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汉中市南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汉中市南郑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对《汉中市南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省脱指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20号)、市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汉扶办发〔2018〕24号)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了《汉中市南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附件:汉中市南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监督举报电话:******* 123117
汉中市南郑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汉中市南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及扶贫资金管理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扶贫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省脱指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20号)、市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汉扶办发〔2018〕24号)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和省级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之中。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持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六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产业项目的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市区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整合涉农财政资金,由区上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明确使用范围,但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项目支出必须由区脱贫攻坚攻坚领导小组或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审定,并在年度实施方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中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之中。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围绕全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在遵循中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分配项目资金。
第九条 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投入确保每年增幅20%以上,或额度达到中省安排资金的30%以上且增幅不为负。
第十条 对贫困户当年新发展的扶贫产业按标准进行奖补,在脱贫攻坚期内每户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深度贫困村每户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对新型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农业产业化扶贫项目和稻田综合种养产业扶贫项目等,按照《南郑县产业扶贫资金奖补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7〕64号)、《南郑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8〕30号)、《南郑区农业产业化扶贫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南产脱办发〔2019〕11号)、《汉中市南郑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扶贫产业扶持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9〕12号)、《汉中市南郑区稻田综合种养扶贫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南政办发〔2019〕13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1、支持贫困户自身发展。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贫困户根据自身条件和个人意愿,自主发展特色产业和就业创业;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不足、无法自主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可采取经营性托管、承包式托管、租赁式托管等方式,由能人大户、龙头企业发展特色产业;贫困户也可将产业扶贫资金作为股金,选择投向产业形态优、经济效益好、市场风险小的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并与之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股份到户、权益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对贫困户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到户。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贫困户,可预先兑付奖补资金。
2.支持村级创办经济组织。贫困村利用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或其他事业。
3.支持村级控股合办经济组织。贫困村利用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吸纳能人大户、合作社等其他经营主体参股,成立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经营。
4.支持村集体参股其他经营主体。贫困村利用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参股龙头企业、国企合力团承办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5.支持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各地按照当地的资源、资产状况和区位条件,也可以探索如“村村联合”、“村企共建”、“党支部+”、苏陕扶贫项目等其他经营管理模式,推进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
贫困户委托发展的,其产业收益按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在镇(办)或区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由贫困户与委托的经营主体商定。参股发展的,具体参股事项及分红比例在镇(办)或区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由贫困户与参股的经营主体商定。无论哪种模式,项目取得的可分配收益都要首先考虑贫困户的利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推广“保底效益+按股分红”等模式。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村集体自办、控(参)股经济组织或其他形式参与经济组织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股权代表人由村支书(主任)或第一书记担任。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持。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各镇(办)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提取列支扶贫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与国家相关支农政策配合衔接,由区级按照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三条 省市区资金使用方向,除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外,在金融支持方向方面,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或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区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区财政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建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鼓励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分配,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区扶贫办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
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区财政、扶贫协商审核通过后,下达预算文件,按单位报送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或整合涉农资金“共管账户”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镇(办)、村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在镇(办)财政所报账核销,并将报账资料复印送区扶贫办、财政局备案;各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报账核销,并将报账资料复印送区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启动开工后,根据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价款,可预付劳务提供者或货物供应商30%资金;在项目实施中期,按照项目进度再拨付50%资金;剩余20%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清算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确需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扶贫办要督促资金使用镇(办)、部门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区财政局、扶贫办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统一收回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当年安排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11月底前实际支出必须达到92%以上;上年度资金实际支出必须达到98%以上;超过2年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结余。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镇(办)、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财政、扶贫部门要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财政和扶贫部门备案。各镇(办)、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区财政、扶贫部门备案。项目一经报备,将作为检查、验收、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时限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由区扶贫办牵头负责在区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使用完成情况,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在区政府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由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实施单位于项目实施前在实施地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项目实施或竣工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对区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或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由镇(办)、村(社区)在政/村务公开栏、交通要道处或人口集中居住地按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公告。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安排到镇(办)村、各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在实施结束后,按照区脱指办关于印发《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导引》的通知(南脱指办发〔2018〕78号)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对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要落实好接管单位和养护单位,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管原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监管主体。各镇(办)、各项目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的主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扶贫、发改、农业、林业、民政和财政等部门协同监管;涉农整合资金由区级财政和项目实施部门协同监管;行业扶贫资金由各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金融扶贫资金由财政、农业、扶贫、金融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协同监管;苏陕协作扶贫资金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社会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八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合同管理责任措施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资金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区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实施和日常监管。镇(办)村(社区)负责按规定建立健全账务,负责本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查,配合审计部门专项审计,依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三十条 监管方式。坚持上下结合,区镇村三级联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坚持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三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在中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汉中市南郑区财政专项扶贫(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南扶办发〔2018〕82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办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