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第2号
苍梧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第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防寒棉衣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WZZC2019-J1-10008-HSCW)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30号 A幢一单元3108房
被投诉人1: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龙湖西三路59号
被投诉人2:苍梧县民政局
地址:梧州市龙圩区政贤路6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文件P31有1处规定【即: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同时需提供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 如年度财务报表、社保证明材料等,投标人非生产厂家时还需提供生产厂家符合上述划分标准的证明材料)。】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有关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苍梧县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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