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办公室印刷服务招标公告
合作交流办公室印刷服务招标公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印刷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TGPC-2019-D-0117)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 竞争性磋商 方式,对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印刷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响应。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印刷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TGPC-2019-D-0117 二、项目内容(包括主要标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并注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 1.项目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 31.0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明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明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本国产品明细:办公信纸20000页;桌牌2000张;材料汇编1800本;交流材料2000本;外埠行500本;信息手册500本;培训资料200本;招商工作情况2000本;工作展示册2000册;学习材料2000本;宣传单页10000页;易拉宝100个;门型展架200个;三折页15000本;海报500张;宣传展板500个;宣传栏50个;北京智能企业库企业宣传手册100本。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 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明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应明确符合资格要求须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 (一)投标单位应具备《印刷经营许可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范围至少包括出版物、其他印刷品2类,提供证书扫描件。(二)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度或2018年度财务报告扫描件。B. 2018年度或2019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 2018年度或2019年度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19-04-10到 2019-04-17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方式: 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CA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网址:http://tjgpc.cz.tj.gov.cn)-“网上招投标”-“供应商登录”进行报名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售价(元): 0.00 七、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9-04-22 09:30 2.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04-22 09:30 3.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范志刚 2.联系电话:***-********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大厦A座12层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徐中社:***-********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谈判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财政局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十三、其他事项 磋商文件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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