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机械设备出租、非标钢结构加工分包第二次招标公告

自有机械设备出租、非标钢结构加工分包第二次招标公告

设备租赁及委托加工合同


出租方: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

签订地点:重庆市石桥铺

本合同基于承租方租用出租方机械设备,同时承担出租方的非标钢结构制作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台)

设备原值(万元)

购买

年份

备注

1

中型焊接操作机

CZM-4x4-020

成都华远

1

7.00

2016.12

2

悬挂式埋弧自动焊机

M29-1000IGBT

成都华远

1

2.98

2016.12

3

悬挂式气体保护焊机

NZ9-500CL4

成都华远

1

7.97

2016.12

4

自调式焊接滚轮架

ZT-10E

成都华远

1

2.85

2016.12

5

数控火焰等离子切割机

GTSII-3.5x9.5A-HP1L1-S1-D

成都华远

1

14.00

2016.12

6

机械卷板机

W11-12*2000

中威重工

1

5.20

2016.12

7

数控折弯机

WC67K-300T/4000

中亚机床

1

19.00

2016.12

8

数控剪板机

RAS-12*4000

中亚机床

1

12.00

2016.12

合计

=SUM(ABOVE) 71.00

第二条 非标钢结构加工

出租方每年提供300t的非标钢结构制作加工量,根据出租方的具体项目进行非标钢结构制作加工分包,分包合同额根据以下单价进行计算。

序号

项目

制作费用单价(元/t)

备注

1

碳钢板材

1.1

≤4mm

1.2

4~6mm

1.3

≥8mm

2

不锈钢板材

1.1

≤4mm

1.2

4~6mm

1.3

≥8mm

说明:制作费用单价含制作劳务费用、辅材耗材费用、能源费用、场地使用等所有费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出租方需在年月日前将所有设备交付与承租方。

2.2 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时,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与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使用地点

4.1 设备目前的存放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平桥工业园重庆盛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4号车间内。

4.2 租赁设备使用地点:(承租方的场地)。

第五条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5.1 在租赁期间,合同第一条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设备只有占有、使用权。

第六条 设备搬迁费

6.1 设备搬迁费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结算及支付方式

7.1 设备租赁结算方式

7.1.1租赁方式:按年度租赁方式,租金为万元/年(含税、设备租赁费);

7.1.2租赁设备押金万元;

7.1.3 租金的支付方式:电子转帐;

7.1.4 租金的支付时间:租金实行按/半年支付制,自合同签订生效、设备验收合格交接后15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设备押金万元及/半年租金万元共计万元,下一次租赁费支付时间为已付租赁费到期前一个月内。

7.1.5 发票开具: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_____%。

7.2 非标钢结构加工分包结算方式

7.2.1 分包方式:根据出租方的具体项目进行非标钢构的制作加工分包。

7.2.2 非标钢结构制作加工分包的支付方式:电子转帐;

7.2.3 支付比例及时间:根据具体合同进行约定。

7.2.4 发票开具: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_____%。

第八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及归还

8.1 出租方承诺其出租的设备无任何权利纠纷。

8.2 承租方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前将租赁设备押金和首笔租赁费打到中机中联公司账户上后一周内,出租方将所有设备交付与承租方,若对出租方设备性能有异议,承租方应在 7 日内提出;

8.3 租赁设备交付及归还时须经双方共同验收,出租前,以承租方为主进行验收;归还时,以出租方为主进行验收,同时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8.4 如果承租方未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出租方则视为租赁设备已在完好状态下由承租方验收完毕,并视同承租方已经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8.5 如果承租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时,承租方应在交货之前,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出租方,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租赁设备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要求。

8.6 租赁期满,承租方将设备以良好、可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出租方,出租方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若设备发生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赔偿和修复(正常损耗不在此限),承租方需要延长租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与出租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设备的保管、使用、保养及维修

9.1 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保管、保养和维修由承租方负责;

9.2 承租方应根据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9.3 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须征得出租方的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造成损坏的承租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9.4 租赁期间,保管保养责任人应对租赁设备妥善保管保养。租赁设备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发生的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赔偿或修缮(正常损耗不在此限)。

第十条保险

10.1 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的保险事项由承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10.2 承租人必须为所有设备操作工人及出租方非标钢构制作加工分包合同的所有参与人员办理人身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出租方及承租方变更

11.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11.2 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设备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设备。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

12.1 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规定。

12.2 设备租赁期间,由于承租方自身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12.3 租赁设备在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承租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2.4 承租方应严格按国家及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组织设备制造,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并在履行出租方制作加工合同的过程中严格监督实施。

12.5 凡承租方及承租方相关人员在履行出租方制作加工合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安全伤亡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由承租方完全承担一切损失费用。

12.6 在履行出租方制作加工合同的过程中,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第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设备的毁损、灭失或丢失

13.1 租赁期间发生的租赁设备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13.2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对机械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时,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4.1.1要求即时付清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14.1.2 收回租赁设备并按情况扣除部分或者全部押金。

14.1.3 当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出租方,或未按时偿还出租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前2款措施外,承租方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将从承租方押金中扣抵,直至承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违约金。

14.2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 1000元/月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年租金总额的 10 %。

14.3承租方未告知出租方的情况下,私自将租赁设备进行转让或将租赁设备变卖、抵押,承租方按设备原值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4.4出租方或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不成时,单方解除合同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00元人民币。因出租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14.5 在合同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优先保证出租方的非标钢结构制作加工,出租方提前10天向承租方告知加工需求,承租方按时开工制作,否则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开工一天,向出租方支付 1000 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具体分包合同的总额。

14.6 在设备加工制造过程中,如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加工质量不合格,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重新制造。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15.1因出租方或承租方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无法继续经营的,破产方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出租方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5.2 承租方无故延期支付租金超 30 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讨相应的租金及违约金。

15.3 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租赁物,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出租方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出租方执份,承租方执份。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

单位名称(章):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石桥铺支行

帐  号:****************8888

税 号:****************XA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税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分包 钢结构加工 非标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