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房屋招租公告(原为台球会所,靠近长安商城)

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房屋招租公告(原为台球会所,靠近长安商城)


现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房屋向社会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座落:寻乌县长安大道青少年活动中心底层南侧(原为台球会所,靠近长安商城)。
二、出租房屋数量及面积:一间,面积约800㎡。
三、经营范围:此场所可用于文化、体育、科技类等经营项目,不得用于娱乐、餐饮等不符合文化场所噪音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经营项目。
四、报名条件:参加该场所竞价交易的竞租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相应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承租人未违反之前合同条款的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以上招租房屋实际面积以意向承租人现场查看标的为准,我公司不承担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不以此调整租赁价,以实地现状进行招租)。
五、招租使用年限:叁年,2018年12月16日始至2021年12月15日止(具体起止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六、竞租方式:
(1)实行公开、多次、限时报价竞价方式,不限制报价次数,出价最高者为中标人,每次加价幅度为100元的倍数。
(2)招租价为每月应缴租金,房屋竞标底价人民币11200
(3)竞价人的第一次报价不能低于竞标底价,第一次出价低于竞标底价的视作放弃竞标资格,不再进入下一轮出价。
七、竞租须知
(1)竞租者须交纳竞价保证金20000元(投标当日缴交到寻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后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一个季度以上租金,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竞标人必须自觉遵守竞标会场秩序,对不听劝告者取消参加资格。
(2)中标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交纳各种税费,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经营活动。
(3)租金按季提前交纳,每季未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缴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以上协及的金额为人民币。
(4)中标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他人或改变标的物原状,否则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
(5)竞价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承担,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件收取,竞价交易完成后中标人当日须将竞价交易服务费缴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中标人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中标确认书三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清当年当季度的房屋租金及租赁保证经,否则,作弃标处理并没收竞价保证金。
八、报名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中午12点前截止报名,报名费100元,报名地点:寻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大楼9楼)
九、竞租时间:竞租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下午3点,超过时间未到现场参加投标的作弃标处理。
十、竞租地点及电话:寻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797—*******
寻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30日

房屋租 赁 合 同(范本)
甲方:寻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年月日寻乌县招投标中心的公开竞租的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条款:
一、房屋座落:。
二、租用面积:约 平方米。
三、租用时间: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租金及缴交方式:
1、租金为每月元人民币(¥ 元),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租。
2、本合同签字生效时,乙方一次性缴交甲方押金人民币整,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的凭缴款押金单不计息退回乙方。
3、按季缴交租金,乙方初次缴租日为年月日,租金按季提前交纳,即每季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交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五、其他事项
1、租赁期间,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及安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出资可自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期满房屋装饰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依法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交纳各种经营税费,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经营活动。所经营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卫生秩序、污染环境。
3、乙方必须保证维护好甲方提供给乙方地房屋设施,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租赁使用期间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4、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网等经营费用(含卫生、城管等规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或与他人合租房屋。
六、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或逾期缴交租金十五日以上,甲方则有权终止合同。押金、装修、表户等全部(不计息及无偿)归甲方所有,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中途终止合同按此约定执行。
2、如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应双倍返还乙方押金,支付乙方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及相关损失。
3、合同期内如政府征用或甲方主管部门要求收回、拆迁房屋,则不视甲方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则不视违约。
七、招标公告条款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协商处理。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一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寻乌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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