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2017-WG-20专业分包护坡降水招标公告

苏地2017-WG-20专业分包护坡降水招标公告

合同编号:【苏-2018-SZGZB-FB-ZY-003】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降水、支护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分包人(全称):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鉴于 葛洲坝(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为“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就 苏地2017-WG-20地块降水、支护工程 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人安全及施工资质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苏)JZ安许证字【2018】002684
发证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018年08月21日至2021年08月20日
资质证书号码:D********5
发证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资质专业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发证时间: 2018年7月21日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工程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以南
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1.本工程 井点降水、边坡支护 等全部工作内容。
2.分包工程施工所需技术措施及组织措施费用。
3.文明施工、施工完现场清理及本市的各项专项管理要求,以及解决降低噪音、不扰民等问题。
4.冬、雨季施工措施。
5.提供材料检验合格证、材料复试报告、检测报告及工程验收等所需相关资料。
6.分包人自行办理进工程所在地施工及办理备案手续所需一切费用,并承担向政府主管部门交纳的各种费用。
三、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辅材及中小型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环保、包安全文明施工。
2.合同价款:
(含税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佰柒拾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整(暂定),
(小写)¥:*******.00元(暂定),
(不含税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佰贰拾捌万叁仟柒佰零玖元零玖分 (暂定),
(小写)¥:*******.09 元(暂定)
(增值税金额)(大写) 肆拾贰万捌仟叁佰柒拾元玖角壹分(暂定),
(小写)¥: 428370.91 元(暂定),税率: 10 %(暂定)
其中,含税人工费金额(大写) 壹佰零叁万陆仟陆佰伍拾柒元陆角整 (暂定),
(小写)¥:*******.6元(暂定),
四、工期
开工日期: 2019 年 3 月 1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现场通知为准)。
完工日期: 2019 年 4 月 5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天
上述工期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施工、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因素。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专业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获得“姑苏杯”
六、安全文明标准
本专业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双方约定为: 江苏省文明工地、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七、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
6.除总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总承包合同条件;
7. 施工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11.廉政协议书;
12.授权委托书(如有);
13.双方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生效时间在后的为准;序列、生效时间均相同的或在同一份文件规定相互矛盾的,由承包人选择适用,分包人无任何异议。
八、分包人投标文件与承包人招标文件不符之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仍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在签约时未对投标文件提出反对意见为借口,在结算时向承包人提出该不符之处视为变更的要求。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工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十、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相应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十一、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二、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严格遵守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十三、如发现分包人使用伪造印章,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所有款项并保留追究分包人刑事责任权利。
十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问题,而承包人项目部怠于履行协调管理的义务,可将情况反映至承包人总部,承包人总经理邮箱为bjgsyj@cscec.com,此邮箱仅作为承包人内部管理而不作为分包人与承包人往来函件使用,任何分包人发至此邮箱的反映均不得视为分包人已将相关事项通知至承包人。
十五、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9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碧水云天7-17#底商
本合同自分包人已向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且经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双方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后即告终止。
承 包 人:(公章)分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日 期:日 期: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承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承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承包合同条款: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l.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详见合同协议书。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承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法律和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承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分包人承担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总承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工程的了解
应分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总包资料(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承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 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授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必须立即执行。
7.4 承包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 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否则,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分包人项目经理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如未及时通知,不应视为承包人指令未送达。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9.1.1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9.1.2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9.1.3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1.4 负责制定项目总体施工部署,指导并督促分包人执行。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9.1.5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0.1.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10.1.2 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10.1.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10.1.4 分包人服从承包人的总体部署,接受承包人指导和督促。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10.1.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10.1.6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10.1.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1.8 分包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承包人对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一旦出现克扣、拖欠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等投诉,承包人将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劳务费和工资,并从分包人相应款项中扣除此代付费用。
10.1.9 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0.3分包人收到工程款必须及时支付工人劳务费,并在每月领取工程款之前向承包人提供相应资料:
10.3.1向承包人提供优先支付分包工程人工费的承诺(附件 16)和承包人无拖欠劳务费证明(附件 17),承诺书和证明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书、无拖欠劳务费证明上的公章要与合同上用章、签字人一致,签字人应具备相应签字权。
10.3.2每月向承包人提交工人工资发放表,发放记录必须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签。
10.3.3提供工人工资发放表同时须提供发放过程照片。
10.3.4工人退场须办理劳务工资结算单,对于已结清的工人要求必须在结算单上签署结清工资的承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10.3.5为维护农民工利益,杜绝劳务纠纷,承包人有权监督管理分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事宜。分包人如未按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要求、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可将不超过当次支付额 90%的金额直接发放到分包人工人,视为已支付分包人相应款项,其余款支付至分包人指定的法人帐户上;同时,如发现其未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初次发现,总包方监督其改正;再次发现,则视为分包人违约,计取2万元/次的违约金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10.3.6因分包人集结人员到承包人总部、业主单位、政府部门等处讨要人工费导致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包括超额支付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将从分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款不足的,分包人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承包人。
11 总承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承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分包人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如承包人接收,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 转包与再分包
12.1 分包人禁止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禁止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禁止将债权转移第三人。如分包人将债权转移第三人,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13 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4 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1.1 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14.1.2 发包人书面认可的不可抗力的原因;
14.1.3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
15 暂停施工
15.l 承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6 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7.5 每一项工程必须严格遵循北京公司 “样板引路”的相关要求。
17.6本专业分包需自己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18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8.1 分包人应严格服从承包人的统一指挥,遵守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8.2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罚款和支出的费用。
18.3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18.4 分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
18.5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搭设现场安全防护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若防护设施搭设不全或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或安全文明施工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包人有权进行安全环保违约追偿,违约追偿金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8.6分包人与相邻的单位同时施工或交叉作业,有可能相互危及对方施工时,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划分,配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分包人入场前应向承包人如实提供安全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
②施工资质证书;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近3年安全业绩表现资料(包括事故情况);
⑤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架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资格证书;
⑥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⑦安全承诺书;
⑧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8.6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9.3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承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关系。
20 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2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3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需要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 间逐次扣回。同时分包人需提供不低于预付款额度的银行保函。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1.3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4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付款以业主对承包人的付款为前提条件。
21.5分包人必须自行提供符合承包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承包人不予付款。承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任何迟付、延付均不计息。
六、工程变更
22 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22.1.1 工程师根据总承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2.1.2 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等待项目经理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0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 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承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 竣工结算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与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5 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 当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26.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6.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26.2.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提到的分包人禁止将债权转移第三人。
26.2.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26.2.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26.2.6 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的;
26.2.7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责任等经济损失及根据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 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承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 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28.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8.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8.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 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29.1.1 人员的伤亡;
29.1.2 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 保险
30.1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 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预付款担保(有预付款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十、其他
32 材料设备供应
32.1 总承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2 分包人自行采购的各类物资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物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征得承包人的许可。因分包人使用自行采购物资造成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将不予返还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分包人负责返工直至达到承包人的要求,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32.3 承包人对分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有权进行抽样调查,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物资,承包人将不予返还质量安全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赔偿承包人所受的一切损失。
33 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承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有关措施认真保护。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 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 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违反32条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5.4.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4.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 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保修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 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分包人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承包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未能办理备案前,承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将交易备案注册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
38 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9 补充条款
39.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政府部门要求工人工资由承包人集中支付,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政府要求执行。
39.2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3 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及地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时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施工工艺要求的时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4 图纸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发包人(或设计院)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后3天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7.1 项目经理
姓名: 王杰职称: 高级工程师 电话: 189*****078
8.1 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徐小雷职称:/电话: 138*****677
分包人联系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南溪江路88号505室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9.1.1 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时间: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
9.1.2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根据发包人通知的时间确定。
9.1.3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根据设计院订立的图纸交底时间提前一天通知。
9.1.4 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有偿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和垂直运输机械或其他设施。
9.1.5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进行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分包人不服从现场管理和违约的行为,有处罚和终止合同的权力。
b.按合同规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c.对分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
d.审定分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做好工人入场教育和技术交底。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0.1.1 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根据承包人的要求。
10.1.2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3天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根据承包人的具体要求。
10.1.3 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分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十天内向承包人递交两份施工组织设计,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施工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等。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承包人在接到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十天内提出改进意见。
10.1.4 分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承担施工安全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有责任和义务全权负责。
10.1.5 需分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需要由分包人全权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分包人承担。
10.1.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分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作好所有已完项目的工程成品保护工作,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0.1.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分包人负责,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0.1.8 分包人必须按本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承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承包人同意分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变动并不代表对分包人免除违约金。
10.1.9 分包人以下人员,经项目承包人同意,必须在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扣除分包人人民币500元;同时,分包人应在3 天内用承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a. 承包人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b. 不能积极配合承包人正常工作者;
c. 违反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 无证上岗者
e.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0.1.10 在施工过程中,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a.由于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b.由于雨雪和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停工
c.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d.因政府原因引起的停工
e.未得到承包人许可的分包人擅自停工
f.其它由于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g.正常停电、停水
h.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10.1.11 由于分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分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将收取分包人5000 元/天的违约金。
10.1.12 施工期间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将对分包人给予 5000 元/天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0.1.13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事故发生,分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承包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分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承包人,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车辆主管单位和事故现场所在地的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上述事故,分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0.1.1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分包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导致发包人对承包人做出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10.1.15 分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若因分包人与所雇用的工人、发生劳资纠纷,影响工程进度,或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受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处以2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没收分包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0.1.16 分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承包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分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a.在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所属工人。
b.解除合同。
10.1.17 分包人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将按分包合同总额的10 %收取违约金。
10.1.18 已竣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承担。
10.1.19 分包人负责提供竣工资料给承包人,并配合项目质量验收及备案工作
10.1.20 双方约定分包人的其他工作
a.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时间派驻管理人员进场,落实并负责办理合同承包范围内包含的材料认样、认价工作;提供材料样品供承包人、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封样;编制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工作。如因分包人原因影响现场施工,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b.分包人对发包人及承包人已经指定和确认的材料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与指定的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价由分包人与供应商商谈。
c.服从承包人现场指挥人员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有足够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场施工。分包人使用的劳动力须自行调配并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如出现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影响工程施工,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分包人承担。
d.分包人自行办理所有工作人员进场施工手续并承担费用,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同时须按照承包人要求填报入场人员登记表,并不得随意更换。
e.分包人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f.满足承包人对施工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等要求,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如发生现场文明施工扯皮现象,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违约罚金。
g.分包人必须及时配合其他工种的施工,并按承包人规定的施工工序进行作业。
h.分包人在工程完工后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本合同内容的施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其他相关经济技术资料肆套。如有缺项、漏项等情况,不办理工程结算,由引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保留对分包人进一步处罚的权力。
i.分包人须自备除承包人现场已有的机械设备以外的中小型机具,满足施工需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j.分包人不允许擅自私改架体,如因工程需要修改架体时,需报承包人认可后交由专业队伍拆改架子,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如分包人违约,分包人按500元/次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k.分包人须按照承包人现场提供的控制线完善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测量放线工作;如出现放线偏差,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l.分包人须严格遵守建设方的管理规定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治安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处罚。
m.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承担发生的相应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平息扰民事件,则由承包人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分包人承担(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n.分包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承包人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进场和退场,无论因任何原因出现的窝工现象,分包人均应自行调整劳动力及机械设备等,并且同意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不向承包人索赔任何费用及法律纠纷。
o.分包人进驻现场后全权负责外部协调,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以及其他外部势力协调和处理,由于外部干扰而造成的停窝工以及损失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p.分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为其使用的工人办理各类保险,办理保险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并向承包人管理人员提供参保凭证复印件。
q.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不得就本合同权利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的任何转让、担保、抵押均无效,并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债权、抵押、担保款项的10%款项,分包人同时承担由于分包人转让、抵押、担保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承包人有权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到达分包人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r.分包人与第三人的诉讼、仲裁纠纷,导致承包人成为协助义务人或冻结了承包人的账户或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扣除分包人冻结款的10%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达到分包人时,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解除。
三、工期
14 工期延误
14.1 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的书面函件为准;分包工程完工,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整的分包工程完工资料及完工报告,承包人在14天内对分包人工程是否完工进行确认,如经承包人审核分包工程符合完工条件的,承包人在分包人报送的完工报告中签字确认已完工。承包人批准的工程完工之日为本分包工程完工之日。
14.2 工期每延误一天,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天,工期延误超过3天,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或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扣罚所有工程款,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及发包人带来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并负责赔偿。分包人接到承包人的退场通知书的当日,无条件退场。
14.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对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报告承包人,由分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向发包人办理工期延期及费用索赔手续,工期以监理及发包人批准的延期为准;如果发包人对签证不予认可,则分包人不得以此向承包人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要求。
四、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7 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达到约定标准,并有具体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在施工中必须认真按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要求;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文件施工。
17.2 每一项工程必须严格遵循北京公司 “样板引路”的相关要求。
17.3 本专业分包需自己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18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8.1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8.2 执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18.3分包人的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必须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
18.4分包人必须协助承包人完成相应安全创优计划目标,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安全创优目标无法实现,承包人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18.5分包人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19.1 本工程的合同结算计量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时单价不变,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且不得以此数量与承包人发生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工程量按实结算。
固定综合单价详见下表:
序号分 包 内 容单位工程量(m2)税前综合单价(元/m2)增值税(元/m2)税后综合单价(元/m2)含税综合合价(元)备注人工费(元/m2)材料、机具费(元/m2)一边坡支护工程1护坡
1、部位:基坑周边
2、砼厚度:80mm厚
3、做法:满铺A6.5@200*200 双向钢筋网,C20商品砼覆盖,留设A50泄水孔@1500,钉土锚杆 16@1000 L=1000
4、暂定坡度1:1~1:1.5,以现场实际为准m*******.0079.009.0099.********.002护坡
1、部位:基坑周边
2、砼厚度:50mm厚
3、做法:满铺A6.5@200*200 双向钢筋网,C20商品砼覆盖,留设A50泄水孔@1500,钉土锚杆 16@1000 L=1000
4、暂定坡度1:1~1:1.5,以现场实际为准m*******.8068.208.0088.********.00二井点降水工程3降水井安拆(国电,含电费)
1、技术要求:管井井点降水 覆盖半径10m 基坑深度6.5米,水位线在坑顶下约1.5m处,降水深度约5.5米(降至坑底标高-0.5米处)
2、工作内容:包含场地处理,成孔、护壁、套管制作安装、底板封口、滤料回填、封井、止水、使用完成后拆除、场清等座150825.002884.09370.914080.********.004降水井使用(国电,含电费)
1、管线安装,沉淀池制安,看护,水泵抽水。(每天工作时间24小时)天*******.0049.006.0066.********.005降水井安拆(自发电,含电费)
1、技术要求:管井井点降水 覆盖半径10m 基坑深度6.5米,水位线在坑顶下约1.5m处,降水深度约5.5米(降至坑底标高-0.5米处)
2、工作内容:包含场地处理,成孔、护壁、套管制作安装、底板封口、滤料回填、封井、止水、使用完成后拆除、场清等座150825.003338.64416.364580.********.006降水井使用(自发电,含电费)
1、管线安装,沉淀池制安,看护,水泵抽水。(每天工作时间24小时)天*******.0069.009.0099.********0.00合计*******.00暂定合价(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整备注:1、本合同为暂定工程量合同,无论工作内容的增减是否影响工程量的增减,本合同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2、若有地方附加税,则已包含在税前单价中,不单独记取。
3、因雾霾等天气性因素对施工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停工、窝工等现象,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单价
价中。
19.2 以上价格为含税包干单价,分包人除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约定工作内容外,并负责履行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合同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19.2.1 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设备材料运输及保管费、成品保护费、材料试验和工程检测试验费用(不计构件增值税)、各类与施工相关的财产、设备、人员的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提高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等政策性和非政策性价格上调等因素,都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因雾霾等天气性因素对施工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停工、窝工等现象,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19.2.2 分包人向政府各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施工中发生的环境保护、治理及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9.2.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时,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应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9.2.4 为保证施工而引起的必要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19.2.5 为确保冬雨季施工期间正常施工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执行时不作任何调整。
19.2.6 达到承包人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19.2.7 成品保护工作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成品保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如发生成品破坏或渗漏,由分包人负责修补,相应修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19.2.8 因施工间断引起工程停工或施工间断所发生的机械停滞和人员窝工的一切费用。
19.2.9 施工图纸及现行规范要求的做法所需费用。
施工现场内及施工现场外200m范围内的材料多次转运所需费用。
如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承包人不能为分包人提供加工制作及材料堆场,分包人将自行考虑场外租地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如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承包人不能为分包人提供住宿及食堂等临时设施,分包人所需食宿及交通费用由分包人自行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10 生活及施工用水电费。
19.2.11 与其他分项工程配合所发生的费用。
19.2.12 在施工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发生问题时均由分包人全权负责修补并承担修补费用。若分包人不能及时进行此部分处理,承包人将自行处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9.2.13分包人负责协调与各验收单位的关系并确保验收合格,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14 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保修、保养费用。
19.2.15 分包人纳税身份认定、发票提供及税金缴纳执行以下规定:
a. 分包人属于 ●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分包人适用税率(税点) ○ 3% ● 10%
分包人提供发票类型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b. 下月15日之前,分包人需上报当月办理的进度结算,同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与进度结算金额一致的符合上述约定发票类型的发票并加盖与本合同中分包人名称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如税务部门要求合同、发票等备案登记的,分包人应办理相关手续)。
c.分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建委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及其他手续。承包人凭分包人开具的发票抵扣劳务分包税款,如因分包人未完善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或未能够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造成承包人无法抵扣劳务分包税款时,承包人将按劳务分包工程不含税结算价款的分包人适用率(19.2.15中a条)扣除劳务分包工程税金。
d.如分包人不能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e. 如分包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供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造成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分包人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承包人有权在任何一笔款项中扣减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f.分包人承诺所开具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否则将放弃对相应款项的追索权,同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g.其他需特殊说明: 实行 “样板引路”的全部费用 。
h.承包人在收取分包人发票时,分包人必须提供与之对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完税凭证,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付款手续办理。
i.如分包人未征得承包人同意擅自将提供给承包人发票作废或红冲,应承担合同金额(含增值税)10%的违约金,分包人还需按承包人要求补开合规发票,并承担由于分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9.2.16 降水施工配合土方出土时,存在的局部井位偏移避让、个别管径扩大等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9.2.17 分包人负责完成场区周圈外排水之前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将降水从场区内输至承包人设置的排水系统中)。
19.2.18 分包人需要配合明水井施工。
19.2.19 分包人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等资源看护、更换等。
19.2.20 分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留设观测井,及时提供观测数据。
19.2.21 护坡泄水孔、上返平直段等全部施工内容需满足规范要求。
19.2.22 分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的人员操作证书。
19.2.23封井施工费用、专家论证方案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0 工程量确认
20.1 合同计量原则: 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中所描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实际以承包人书面确认文件为准)。
20.2 分包人每月11日前向承包人提供截至当月10日的进度工程量,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计量原则进行计量,以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21 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21.1.1 分包人的收款银行: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溪支行 、收款帐号:****************002930、收款单位: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收款负责人姓名: 张萧 。分包人提供的收款单位为本合同中分包人全称。若领款经办人非合同签订人或合同约定“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由合同签订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本合同附件7)原件一份并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证明领款人身份。分包人收取尾款时向承包人出具承诺书 。
必须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分包人款项,且开出的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若遇特殊情况,需付至其他单位,则应出具委托收款书原件一份(必须有合法、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收款),加盖公章,并由合同签订人签字。
当分包人收款单位或收款账号发生变动时,应以函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
21.1.3 工程款支付:
21.1.3.1工程进度款支付:分包人应于每月11日前向承包人提供截止本月10日止的进度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承包人审核完毕后且在分包人不拖欠工人工资的前提下,按照以下第 b 种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月度或节点付款比例扣留的保留金的比例为12%,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3%作为工期保证金,1%作为施工技术质量资料、竣工资料保证金,3%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保证金等;保留金中不含人工费。(以下付款方式均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为前提)
a、月度付款:月度付款:在分包人不拖欠工人工资的前提下按进度付至%(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并按本合同规定扣除由分包人交纳的各项款项,分包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税务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b、节点付款:
节点1:按要求降水管井施工完成开始降水,配合土方开挖施工完成,具备垫层施工条件后,支付清单中已完合格工程的70% (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节点2:分包工程验收合格,工完场清,并办理完最终结算后 ,支付经承包人审核的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70% (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
21.1.3.2 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在分包人不拖欠工人工资的前提下,支付至经承包人审核的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5%(其中人工费支付比例为100%),承包人预留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扣除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一次性付清工程尾款。
21.1.3.3 工程变更及签证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审核确认,但在过程中不予以支付,待工程办理完最终结算后随工程款一起支付。
21.2 若发包人未按承包人与发包人工程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则按承包人审定完成量及发包人实际付款相应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21.3 承包人在支付分包人工程款和工程结算中,按本合同约定扣除应由分包人交纳的各项款项(违约金)和税金。
21.4 最终结算金额的支付数=最终结算数-已付款数-应扣款数(含违约罚金)。
21.5 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工人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分包人违约,未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而引发劳资纠纷时,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款中代发代扣,优先支付分包人工人工资;同时,分包人承担因自身违约、拖延发放工人工资而导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承包人的处罚等一切责任,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分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赔偿合同价款10%的违约罚金。
21.6 分包人承诺:如因承包人资金不到位,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包人变更支付工程款的安排,并放弃向承包人追究违约和计取利息的经济责任。且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分包人必须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1.7 若因发包人最终未支付承包人工程尾款造成的损失,分包人同意按本分包工程结算价款占承包人本工程总价的相应比例承担损失费用。
21.8分包人必须自行提供符合承包人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承包人不予付款。承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任何迟付、延付均不计息。
21.9分包款支付方式:抵房,信用证,银行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及电汇等方式。
21.10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状况,承包人不能保证发包人的资金能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足额到位,分包人承诺有能力与承包人共担此风险,在承包人未按时收到发包人相应比例工程款情况下,发包人表示理解与宽容。在发包人工程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不到位时,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比例来支付其货款(包括进度款、最终结算款),分包人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货款时,分包人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及赔偿金;不以缓付、迟付的货款为由延迟或停止供货;不以缓付、迟付的工程款为由懈怠配合买受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六、工程变更
22 工程变更
22.1 承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变更分包人的承包范围或增(减)分包人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按承包人变更内容组织施工,同时分包人须在报承包人同意后自行调节劳动力及机具、材料,并同意不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与经济有关的索赔要求。
22.2 承包人对分包人发送的所有函件,未经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律视为无效。
22.3 分包人所有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单据和文件须经发包人及承包人书面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分包人在工程变更事项确认后3天内,向承包人项目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书面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调整工程价款。如承包人项目部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7天内未办理相关确认手续的,分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北京公司提出报告。月底项目部与分包人在办理月进度结算时同步办理变更部分的结算,但变更价款只能在分、承包双方办理了最终结算后方可支付。
分包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出的,视为分包人放弃该部分变更价款调整的权利,并不得与承包人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22.4 确认工程变更价款
施工中若出现工程变更,分包人必须在施工前按照承包人统一制式表格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对于需要确定施工造价的变更、洽商需经承包人项目经理与分包人项目经理双方确定价格以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双方确定价格分包人就自行施工变更、洽商内容时,承包人在结算时不接受此签证单,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项目部未及时确认施工造价,分包人可在施工前直接向承包人北京公司书面致函要求承包人确认施工造价。同时分包人需协助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办理有关签证资料;在取得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签证单方可进入工程结算。
变更价款遵循以下原则:
a、合同中已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分包合同已有或类似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承包人批准后按承包人认可单价计算。
以上所有变更价款必须经承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计取相关费用,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 竣工验收
1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以承包人要求为准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 /   
24 竣工结算
24.1 工程完工,分包人向承包人交齐相关的完工资料后应立即书面通报承包人,承包人确定初步验收日期。分包人负责清理现场所有杂物,若10天内仍未清理完毕的,承包人可以进行清理工作,分包人负责全部费用。
24.2 承包人、监理、质检三方共同对分包人分包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签字认可。对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分包人应无条件进行限期整改或返工,在限定日期到达后,分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最终验收,达到合同标准后予以签字认可,否则,承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4.3 在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20天内,分包人就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编制工程最终结算书并报承包人签收。此后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得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此要求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若分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进度结算资料与分包人办理工程最终结算,分包人不得对结算金额有异议。
24.4 如果发包人审定工程量大于(等于)承包人审定工程量时,按照承包人审定工程量为准;如果发包人审定工程量小于承包人审定工程量时,则按照发包人审定工程量为准。
24.5 如果分包人自身通过努力从发包人结算的工程量超过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超过部分5:5分成,如果承包人(分包人)从发包人结算的工程量少于实际施工图纸的工程量时,分包人将承担减少部分的工程费用。
24.6 分包人承包范围中,凡需向发包人认价的单项工程或材料均由分包人以承包人名义负责向发包人认价。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认价结果,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和法律纠纷,同时分包人必须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否则,承包人有权没收分包人履约保证金,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
24.7 施工中若出现工程变更,分包人必须在收到经设计院、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单后方可按变更内容施工。对于需要确定施工造价的变更、洽商需在施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分包人向发包人和监理办理有关签证资料及认价工作,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在办理整体工程结算时将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变更、签证内容汇总到向发包人报送的结算中;若最终结算中,发包人不予确认变更、签证部分的相关费用,则该部分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无论何种情况下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
24.8 施工中若出现工程变更,分包人必须在施工前按照承包人统一制式表格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后方可施工。对于需要确定施工造价的变更、洽商需经分、承包双方确定造价后方可施工,如未经承包人确定价格分包人就自行施工变更、洽商内容时,承包人在结算时不接受此结算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如承包人需分包人协助向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办理有关签证资料,在取得建设方和监理确认后方可进入工程最终结算。若最终结算中,发包人不予确认变更、签证部分的相关费用,则该部分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无论何种情况下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
24.9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发包人不确认合同工作内容的费用时,由分包人全权向发包人索取该部分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若最终结算中,发包人仍不予确认,则该部分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4.10 除经设计院、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洽商单外,分包人不得向承包人办理任何费用签证单。同时,分包人需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施工,无论发包人是否确认施工内容的相关费用,分包人均不得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与经济有关的索赔要求。
24.11 进度结算程序:分包人进场后自次月起,每月11日,由承包人主管工长开出当月(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已完工程形象进度,经项目质检、安全、物资、生产经理及项目经理评价签字,于当月13日前报承包人北京公司商务部备案。承包人商务人员根据开具的工程任务单进行工程量的核定,并依据评价结论和本合同规定办理结算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于当月15日前报承包人北京公司商务部商务部审核,再经北京公司分管领导复核,承包人北京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作为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唯一依据。每月办理的进度结算件只能作为承包人内部记帐和办理分包人进度付款的依据,仅作为本合同最终结算的参考。
进度结算流程图如下:
24.12 所有变更签证必须在当月办理完相关手续,每月13日,分包人结算人员需与承包人项目部商务人员对本月发生的变更、签证核实施工造价,造价核定后双方办理《签证、洽商月度核定单》。《签证、洽商月度核定单》经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计入劳务最终结算。项目部需将每月《签证、洽商确认表》台账上报北京公司商务部备案。如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当月变更、签证核定手续,视为分包人放弃此项签证。对于未及时汇总入《签证、洽商月度核定单》的《签证、洽商确认表》不得计入劳务最终结算,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与承包人在办理劳务最终结算时发生任何经济纠纷。
24.13 本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本合同各项要求后,由项目商务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报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之后报报承包人北京公司商务部及分管领导审核,承包人北京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的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此后,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不得以此要求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若分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承包人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的结算办理工作,承包人有权按现有的进度结算件与分包人办理最终结算,分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承包人最终结算流程如下:
24.14 分包人法定代表人 张萧 或分包人委托代理人 徐小雷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经承包人北京公司总经理 范晓林 签字确认的结算书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唯一有效依据。
24.15 分包人住宿用的床铺自带并应保证床铺的统一,床铺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分包人施工用电挂表计取,承包人代缴结算时扣除费用,施工用水及生活用水电费按最终结算价款的1%计取,从结算价中扣除。
24.16 分包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省市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到承包人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试验费用由承包人在分包人最终结算中一次性扣除。检验试验结果应承包人要求收集整理后移交给承包人。
25 质量保修
25.1 质量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之日或业主组织的验收部门联合签发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日期为保修期的起始日期。
25.2 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质量维修通知后,二天内必须派人前往维修;如果分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派人进行维修,承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维修,维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分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另扣除该项分包工程保修金总额的10 %作为承包人管理费。保修期满并不免除分包商的施工质量责任。
25.3 本分包工程的保修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 5%。
25.4 保修金的支付:本合同保修金在保修期满扣除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保修扣款后,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5.5 本工程实行“样板引路”,进场必须做样板,所有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经验收确认后的样板工程质量。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 违约
26.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
26.2 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26.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禁止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禁止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本分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26.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应承担本分包工程造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26.2.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禁止将债权转移第三人。如分包人将其债权转移第三人,将被视为违约,分包人应承担本分包工程造价的30%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
26.2.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分包人不服从管理或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担 5000 元/天工期延误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26.2.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承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合同造价 10 %的违约金,承包人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6.2.6 分包人不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或违反承包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6.2.7如发生分包人使用伪选印章的情况时,承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人的所有款项,并保留追究分包人刑事责任的权利。
26.2.8 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如分包人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或不及时整改承包人提出的安全隐患,承包人可单方面书面终止合同,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7 索赔
27.1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分包人应积极配合,根据变更情况办理变更洽商及价格确认工作。如发包人不确认变更增加的费用,无论任何情况下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7.2 本合同签订后发生建发包人改变分包人承包工作范围内的材质或工程作法时,本合同自行终止。承包人有权根据发包人改变的工程作法及材质重新组织招标工作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人进场的材料、机械由分包人自行处理,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7.3 如果属于发包人原因,工程出现无法推测时间的停(缓)建,分包人应立即对现场施工人员及机具进行调整并报承包人认可后执行,尽量减少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由双方共同向发包人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并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索赔意向和报告;在发包人认可索赔的基础之上分、承包双方才能协商损失的赔偿事宜。否则,承包人单方面不予认可任何损失的赔偿事宜。
27.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承包人项目部工作安排失误或工序安排不合理的情况时,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安排后,在后续工序施工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项目部及承包人北京公司领导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项目做出合理安排。同时分包人不得以此由向承包人提出任何与经济有关的索赔要求。如分包人未对承包人安排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7.5 如果工程做法的工序被取消,承包人有权据实核减合同综合单价,分包人不得提出异议和要求赔偿费用。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取消或增加某子项工程量为由而延误工程进度和降低工程质量。
28 争议
28.1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工程保障、保险及担保
30 保险
30.l 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的人、材、物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30.2 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双方各自负责办理自有人员的人、材、物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30.3 分包必须自行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31 担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额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工程款转入的方式)。
担保额度:分包合同造价的 5 %。
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分包人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经过承包人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双方办完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且分包人按规定交齐有关分包工程的技术经济资料后,如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扣款事项,由承包人在分包工程最终结算办理完后一个月内全额无息退还分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十、其他
32 材料设备供应
32.1 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如下:
32.1.1 分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须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32.1.2 分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现场代表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现场代表的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1.3 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32.1.4 承包人现场代表发现分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分包人负责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1.5 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如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供应,则分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负责签订供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验收、保管。分包人向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交的材料订单数量应准确,超出工程用量及按定额计算的合理损耗量部分分包人自行负责。
38 合同份数
38.1 本合同所有条款已经双方充分协商,承包人对涉及的双方的责任免除及限制条款已作充分提示和说明,分包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理解并无异议。
38.2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完善解决。
38.3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本合同副本4份,承包人3份,分包人1份。
合同附件1、专业分包方履约承诺书
合同附件2、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合同附件3、关于对施工现场作业队伍管理实施奖罚的有关规定
合同附件4、廉政建设协议书
合同附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合同附件6、授权委托书
合同附件7、承诺书
合同附件8、分包签证、洽商确认表
合同附件9、分包签证、洽商费用明细表
合同附件10、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合同附件11、综合单价构成表
合同附件12、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合同附件13、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合同附件14、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合同附件15、项目有权签字人授权书
合同附件16、项目部印章模板
承 包 人(公章):分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1
分包人履约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在充分了解贵司的企业情况、管理体制与制度以及项目(简称本工程)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简称主合同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为此我司特向贵司慎重承诺。
1.工程施工管理与组织
1.1我司将自觉遵守承包人对本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贵司统一指挥和协调。
1.2我司将指派符合施工要求的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等管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
1.3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我司将及时组织劳动力进场,按所在省市和贵司的有关专业管理的要求,办理施工人员的有关证件,且办理证件的费用也一并由我司负责。
2.工程报价
2.1我司愿意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施工,无论工作内容的增减是否影响建筑面积或工程量的的增减,本合同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贵司有权根据我司的施工能力决定我司需完成的工程量。
3.履约保证金与结算
3.1我司有能力承担业主招标文件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现金的支付,并按时将保证金汇入贵司指定帐户。
3.2我司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贵司提供分包合同造价 5 %的履约保证金现金,或贵司可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同等金额,作为预留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的实现,如未达到以上目标,我司同意贵司罚没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贵司的处罚。
3.3及时与贵司接洽,办理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事宜;施工过程中按贵司的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3.4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签证由我司提出,以贵司项目部审核后以贵司名义送至监理和业主,监理和业主签字盖章后的有效签证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
4.工期保证
4.1我司保证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要求)的工期按时完工,若工期拖延愿意接受5000元/天的违约处罚。
4.2若工程中途出现不能连续或正常施工时,我司将妥善安排好本工程施工人员,自行承担窝工期的所有费用.
5.质量保证
5.1确保我司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经业主、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验收达到建安工程验评标准的 合格 等级。
5.2若因我司承包范围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工程的要求造成返修返工或其它损失,我司愿按建筑面积承担 10 元/m2的违约责任并接受贵司的处罚。
6.安全保证
6.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6.2严格执行贵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3若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对伤者的经济补偿,则按《工商保险条例》执行。
7.文明施工保证
7.1严格执行贵司有关文件施工的管理规定。
8.我司保证严格遵照本承诺书各项条款执行,本工程由我司直接组织施工,决不转包,我司若违约或背离贵司要求,愿意承担贵司处罚直至清理退场,并向贵司支付专业分包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
9.本承诺书自我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专业分包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附件2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主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司向贵司承诺:
1.我司保证每月28日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当月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司的监督和检查。
2.贵司一经发现我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司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司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决定,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我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主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附件3
关于对施工现场作业队伍管理实施奖罚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文明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及政府的有关要求,参照专业、分包合同、消防治安责任状、安全及专业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奖罚措施来严肃施工现场的管理。
一、安全生产奖罚:
1.1 执行承包人单位“安全生产奖罚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二、人员管理
2.1 凡进入施工现场承包工程任务的队伍,必须向项目劳资员提供本作业队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当地施工许可证(外地队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进入当地施工备案手续(外地队伍需提供)。每缺一证(书),罚款500元。
2.2各施工队伍进场时必须向项目劳资员提供本队人员花名册、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每缺一项罚款500元。项目统一为农民工办理胸卡(注明姓名、工种、身份证号及编号等),若有人员变动,施工队必须将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重新上报一次给项目,若不及时上报,给施工队处以每月罚款2000元直到上报为止。
2.3 每月必须向项目劳资员提供有工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否则,罚款500元。
2.4 凡在工地打架斗殴者,对相关的施工队伍各罚款500~20000元,再视责任与情况予以追加处罚。
2.5 凡在现场酗酒者每人次罚款200元,不穿上衣或只穿内裤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公共场所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对所在施工队补罚500元。
2.6分包人必须参加承包人召开的所有会议,如分包人未按时参加、迟到一次罚款50元;如缺席一次罚款100元;罚款以现金形式交付项目,如不按时交付的则由承包人直接从当月分包人结帐中双倍扣除。
三、材料管理:所有进场施工队伍必须节约使用承包人提供材料,严禁浪费材料。在施工时需要锯木枋或模板时,必须书面请示项目,经项目同意后方可锯木枋或模板;否则,每锯一根木枋,罚款100元,每锯一块模板,罚款200元。
四、生活区管理:
4.1所有承包工程任务的施工作业队伍,必须服从项目总包的统一协调管理,严格按房间设置的人数足额住满,若不住满,每空缺一位,每月每位罚款200元。
4.2 房间内必须严格执行“三线一净”制度(毛巾一条线、被褥一条线、安全帽一条线,房间干净整洁),不乱拉乱接乱改电源电线,否则罚款200元。照明灯泡不得超过60W,超过60W,发现一次收缴灯泡并罚款50元。
4.3 严禁在宿舍内私烧电炉、水乌龟,每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4.4 严禁职工在宿舍内卧床吸烟,发现一次处罚50元。
4.5 每间住房内由施工队自行购置一个水桶装水放置烟头,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若宿舍内不放置装水的烟桶处以200元罚款。
4.6 住房内工人乱扔、乱倒脏水、赃物等,不放到指定位置,发现一次处以30元罚款。
4.7 住房内工人不讲究道德文明观念,在房前屋后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8 室内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直,鞋子摆放整齐,生活用品必须干净整洁摆放有序,脏衣、脏物当天更洗,不得乱扔乱挂,干净衣物必须叠放整齐,统一放在枕头边用枕巾搭盖。每月由项目部检查、考核评比,若施工队不按规定执行,我行我素,乱堆、乱放、乱扔 ,一经查处后,每间房按每项50元处罚。对执行较好的施工队,每月给予施工队奖励1000元。厕所及公共场所每天由保洁员清理干净,每周进行一次消毒。
五、食堂管理:
5.1各项目食堂(含专业分包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并将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许可证及炊事员健康证复印件统一上墙,要求张贴整齐规范,专业队食堂卫生许可证由项目牵头办理,费用由专业队自行承担。
5.2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卫生健康证才能上岗,无健康证者严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者,每人每次处100元罚款。
5.3食堂工作人员,每天必须穿白色工作服并戴工作帽,未按规定穿戴的,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累计三次对食堂承包责任人及专业队处罚2000元。
5.4 食堂食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生熟品必须分开摆放,查出生熟食品混放,罚款200元。熟食必须有防护罩遮盖,食堂每餐炒出的熟食必须用罩子盖好,防止蚊虫接触,否则罚款200元。
5.5食堂必须设有防蝇器具。
5.6严禁使用劣质大米、陈化粮和地沟油等不卫生食品,若发现一次处罚款10000元。
5.7严禁出售发馊变质的剩菜剩饭或出售凉菜,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
5.8专业队食堂必须为工人提供卫生的饮用水和热水;若不提供的取消专业队承办食堂的资格。
5.9 所有人员依次排队就餐,杜绝因购餐插队发生打架斗殴。因插队发生打架斗殴。每人处以500元罚款,视情节轻重,造成恶果的,一切责任均由闹事者承担。
六、现场CI标化管理
6.1安全帽颜色及安全帽编号的规定:
6.1.1安全帽的颜色
6.1.1.1上级领导、项目安全监督员的安全帽统一为大红色,安全监督员安全帽上印“安全监察”。
6.1.1.2项目所有(含总包、分包)管理人员统一为白色。
6.1.1.3各施工队伍所有人员统一为黄色。
6.1.1.4特殊工种安全帽颜色为蓝色。
6.1.2安全帽的编号
6.1.2.1红色安全帽为上级领导、项目安全监督员佩戴,不统一编号。按中建总公司要求购置。
6.1.2.2白色安全帽的编号
A为项目总包的现场管理人员,编号顺序从项目经理A-01、项目书记A-02、副经理A-03、技术负责人等依次编号。
B为项目分包(安装)的现场管理人员。编号顺序从经理B-01、书记B-02、副经理B-03等依次编号。
C为项目其它专业分包现场管理人员。编号顺序仍从经理C-01、C-02、C-03、C-04等依次编号。
6.1.2.3黄色安全帽的编号
D为土建结构施工队伍人员,E为二次结构施工人员,F为安装施工人员,其它队伍依次编号。
6.1.2.4蓝色安全帽为特殊工种人员使用。
6.2关于实施四号一致的管理要求
四号即:安全帽号、胸牌卡号、床头牌号、劳资部门人员花名册号。要求在编号时必须保持一致。例如:李四的安全帽上是D-12,那么在编排他的胸牌卡号、床头牌号和花名册号时都应编为D-12号。人员调动后进行调整。
6.3统一胸牌号
胸牌号的设置:1、编号;2、工作单位:某分包(专业)队名称;3、姓名;4、家庭(户口所在地)住址;5、本人1寸免冠照片;6、出生日期;7、项目部。
6.4费用的收取及退还
施工队伍工人使用的安全帽由项目部统一采购编号登记发放,费用由各施工队承担在结算款中扣除。若长期使用的专业工人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帽,由专业队到项目办理登记手续。
6.5各种证件的收取及胸卡的佩戴
凡进入项目施工的施工队,必须将本队施工许可证,安全资格证及职工的身份证、结婚证、务工证、健康证的复印件递交项目部。否则不予进入现场施工,若有违反处以每人200元的罚款。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胸卡,否则,保安有权将其拒之于施工现场之外。经制止、劝解仍违反上述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对每人次处200元罚款。此处罚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凡施工队三次违反上述规定,对施工队处罚2000元且督促整改。
七、附则:
7.1 以上管理规定,各作业队伍严格遵照严格执行。 如施工队伍拒绝执行,处以每次伍仟元罚款。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与施工作业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合同、治安消防合同等有关协议,有关合同或协议与此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合同附件4
廉政建设协议书
工程名称: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工程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以南
承包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我司廉政建设,避免在工程专业分包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我司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就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项目,经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人不得规避招标或违反招标程序确定专业分包队伍,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地故意设定条件,以不公正的方法确定专业分包队伍。分包人不得在此之前或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否则,一经查实,终止合同执行,并追究责任方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索取钱物、接受吃请和馈赠;不得参与分包人付费的娱乐、消费活动;不得在分包人报销属个人的开支;分包人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人员行贿和请客送礼,不得借业务活动之便变相行贿。违者除没收相关钱物外,对承包人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分包人按相应金额的 2 倍进行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承包人人员不得安插自己的亲友在分包人管理范围内工作,分包人不得借照顾之名安排承包人人员亲友的工作。违者除令被安插人员在两天内退出外,对承包人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对分包人按每人每次1万元给予罚款。
四、双方人员的违纪行为,各方均有责任向其上级报告,所有违规所得一律没收上交;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五、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协议,遵纪守法,相互监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廉政建设。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款项付清为止。
承包人: 分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分包商名称: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江大道111号1幢
成立时间: 2015 年 12 月 21 日
经营期限: 2015年12月21日至
姓名:张萧 性别: 男 年龄: 36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139*****999
电子邮箱: ********4@qq.com邮寄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南溪江路88号505室
系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分包商: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附件6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张萧 身份证号码: ****************72
住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越湖路111号5幢103室 联系电话:139*****999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张萧 系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人代表,鉴于我单位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月 日签订了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项目的降水、边坡支护 内容的 专业分包合同,现授权委托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的 徐小雷 为我公司的代理人,其办理工程的合同洽谈、签订、履约,现场施工管理,办理工程结算,工程款收回及工程维修等一切与此相关的事宜。本授权书经我公司盖章后生效,代理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认可。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3209221198212025030
单位: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3812653667
电子邮箱:********4@qq.com
邮寄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南溪江路88号505室
委托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代理人声明:我 徐小雷系上述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的代理人,对以上内容及所留印章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代理人(本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附件7
承  诺  书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 2019 年 月 日与贵司签订了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项目的 降水、支护工程工作内容的合同,合同编号为 苏-2018-SD2017-WG-20DKGC-ZY-LW-003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 收到贵司支付我单位尾款元,我单位收到此笔尾款后,就该合同下的全部结算款项结清,,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承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8
分包签证、洽商确认表分包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编号签证内容及费用:
分供方项目经理:日期: 年月 日签证原因:
项目部负责的专业工程师:
日期: 年月 日项目生产经理意见:
项目商务经理意见:项目经理意见:备注:编号由项目负责的专业工程师分队伍进行分别编号。
合同附件9
分包签证、洽商费用明细表分包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编号费用明细:商务经理:日期: 年月 日
合同附件10
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分包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_
系 (分包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分包商: (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人签字:
合同附件11
综合单价构成表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每m2消耗量单价(元)数量合价(元)备注一材料费合计元1主材1(不含税)2主材2(不含税)3……4辅材二人工费(不含税)元三机械及其他措施费元四直接费小计元五企业管理费*费率%六利润*费率%七增值税(暂定)*费率%八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合计元九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合计元
合同附件12
优先支付人工费承诺书
致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
在 苏地2017-WG-20地块 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若我方,需要雇佣和使用工人(包括民工)时,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优先支付工人劳务费,将保证做到:
1、我公司一定认真执行相关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月结清,不发生拖欠现象,并且保证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与进场人员花名册、考勤表一致,发放表以班组分类,工资将直接发给工人,由本人签字领取。
2、我公司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会及时与所属各施工班组签订用工协议,会根据用工协议制订支付工人工资计划。
3、我司的分包单位雇用和使用工人的,我方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工人工资。如因我方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工人工资的,将由我方先行垫付欠款,总包方可从支付给我方的工程款中扣回双倍的罚款。我方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工人工资负总责。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行为,造成工人上访,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我方自愿承担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并使总包方免于承担一切此方面责任或与此相关的索赔、索要、诉讼、成本、款项和费用。
公司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3
无拖欠劳务费证明
我公司承揽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项目的 降水、支护工程 专业工程施工,承包人已按照施工进度及合同约定全额拨付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至出具该证明之日止未拖欠我公司工人劳务费。
特此证明!
出具人: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4
履约授权管理协议
承包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更有效地履行合同,双方特此约定:
由承包人发出的、超出分包人承包范围外的指令,无论何种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签证等),凡涉及合同价款变动的, 必须经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王杰(姓名)、总经理范晓林 (姓名)签字确认并加盖承包人公章(而非项目部印章)。承包人项目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仅作为对该事件发生的证明,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的依据。分包履约过程中办理的过程结算仅作为事项描述,需要经过公司总部对合理性进行审核,经过审核确认的方可最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为准。
分包人确认已知悉:承包人将上述工作范围内的签字权仅授予上述人员;承包人其他任何人员的签字均不作为承包人付款及结算依据;承包人对未经上述人员签字的任何单据不予认可。任何因分包人忽视上述条款约定而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本协议作为双方《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降水、边坡支护专业分包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包人: 分包人: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受托人(代理人):受托人(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5
项目有权签字人授权书
致: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
下列人员在授权签署文件范围内的签字或签收行为,我司予以认可;
除下列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任何文件上的签字,均不能代表我项目部,我项目部不予认可;超出下列授权范围的签字或签收行为系超越代理权限所为,他人代签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我项目部均不予认可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姓名职务职权/职责范围授权签署文件范围授权期限签名留样项目经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发布施工指令依据合同约定签发施工指令、工作联系函等施工过程管理文件综合管理员派驻项目现场的文件接收负责人接收、发送往来函件物资负责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布物资进场计划依据合同约定发布物资进场计划机电负责人依据合同约定发布机电进场计划依据合同约定发布机电进场计划商务负责人/商务经理负责现场商务管理接收、发送往来价款函件(商务经理的签字不视为总承包人对价款的认可)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附件16
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部印章模板
苏州仁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司:
现将中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 苏地2017-WG-20地块工程 项目部印章模板提供给贵方,以备贵方留档存查。该印章为我公司授权在本工程履约过程中使用的印章,授权使用范围为项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该印章不用于签署任何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不得办理结算、对外融资担保等。在授权范围内,我公司对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预留印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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