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服务招标公告

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服务招标公告


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单位: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采购项目名称: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服务
二、采购的项目金额及服务内容
(一)采购项目金额: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万元);
(二)服务内容:1、负责接待登记中心委托的继承、受遗赠等事项咨询。2、负责办理登记中心委托的市区范围内(苏宿园区除外)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业务。3、公证处应对中心委托的所有继承、受遗赠业务出具公证书,不得无故推脱。对于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申请人举证不足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无法出具公证书的,需由工作处向我中心出具书面说明并提出解决方式。4、因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错误或者瑕疵导致登记中心做出了错误登记并引发赔偿的,所有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均由公证处承担。
三、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供应商唯一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工作机构提出。即不动产公证应坚持属地公证的原则,而江苏省宿迁市公证处作为我市唯一经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故仅此一家单位符合采购条件。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供应商名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
供应商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4楼
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2019年4月9日,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了宿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会。与会专家听取了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此项目的汇报,并审核了相关材料。经研究讨论后,形成如下意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因部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会涉外和涉港、台、澳等公证业务,宿迁市只有宿迁市公证处部分公证员经过司法部培训、考核,具备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公证资格;
3、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u201c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u201d和《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u201c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时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u201d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家一致认为本次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公证服务项目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相关法律条款,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迁公证处采购,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六、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陈戈 宿迁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处长
宋波 宿迁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副处长
张欣 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
现将以上情况公示,如有其他供应商对此有异议,请于2019年4月18日17时30分前携带书面材料向宿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或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申请将不再受理。
采购单位: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人:王兵 联系电话:0527u********6375
监督单位:宿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
2019年4月1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专家论证 公证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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