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河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供应商质疑处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活动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应依法向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受理并做出处理决定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并经采购中心资格确认后,参与我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的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的询问。
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依照本办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第三条采购中心处理质疑,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二章质疑的提起与受理
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最长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到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人的书面质疑并办理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七条质疑人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八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质疑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提供质疑采购项目名称和被质疑对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名称);
(二)陈述采购基本情况;
(三)标明质疑理由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四)质疑人的基本诉求;
(五)其他事项。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向采购中心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采购中心收到质疑书后,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对符合条件的质疑,采购中心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应当向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质疑书副本。
第十三条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质疑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采购中心应就质疑人的质疑事项进行广泛深入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与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对采购中心依法进行的调查,质疑人、被质疑人以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采购中心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七条采购中心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采购中心接到质疑书后,审查质疑内容,根据采购文件及相关政府采购法规,能够解答的,予以解答。对因技术、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等不能解答的内容,向市财政局请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经认定采购文件确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质疑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由采购中心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中心宣布该项目终止,并重新组织采购;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由采购中心宣布该项目终止,依法撤销合同,并协助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且给采购人、质疑人已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采购中心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被质疑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中心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采购中心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质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中心将驳回质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有关媒体公示,同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
(三)采购中心对质疑书查实,且合理答复后,质疑人仍无理取闹,给采购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恶意质疑情形。
第二十一条质疑人、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不按程序登记、办理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采购中心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采购中心处理质疑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张家口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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