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七宝镇户外广告整治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业务范围符合本项目要求;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负责人以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查询为准。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七宝镇户外广告整治工程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19-z75074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建设内容: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七宝镇户外广告整治工程范围内的广告拆除及围墙维修工程等。 5、交付地址:七宝镇 6、交付日期:工期60日历天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0元;自筹资金:*******.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19-04-19 09:3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04-24 15:3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2. 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3. 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的扫描件。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04-19 09:30:00至2019-04-24 15:3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网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在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每个工作日09:00~11:00、13:00~15:30,携带网上扫描上传资料的原件至闵行区程家桥支路201-211号智地大厦701室进行现场确认,以上材料原件经确认后即刻发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除外),另供应商需提交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加盖企业公章)。现场确认通过的供应商方可获得领取采购文件资格。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采购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标书费人民币伍佰元整)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19-04-29 09: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04-29 09: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8号5号楼3楼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8号5号楼3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届时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响应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采购人确认磋商资格。(2)无疑问函原件或疑问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网上投标回执、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出席开标会。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按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一式三份),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当纸质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六、 七、其他事项 1、现场踏勘: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自行踏勘。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八、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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