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发展基金会科普图书和科技报刊进社区行动 招标公告
科普发展基金会科普图书和科技报刊进社区行动 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科普图书和科技报刊进社区行动项目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 | ||
行政区域 | 重庆市 | 公告时间 | 2019年04月25日16:02 |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 2019年04月25日15:35至2019年05月05日17:00 | ||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 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2019年05月06日14:30至2019年05月06日15:00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509号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19年05月06日15: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509号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向旭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 | ||
采购单位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509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老师***-******** | ||
代理机构名称 | 重庆宏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中华坊2-6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向旭***-******** | ||
附件: | |||
附件1 |
重庆宏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科普图书和科技报刊进社区行动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科普图书和科技报刊进社区行动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向旭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重庆市科普发展基金会
采购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50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老师***-********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重庆宏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向旭***-********
代理机构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中华坊2-6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定制组合式书架、报刊杂志1年、手机移动书屋配置宣传展架、纸质图书各110个/套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3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5月06日 15: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4月25日 15:35至2019年05月0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到重庆宏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金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300.0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5月06日 14:30至2019年05月06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509号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5月06日 15: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科协大厦509号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向旭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策性加分的相关说明:
节能、环保以国家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供应商须提供所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页面的打印或复印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注4: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关于小微企业:
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之规定,中小企业的标准为:
1.1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提供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有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型、微型、中型企业提供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2.依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具体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3.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对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注册资金十五万及以下的微型企业给予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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