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招标公告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招标公告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TQ-2019-034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70
第六章 图纸................................................................................................................................... 7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7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75
第 一 卷
1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招标条件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已由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投[2018]383号文批准建
设,招标人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来自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邀请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中符合相关要求的入库单位参加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
工程施工的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长寿区邻封镇焦家场。
2.2 工程规模及主要内容:新建公共服务中心1个,建筑面积约350平方米,公共厕所1座,建筑
面积约40平方米;建设新村6米宽的沥青混凝土道路约200米,树池9个,100m3/d生化池1座,铺设人行道
约550平方米,给水、雨、污管网等830米,安装庭院灯8套,配套消火栓、电缆排管、通信排管、绿化等
环境设施。
2.3 招标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
的工程内容。
2.4 计划工期:240 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210日历天,工程实体
完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30日历天)
2.5 工程造价:约251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不报名。招标文件、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均于 2019 年4月22日起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jyzx.cqcs.gov.cn)上公开发布,请被邀请的投标人请及时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
纸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售价 500 元/套,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售后不退;
不缴纳者拒收投标文件。(特别提示)
5.被邀请的投标人产生方式
本工程被邀请的投标人将于 2019 年4月24日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
方式产生,请已入库单位随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2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5月8日10时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为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办事处菩提大道 251 号(恒居民生佳苑
--长寿区火车北站沿幸福大道前行 1200 米左右)】。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2019 年 4 月 19 日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图强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长寿区邻封镇焦家场
1.2.1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投[2018]383 号文批
准立项,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明
确的工程内容。
1.3.2 计划工期
240 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 210 日历天,
工程实体完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 3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2
投标人的资格
条件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提供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同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
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提供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
截图)。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提供在投标人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或提供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
(2)提供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
供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
(3)该项目经理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4)该项目经理必须出席开标会,在开标现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其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否则, 其投标文件按
废标处理。
注:①根据渝建招发[2012]3 号文的要求,该项目经理是否已在在建工程
任职的情况应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
打印后交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查 询 网 址 为 : 重 庆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诚 信 综 合 评 价
系 统(http://183.64.1.89:8080/cxztb/login.aspx)。
②中标后,本工程投标函中填报的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其缴
纳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予退还,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不可抗力除外),禁
止该项目经理 6 个月投标资格。
3、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提供建筑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以及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的劳动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提供不少于 1 名质检(量)员、1 名材料员、1 名施工员、1 名资料
员(或城建档案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
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提供不少于 1 名造价员的资格证书(或造
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或预算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 原件及复
印件或提供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
②提供不少于 1 名标准员、1 名测量员、1 名机械员、1 名试验员、1 名
劳务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加盖投标企
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
注:标准员、机械员、试验员、劳务员可用其他人员兼任。
③提供不少于 1 名的安全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或提供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以及本人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C 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加盖投标企业鲜章证书的网上截图)。
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
员(或城建档案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标准员、测量员、机械员、
试验员、劳务员、安全员均应提供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
件。
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4、若是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供
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按照渝建发【2016】22 号文执行。市
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按照渝建发【2016】22 号文的要求办理入渝信息报送且为纳
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中的企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拟派入本项
目的人员必须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登记人员,且由投标
人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截图并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备注:
①所要求提供的以上各项证件及资料必须全部有效;
②若提供截图资料的,截图资料加盖投标企业鲜章后直接装入资格审查资
料里面,不再单独提供原件;
③所要求提供原件的各项证件及资料的复印件有效内容应与对应的原件
内容一致;
④所要求提供原件的各项证件及资料,因年检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
件原件的,须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确因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不出具相关证明的,需提供有关职能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⑤上述所要求的各项条款必须全部满足,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5、若发现投标申请人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含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限制投标期内的,
则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无效。
1.4.3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异
议及质疑的截
止时间及方式
投标人将异议或质疑文件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11 时 00 分前,登录重庆市长
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cqcs.gov.cn)首页点击企业登录,选择相
应的项目提出质疑和异议,匿名显示。
1.10.3
招标人答复及
答疑的时间及
方式
2019 年 4 月 29 日 17 时 00 分前,招标人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和异议在重庆
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yzx.cqcs.gov.cn)上发布解答。
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
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本附表第
1.10.2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登 录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jyzx.cqcs.gov.cn)首页点击企业登录,选择相应的项目提出质疑和
异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 年 5 月 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以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10.2 项中关于网上质疑所规定得截止时间,及时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质
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网
上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3 项所明
确的时间和方式以网上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网上答疑将作
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3.1
招标文件的修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 2019 年 4 月 29 日 17 时 00 分前的任何时候,无
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
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修改后
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
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
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使投标人在编
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
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
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予以公布。
3.1.5
构成投标文件
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报价范围:
(1)本次招标范围内规定的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图说及工程量
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清单。
(2)本招标工程为一个建设项目,即“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1 个单项工程,分为 4 单位工程,分别为: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服务中心电气安装工程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服务中心给排水安装工程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服务中心土建部分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室外环境工程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则》CQJLGZ-2013,参照 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重庆市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
(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
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市建设领域
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至八号)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等。根据本工程施
工条件、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等,投标
人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
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3、编制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投标报价
的唯一依据,投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工
程内容”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
等确定报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
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
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
助工作。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报
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均包括了投标人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招标
范围所确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措
施费、配合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环境保护税、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安全文
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风险费、规费、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与本工程建设
相关的费用,以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投标人的投
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对工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
作的完备报价。
(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的和暂定的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
共同基础。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由中标人计量,招标人核实
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和支付。
(4)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否
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除非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填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时,
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逐项填报单价和合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中若有不报价或零报价或负报价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合同工程项
目的全部费用,在工程实施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和监理工程师指
令完成该项目工程内容。
(7)投标总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分部
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提供投标人作为报价的基础,投标函上
的报价必须与商务部分所对应的报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8)本工程技术措施费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
自身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列项和报价。但本工程的措施项目费(即施工组织措施
项目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不能低于 193985.44 元(其中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定为 60560.42 元),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上述相应金额
填报,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未列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需要发生,则视
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已报价的施工措施项目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措施项
目费为包干价,不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的增减、
工程变更、作业方式调整)均不作调整。
(9)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
成。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统一暂按 60560.42 元计取,否则,其投标文
件作废标处理。
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填报,填报金额必须为 60560.42 元,
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
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
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按渝建发[2014]25 号文件要求执
行,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渝建〔2018〕697 号文件规定,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建筑工程
施工围挡(Ⅱ)》(编号为 DJBT50-117,图集号为渝 18J10)标准设置施工围
挡。
(10)本工程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和组织措施费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并结合企
业实力自主进行报价。
(11)规费按 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标准计取。
(12)工伤保险按渝人社发【2015】197 号文执行。
(13)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临时水、电、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人员食宿、建筑垃圾清运、材料及半
成品的二次或多次转动、成品保护等所引起的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对
此类费用不另行支付。
(1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若多家施工单位现场交叉作业时,中
标人须无条件的服从招标人统一安排,否则立即无条件清离现场,一切损失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必须承担赔偿。由于因需
与其它施工单位配合作业而产生的配合费等费用以及因交叉作业增加的各种
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15)实施土石方施工必须符合《关于加强长寿区土石方工程文明施工管
理的通知》(长建委[2011]26 号)的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
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通知》(长建委
发〔2017〕115 号)的相关规定或相关行业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将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此类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土石方工程外运渣土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将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
他费用。
(16)中标人自行负责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施工用水(含水源)、用
电(含电源)及其接口。中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
负责接至各施工点并对安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设备等。由此发
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搭接费、水电费、协调费、设备设施费等)已包含在投
1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
(17)本工程全部所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纲
制件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子目中,均不单独计量和计价。
(18)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余土石方﹑淤泥、混凝土浆﹑机械生产所
需的汽柴油(机油)等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并由中标人运至指定地点弃倒,其
运距由投标人踏勘现场后综合考虑,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
筑垃圾的收集处理、弃土场道路的修建和维护、弃渣费、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
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以及措施费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中标后招标
人不作任何调整投标人由于余土石方及建筑垃圾的弃置所造成的一切赔偿由
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9)本工程弃土场及借土场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
(20)本工程涉及的管线(如雨污水、给水、电力、通信等)和施工现场
及周边的建(构)筑物(如道路、路缘石、电缆沟、检查井、路灯等),中标
人在施工时需采取保护措施(中标人在施工前应采用人工或者其他方式探明各
种管线的走向、埋深等具体位置后,编制相关的施工方案和管线保护方案,并
将方案报管线产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涉及的所有保护措施费用(包
括人、材、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
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若中标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
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1)中标单位与业主障碍物交底,并对障碍物编制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经业主审批同意后才能进场施工。
(22)投标人须做好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抽排及场地排水等措施,确保场地
内和场地周围排水畅通,相关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
(23)中标单位必须注意安全防范,建筑材料不得乱堆乱放,充分考虑采
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过往行人、车辆等的安全,按规定设置围栏、安全警示
标志、警示照明、警示语等,由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综合
单价、合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24)施工时,中标单位不能损坏周边的苗木及庄稼,若因中标单位造成
损坏,则由中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及责任。
(25)若因招标人原因(如: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增减或征地拆迁不及时
1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等)造成人、材、机停(窝)工、工期延长等,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
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或调整中标单价,但影响的工期,招标人
同意顺延;物价上涨的材料价格调整按 3.2(29)条执行。
(26)由于该工程的工期要求紧,中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合理安排机械
设备及人员的投入,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
(27)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历天则向招标人支
付违约金 2000 元,依此类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此因素。
(28)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施工难度和限制条件,协调处理好与周
边城镇居民关系;施工期间应控制好噪声及扬尘,保证居民区和来往车辆及
行人的安全。由此造成的施工降效、费用增加等纳入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
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若因投标人原因有损周边城镇居民的利益而产生的一切
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9)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 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
购,投标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②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
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工期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均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③质量检测按渝建[2015]420 号文件规定执行,配合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
检或为送检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
中。施工单位若不是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的取样送检单位的,应为取样送检
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条件。
(30)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风险价格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函(2018)61 号执行。本
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砂、碎石、水泥、砼、
砖、钢材、沥青混凝土以 2019 年第 2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为基价,如施工期
间以上材料价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为准,若有缺项则以市场价为准)均价
变化幅度超过 10%,则对中标人的以上材料结算价格部分进行调整,以上材料
结算价格=中标材料价+【施工期间材料均价-重庆工程造价信息 2019 年第 2 期
公布的价格×(1±10%)】。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
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不因市场价格
1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的变化而调整。
(31)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至八号)》的
通知》(渝建发﹝2015﹞74 号)的规定。
(32)本工程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
(33)本工程风险:
①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等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
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本工程的施工条件、
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一切潜在风险[本工程施工期间若人工、材料、
机械使用价格上涨,结算时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另有约定的除外)、机械台
班单价均不作调整],依据本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注: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
竣工时间之后,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相比 2019 年第 2 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
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
格相比 2019 年第 2 期公布的材料价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
值的计算。
③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修改该工程的量、项等相关内容,
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
则另行计价,各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
(34)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 RMB 251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含等
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
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35)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重
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
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文
规定计取,其中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环境保护税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中标后不作调整。
1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6)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3.3.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9 年 5 月 7 日 10 时 00 分。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使用网上银行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
交易网”(http://jyzx.cqcs.gov.cn)缴纳。投标人登录“重庆市长寿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按照“网上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的提示,先在“企业
注册”处进行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注册,但已注册的投标人信息发
生变化的,请按照“投标企业自行修改注册信息操作指南”及时进行变更),
再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选择“企业登录”进行缴纳。
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
源交易网”,根据“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的提示,由
投标人选择“企业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列表],投标企业选择要报名的项目,
点击“参加投标”,在弹出的页面中,首先显示交易公告,点击“查看招标文
件”即可查看相关文件内容,如果招标人发布了补遗,可以点击左边栏目查看,
也可以点击左边的在线提问和获取答疑查看相关内容。如要投标,请在投标保
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确认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点击[您尚未缴纳保证金,点击
缴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足额缴
纳投标保证金到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后将投标保证
金银行回单原件(需到相应银行领取)及复印件携带至接标现场在递交投标文
件时交招标人核验。
特别提示: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出示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及
复印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a、未按要求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b、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的;
c、投标时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以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的银行回单复印件的。
1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 3.7.3 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部分: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商务部分: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格审查资料: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3.7.5 装订要求
1、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1.1
投标文件的密

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按以下要求装袋和密封。所有投标文件袋均由投标
人自备。
1.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
单位公章,单独提交给接标人。
2.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单独提交给接标人。
3.资格审查资料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格审
查原件由各投标人一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纸质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
位公章,单独提交给接标人。
特别说明:
(1)如果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内容过多,一个自备纸质袋封装不下,
可以分成多个自备纸质袋封装。
(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封装和提交,该投标文件将被接标人
拒绝接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在“投标函部分”纸质袋、“商务部分”纸质袋、“资格审查资料”纸
质袋上应写明: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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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工程名称: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资料名称: (所属资料部分)
投 标 人: (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写明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接标
人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前附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办事处菩提大
道 251 号(恒居民生佳苑--长寿区火车北站沿幸福大道前行 1200 米左右)】。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不退还。
5.2
开标时间和地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办事
处菩提大道 251 号(恒居·民生佳苑--长寿区火车北站沿站前大道前行 1200
米左右)]。
5.4 开标程序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4 条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 约 保 证 金 /
民工工资保证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从其银行
基本账户到达业主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账 号:****************442
开 户 行:重庆农商行长寿桃花新城分理处
(2)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4%(招标人和中标人分别缴纳
中标总金额的 2%)。
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时间: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到达
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账户。中标人凭银行进账回单原件到长寿区城乡
建委财务室换取发票。
1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提交形式:银行转账或电汇(必须从中标单位账户转出)
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
帐 号: ****************307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 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 8.1(2)执行;
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
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
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
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电子版“商务
部分”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供与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内
容一致的电子版(光盘)。
10.2
建筑领域实施
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相关要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工工资相关要求必须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7】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相关条款。
10.3
廉政合同的签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工
程项目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廉政
合同。
10.4 异议及投诉
一、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
出。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
料的形式。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
1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
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七部委令第 11 号(根据九部门 2013 年第 23 号令修正))、
《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渝发改标[2014]1168 号)等
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四、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5 特别提示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jyzx.cqcs.gov.c
n)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
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0.6 特别说明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接本工程。投标人在本工程有围
标、串标、提供虚假不实招投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工程建设招投标
其他违法行为的,将受到以下处罚:1、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
法及有关法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行政
处罚;列为不诚信企业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在媒介上公告;
2、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7
关于对招标文
件及投标文件
争议的解释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
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的解释。
18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1.4.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等工程建设招投标违法行为;
(14)违反《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4]197
19
号)和《关于修改〈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
规定(试行)〉第五条的通知》(渝检会[2016]5号)内容的;
(15)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6)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一个
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
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既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和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
次性全额支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
改价格[2015]299 号)精神,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16455 元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
考虑此费用。
1.5.2 本工程中标总金额 1.7‰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重庆市长
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方式缴纳:
①转账方式:中标人提供本单位账号、开户行到交易中心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再凭缴款书三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转账事宜后返回缴款书第一、四、五联;
②现金存入:中标人到交易中心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凭缴款书三个工作日
内到银行办理现金存入事宜后返回缴款书第一、四、五联;
③现场刷卡:中标人直接到交易中心刷卡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
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踏勘,以便获取编制投标
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
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
20
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
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
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
和开支承担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招标人答复及答疑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如果修改和澄清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5 若开标时间延迟,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任何时间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
21
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上另行通知开标时间。无论投标人是否看
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同投标人已获得招标人推迟开标时间的决定,由此产
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部分”以及构成投标
文件的其他材料组成。
3.1.1“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1.2“3.1.2“商务部分”内容包括:
(1)投标总价封面;
(2)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3)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措施项目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0)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1)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12)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
3.1.3““资格审查资料”包括的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诚信投标承诺书。
3.1.4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的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
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2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要求填报。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
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
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在网上(注明工程名称)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
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3.4.6
项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款规定的投标保证
金缴纳金额、缴纳截止时间、缴纳形式、缴纳方法及特别提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
内,由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及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一并提交给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后退还。
3.4.4 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人
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由招标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一并提
交给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退还。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且中标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后 5 日内,由
招标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一并提交给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后退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7.5款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第7.3款规定缴纳履约保
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3)提供的投标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的;
(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23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3.5.2“主要人员简历表”: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条。每张表格只填写
一个人。
3.5.3诚信投标承诺书。
3.5.4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均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表
格可按同样格式扩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
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
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
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否则,按废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但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除外。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否则,其
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4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
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
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核验前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监督人员或见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接收投
标文件时一并核验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投标保证金银
行回单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效,否
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以上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工程开评标结束前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5.2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应该参加开标会议;若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
为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果。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
原件以备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
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
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
5.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规定宣布为无效
的投标文件,不予继续评审。
5.4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宣读投标人须知;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随机开启投标文件袋(装资格审查原件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纸质袋除外);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总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5.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招
25
标文件之规定的投标文件(装资格审查原件和“资格审查资料”的纸质袋除外),开标时都
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按要求在报价记录上签名
确认,存档备案。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须按前附表第 7.3.1 项规定的金额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7.3.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
标,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4 定标原则
26
7.4.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
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到招标文件指定
账户、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签订合同
7.5.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 合同;
7.5.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 7.5.1 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
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5.3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由招标人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区
审计局及区 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
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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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8
附表一: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确认):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确认)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
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29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确认)
问题的澄清(确认)
编号:
(工程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确认)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投标人名称 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格式、顺序及
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2.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证件清晰可
辨、有效;
3.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 3.7 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款规定
措施项目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款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31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并符
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
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工程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不得低于其成本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单价中不得存
在重大不平衡报价”等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
标文件,评标委员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只有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
后续评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方法
3.2.1
(1)
投标总报价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总报价最低者为第一、其次为第二、…依
次类推。如果出现两名或以上的并列名次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投标人的排名,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签的顺序,第二
次抽签为排名的先后顺序。
32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总报价相等的,采取抽
签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签的顺序,第二次抽签为排名的先后顺
序。
2. 评审标准
2.1.1初步评审标准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办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作废标处理,但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但
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除外;
(6)投标工期未填报或填报的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7)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未填报或者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姓名与资格审查资料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
不一致的;
(8)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在开标现场查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综合评价应用》表中无姓名的;
(9)投标函中拟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未到开标现场的;
(10)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等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3
(12)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13)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1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
(15)投标人的商务部分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中填写的相应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6)同一投标人提供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
(1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8)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填报错误的按
废标处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
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2 在评审过程中,超过半数以上的评标专家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清单单价中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不能有效地说明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不计成本为由的说明无效)和不
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
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
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
34
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6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37
第一部份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2.工程地点:长寿区邻封镇焦家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发改投[2018]383 号文批准
4.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5.工程规模及主要内容:新建公共服务中心 1 个,建筑面积约 350 平方米,公共厕所 1 座,建筑面积
约 40 平方米;建设新村 6 米宽的沥青混凝土道路约 200 米,树池 9 个,100m3/d 生化池 1 座,铺设人行道
约 550 平方米,给水、雨、污管网等 830 米,安装庭院灯 8 套,配套消火栓、电缆排管、通信排管、绿化
等环境设施。
6.工程承包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说、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工
程内容。
7.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某些项目不实施或部分实施,有权要求修改该工程的量、
项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并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或
要求发包人承担其它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时间为准。
总工期:240 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 210 日历天,工程实体完工至办理
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 30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含销项税)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38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答疑书;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单位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陆份,甲方拾叁份,乙方叁份,业主
在签订本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长寿区审计局
39
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本各壹份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40
第二部份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略)
4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现有条件施工。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重庆现行与本工程相关的施
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操作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4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工程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答疑书;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7 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用于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安全
文明施工方案、相关应急预案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陆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和电子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3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不采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现场现状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
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
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
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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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通知为准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按现有条件施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及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给发包人(至少两套原件),
同时承包人按要求向市或区建筑档案室报送合格的建筑档案材料备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的要求,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B、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负责。
C、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工程不受
损坏,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包括其它专业或施工单位所有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移交
后由发包人负责。
E、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2016)62 号文和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及有关规定执行。
F、施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环保、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文明、安全施工、环保施工,
确保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G、凡设计图及说明要求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一、二、三、四、五、
六、七号)”(简称通告)等国家和重庆地方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以“通告”和强制性规定为准,
其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H、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既有的一切管线、构
45
筑物等,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承包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修
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I、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图说、设计变更、答疑纪要、技术交底等有效来往函件及现行国家、
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J、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K、发包人不提供水源、电源,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由此发生的管线、设施设备等
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费用。
L、负责组织施工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产损
失(含附近人、畜及一切财产)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M、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且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同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N、施工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O、承包人入场后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平行发包单位共同对需要交接部
位进行交接,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未经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损
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P、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即时组织施工,费用另行计算。
Q、本工程弃土场及借土场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
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的授权文件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内的工作日必须保证
在施工现场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承包人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46
3.2.2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在 15 天内补齐,
逾期处以违约金每天 1000 元。
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
责人,一经查实,3 日内无条件清离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作出赔偿。
发包人和相关监督部门对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三次不在现场,除按上述
约定执行外,并由相关监督部门把承包人列为不诚信企业,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
投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处承包人 2000 元/人/次的违约
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5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等)的违约责
任:处承包人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等)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
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
经发包人许可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处承包人 2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
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量)员等)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若抽查不到岗,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单位资质: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不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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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3.7 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的 10%( )元人民币,承包
人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缴至发包人的账户,作
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退还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
金(不计息)。
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民工工
资保证金为:中标总金额的 2%( )元人民币。 民工工资的支付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
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17〕13 号)执行(具体条款详见合同条款)。民工工资保证金
的退还按《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长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寿区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执行(不计息)。无论最终结算金额大于还是
小于本工程合同暂定金额,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得就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及利息提出增减或补偿要求。
3.8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
承包人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
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委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
放至农民工工资卡。
3.8.1 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1)承包人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由承包人自主选择银行,账户资金按项目管理,
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
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一个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账
号),在本合同有效期的期间不得变动。
(3)承包人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长寿区城乡建委,并填报“施工
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
3.8.2 办理农民工工资卡
(1)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一张平安卡对应一张工资卡。
(2)承包人负责为本工程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
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承包人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应及时将
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承包人。在办理工资卡前,承包人应通过“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本工程
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经确认无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需要为其办理工资卡,已有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
则不再办理。
(3)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及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并负责
48
工资卡的补办、变更等事宜。
3.8.3 农民工工资支付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承包人已完工产值,以当月已完产值的 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
款),单独拨付至承包人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农民工工资金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时,
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农民工工资金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 25%拨付)。
(2)承包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应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
中。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度款、结算资料、完善请款相关手续并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
资,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发包人不承担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
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责任。
(3)承包人收到当月工资款后应委托银行及时支付对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严格执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未按渝建发〔2017〕13 号文执行且发生拖欠的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
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对于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从业人员在“平安卡管理系统”予以记录。
(4)发包人应将承包人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
要件。
3.8.4 其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未尽事宜,按渝建发〔2017〕13 号执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包括施工图示所有内容、设计变更及项目相关的增加内容。具体包括:施工
阶段全过程监理。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配合所有工程结算审计和质量缺陷期内的争议问题
处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
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工环境进行协
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
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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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不采用 ;
(2)不采用 ;
(3)不采用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不采用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采用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施工前 48 小时内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6.1 条、《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 2016 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要点的通知 》(渝建发〔2016〕62 号)、渝建发[2014]25 号文件执行。
承包人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上报,
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组建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 《关于印发 2017 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建委发 〔2017〕45 号)、《关于印发 2017 年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建发 〔2017〕62 号)等相关规定履
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承包人除承
50
担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5000 元/次,以上款项在返还履约保证金时从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支
付给承包人,其余 50%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对该项费用的
支付和使用。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计取。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工程进度完成报表,
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等符合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的总体进度
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和进度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5 日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月进度计
划为依据,若在一月内未完成进度计划,并不被批准顺延工期,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月内补足完成,且不
得影响当月的进度计划,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进出场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
响承包价格的情况,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招标工作完成后,须办理质监、安监等建设
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进场施工。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
作交验记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图提交后 10 日内。
5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完成所有开工前
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0
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或施工,发包人只顺延工
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索赔。
7.5.2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日历天。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
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人只顺延工
期,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且不调整中标价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按招标文件执行。
(1)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设备、配件及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所采购的设备、配件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52
地方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保证质量,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必要的材料检验报告,并对材料质
量负责,所有材料价格均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及其他政策性文件而进行调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包人采购的设备、配件及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
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本工程使用的设备、配件及材料必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
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按规定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材
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经发包人对样品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
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该
费用和调整合同价。
(5)质量检测按渝建〔2015〕420号文件规定执行。施工单位若不是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的取样送
检单位的,应为取样送检单位在施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条件。但若检测结果不合格,其复检及其因检
测不合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负责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开工令下达后 5 日内,承包人负责,使用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负责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变更及招标范围外的增项或减少、技术商洽均
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审批后实施。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签认后,才可以实
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
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10.4 变更或新增(或减少)估价
10.4.1 变更或新增(或减少)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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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 14.1 条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核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采用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不采用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采用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 2019 年第 2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为基
准价格 。
①材料价格按不含税价格确定。本工程所有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暂定价材料除外)并采
购,投标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经招标人及监理人认可。
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风险价格管
控的指导意见》(渝建函〔2018〕61 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砂、碎石、水泥、砼、砖、钢材、沥青混凝土以 2019 年第 2 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
格)为基价,如施工期间以上材料价格(以《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为准,若有缺
项则以市场价为准)均价变化幅度超过 10%,则对中标人的以上材料结算价格部分进行调整,以上材料结
算价格=中标材料价+[施工期间材料均价-《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2019 年第 2 期公
布的价格×(1±10%)]。其余材料及设备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暂定价材料除外)并采购,投标人在报价
时应充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设备的涨价因素,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
②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工期
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本单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作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投标人应
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的描述
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等确定报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及工程
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CQJLGZ-2013) 中
54
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
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
②本工程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上涨风险,结算时人工单价、材料单价(另有约定的除
外)、机械台班单价均不作调整;
注:施工期间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
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原定竣工时间之后,《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
价格)公布的材料价格相比 2019 年第 2 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增加的,不予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
的计算;《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公布的材料价格相比 2019 年第 2 期公布的材料价
格降低的,纳入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的计算。
③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问题的处理。
④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采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CO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OJLGZ-2013)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计量时间为每月 20 日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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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对合同范围内合
格的工程计量。工程的中间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采用。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按月进度支付,每月 25 日前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
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70%进度款(含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递交经发包人审
查合格的齐备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且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80%,报区政府
和评审中心同意变更的除外);竣工结算经相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接到正式结算审计报告之日
起 28 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 97%,余下结算审计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
满后无质量缺陷的在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若项目在审计完成后,有关审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或要求对审计结果进行抽审或复审,施工单位应无
条件接受抽审或复审的审计结果。如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大于抽审或复审的审计结果,承包人应无条
件退还发包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支付第一笔进度款之前,必须完成以下资料: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的开工报告、分部分项划分表、
施工许可、购买保险的证明材料。
在支付中间进度款时,必须具备以下资料: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及审批意见、各分部(分
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及其附件资料(含相关试验检测报告,质量评定报告,隐蔽工程检验资料等)。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监理要求办理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资料后 7 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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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核完毕后 14 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采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
移交工程场地。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承包人违约金 2000 元。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结算原则
(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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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2)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按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8]106 号)执行,其报批结果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有)及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若出现某项目实际工程量增
加超过招标时此项工程量 15%以上时,增加超过 15%部分的工程量单价由发包人按长寿区政府项目投资评审
中心预算审核价格下浮 5%后,再按中标价和招标最高限价相比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与承包人投标时的清单单
价相比,取两者之中较低价格结算。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但若出现某项
目实际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时此项工程量 15%以上时,增加超过 15%部分的工程量单价由发包人按长寿区政
府项目投资评审中心预算审核价格下浮 5%后,再按中标价和招标最高限价相比的下浮比例下浮后与承包人
投标时的清单单价相比,取两者之中较低价格结算。
③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有)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而致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
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 2018 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CQFY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
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重庆
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一至八号)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等执行,其中人工、材料价格按
照新增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不执行厂商信息价格)公布的长寿区信息价的平均价格执行,
如无信息价的,则由发包人核定,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按审定价格下浮 5%后再按中标价和招标最
高限价相比的下浮比例下浮后结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质核价部分不予下浮)。
(4)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余工程措施项目费为包干价,不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作业方式调整)均不作调整。
(5)质量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6)建筑垃圾、余土石方由承包人自行运至指定渣场弃倒,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弃
渣费、运费﹑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以及措施费等)均包含在综合单价报价中,发
包人不另支付费用。由于承包人弃置、排放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赔偿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7)规费:按投标费率结算,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规费费率高于规定费率,则以规定费率结算。
(8)税金: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
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 号)文计算,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
取,环境保护税按中标报价进入结算(不作调整)。
(9)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14.2 竣工付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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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4.3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4 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经法定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发包人接到正式结
算审计报告之日起 28 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 97%,余下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修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修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的方式
质量保修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修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不采用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不采用 。
15.3.2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
质量保修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修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修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不采用 。
关于质量保修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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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日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
违约责任及费用。
(2)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违约责任:不采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6)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不采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未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
(3)承包人所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4)承包人在施工中未按发包人书面意见或不明确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
要求。
(5)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计划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未经发包
人和监理人同意而擅自更改或换用。
(6)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
(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60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有 16.2.1 款(1)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给民工或从承包人履
约保证金中支付。
(2)承包人有 16.2.1 款(2)条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的损失。
(3)承包人有 16.2.1 款(3)条违约情形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且工期不得顺延,并每发现一
次承担 2000 元违约金。
(4)承包人有 16.2.1 款(4)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
工期不得顺延。
(5)承包人有 16.2.1 款(5)条违约情形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的
损失,且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6)承包人有 16.2.1 款(6)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将处以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5%
的违约金。
(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
本工程涉及违约金均应累计,其承担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未支付的工
程款中予以扣减。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解除合同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自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无
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价。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采用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工程各项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足额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
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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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不采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不采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不采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长寿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除承
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 2%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按本合同 7.5.2 和
13.2.5 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民工集体上访、
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干扰发包人及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扰乱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发
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惩扣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如承包人项目经
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妥善处理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
程款中惩扣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同时,除按上述规定给付违约金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可以把工程
进付款支付控制比例降低 5%,以此类推,最低降至 50%。
(3)在进场施工前,项目管理人员须按建管规定将相关证件交招标人保管至工程竣工。项目管理人员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4)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发
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后 7 日内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其他管理人员。
(5) 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2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报建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
缴纳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日历天;如承包人未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报建所需的相关
资料,则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超越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所造成的一切
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21.2 其他
(1)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规范管理,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2)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应采取
措施加以保护。对施工不当所造成的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关单位施救并
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转包、分包、农民工工资
①、承包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更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
②、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私自分包的,承包人须立即纠正;发包人有权对拒
不纠正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③、对承包人的违法转包,一旦构成事实,发包人除有权向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外,还
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 3 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结算等发生纠纷 , 按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责任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
民工。
(4)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承包人须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生承包人
送审结果与审计结果误差超过±5%,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对外部造成影响而要求赔偿的事故由承包人
自行赔偿。
(6)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达不到《建筑工地安全
检查标准》合格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以后检查中,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 1000 元,连
续发生三次,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不能计取。
(7)对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及承包人承担的各项损失赔偿,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工程款等原因引发与第三人经济纠纷,
并牵涉发包人,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人工工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承包人承担
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9)发包人在结算时对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复核,如发现相同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
不一致的,以综合单价最低的进行结算。
(10)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除承担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每出现重伤一人次罚款
1 万元,死亡一人次罚款 5 万元;隐瞒伤亡情况,罚款 10 万元。造成第三方伤亡,罚款加倍。以上款项
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还必须接受国家、重庆
市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11)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时,将终止执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 ①合同签订 30 日内,未开工;
②合同签订 20 日内,未提交保单;
③开工令发出 15 日内,未进场组织施工;
④无正当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
⑤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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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未按约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⑦施工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12)发票开具和付款方式
发票种类: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收款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时间: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
付款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工程款。
(12)未尽事宜,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64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3:廉政合同
65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邻封镇
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即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电气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则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预验收)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通知包括但
不限于书面函件、短信通知、电话通知等)。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
理,其相关费用从质量保修金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则超出部分可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
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桥梁工程的质量。对于
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桥梁工程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至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6
五、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总额的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质量保修金的退还
在质保期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承包人自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后,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
满后28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八、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拾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副本拾陆份,甲方拾叁份,乙方叁份,业主在签订本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长
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长寿区审计局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本各壹份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7
附件 2: 安全生产合同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2、工程地址:长寿区邻封镇焦家场
3、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图说、设计变更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所明
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开工令下达之日起至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或竣工预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
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列、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
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
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
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
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8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
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
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
安全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
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
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
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
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
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果乙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
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
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
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
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统一,并采取必要、可靠
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十
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
用作他用,不准任意玩弄,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
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
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搭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
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道甲方制定的专用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检测,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
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
者单位负责。
16、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
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
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处所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
69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办理施工等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
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
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 /
21、本合同一式拾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陆份,甲方拾叁份,乙方叁份,
业主在签订本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长寿区审
计局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本各壹份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70
附件 3: 廉政合同
根据重庆市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
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
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
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
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
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
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
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
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
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
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71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
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
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
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7、本合同作为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拾捌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陆份,甲方拾叁份,乙方叁份,业
主在签订本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长寿区审计
局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本各壹份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7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jyzx.cqcs.gov.cn)上自行下载。
73
第 二 卷
74
第六章 图纸
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jyzx.cqcs.gov.cn)上自行下载。
75
第 三 卷
7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主要技术指标
见提供的招标图纸及其说明。
二、工程技术要求
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图纸和说明。
三、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验收规范。若设计图纸的标准不能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则按国家规范
执行。
7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78
一、投标函部分
79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80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81
(1) 投标函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
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文件后,我方完全认可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
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元,并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要求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
到合格标准。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我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若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
责任。
5、我方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的 10% 作为履
约保证金。
6、我方将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的 2% 作为民工
工资保证金。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
此约束。
8、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8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 位 性质:
地 址:
成 立 时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
83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递交、撤回、修改邻封
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须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按招标文件要求装入投标文件外,还应手持一份用于
递交投标文件时核验。
84
二、商务部分
85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86
目 录
(1)投标总价封面
(2)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3)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措施项目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0)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1)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12)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
87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投标总价(大写):
(¥ 元)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制人: (造价人员盖执业专用章)
年 月 日
88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工
费(元)
规费(元)
合计
注: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89
年 月 日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
(元)
其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工
费(元)
规费
(元)
合计
注: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0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1.4
1.5
...
2 措施项目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其他项目
4 规费
5 税金
合计=1+2+3+4+5
注: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中暂估价应填写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其他项目中暂估价应填写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1
措施项目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价 其中:暂估价
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2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2.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
措施项目费合计=1+2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每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须按以下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标注日期。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3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每张《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须按以下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标注日期。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综合单价
人材机
价差
其他
风险费
合价 定额
人工费
定额
材料费
定额
施工机具使
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一般风险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费率
(%)
(1+3)
×(4)
费率
(%)
(1+3)
×(6)
费率
(%)
(1+3)×
(8)
1+2+3+5+7+9+10+11
合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单价 市场单价 价差合计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工
......
2.材料
(1)计价材料
...... (2)其他材料费 元 一 一 一
3.机械
(1)机上人工
...... (2)燃油动力费
...... 注:1.此表适用于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使用。
2.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暂估价”。
3. 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
95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二)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综合单价
未计价
材料费
人材机
价差
其他
风险费
合价 定额
人工费
定额
材料费
定额
施工机具使
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一般风险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费率
(%)
(1)×(4)
费率
(%)
(1)×(6)
费率
(%)
(1)×(8)
1+2+3+5+7+9+
10+11+12
合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单价 市场单价 价差合计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工
......
2.材料
(1)计价材料
...... (2)其他材料费 元 一 一 一
3.机械
(1)机上人工
...... (2)燃油动力费
...... 注:1.此表适用于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使用。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暂估价”。
3.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
96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综合单价
人材机
价差
其他
风险费
合价 定额
人工费
定额
材料费
定额
施工机具使
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一般风险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费率
(%)
(1+3)
×(4)
费率
(%)
(1+3)×
(6)
费率
(%)
(1+3)×
(8)
1+2+3+5+7+9+10+11
合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单价 市场单价 价差合计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工
......
2.材料
(1)计价材料
...... (2)其他材料费 元 一 一 一
3.机械
(1)机上人工
...... (2)燃油动力费
...... 注:1.此表适用于定额人工费与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使用。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暂估价”。
3.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
97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二)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综合单价
未计价
材料费
人材机
价差
其他
风险费
合价 定额
人工费
定额
材料费
定额
施工机具使
用费
企业管理费 利润 一般风险费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费率
(%)
(1)×(4)
费率
(%)
(1)×(6)
费率
(%)
(1)×(8)
1+2+3+5+7+9+
10+11+12
合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定额单价 市场单价 价差合计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工
......
2.材料
(1)计价材料
...... (2)其他材料费 元 一 一 一
3.机械
(1)机上人工
...... (2)燃油动力费
...... 注:1.此表适用于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工程使用。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为“暂估价”。
3.材料应注明名称、规格、型号。
98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基

费率
(%)
金额
(元)
调整费
率(%)
调整后金额
(元)
备注
1 组织措施费
2 安全文明施工费
3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编制费
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费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注: 1.计算基础和费用标准按本市有关费用定额或文件执行。
2.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不填写“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只填写“金额”数值。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99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规费
2 税金 2.1+2.2+2.3
2.1 增值税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
施项目费+其他项目
费+规费-甲供材料费
2.2 附加税 增值税
2.3 环境保护税
合计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0
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名称、规格及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第 页 共 页
101
三、资格审查资料
102
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3
目 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诚信投标承诺书
104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所附资料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条。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05
(2)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106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2 条要
求附相关资料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人。
107
(3)诚信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加邻封镇焦家农民新村环境工程
的投标。
一、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含项目经理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法定代表人签字、所盖单
位公章等)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不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
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挂靠,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不在投标中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
七、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
八、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投 标 单 位: (盖章)
投标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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