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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1091执573号之二]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苏1091执573号],拟将扬州鑫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州市康郡花园9幢504室的不动产登记至买受人熊杰秀名下,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原权利人确权证明书:********52" href="javascript:openLsgx(hjfc_*******)">头确字********52及该户土地分割表公告作废!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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