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项目澄清与质疑答复公告

六安市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项目澄清与质疑答复公告


关于“六安市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项目”的澄清与质疑答复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感谢各潜在投标人对六安市大气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项目(AHRZ********0)的关注,现对本项目的质疑统一回复如下:

一、疑问1、拟派任总监理工程师须为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

根据中电信监委{2017}02号《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已停止登记注册,原自2016年7月起发放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证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因此,招标文件要求总监为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不妥,建议改为信息系统监理师。

建议改为:1、拟派任总监理工程师须为信息系统监理师。

答复:本项目02标段投标人资格中要求的“拟派任总监理工程师须为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变更为“拟派任总监理工程师须为信息系统监理师”。

二、疑问2、招标文件中关于基础数据库系统的需求不明确:第36页采购需求清单未将基础数据库列入其中;第66页中仅陈述“满足本次项目使用”,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供应商配置报价差异较大,从而影响评标结果;基础数据库作为项目的核心系统之一应给予一定的分值比重。

原因:基础数据库系统是本项目的核心系统之一,安全、可靠、高效、完善的基础数据库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但招标文件中数据库相关要求只明确了主体,未明确配套数据库相关组件;不给予一定的分值比重,供应商对要求可以无视,正版化产品交付随之变得困难。

基本事实: 1,采购需求清单中未列出基础数据库系统;2,数据库相关要求过于简练,对配套组件未给具体配置要求;3,分值比重基本没有。

相关证明材料:1,见招标文件36页,采购清单中未明确基础数据库系统。2,见招标文件第66页;第三章-》 01标段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需求-》1.5.7 软件系统技术及服务要求 注释部分:“注:数据库软件要求为oracle企业版11G或以上版本 2CPU正版软件,满足本次项目使用,中标后提供软件原厂服务承诺函。”

建议:根据项目需要,进一步明确基础数据库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并给予一定的分值比重。建议如下:1,在采购清单中增加数据库系统一套; 2,数据库相关要求中进一步明确相关配套组件,并设置一定分值; 建议第66页变更为:“★注:数据库软件要求为oracle企业版11G或以上版本 2CPU正版软件,相关组件满足本次项目使用(包含但不限于数据仓库及分析、异构数据复制及灾备、数据安全及审计、身份认证、软硬件系统监管等),提供软件原厂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函。”

答复: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且包含运行服务,各投标人自行拟定投标方案,数据库系统须能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且须能保证正版和原厂售后服务。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予修改。

三、疑问3、评分标准(01标段)

“2015年至今,投标人承担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运维业绩,每运维一个国家城市站点得0.05分,最高不超过6分。(须提供业绩清单及运维合同证明资料。业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运维合同名称、合同委托方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服务地所在省市、运维站点数量、运维服务时间(区间)、对应证明材料页码。运维合同需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签字页。未能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参与国控站运维的企业也就相对固定的为数不多的企业,这就将大多数其他优秀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外,按照6分的满分,需要满足至少120个国控点的运维业绩,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大气环境监测监管项目,而且微观站314套占据了项目的一大部分,此项运维应该更能体现项目的内容,而不是仅仅以国控站的运维来权衡竞争对手的实力。

答复:本项作为评分因素,不属于资格项,不存在“将大多数其他优秀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外”的情况。具有承担过国控站点运维项目经验,能体现其运维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程度和服务综合实力情况。本项满足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予修改。

四、疑问4、评分标准(01标段)

“品牌一致性:所投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六参数(SO2、NOx、CO、O3、PM10、PM2.5)分析仪、气溶胶激光雷达品牌一致得4分。(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须提供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六参数(SO2、NOx、CO、O3、PM10、PM2.5)分析仪须提供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气溶胶激光雷达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证明材料)”

品牌一致性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服务过程中相互之间的交叉问题,但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某项单独的产品上竞争实力更强的供应商,微观站、小型站、激光雷达这三类产品市场上的优秀供应商有很多,而仅仅以单一品牌的三类产品作为对项目的考量,对项目整体的先进性有很大的影响。

答复:所投产品品牌一致性是投标人综合实力的体现,品牌一致有利于项目统筹协调和顺利实施,作为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予修改。

五、疑问5:

“1.7.2 无人机环境监管服务要求

系统配置

6旋翼无人机运载平台

图像传输系统

PM10与PM2.5监测模块

云平台管控系统

16L标准水箱

动力电池

充电系统

工具包”

招标文件中明确需求“要求提供2台智能环境监控无人机,服务本项目四年,实现气体在线监测及视频画面实时回传和航拍取证”并没有要求水质监测的内容,配备“16L标准水箱”为多余内容。

答复:无人机配置“16L标准水箱”实现喷雾洒水作业,作为抑制扬尘污染、扩散有效手段,满足项目实际所需,并非多余内容,请投标人认证研读招标文件,充分理解项目需求。

六、疑问6、招标文件第41页,原文:“1.2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配备分析仪器均采用国际法监测原理,监测数据用于微观站监测设备的质控及六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排名考核标准。系统应具备独立的PM2.5、PM10、SO2、NOx、O3、CO、气象五参数(风向、风速、温度、湿度、压力)的自动监测功能,并且包括仪器校准、数据采集传输、监测中心站的控制管理系统及辅助设施(包括避雷、空调等),满足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

注:标★项须提供所投产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予以佐证。”

质疑事由: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的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截止日期:2019年3月31日)中显示,目前全国通过该系统要求认证的产品品牌只有2家,不满足3家(参见附件),同时设置了如此多的标★的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另外本次招标要求产品作为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使用,应该完全按照现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布点建设规范执行,而不是采用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具体可参见如下的相关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6)、《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02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法律依据:本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点规定: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八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予以修改或删除。

答复: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配备分析仪器”,技术参数及检测报告均是对监测分析仪器的要求,并非要求提供“小型空气质量连续监测系统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予修改。

七、疑问7、招标文件第53页,原文内容:“配备专用锂电池组容量为120Ah,24V DC输出,断电情况下可支持雷达续航24H以上“。

质疑事由:采购人本项指标要求,应是断电后雷达的持续供电作用,单为何明确要求电池容量为120Ah,24V DC输出。指标给了明确的值而不是某个范围,如果电池容量>120Ah,优于本指标要求将被排斥在本范围之外。该指标明显倾向于某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本条款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点规定: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八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予以修改或删除。

答复:关于锂电池组容量、电压的参数要求,是本项目实际使用需要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优于本参数的配置方案,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质疑人提及倾向特定供应商的质疑,无事实依据证明。本项不予修改。

八、疑问8、质疑内容:招标文件第52页,原文内容:“激光输出能量:≥30uJ

脉冲频率:≥5000Hz★

探测盲区:≤40M★;

空间分辨率:15米、7.5米、3.75米,三种分辨率可选择★”

质疑事由:据调查,目前市场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该指标明显倾向于某特定供应商。

法律依据:本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点规定: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八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予以修改或删除。

答复:该项目建成后将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监测、精准治污的作用,要求较高,各项商务技术要求已经多轮论证,符合本项目实际需要,满足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疑人提及的 “目前市场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的产品不足三家”,无事实依据证明。本条不予修改。

九、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根据六安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本项目招标采购应有效遏制招标流标现象。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 “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文)、《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六财【2018】133号文)规定,本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但应征询现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同意,且现场所有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招标程序等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报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可现场实施(采购人书面申请可后补)。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答疑、澄清变更内容一并变更。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相关变更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安市生态环境局

安徽润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标签: 监测系统 大气网格化 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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