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单板(含安装)招标公告
铝单板(含安装)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
采 购 人: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021
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19-CG(HW)-003-浏阳
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021,委托代理编号:HNDTC2019-CG(HW)-003-浏阳)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即日起至2019年4月3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购买文件时向代理机构交纳)。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9日9时30分,地点为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19年4月3日17:00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5、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联 系 人:张女士
电 话:****-********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六栋8楼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 灿
电 话:****-********
地 址: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
2019年4月2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联 系 人:张女士 电 话:****-********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六栋8楼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浏阳市集里街道民俗文化步行街72号 联系人:张 灿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1)发布邀请公告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 谈判通知;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 ②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 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 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4)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注: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提供其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如是“五证合一”,请供应商自行说明。 2、特定资格条件:无。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1)或者授权代表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式见附件1、附件2)。 法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无供应商行政公章及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非本人手写签名的视为无效签字)的视为无效授权。②授权范围应包括本文件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得有缺项。 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采购人不组织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 ■否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两型产 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 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期)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内的,应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关注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二、谈判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技术要求 | ||
第二章第11.1款 |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 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3日 |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19年4月9日9时30分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5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988770.4元 |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
第二章第17.4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贰份(注: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均需胶装)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响应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021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DTC2019-CG(HW)-003-浏阳 在2019年4月9日9时30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浏阳市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 | ||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 |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
六、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壹万元整(¥10000元),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www.credithunan.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 |
附页1:
湖南省浏阳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浏阳支行 | 刘 畅 | 客户经理 | |
曾令国 | 客户经理 | ||
中国银行浏阳支行 | 唐 新 | 客户经理 |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13687320956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89750053;18673166920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88665238;13574801920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 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85114839;13975813058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82741897;13808436058 |
长沙银行 | 廖 科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84413595;13707319275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85579459;13875864330 |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和《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谈判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货物说明
(4)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5)提供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有关证明材料
(6)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响应与偏离表》、《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4.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 证明货物及其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对技术规格响应与偏离表,并申明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或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7.3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4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本项目不要求提交。
19.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响应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正本和副本可分开装也可合装于一个密封袋),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5.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9.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30.谈判
30.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1.2按本章第31.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1条的规定。
33.谈判的特殊情形
33.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30.1款、第30.2款、第31.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谈判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0.签订合同
40.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编号:LYCG-JZ-********0021
采购人: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甲方)
供应商:(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产品(设备材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备注:1、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合同总价包括招标内容范围内设备价、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人工费、管理费、安装调试费、检测检验费、维修费、各类保险费、利润、税金和费用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为到岸价(到岸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图纸要求,如清单提供未全的,由乙方自行补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设备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以及根据需要增加的其它设备费用。
2、工程配套费:本项目的配套费含在投标报价内,甲方采购不再额外计取。乙方应与土建总包单位协商按实计取和支付工程配套费,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的2%。内容包括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因中标人与土建总包单位协商不成或未支付工程配套费所造成的误工及施工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对设备的一般要求及乙方应随设备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一套详细的土建施工图和设备安装设计图纸报监理(如有)和甲方审核。
(二)乙方所供设备,必须包含采购清单中所有设备,但不限于清单内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谈判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设备(包括主要部件)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三)乙方所供设备,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四)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五)所供设备的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设备明确说明。
(六)所供设备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文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操作规程。
(七)应随设备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设备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设备操作、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免费提供。
四、专利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件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五、包装及运输标记
(一)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二)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三)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样标明收货人、合同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公斤),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四)乙方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由于乙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六)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六、交货
(一)交货和安装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货到并完成安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按违约处理。
(二)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三)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四)到货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七、双方的责任要求
(一)甲方责任:
1.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如有)的要求和管理。
2.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4.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5.负责对乙方进场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6.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
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配合移交。
8.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二)乙方责任:
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甲方审核。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4.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5.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并承担验收费用。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6.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设备)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7.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前应竖立工程标牌,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的宣传标语等,主动协调好当地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遵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蓝天碧水保卫战”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检查相关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接受各类检查,其发生费用及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检查考核每扣0.1分罚款2000元。
8.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并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苗木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如有损坏,无条件恢复,并赔偿损失。
9.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机械、车辆等,并不能影响其他道路的交通等,费用不另行计算。
10.施工过程中,因雨天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作重复增加工程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
11.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购买项目相关责任保险。
12.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由于施工所引起的对现场与周边构筑物、建筑物、地下管线及其他公用设施、道路等所造成的伤害,概由乙方负责。
(三)双方责任:
1.在合同设备预计安装日期的前7日,甲方应与乙方联系,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确认的设计图进行检查核对。
2.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验收合格日,在相关部门出具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后,即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制订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订相关须知。
八、付款
付款方式:所有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九、质量保证、技术标准及验收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及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投设备的品牌型号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三)质保期要求:项目质保期为二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随时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在项目移交浏阳市道吾学校后,且保修期满后,如需维护管理由浏阳市道吾学校同乙方协商,甲方不再负任何技术、经济责任。维护管理范围为本项目清单内所有设备。
(四)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五)验收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浏财发【2014】32号)执行,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质保期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
十、安装、培训与售后服务
(一)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设备一旦投入使用,无论质保期内外,乙方应提供7×24小时免费热线技术咨询,接到故障报告后最晚2小时内响应,需要现场服务时,维修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排除障碍。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甲方按乙方在响应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三)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甲方的损失。
(四)按生产厂家或国家有关的保修规定进行保修,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和说明的保质、保修条件进行保修。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供货和完工的,每延期1天,每天处以乙方违约金5000元,延期10日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金。
2、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或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等
(6)其他合同文件
十三、解决纠纷的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盖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31-83601092
经办人(签字):备案时间: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三章 第1.2(6)款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三章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履行合同的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货到并完成安装。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三章 第9.2(1) 款 | 质保期 | 二年 |
第三章 第9.2(3) 款 | 响应时间 | 乙方应提供7×24小时免费热线技术咨询,接到故障报告后最晚2小时内响应,需要现场服务时,维修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于24小时内排除障碍。 |
第三章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所有合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金额的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不计息)。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
第三章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提请仲裁 |
第三章 第24.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
二、采购清单及各项要求明细表
序号 | 设备材料名称 | 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招标上限单价(元) | 总额(元) | 备注 |
1 | 钢材骨架、转件 | 1.横向100*100*5镀锌方钢管主骨架; | 吨 | 36.18 | 7,987.83 | 288,999.69 | 综合单价(招标上限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税金、工程配套费等所有费用。 |
1 | 2.5mm厚铝单板 | 1. 2.5mm厚铝单板制作安装; | 平方米 | 2077.63 | 336.812 | 699,770.72 | 综合单价(招标上限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税金、工程配套费等所有费用。 |
合 计 | 988,770.40 |
三、本清单中仅列出主要设备材料,所含其他辅助材料费用请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图纸要求(本项目的图纸另附),如该清单提供未全的,由投标人自行补充,费用包含在采购预算中。
四、项目实施要求及其它说明详见本谈判文件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五、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供应商在响应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六、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一、谈判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附件2-1: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件5: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三、货物说明
附件6:货物技术指标说明
四、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和清单表(如有)
附件7-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7-2: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报价一览表
附件8-2: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谈判时现场填报)
一、谈判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021;采购代理编号:HNDTC2019-CG(HW)-003-浏阳)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二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承诺在参与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若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我方同意接受条款规定作出的处罚。
附件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附件1-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采购计划编号:LYCG-JZ-********0021;采购代理编号:HNDTC2019-CG(HW)-003-浏阳)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除响应文件应提供外,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时应持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附件2)参加谈判(授权代表由法人本人担任的,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1:
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是指提交近3个月(2019年1月-2019年3月)内任意一个月]
(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须提供)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单位盖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1、其他资料按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湖南洞庭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5: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第二章第17.1项“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含授权代表与递交资格证明材料的授权代表非同一人),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三、货物说明
附件6:
货物技术指标说明
序号 | 货物(设备材料)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型号规格 | 主要技术参数 和技术指标 | 备 注 |
说明:货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年月日
四、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序号 | 谈判文件 条章节和条款号 | 响应文件章节和条款号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1 | 第二章第17.3款 | |||
2 | 第三章第1.2(6)款 | |||
3 | 第三章第5.1款 | |||
4 | 第三章第9.2(1) 款 | |||
5 | 第三章第9.2(3) 款 | |||
6 | 第三章第13.5款 | |||
7 | 第三章第20.2款 | |||
8 | 第三章第24.1款 | |||
9 | 第四章采购需求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内容相同的条款不用重复响应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如有)
附件7-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后面的报价一览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7-2:
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额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 | 商标名称 |
中型 | |||||||
小计 | |||||||
小型、微型 | |||||||
小计 |
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2、栏目7“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
4、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或者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对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的,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以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依法予以处理。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六、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1:
报价一览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 | 采购计划编号 | LYCG-JZ-********0021 |
采购代理编号 | HNDTC2019-CG(HW)-003-浏阳 | |||
1 | 货物名称 | |||
2 | 规格型号 | |||
3 | 品牌和生产厂家 | 品牌,生产厂家 | ||
4 | 质保期 | |||
5 | 数量 | |||
6 | 单价 | |||
7 | 总报价 人民币 | 大写:元整 小写:元整 | ||
8 | 备 注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8-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浏阳市道吾学校体育馆铝单板采购(含安装)项目金额单位:元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序号 | 货物(设备材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规格 | 制造厂商名称 | 中小企业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报价金额合计:(人民币)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为合同包内所有货物的报价明细表。栏目7“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含设备安装、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合计”应与《报价一览表》“总报价”一致。
2、栏目3、4、5、6为货物的制造商信息。
3、栏目6“中小企业”是指货物制造厂商为“中型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填写中型或小型、微型)。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谈判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8-1、8-2,同时注明为“最后报价”。请供应商自行准备好现场报价表格至开标现场。单独提交,不得并入响应文件内。
2、谈判现场可能会再报两次报价,供应商在准备最后报价表时,另准备一式两份《第轮报价表》,格式按附件8-1、8-2。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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