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招标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务一体化指挥中心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WZZC2019-G1-01393-YZLW)质疑答复函

云之龙招标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务一体化指挥中心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WZZC2019-G1-01393-YZLW)质疑答复函

云之龙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项目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务一体化指挥中心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WZZC2019-G1-01393-YZLW)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宁波市希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5幢135室

法定代表人:贺恩斌

委托代理人:李思宏

联系电话:186*****093

宁波市希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以直接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检务一体化指挥中心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WZZC2019-G1-01393-YZLW)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集团于2019年4月12日9时55分收悉。我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查,现对贵公司质疑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即系统应用服务硬件平台、中心服务平台软件、硬件录播一体机、数字音频处理器及数字调音台必须为同一品牌,市场上仅有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能够唯一满足以上要求,采购文件还同时将以上要求作为废标项,采购设备涉嫌指定唯一品牌及专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具有控标嫌疑。”的答复如下:

采购人为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以及系统的兼容性,减少系统后期的维护难度,故要求系统应用服务硬件平台、中心服务平台软件、硬件录播一体机、数字音频处理器、数字调音台必须为同一品牌,该要求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且经采购人市场多方调研,至少有3个以上厂商的产品能满足该要求,并非贵公司所述的仅有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能够满足,未指定唯一品牌及专利,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全彩显示屏:★1. 灯点间距≤1.67mm;显示面积≥19.4㎡。宽度≥6.72m,高度≥2.88m,屏幕分辨率≥4032列×1728行。经计算,6720/4032=2880/1728=1.667,宽箱体数量6720/480=14,高箱体数量:2880/480=6,此要求明显为洲明UTV1.6的箱体设计,将此要求作为招标要求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答复如下:

经核查,招标文件并没有指定精确的显示面积、间距和分辨率等参数,且经采购人市场多方调研,至少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满足该要求。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全彩显示屏:▲7. 具有良好散热性能……;▲8. 精准色温调节……;招标文件第47页-履约能力分:(5)投标人或全彩显示屏产品的生产厂商具有对LED显示屏外壳防护等级和拼装精度进行国家SJ/T 11141-2017标准测试能力,需提供国家相关权威单位对其LED厂家颁发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提供国家相关权威单位关于外壳防护等级和拼装精度能力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2分,满分4分。在全彩屏显示器中,以上参数及相关检测报告要求均为洲明独有,评分标准也对洲明具有明显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答复如下:

1. 采购人认为,散热和色温为屏体显示效果的重要考量指标,以上参数及相关检测报告并非洲明独有,经采购人市场多方调研,至少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满足该要求,未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SJ/T 11141-2017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通用规范》是行业对LED的一个检测标准, LED大屏的外壳防护和拼装精度等级是本次项目建设的关键参数,因此以通过国家SJ/T 11141-2017标准测试能力的证书作为加分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经采购人市场多方调研,至少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满足该要求,评分标准并未具有倾向性。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4:“视频拼接器:▲5.自适应动态灰度……;▲6.自适应动态细节……;▲7. 32区域色彩调整……;▲8.使用智能数字电源……;★11. 确保项目的整体兼容性,视频拼接器与全彩显示屏必须同一品牌。在招标文件视频拼接器中,作出了视频拼接器与全彩显示屏必须同一品牌的要求,此要求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有一条不满足即扣三分,如此要求影响了投标的公平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关于检测报告的相关要求。”的答复如下:

1. 采购人认为,视频拼接器与全彩显示屏为同一品牌能更好的确保显示效果,也可以减少因系统兼容性而导致的潜在问题,同时也能减少系统后期的维护难度。市面上存在较多厂商能同时生产LED屏体和视频拼接器,经采购人市场多方调研,至少有3个以上品牌产品能满足该要求。

2.视频拼接器是整个显示系统的重要组成单元,整个显示效果来说,色彩、灰度等参数都是显示效果的重要体现参数,提供相关参数的检测报告是为保证产品的参数能满足项目的需要,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五、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适用本项目。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梧州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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