔断不牢固,五金件松动等现象。
19.3 质量保证金
19.3.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 结算额的5% ;
19.3.2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式: 结算款中扣除。
20. 违约
20.1.1 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若乙方违法分包或者转包,乙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能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或不能完整提交包括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在内的竣工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提交,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无法提供或不能完整提供的,应负责整改,同时支付10万元违约金。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前,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
3、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提交结算资料的义务,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在7日内进行纠正;如乙方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每日2000元主张违约金,并有权从应付款项中加以扣除;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如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总包合同等要求引起的罚款、违约责任、甲方损失(包括甲方向业主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承担。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6、乙方因工期未达到甲方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人民币10000元/天/节点且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天/节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超过的部分由分包人赔偿。
20.1.2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中途退场或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被承包人辞退出场,承包人有权拒付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20.2.1 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 已完工程按工程量的70%结算。
20.2.2 其他 无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
21.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 无 。
22. 保险
22.1 其他保险
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办理财产保险的具体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

22.2 保险凭证
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23. 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 其他特别注意事项
24.1乙方因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 /
25 补充条款
25.1因乙方施工力量或队伍素质、管理素质差,给工程进度或质量带来一定问题,但乙方又无有效的改善措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影响质量、工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中扣除;
25.2分包人需免于承包人遭受任何与分包人有关的损失、损害、处罚、索赔、诉讼等(包括根据总承包合同),否则,所有责任及承包人蒙受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发生此类情况时,无需分包人审定或答复,承包人将从任何给分包人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损失金额,不足部分由分包人清偿。本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的,若损失金额大于违约金的,超出违约金的部分由分包人赔偿。
25.3 分包人负责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验收的证件和批件,分包人需确保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验收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5.4 分包人负责照管和维护分包工程直至本工程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
25.5 分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滞后而引起的进度计划修定,承包人的批复不免除分包人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25.6分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因施工组织方案或进度计划不可行或不符合合同约定;2)风雨雪霾等天气、工程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现场情况、北京市及承包人有关施工作业时间、工程所处区域及承包人对道路及交通等的使用限制、民扰、地下管线、配合施工、交叉作业、工作面情况、各类检查、验收、调试等可能的所有影响因素;3)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管理;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承包人批准而进行施工;5)根据相关规定,未经承包人、监理人检查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发包人及承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7)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8)擅自让未经承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承包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0)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10)因分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11)未按合同约定达到节点工期及总工期要求的;12)承包人、监理人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停工整改,该情形属于由分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分包人必须在1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如分包人拒绝整改,承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13)综述工期不予顺延,责任分包人自负。
25.7 分包人需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在施工现场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含质量检查制度)。分包人需在开工前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承包人审批。分包人需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务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25.8 分包人应按国家、行业及北京市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等对材料、工程设备、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等进行全过程的检查、检验和试(实)验,并提供检验试(实)验报告及进行详细记录。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承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分包人需在承包人及监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并达监理人及承包人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5.9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或承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由分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或承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于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认为必要时,由分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等,报送承包人审批。
25.10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格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承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分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且替代品需在获得承包人及监理人的批准后方可使用。如果使用替代品,分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采购订货前8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承包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25.11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分包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以承包人审核确定的高出部分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因分包人原因发生的替代不予追加);若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25.12 分包人派出参加计量、计价及结算核对的人员必须是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否则以承包人确定的结果为准;过程计量计价或完工/竣工结算时,出现分包人造价人员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人员缺席或拖延时间等情况,则以承包人确定的结算为准。
25.13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以及总包项目部规定之间出现矛盾,或构成本合同文件的前后内容出现矛盾,除承包人有特别指示外,分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5.14 除非获得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否则不得在现场设置标语、条幅等任何形式的广告。若擅自设置,将限期拆除,承包人将视情节对分包人进行处罚。
25.15 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监理人提出施工工艺及任何承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承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25.16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将任何材料、设备及加工废料等运出施工现场,否则,承包人将按擅自运出材料、设备价款的200%从分包人任何款项中扣除,并处以5000元/次的处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全额赔偿,以上情况只需当事人签认即由承包人执行,无需分包人指定人员签认,以上费用承包人将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承包人保留进一步追究分包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5.17 若分包合同解除,分包人需于2日内无条件撤离全部人员,否则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00元/人/天的占住费。该占住费承包人有权在任何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
25.18若发生分包人人员无理取闹、大声喧哗、对承包人人员有过激、辱骂言词或行为、聚众、滋事、拒不服从承包人安排、指挥、调配和管理时,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200~2000元/人/次的处罚。该处罚承包人有权在任何款项支付中直接扣除。处罚不免除分包人的赔偿责任。
25.19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案件、任何事故(包括第三者人员在内)所发生的赔偿金、抚恤费和法律责任等均由分包人承担。
25.10由于乙方失误所造成的返工,乙方应无条件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追究因乙方失误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对乙方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双倍处违约罚金。
25.11如施工过程中因分包自身原因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污染,或与第三方的人或车等财产造成损害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25.12本分包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分包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争议解决方式另行约定或对本分包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此类情形,该变更内容亦属无效。
25.13本合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附于本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1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付清尾款后失效。
26 本合同附件
附件1:分包人经营及资质证明文件(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手册、安全许可证、进京施工许可证、诚信手册、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等)
附件2:建设单位/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附件3: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附件4: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队长、商务人员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岗位注册证书等的相关资料
附件5:分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6:分包人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保证书
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8: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9:廉政协议书
附件10:项目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费用用投入计划表
附件1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附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14: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15:环境管理协议
附件16:节水节材节能节地协议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分包人经营及资质证明文件




























附件2:建设单位/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使用部位
备注
1
2
3


















附件3: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
序号
设备设施及临时工程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使用部位
备注
1
2
3





















附件4: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证书号
联系方式
邮箱
备注:
1、该名单所列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乙方签署往来函件,履行乙方权利和义务(特殊工种、深化设计主要人员除外)。
2、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商务人员、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队长、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劳动力管理员。
3、本表需填写特殊工种、深化设计主要人员。
4、项目经理建造师执行资格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深化设计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及学历证书、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进场人员(花名册、社保证明、工人考勤表、工资支付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各复印资料加盖分包人单位章),以上资料可一并提供,作为本表附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包人(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分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及资格证明文件
分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

我,兹任命 身份证号: 担任项目的项目经理。
其职责和权限为:
1. 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完成承包人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指标。
2. 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建设单位、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处理项目与国家、企业、劳务人员的各项福利。
4. 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5. 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员进行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6. 参与工程过程结算及竣工验收、结算,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接受审计,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各类文件签字确认工作,配合承包人的各项检查、鉴定和评优工作。
7. 经授权组建项目管理团队,选择、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8. 按照企业的规定选择、使用作业队伍。主持项目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
9. 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做好履约工作。
10. 附件:项目经理资格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分包人(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6:分包人施工队长保证书

分包人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保证书

本人 是项目分包人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分包合同内容并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本人承诺在本分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分包人的授权委托人,在职责范围内禁止欠发相关方(不仅限于劳务工资)各项款项行为发生。如因本人原因发生欠发相关方(不仅限于劳务工资)各项款项行为,本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书

甲方【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乙方【专业分包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施工生产活动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与分包方就工程施工安全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在施工工程总分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具有优先权。
本协议为合同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分包项目:。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合格。(具体竣工验收日期以甲方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三、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体管理目标:
乙方在现场施工期间,安全管理目标必须与甲方保持一致,在伤亡指标、安全文明施工创优目标上必须符合以下硬性要求: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1)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率控制在N%以下(N%应小于公司对项目轻伤事故率要求0.6%),重伤事故率控制在M%以内(M%应小于公司对项目重伤事故率要求0.03%)
(3)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杜绝火灾事故,严控火情事件;
(5)杜绝职业健康事故;
(6)杜绝辐射事故;
(7)杜绝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杜绝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及传染病事件。
2.安全达标: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GB50715-2011),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建质【2016】173号)及各地区检查、评价标准等要求,现场各类安全检查评分合格率达100%,优良率 100% ,安全隐患整改率100%。
3.安全文明施工创优目标:
(1)确保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
(2)确保北京市安全文明示范样板工地;
(2)确保中建二局局级观摩工地;
(3)争创国家AAA级安全文明诚信标准化公司;
4.治安劳务管理目标:
(1)杜绝任何纠纷上访事件;
(2)杜绝刑事治安案件。
四、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进场提交材料、安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北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办理入场许可证,并提供以下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参与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及通信联络表;
(3)参加本工程项目人员的简历、管理人员的证件,比如项目经理证书(建造师证书及B类证书)、安全员(C类证书)、质量员的证书原件,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等;
(4)管理人员及入场人员花名册(必须盖有单位公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表、考勤表;
(5)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复印件(包括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等);
(6)本单位员工身体检查表复印件;
(7)进场的机械、工机具一览表,及其安全证明(如合格证、检测证明);
(8)安全防护用品清单及其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3、甲乙双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具体要求如下:
甲方成立以项目经理 张谊亮 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组织项目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等。甲方任命 / 为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规范安全行为,禁止野蛮施工。负责项目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乙方任命 为本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视,配合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及以下标准进行配备,且所有安全员必须有相应的证书。
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
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
至少1人
50-100人
至少2人
100人以上
在100人基础上,每增加50人,至少增设1个安全员。
五、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交底、培训、检查、例会、持证上岗、安全经费投入)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建立健全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总结。
(2)项目技术负责人李宁组织项目按要求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除、幕墙安装、预应力结构张拉、网架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包括修改方案)经有关部门和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须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在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对全体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技术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施工与方案不符的,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3)安排专业人员对危险性较大,如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桥(门)式起重机、盾构机)等作业进行安全监控管理,并有监控记录。
(4)负责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帐,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投入。监督乙方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
(5)按照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对新进场工人的入场安全教育,组织对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的人员的安全教育。所有安全培训教育资料由甲方存档备案。
(6)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责任工程师对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专职安全人员监督乙方班组长要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交底。
(7)督促检查乙方班组长每日早班会执行情况。
(8)负责对乙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作业过程监控。
(9)项目经理每周组织一次对所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绿色文明施工例行检查,下达隐患通知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巡查,认真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每日巡查表》,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乙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和复查。
(10)做好现场平面布置规划,监督乙方按要求进行现场布置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场容场貌保持良好的状态。
(11)建立项目消防体系,落实义务消防队员,配足消防器材和设备。
(12)负责租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大型设备,委托具备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安拆。负责与安装单位、租赁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负责对大型设备使用的管理,安排有相应上岗证书的人员操作,积极配合乙方安全生产。
(13)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为乙方提供开关箱上一级电源(二级分配电箱)。
(14)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乙方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证等资料。
(15)根据本项目特点及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乙方按要求实施。监督乙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要求乙方提供供应商和产品的相关资料。
(16)对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策划、建立清单,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性较大工程、职业病危害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
(17)负责现场劳务实名制管理的总体规划部署与实施,对乙方人员进出场实名制管理做到实时监控,杜绝群体性纠纷事件发生。
(18)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预案要求组织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9)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乙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甲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乙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乙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甲方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2)乙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早班会交底制度,分部分项施工前,班组长要对操作工人进行安全交底,要求每个接受交底人签字认可;按照甲方要求每日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跟踪检查管理工作。作业人员安全交底率和班前会开展达到100%。
3)乙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①乙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②乙方全体管理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接受甲方的月度安全生产考核。
③乙方工人入场应一律建档登记,编制花名册,并将新工人花名册和身份证照片等真实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报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新工人接受入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率必须达100%,要求男性工人不超过60岁,女性工人不超过55岁。
④乙方入场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向甲方提供正规体检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体检证明,作业人员体检率必须达100%,严禁使用智力低下、精神病等不安全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期间每年至少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甲方提供体检证明。
⑤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做到人、证相符,并将其复印件报甲方安全管理人员,要求男性工种不超过55岁,女性工种不超过50岁。
⑥乙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育。
⑦乙方工人应配合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询问、检查,发现有未建档登记或未经三级教育的工人进入现场施工,乙方管理人员应配合甲方将其清退出场,需要继续雇佣的,应按本款第③条执行。
4)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①乙方必须虚心接受甲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因拒不接受检查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③乙方的专职安全人员必须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①甲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及时整改消项。所有安全隐患限时整改率必须达到100%。
②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单必须及时书面回复,并提供整改完成后的电子图片。
③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单必须及时整改,配合甲方安全部门复查。
6)乙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
①乙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②乙方自带的开关箱,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检查要求,漏电保护装置齐全、标准、有效;正确使用开关箱和敷设其电源线,符合规范三级配电中对末级箱的要求。
③乙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甲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④乙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甲方,接受相关部门的专业验收;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甲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大型设备的注册、安装、使用、登记、拆除应满足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7)乙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使用制度。
①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按要求单独列支安全生产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②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包括但不限于警示标识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安全设施防护费用、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季节性安全费用、应急救援器材费用、安全管理人员成本费用。
③依据规范及双方合同,乙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得少于合同价款的2%。即 万元。
④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每月对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编制使用台账,并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清单及使用单据,每月报甲方审核,乙方应保证相关资料、数据真实。
⑤乙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未达到约定标准时,甲方有权将未投入部分进行扣除,并处以未投入等额罚款。
⑥乙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未达到约定标准,并且安全管理存有隐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改正,如乙方未进行整改,甲方可另行安排进行整改,其发生费用从乙方费用中扣除。
六、安全防护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乙方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中建二局安全防护标准化要求。
3.乙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未经验收的一切防护用具、设施、设备严禁流入现场使用。
4.现场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严禁私自拆除。如确因施工需要而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须在每日下班前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作业时设专人监护。
七、临时用电
1.甲方负责将电源引至二级分配电箱,其以下部分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乙方须指定名专职电工负责对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3.乙方在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当地政府、中建二局关于临时用电的规定,如因乙方违章作业而引发的触电及其他事故,主要责任由乙方承担。
4.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细则参照甲乙双方签订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执行。
八、机械设备
1.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盾构机等)必须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负责组织备案、检测、使用登记、安装验收。所有大型设备未经验收严禁使用。
2.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信号指挥、司索工、设备安拆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九、消防保卫
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甲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的安全检查,对甲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2.乙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乙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乙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可对其处罚。
4.现场消防保卫管理细则参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消防保卫安全管理协议》执行。
十、文明施工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住建部(或其他部委)、北京 市及中建二局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稳定和环保的文明工地。
1.甲方负责制定现场文明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现场文明施工定期检查制度,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管理。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CI实施管理办法进行标识,充分体现中建系统的形象特色。
3.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建立现场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十一、劳务实名制
1.乙方必须设置一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2.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经过身份证件收集、安全教育、安全岗位考试、门禁IC卡办理,在三日内必须将《劳动合同书》报至甲方备案。
3.乙方在施工期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门禁IC卡进出现场,乙方班组长每天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考勤如实记载。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在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计价方式、发放时间等事项。
5.乙方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工资,做到月结月清,不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甲方负责乙方工资纠纷事件的统一协调,乙方必须杜绝一切群体性恶意讨薪事件。
6.执行工人退场制度,乙方退场的工人必须签订《退场人员工资结算承诺书》。
十二、事故管理
1.乙方职工在施工现场在工作时间从事施工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甲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甲方通过正常渠道1小时内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3.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乙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乙方人员的,乙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乙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三、争议处理
本协议规定内容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当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补充条款
                                   
十五、协议份数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终止后此协议即告终止。
十六、法律效力
本协议与分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安全生产方面此协议具有优先权。

承包人(盖章)安全管理人员: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分包人(盖章)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附件8:质量管理协议书
质量管理协议书
施工项目名称: 西单文化广场升级改造项目
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保证在工程施工期间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程的正常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现行与本工程相关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二条:本协议的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质量管理
承包人确认 张谊亮 为项目经理 为质量检查员,代表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分包人确认 为项目经理 为质量检查员,代表分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承包人安全质量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质量目标
符合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全部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寿命内正常运营要求标准:
1.杜绝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
2.各检验批监理工程师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分项、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4.单位工程竣工交验一次合格率100%;
5.质量问题整改率100%。
第五条:承包人责任及义务
1.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分包人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2.承包人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
3.承包人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或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洽商。
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分包人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不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指挥违章蛮干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制止,并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5.承包人有权利对未经自检的工程进行验收。
6.承包人对分包人所施工的 会议室、安检区精装修工程 工程实体的计量工作应在到达 相关规定,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后方于进行,检验不合格不予计量。
第六条:分包人的责任及义务
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2.在工程开工前,分包人须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报承包人施工现场代表。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符合,必须持证上岗。
3.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要随时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监督检查。
4.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代表代换,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做主。
5.分包人在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并报予承包人存档。
6.分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如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分包人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不得隐瞒,必须按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
8.对分包人偷工减料造成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解除合同,清除出场,不予计量结算的处罚,分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将把分包人纳入分包管理黑名单中,不予接受在中建系统中的投标。
9.对于承包人不按协议要求进行违章指挥,分包人有权拒绝进行施工。
第七条:处罚
1.分包人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不在岗或备案人员资质与现场实际在岗人员不符,被承包人检查发现后,罚款1000~2000元。
2.分包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加倍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分包人在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未做到,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4.分包人未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0元。
5.分包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未按要求处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对尚未构成质量事故,但已造成质量问题或缺陷,视情节轻重对分包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事故时,视损失金额情况罚款5000~10000元,同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质监部门或承包人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对分包人进行2000~5000元的处罚;处罚金额由分包人承担。
8.分包人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联检及专业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0元。
第八条:其它
1.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罚款通知后,如拒绝签字或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罚款。
第九条: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9:廉政协议书
廉 政 协 议 书
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承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分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分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分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分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承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分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人等经济活动。
七、分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承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分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承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分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承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分包人不得为承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分包人不得以回扣、返还资金方式给承包人项目有关人员,如发现则扣分包人工程总结算款5%。
十二、分包人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承包人领导或者承包人上级单位举报。承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分包人进行报复。承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分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三、承包人发现分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承包人工作人员,承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分包人工程总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承包人单位予以追缴。
十四、分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五、本廉洁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0:项目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费用用投入计划表
项目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明细表(单位:万元)
分包合同单列安全生产费用总额

合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项目
主要类别
项目
内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1.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四口”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五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施工安全防护通道搭设所需材料费、人工费
2.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外电线路隔离防护的材料费、人工费
配电箱(柜)及其防护隔离设施、电缆、电气开关、漏电保护器、防潮灯、应急照明设备、警示照明设备、变压器、低压灯泡、电缆防护卸荷设施等材料费及安装、检测、维护等发生的人工费
3.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所需的安全网、挡脚板、油漆等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4.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起重机械和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群塔防碰撞措施费用
5.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护设施设备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绳及自锁器、气瓶防护笼、接火盆、火花斗等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6.防火设施设备支出
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栓系统(包括消防栓、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加压设备等)以及其他设施如消防砂、锹等设施设备购置费及安装、检测、维护等发生的人工费
7.防爆设施设备支出
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及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隔离等支出
8.防雷接地设施设备支出
包括防雷接地所需的镀锌扁钢、镀锌接地极、接闪器、角钢、镀锌圆钢等材料费、人工费
9.防毒设施设备支出
包括安装、装修、地下工程施工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监测仪器购置费及安装、维护发生的人工费
10.防台风设施设备支出
防台风生产、生活房屋加固材料费、人工费
防台风防护设施建造费
11.防地质灾害设施设备支出
地形、地质资料搜集整理费用、预警费
地质位移、变形观测仪器购置费及安装、维护发生的人工费
12.防尘设施设备支出
包括施工现场操作场地和道路硬化、现场绿化、防尘洒水、土石方和建筑垃圾外运车辆冲洗、易飞扬建筑材料密封存放或覆盖措施等费用
13.防噪音设施设备支出
噪音监测仪器购置费及安装、维护发生的人工费
施工现场防噪音安全设施设备及噪音治理发生的费用
14.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包括动火作业、交叉作业、高处作业等施工所需的临时围挡、警示绳、警示牌、警示灯、油漆以及存在危险源场所、事故易发部位警示标志牌等设施材料费、人工费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支出
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物资、设备等购置费、安装费、人工费及维护保养费
2.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设备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及场地费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评估等支出
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评估、监控、监管所需设备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支出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
3.危大方案论证支出
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所需工具购置费
隐患整改费用支出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估费用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用
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发生的费用
2.标准化建设支出
编制、发布、实施安全生产制度、设施标准化图集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
聘请专家参与编制制度、图集的费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支出
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费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安全生产教育支出
管理人员的入职教育和再教育等所需教材费、授课费及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工人入场教育和再教育、节假日和季节性安全教育、作业人员换岗转岗教育等所需教材费、授课费及场地和设备租赁费
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操作技术方法演示、现场事故事件分析会等所发生的场地费、设备设施租赁费、人工费
组织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发生的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人工费
组织开展观摩学习、经验交流等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
2.安全生产培训支出
包括个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培训、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规范培训、推广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培训等发生的资料费、差旅费、培训费
3.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包括安全教育宣传横幅、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安全操作违章图牌、安全挂图、相关安全知识书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安全宣传栏、危险源辨识与分析图牌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1.前期研发支出
包括样品试做材料费、人工费及固定制作场地的租赁费用
2.推广使用支出
包括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购置费及新设备的维护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承压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表)检测检验费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位器、门电锁、安全制动器)检测检验费用
3.电气防雷、接地装置测检验支出
电气设备安装的防护接地、防雷接地的装置检测检验费用
4.其他装置测检验支出
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测检验费用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现场文明施工支出
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理的工作的人工费
现场污染源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的费用
2.职业健康维护和劳动保护费用
职业健康体检,特殊工种取证和续证体检,餐饮工作人员取证体检和复检、辐射工作者特殊体检与复查等体检费用
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电风扇、空调等购置费
冬季防滑、防冻措施费及冬季取暖费用
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等措施费用
工人在不良环境作业的津贴
3.安全资料费用支出
安全资料、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等费用
4.临时设施费用支出
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吸烟厅、茶水厅等设施费用
现场围挡、隔离栏杆、场地排水排污等设施的费用
5.安全奖励支出
安全管理人员评优费用支出
安全创优的奖励支出
6.其他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计
注:1.承包人招标时,总包依据标书中分包承包施工范围,明确确定分包合同中“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由分包投标文件中,根据标书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额度编制《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明细表》作为应标必备文件;2.分包中标后,于总分包合同签订前依据总包认可的《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范围明细表》内容,编制《承包人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表》明确的相应费用使用计划,作为合同附件中和总包过程监督管理依据。
总包项目经理:总包商务经理:分包项目经理: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件12: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全称):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专业分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施工区域内的全部施工工质量。
二、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两年)遵守相关条例 。
保修期自 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分 包 人: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分包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分包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14: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合同、执行合同、收款,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理人联系方式:

代理人: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日
注:附委托代理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在复印件上签字。






分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附件15:环境管理协议
环境管理协议
甲方: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建二京通〔2015〕164号关于印发《环境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第一版)》的通知、建二京通〔2017〕34号关于印发《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等关于施工现场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规定,为了创造一个绿色、文明、安全的施工环境,为了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实现科学合理、绿色环保的管理施工生产,坚决打好“蓝天保卫站”,特制定本协议,本协议为原双方签订合同的附属补充,具体如下:
北京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北京市细化落实方案》(京大气〔2017〕1号)、《2017-2018年秋冬季建设系统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建二京通〔2015〕164号关于印发《环境与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第一版)》的通知、建二京通〔2017〕34号关于印发《2017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等要求对施工现场的绿色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承担管理责任并对乙方进行管理。监督乙方对操作工人进行绿色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相关知识进行教育。
北京
2、甲方负责每周定期召开生产会,对现场的绿色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限时整改并按时复查。乙方对现场文明施工的区域、责任根据施工界面同其它分包单位自行进行划分,并以书面或图示的形式明确各自分担的区域、时间及责任。
3、乙方对甲方管理不服从,并对现场绿色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时,甲方有责任停止乙方继续施工。如乙方的整改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成立绿色文明施工监管小组,对项目的绿色文明施工进行监管工作,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生产经理
组 员:工程部经理、责任工程师
(二)乙方责任:
乙方在甲方的协调管理下,为绿色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如在施工中对现场文明或现场内外环境造成了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处罚。
1、乙方项目经理为其所施工程专业的现场绿色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并设置相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人员名单交由甲方存档,名单如有调整必须通知甲方项目部。
2、乙方成立绿色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对项目的绿色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工作。小组配备标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下的,需配1名组长,副组长1名,环保施工人员5-10名;
(2)分包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需配1名组长,副组长1名,环保施工人员10名以上;
(3)分包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需配1名组长,副组长2名,环保施工人员20名以上;
3、乙方负责消除居委会、派出所、环卫、城管等单位和部门有关事宜及有关减少噪音、污水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交通、扰民问题。
4、乙方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并根据其辨识结果编制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绿色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并交由甲方存档;乙方有责任对现场操作工人进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交底,并由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后甲方存档。
5、乙方必须准时参加甲方生产协调会,承担甲方分配的文明施工、环保责任,对甲方现场提出的要求必须给予配合、整改。
6、乙方负责责任区内的绿色文明施工,并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层层分解落实;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噪音、粉尘、废水、有毒有害物等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7、在办理任何移交证书前,乙方应该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达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
8、乙方拒不服从甲方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环保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的,以及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对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对乙方下发整改单和罚款单,甲方有权对乙方单次、多次经济处罚,每次处罚额度不低于合同额的1%。对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约谈乙方单位领导。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
1、乙方堆放的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措施。各种材料机具堆码整齐,并悬挂标志牌。乙方应该服从甲方指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2、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区域管理负责人,实行挂牌制。要求乙方承包施工的工作面工完场清,垃圾堆放在总承包指定的临时存放点,废弃物按照无毒无害可回收、无毒无害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可回收、有毒有害不可回收四类进行堆放,垃圾堆放处分别挂牌明示。垃圾分类消纳由各乙单位自行组织,废弃物清运单位必须提供废弃物收购、单位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并交由甲方存档。对于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利用密闭容器装存,防止二次污染。废弃物在场内或场外运输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得遗撒,严禁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3、乙方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不得损坏污染成品,堵塞管道。
4、乙方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规范配带安全帽,严禁吸烟,保证施工责任区内无烟头,施工现场设有临时厕所,严禁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
5、施工现场办公室、仓库、职工宿舍、生活区,保持整洁有序,及时清洁卫生,每天打扫,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每天清运一次,根据施工情况及时拆除和清退
6、施工现场每天不少于三次清扫、洒水保持整洁卫生,运输车辆不许带泥砂出现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洒。
7、施工现场不许家属居住,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8、冬季取暖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且安全有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需定点存放,遵守机械安全规程,经常保持机身等周围环境的清洁,机械的标识,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
10、施工现场料具和构配件分类码放整齐。大型构件存放时,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码放符合规定,料场、料库、道路的选择,并以靠近使用点为原则,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
11、施工现场各种料具分规格码放整齐、稳固,高度不得超过1.5m,散料必须成堆覆盖,界限清楚,不得混杂。
12、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主要依据材料性能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爆、防损坏等措施。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及时入库,专库专管,加设明显标志。
13、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水泥袋认真打包、回收。
14、施工现场有用料计划,按计划进料,使用材料不积料压,减少退料,同时做到钢材、木材等料具合理使用。
15、施工现场剩余用料具,包装容器及时回收,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退。
16、根据工程主要部位进度情况,组织好料具的清退与转场。
三、环卫卫生的管理
1、乙方要天天打扫卫生,保持整洁,做到干净、整齐。
2、乙方宿舍要天天打扫卫生,禁止乱扔废纸、废物,不准随地吐痰,室内保持干净整洁。
四、 乙方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1、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
(1)建筑垃圾清理,采用封闭式专用垃圾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及时清理,清运时提前洒水湿润减少扬尘。
(2)如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采用严密无盖运输,装卸时防止遗洒飞扬减少扬尘。
2、防止水污染
施工现场设置专用的油漆油料库,油库内严禁放置其它物资,库房地面和墙面做防渗漏的特殊处理,使用和保管有专人负责,防止油料的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3、防施工噪声污染
(1)乙方防扰民小组,负责扰民事宜的协调工作。
(2)乙方建立健全控制噪音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装卸材料进场轻拿轻放减少材料磨擦碰击声,现场内不许用任何重物碰击,加强全体施工人员的教育,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4)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时,采取降噪措施。
(5)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做作业,一律外加工车间加工,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6)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电锯、电刨、砂轮机等)采取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7)乙方为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凡超过《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及时对现场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8)进场车辆一律减小油门,施工现场禁止鸣笛 。
(9)加强调运计划,使现场连续作业,又要便场内空车减少,避免噪声集中。
(10)做好夜间现场照明,增加指挥人员,并配备手电,夜间施工不准大声说话,用手电指挥和联络,做好无声作业。不许打架、斗殴、上班闹事等现象造成人为噪声。
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生效至乙方工程完工退场之日终止。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16:节水节材节能节地协议
节水节材节能节地协议
甲方: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乙方在施工过程还从需切实好以下要求:
节水:
1)现场用水点及线路每天有专人检查,尤其是在上下班阶段。及时发现跑冒渗漏现象,做到第一时间处理;2)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收集系统及循环用水,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力争施工中雨水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3)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4)基坑降水阶段的混凝土结构养护用水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养护用水及冲洗用水;混凝土养护室应加强覆盖,既保证混凝土湿润又要减少水分损失,决不能无措施养护混凝土。
节材:
1)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2)现场建立材料管理台账,记录材料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材料使用情况,遏制浪费,节约材料;3)对商品砼、砂浆、砂石料等大宗材料专人验收和控制使用数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废钢筋长度超过50cm以上的。按规矩进行分类码放,采用对焊制作各种定型化工具,短木方大于40cm以上的采用对接后再利用。4)规划好材料堆放场地,减少材料的二次搬运;5)标准层模板木方编号周转使用,禁止随意切割。
节能:
1)本工程中生活宿舍内统一使用安全电压,安装节能灯具,专人负责。统一开关;2)生活区浴室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提供生活热水。办公区项目管理人员控制办公用电。离开办公室做到随手关闭电源,办公室统一采用节能日光灯;3)施工现场合理布置电缆及选用大型机械设备,提高设备满载率。夜间照明设备专人管理,现场照明有专人控制,天暗开启,天亮关闭,达到节能标准;4)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5)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
节地:
1)材料按平面布置图分类码放,并有计划的进场,减少现场施工用地占用;
2)保持道路畅通。
(本页无正文)
承包人(盖章): 分包人(盖章):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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