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EPC)招标公告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EPC)招标公告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2019()号

招标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0一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5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5
7、其他要求 6
8.投标文件的递交 6
9.投标保证金 6
10. 联系方式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3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8
5. 开标 19
6.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
9. 纪律和监督 22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1
1. 一般约定 31
2.发包人义务 37
3. 监理人 38
4. 承包人 40
5. 设计 45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47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9
8. 交通运输 50
9. 测量放线 51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2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54
12. 暂停工作 56
13. 工程质量 57
14. 试验和检验 59
15. 变更 60
16. 价格调整 62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64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6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72
20. 保险 73
21. 不可抗力 75
22. 违约 76
23. 索赔 79
24. 争议的解决 8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82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98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1
安全施工协议书 103
工程廉政合同 106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8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25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 12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技术) 135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9()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南华大学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为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签约共建的新型园区。地块面积32568 ㎡(48.85 亩),地上建筑面积 43310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325 平方米,用地性质:科研商务兼容用地。
本工程估算价:约2.8亿元。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建设一期土建、装修、幕墙工程及园内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弱电智能化、亮化照明等配套工程(包括属于基建范畴的园区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室内外照明设备等配套),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
2.2.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1)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人防、消防、幕墙、钢结构、亮化照明、混凝土装配式、绿建节能、弱电智能化等,不包括专项供配电设计及专项供水设计)。
(2)其中弱电智能化专项设计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全系列、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系统全系列、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3)装配式专项设计,装配率≥20%。
(4)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中标方无专项设计资质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其产生的设计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5)工程前期各阶段的政府行政审批配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验收配合,及设计师驻点服务。
2.2.2、施工总承包:上述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设备采购等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阶段、项目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
2.3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2.4 质量要求: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以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其中之一:①具有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建筑甲级;③具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3.3、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牵头人为满足本次招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另一方也须满足本次招标资质条件;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5、不允许两家施工单位联合,也不允许两家设计单位联合;6、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4.1、以设计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4.2、以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现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根据建建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无法录入的,视同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
5、特别要求:
5.1项目财务要求:为确保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按时开工建设,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应为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资信风险金,收款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曹娥支行,账号:****************95487,于2019年 月日16时00前以银行汇票形式交至招标人,招标人出具收据,中标单位的资信风险金在中标后转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多余部份退还中标人。未中标投标人银行汇票在公示结束后,原票退回投标人。
5.2项目分包要求: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6.2、报名时间、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6.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用CA数字证书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本公告下方点击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6.4、未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办法请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7、其他要求
7.1 省外企业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有效期内),省内企业不作要求。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 月 日时 分;
8.2、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U盘封装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资信部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资信部分无需封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对应技术条款不得分。
9.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捌拾万元整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00535;
备注: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碰到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新点软件客服电话:********00;新点技术人员:****-********;CA电子签章问题请咨询:天谷软件客服电话:********98。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丁小标
电话:135*****575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虞区百官街财富广场6号楼6楼601室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成姚
电话:182*****55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小标
电话:135*****57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虞区百官街财富广场6号楼6楼601室
联 系 人:成姚
电话:182*****552
1.1.4 项目名称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1.1.5 建设地点 该项目位于NWA-A3B2-03地块区位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建设一期土建、装修项目及园内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弱电智能化、亮化照明等配套工程(包括属于基建范畴的园区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室内外照明设备等配套),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
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不包括专项供电设计及专项供水设计):其中智能化专项设计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全系列、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系统全系列、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装配式专项设计,装配率≥20%等所有设计内容,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上述所有设计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2、施工总承包:上述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设备采购等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阶段、项目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1.9.1 踏勘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查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9年 月日 16:00 时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9年 月日 16:00 时前
1.10.4 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http://115.231.194.106/tpbidder/login.aspx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补充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月日16 时00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 月 日 9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编号的补遗书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 (1)招标控制价及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招标控制价
一 工程费 约22000万元
二 设计费 最高限价283.1392万元
(根据最终概算工程费调整)
三 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 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范围为1.25(含)-1.45(含)倍 基准利率:招标公告发布日5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格式进行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网上银行或柜面电汇或柜面行内转账(浙江农信)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投标人在2019年 月 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到账,按不少于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若产生到账时间晚于保证金截止时间或非基本账户缴纳或缴纳不足额,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且不进入评标程序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的投标文件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封套上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盖单位章, 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并同时需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
2、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带至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3、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纸质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一份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从交易平台中下载打印,如与电子版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版为准。)
3.7.5 装订要求 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多媒体演示文件密封及标记;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多媒体演示文件封套上应载明: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19年 月 日 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5.1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标到场制度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设计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建筑师或结构师)应携带本人建筑师或结构师注册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以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应携带本人建造师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他授权委托代理人其中之一未到场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5.2 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验证、现场解密:先按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验证。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或者其携带的证件不全的;或验证时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三者出现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务必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120分钟以内。
投标人解密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投标人务必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至现场解密)
二、所有投标单位进入第一阶段评审。
三、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单位开启商务标(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之后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四、投标人确认: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如遇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由上虞区公证处工作人员检查确认多媒体演示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多媒体的评审,再开资信标、技术标,资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商务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库选专家6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3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5%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1、本工程须达到绿建三星级标准,待中标单位初步设计深化完善后,组织相关评审及节能、绿建评估,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考虑调整风险;
2、本次投标时做的初步设计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并不作为最后的施工图,最后的施工图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相关行政部门、图审机构审核后确定。
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说明
1、电子交易平台的操作均需插入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锁),方可登录使用;
2、从安全角度考虑,请投标人务必保管好各自的CA锁,若有遗失,请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因遗失所引起的安全隐患导致废标等现象发生,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3、投标人应当学习并掌握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流程;
4、投标人操作流程:交易平台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上传疑问→下载补遗书(答疑纪要)→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文件并设置密码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印未加密投标文件→打开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上传交易平台;
6、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
7、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8、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开标特别说明
1、开标时请投标人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分为二次解密,第一次是投标人自行解密,第二次为招标人(代理)统一解密。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如遇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具体的以投标人资格条件3.5为准);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查勘现场,核实招标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时建筑尺寸以实测为准。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1.11.1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交易平台答复投标人,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书
(二)资信技术标
一、资格审查资料;
二、投标人奖项;
三、投标人EPC业绩;
四、资金能力;
五、投标人缴纳税收
六、社会贡献
七、项目设计方案:
1、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尤其是桩基部分,应达到可图审标准;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八、项目实施方案: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等(具体按评分细则编制)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总时间不超过15分钟;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3.1.2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书。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项目负责人建筑师证书或结构师证书或建造师证书。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封套上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盖单位章, 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5.3.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5.3.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5.3.1.2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3.1.3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5.3.1.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5.3.1.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3.1.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3.1.7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3.1.8 报名的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予以废标
5.3..1.9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3.1.10 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3.1.11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3.1.12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让利范围的;
5.3.1.13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5.3.1.14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5.3.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3.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5.3.1.17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5.3.1.18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5.3.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3.1.2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3.1.2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3.1.22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3.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IP地址上传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份招标文件源文件制作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库选专家6人。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开标时间截止后,实行抽签入围,在所有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20家,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20家时,抽签入围20家, 不足20家时,全部入围。
入围企业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验证不通过的,入围企业家数不再增补,后续评标过程出现废标情况的,也不再增补。
二、评标方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为100分,其中资信技术部分70分(包含多媒体演示部分14分),商务部分30分。
2、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先是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然后是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
(4)接着是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
(5)最后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7)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
(8)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接着对投标人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标部分评审。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在第一阶段评审出现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等废标的情形,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一阶段评审:
(一)符合性审查部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单独投标的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合体投标的,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企业进浙备
案登记证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备案登记证
资质等级 ⑴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⑵以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其中之一:①具有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建筑甲级;③具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⑶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牵头人为满足本次招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另一方也须满足本次招标资质条件;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5、不允许两家施工单位联合,也不允许两家设计单位联合;6、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拟派人员 ⑴以设计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⑵以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现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根据建建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无法录入的,视同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
财务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资信风险金1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汇票证明及招标人开据的收据复印件。
(二)资信技术标部分(0-70分)
(1)资信部分( 0-8分)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序号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投标人奖项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奖项上的落款时间为准)获得过的奖项:①投标人承建过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得2分,最高得2分。
②投标人承建过的工程获得浙江省级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类省级奖项(以附表一所列奖项为准)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或证件或获奖文件)扫描件,投标时提供原件,未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与扫描件不符的,则不计分,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 0-3
2 投标人EPC业绩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承接过合同额2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业绩的得1分,最高得1分。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证明材料。两者一致,缺一不可。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时提供原件,未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与扫描件不符的,则不计分。 0-1
3 资金能力 投标人能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10000万元或未提供的得0分;10000万元≤银行存款<20000万元得1分;银行存款≥20000万元得2分,最高得分2分。
以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日前7天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为准。 0-2
4 投标人缴纳税收 2018 年度在上虞区缴纳税收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得 1 分,低于 1000 万元的得分= (缴纳税收/1000 万)*1 分,小数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注: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 2018 年度的汇总的完税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0-1
5 社会贡献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前向上虞慈善总会、上虞红十字会捐赠金额累计实缴 300 万元 (含) 及以上的得 1 分,低于 300 万元的得分=(捐款数/300 万)*1 分,小数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注:投标人提供上虞区慈善总会、上虞区红十字会盖章认可的书面证明。 0-1
注:(1)资信部分内容在中标公示时一同公示,各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需要招标人对预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及信誉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包括到业绩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实),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预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且按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作严肃处理。
(2)资信部分评审表中所需资料开标时须提供原件核查,未提交原件不得分。
(3)投标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证明材料。两者一致,缺一不可,未能体现项目特征的提供建设单位情况证明。
(4)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所拥有的加分能力均有效,证明材料中必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
⑵技术部分(62分):
①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14分):
多媒体演示文件为暗标,开标时由公证人员进行拆封、编号。
多媒体演示文件:对设计方案构思、特点等,能结合主题、体现整体效果,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优得10-14分,良得6-10分,一般得3-6分,差得0-3。(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②技术部分(48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细则 分值
1 初步设计深化(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 设计图主要内容(图纸)的深度、设计标准和依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0-7分
2 完成桩基施工图达到可图审的要求可视情况给分,不达到可图审要求不得分 0-15分
3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 设计质量的保证措施、设计服务方案和承诺、设计周期控制 0-2分
4 EPC项目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设计达到招标人及项目的需求 0-2分
5 项目施工方案 质量目标和措施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 0-6分
6 进度计划和过程控制方案 0-4分
7 投资控制方案 0-2分
8 合同管理 0-2分
9 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 设计与施工的有效组织方案和优势 0-2分
10 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案 0-2分
11 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具体方案和承诺,以及经验和技术优势 0-2分
12 与建设各方协同工作的方案 0-2分
(1)技术标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2)统计分数原则:所有评委的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技术部分得分(各项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二阶段评审:(商务标评标)
(一)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工期 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提供保证金入账凭证)
(二)商务评审
工程费商务分、设计商务分采用无标底评标法,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商务分采用区间评定法计算得分(满分30分):
Ⅰ工程费报价商务分(满分24分)。
①评分范围: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信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商务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后续评审。
②工程费报价最高限价为********0元。下浮 5% (建议)为最高限价********2元;
③投标报价文件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入评审:
(1)、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2)、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偏差率f[f=(1—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10%的;
(3)、在去掉上述1、2两点后得出报价平均值,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报价平均80%的。
(4)、计算得分。取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为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5分,不满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以此求得各投标人工程费商务标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24分;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24—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
(3)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24—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5
Ⅱ设计报价商务分(满分1分)
1、评分范围: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信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商务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后续评审。
2、本工程设计费为 *******元,下浮20%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元。(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设计费用)
3、投标报价文件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入评审:
(1)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2)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偏差率f[f=(1—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10%的;
(3)在去掉上述1、2两点后得出报价平均值,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报价平均80%的。
4、计算得分。取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为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04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02分,不满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以此求得各投标人设计商务标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分;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1—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04
(3)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1—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02
Ⅲ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商务分(满分5分)
1、评分范围: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信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商务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后续评审。
2、确定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范围:
本工程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范围为1.25(含)-1.45(含)倍,投标人在此倍数范围外报价的,其标书视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3、确定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
由招标单位代表开标时在25-45共21个数字中随机抽出一个倍数值A作为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1+A/100即为年利率基准倍数。
4、计算得分:
(1)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等于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的,得5分;
(2)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大于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的,
投标年利率倍数报价得分=5-(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100×0.2
(3)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小于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的,
投标报价得分=5-(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100×0.1
以此求得各投标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倍数报价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Ⅳ投标人商务部份得分(满分30分)=工程费报价商务分+设计报价商务分+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报价分
三、评审标准
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计算得分,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四、评标结果
(1)经审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综合评分即为资信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的总和,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投标人名次进行排序,得分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分相同时,以工程费报价低者优先;综合评分、工程费报价均相同时,则抽签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是指 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职责: 项目总负责,具有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1.1.2.3 “承包人”是指。
1.1.2.9 监理人:是指 。
1.1.2.10跟踪审计人:是指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道路工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承包人应完成本工程红线范围内永久工程的的设计(不包括专项供电设计及专项供水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验收及保修服务。
1.1.3.3临时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用房。
1.1.3.4区段工程:本工程不划分区段工程。
1.1.3.10永久占地:用地红线图范围。
1.1.3.11临时占地:建设期根据情况占用。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为2年。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1.1.5.1 签约合同价的组成:①工程设计费;②工程费。
1.1.6其他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名为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之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本专用合同条款;
(6)本通用合同条款;
(7)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发包人要求;
(9) 价格清单;
(10)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11)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承包人文件的范围和提供的期限、数量:
a. 项目进度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b. 采购进度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c.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在内):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d.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e. 竣工试验方案:不迟于达到竣工试验条件前14日提供4份;
f. 以上资料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
(2)监理人对承包人以上文件批复的期限:监理人在接到项目实施文件后7日内批复。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资料一式6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条款第11.3款约定执行。
1.13采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条款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7 其他义务
1、临时用水用电由发包人负责接入,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由投标人支付。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
2、本合同工程中施工期间发生的按规范、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发包人委托的各类第三方检测及检验,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3、发包人负责单独采购设备部分的制造、运输、保管、安装、调试,承包人负责现场管理和无偿配合。
3. 监理人、跟踪审计人
3.2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3.3省监理工程师
3.3.1总监代表姓名:
3.4跟踪审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3.5跟踪审计人员
跟踪审计代表姓名: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维护,并自行缴纳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因当地条件所限,临时用水、用电量确实不能满足,承包人须采取措施,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2)本工程依各分项进行跟踪审计,各项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应随同图纸报送预算资料,承包人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人工费、材料价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绍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信息价(正刊),浙江省建设工程信息价没有的,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确定。还须经过甲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4)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至满足施工图标准。工程移交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上虞区相关要求执行。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渣土管理、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相关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8)关于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共8间,每间不少于20平方,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9)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人、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1)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个月内需完成围墙建设、临时工棚、项目部搭建、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质监单位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绍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12)提供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项目建设资金银行监管账户,保证农民工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签约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的资信风险金直接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超过合同价5%部份退还。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本项目不得转包与违法分包(对施工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的,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完成的工程发包人不予以认可,承包人同时承担恢复和重建的责任,主体建筑施工或设计分包的,分包单位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要求;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不得分单体分包,一经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且作出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人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人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人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
(4)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须在发包人备案。
(5)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4 联合体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牵头人为满足本次招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另一方也须满足本次招标资质条件;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5、不允许两家施工单位联合,也不允许两家设计单位联合;6、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项确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前到任;②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必须按招标要求的任职条件更换;③在项目中标后,每调换一次项目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④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2天,按照发包人的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⑤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其他人员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7天的,按照发包人人脸识别系统的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进场14日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日内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7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5.设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需提供正式的桩基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一式四份提交监理人,取得监理人确认,并在竣工验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7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一式四份,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7承包人文件错误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糊、缺失、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人应在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形下,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该部分增加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在签约合同价下承担风险,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风险。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审核后仍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并提交可行性赶工报告报甲方审核。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糊、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错误、遗漏、缺失、含糊、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影响跟审单位的编制进度,每延迟一天扣2000元。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品牌、规格等,须以市场询价为基础,经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认可后方可确定。
6.1.2承包人应在不迟于工程设备采购前28天,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条款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条款
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接入点的临时用电变压器,变压器容量由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8.交通运输
8.1采用“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条款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施工开工前7天内双方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3天。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施工开工前7天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0.2.2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规定和绍兴地区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理施工人员的劳动人身保险等工作,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按通用条款,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施工规范,如质监站出具《安全整改单》,每出具一次处以3000-10000元的处罚;监理单位安全整改单未整改到位,每次处以2000-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直至安全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10.3治安保卫
10.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报监理人审核批准,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10.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
10.4环境保护
10.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施工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 天内给予批复。(1)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文明施工
10.5.1承包人严格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按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违约金1万元/天的罚金。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3.工程质量
1、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采用建筑工业化、装修工业化、标准化建造,建筑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形式或装配式轻钢结构体系,预制率及装配率须满足(2016年度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的评价要求,同时本项目要求达到绿色、节能等建筑设计要求,并运行绿建三星级标准;建筑材料宜采用轻型环保节能材料。
2、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并罚没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未达到质量要求,无偿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如质监站出具《质量整改单》,每出具一次,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直至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原材料质量须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进入工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视情罚3000元至10000元;如已用于工程,拆除返工重新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视情并处罚款5000-20000元/次;钢筋必须现场加工。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后3天内,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工程质量报表应尽可能详尽记录质量检查和检验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报表之日起3 天内给予批复。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1天内。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变更
15.3 .1变更程序:
一、本工程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1)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功能、标准(调高、调低)、项目内容;承包人对于批复的初步设计的任何突破、标准、指令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施工预算审核确定之后,如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工程变更(以甲方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准,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导致本项目实际费用发生变化,则按投标总下浮率相应下浮计算。
(3)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错误、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影响EPC合同价及总工期;未按招标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4)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如发包人提出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重大工程变更,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如因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不给予承包人索赔利润的权利。
15.3.2变更估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有定额的,按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按照投标及合同口径计取相关费用;有类似定额的,参照类似定额的投标及合同口径计取相关费用;无定额(或无类似定额)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相关费用。
(4)其他:
a、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税金。
b、如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的子目出现多个不同报价的,变更时参照相同或相似项目中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如同一人工、材料、机械在编制预算书有多个不同报价的,变更时参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确定相应价格;若无材料价格的,则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
c、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但承包人有能力预防而没有预防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6.价格调整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不再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本工程采用 合同总价 的方式包干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万元)。
其中: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设计费为一口包干价,不因概算调整、设计范围调整而变更价格。
17.2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设计费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除室外工程及精装修施工图)并经审图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
(2)承包人提交室外工程及精装修施工图并经审图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30%;
(3)结构工程结顶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15%;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余款15%。
工程费的支付:
a、支付周期为建设期( 2年 )+4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年),施工期间按每月工程计量款的2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没有支付到合同总价的20%,以合同总价的20%一次性补齐。以后4年支付部分本金和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即:
(1)占用部份资金的利息:【应支付资金(合同价的97.5%)-已支付资金】*利率;
(2)利率:招标公告发布日5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标年利率倍数;
(3)施工期间内不计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
(4)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支付20%的合同价+7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5)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支付20%的合同价+5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6)竣工验收合格满3年支付20%的合同价+3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7)竣工验收合格满4年支付17.5%的合同价+1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8)余款为合同价的2.5%(不计息),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5年)
注:1、中国人民银行调整5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延期支付利率计算基数相应调整;2、本项目竣工验收在市政、房建、景观绿化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完成后进行;
b、履约保证金退还: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c、支付担保:上虞区财政局不提供履约保证,由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责任。
d、招标人不协助配合中标单位以本项目进行的融资业务。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并同时满足合同进度付款的要求。
17.3.5进度付款申请单在提交监理人的同时需提交跟踪审计人进行确认,跟踪审计人在监理人的审核后3天内做出确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本项目合同价的2.5%作为质保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60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14天内。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3承包人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并承担试运行费用。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条款第18.2条执行,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含一套光盘)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承包人承担。
18.3竣工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6施工期运行
18.6.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
18.9竣工后试验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图所有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发包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起算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0.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各自为所投保险金不足的后果负责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5)传染病爆发、瘟疫;
(6)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后果;
(7)社会异常事件;
(8)禁运、禁止令或政府的其他限制政令;
(9)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不采取争议评审方式。
25 补充条款
(1)本项目竣工验收在市政、房建、景观绿化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完成后进行。
(2)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3) 无价材料在甲方尚未认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位于NWA-A3B2-03地块区位。
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评审及审查;
2)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施工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与材料采购;
3)设备安装与设备调试;
4)技术培训;
5)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方整体移交合格的整个项目。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
由本工程承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 月日,竣工日期为201 年 月日,工期540日历天(含设计周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作开始日期:2019年 月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监理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工程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程完工日期:2019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 月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本工程采用 合同总价 的方式包干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万元)。
其中: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设计费为一口包干价,不因概算调整、设计范围调整而变更价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包括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答疑、询标纪要;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设计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相关补充、修改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为保修项目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亮化工程、智能化工程,为五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四、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商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环境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文明、不负责的行为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环境污染等,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保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施工环境,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工程范围:以合同为准。
1 安全目标管理
1.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1.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1.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4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1.5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6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7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1.8轻伤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其中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
1.9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10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1.11 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1.12 杜绝群体中毒事故
2 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法律、标准: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发2004.2.1
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第7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4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3. 权利和义务
3.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履行项目发包人的责任。详细如下:
3.1.1监督并支持承包人全面组织与实施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3.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董事会关于安全施工的合理要求。
3.1.3负责审定承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整体策划并监督其实施。
3.1.4负责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目标,审定承包人提出的年度目标。
3.1.5监督承包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3.1.6监督受委托方开展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7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支付给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和文明施工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1.8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9监督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报表统计、分析和上报等。
3.1.10对承包人进行年度安全奖惩考核和工程竣工安全考核,并按照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3.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3.2.1对合同范围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发包人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3.2.3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执行委员会,健全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并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3.2.4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整体策划,制定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5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由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总目标,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6负责各类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3.2.7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包括:
(1) 制订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细则。
(2) 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
(3) 制订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办法。
(4) 解决发生的重大文明施工管理问题。
3.2.8负责在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对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关键点作业前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3.2.9负责开展对建设工程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工作。
3.2.10实施安全培训,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2.11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2.12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
3.2.13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14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和有关安全分析资料。
3.2.15对施工中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贮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2.16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安全完成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2.17针对每个具体的施工项目应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3.2.18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台风、水灾;现场人员和设施的意外伤害;有毒有害物质和射线意外泄漏;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爆发;交通事故等编制应急计划、成立应急组织、设置应急设施物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19消减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应用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建筑垃圾合理处置,运输过程中防止洒落,运往指定地点。
3.2.20 对各项作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审查。
3.2.2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
3.2.22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处罚:
4.1承包人安全施工保证金按总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在总承包范围之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罚承包人20万元。
其他处罚条款按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 其他
5.1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从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主合同失效时,本协议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2019 年月日2019年 月 日
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等活动。
4.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得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单位监察与审计部。同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等处理措施。
五、甲方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请乙方单位向甲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2019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任务书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南华大学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为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签约共建的新型园区。地块面积 32645 ㎡(48.97 亩),地上建筑面积 43310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 3400 平方米,用地性质:科研商务兼容用地。建设一期土建、装修项目及园内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弱电智能化、亮化照明等配套工程(包括属于基建范畴的园区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室内外照明设备等配套)。
1.2地理位置
上虞区是绍兴市市辖区,经纬度跨东经 120°36′23″~121°6′9″、北纬 29°43′38″~30°16′17″。地处浙江省东北部,东邻余姚市,南接嵊州,西连柯桥区,北濒钱塘江河口,隔水与海盐县相望。全境基本轮廓呈南北向长方形,南北最长 60 公里,东西最宽46 公里,面积 1403 平方公里,其中钱塘江河口水域 212.3 平方公里。 上虞区是省级区域交通枢纽中心, 绍兴商贸中心以及浙东新商都。 境内高速公路,高铁,铁路,港口,运河等一应俱全。
1.3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位于上虞区,地块区位北至创五路、东接科二路、南连创六路、西接科三路。.建设类型:多、高层民用公共建筑,建设规模:43310 平方米(地上),地下室 3400 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建筑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0 年,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 6 度 屋面工程防水等级:Ⅱ级。
项目由 3 个区域通过廊架、平台相互联系布置,行政、教学、实验室、文体活动、宿舍等功能区块填充于分层错落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之间,动静结合,以建 筑工业化、装修工业
化、标准化建造为出发点,尽量满足模块化生产制作。
1.4工程设计方案
1.4.1结构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 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招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主要建筑材料
墙面:外立面墙体拟采用加气块外挂石材干挂,局部玻璃幕墙,砌于填土中墙体拟采用混凝土实心砖,内墙体考虑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优先以墙体村料自保温,减少保温板的使用。
地面:地面铺装考虑到当地多雨的环境,拟采用渗水型地砖及橡胶跑道,且该村料采用回收型橡胶颗粒.可减少污染。
屋面:错落的屋顶平台拟采用屋面浅覆土绿化或大平台,减少结构荷载,后期有效的收集屋面雨水满足绿化维护需求,且有利于降低夏季制冷能耗。
3、结构方案地上建筑结构拟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形式: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均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楼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或梁式)楼梯。
地下室停车部分均采用现浇混凝土形式,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 P6。
4、主要结构材料
砌体:砌于填土中墙体采用混凝土实心砖,其余墙体均考虑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
钢筋:梁柱主筋采用 HRB335 或 HRB400 级热轧钢筋,板筋可采用 HRB335 或 HRB400 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 HPB235 或 HRB335级热轧钢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架结构均采用:C25?C30。
1.4.2给排水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 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招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给水设计
生活用水拟采用市政给水作为给水水源,结合建筑分层错落的布置,满足景观绿化用水的同时营造丰富的水景环境。
3、排水设计局
利用错落的布局,设置局部雨水收集系统做为绿化及景观使用。
4、排水消防设计
利用每层的户外平台设置消火栓,减少室内消火栓。
1.4.3 电气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 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照明设计
照明光源拟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其灯具均选用无眩光型灯具。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设计照明供电系统按三相供电,灯具三相均匀分配, 使三相负荷平衡。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的现行值。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的有关要求。
本工程根据建筑分层错落的布局,拟定夜景亮化工程通过照明亮度变化、颜色变化来展示本建筑及景观。结合建筑内透光,运用点、线、面光源,通过反射与透射相结合营造建筑物相邻面间的亮度变化、颜色差异来体现建筑物立面、轮廓,突出建筑物的体形特点、使用功能及立体感,把握建筑形象的内涵,从而反映建筑不同的材料性质、结构特征、时代风貌及地方特色。
3、防雷设计
防雷引线结合分层的布局设置,沿着每层平台栏杆设賈,与夜景亮化系统和 栏杆形式结合,避免防雷引线在立面上显得突兀。
1.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汁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招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空调设计:
根据建筑功能、平面分布和业主使用要求、投资条件,综合技术、经济、管理诸因素,本工程空调拟设计为多联机空调系统。
空调方式拟采用可变制冷剂流量系统(变频空调系统),各层空调系统按使用功能及使用时间划分,既满足空调系统依使用要求独立运行、分区灵活控制与调节,又有利于今后经济运行、方便管理。利用错落的屋顶平台隐藏多联外机,既满足外立面的美观效果,又节省造价。
3、通风设计
利用错落的平台遮挡通风口,满足最大进风量的同时确保防止雨水进入,使得室内达到舒适的自然通风条件,无需使用新风系统。
二、主要材料品牌表
上虞高端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主要材料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 技术规格
一、给排水
1 给水PPR管、HRS承压雨水管、PVC、UPVC管 埃美坷(宁波)、伟星(浙江)、波尔(宁波)、华安(宁波)或相当于 PP-R管采用S4系列,其他按国标
2 钢塑复合管 金洲、利达、宇盛或相当于 按国标,工作压力1.00MPa
3 水表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表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经水表计量检定站检测合格
4 水泵(消防、潜污等) 山东双轮、熊猫、杭州西子、辽宁长治或相当于 成套采购,满足流量扬程要求
5 阀门 盾安、冠龙、郑州精工或相当于 阀芯材质均采用全铜质
6 生活变频泵(无负压成套设备,生活加压供水设备) 格兰富(丹麦)、威乐、芬德(意大利)或相当于 成套采购,满足流量扬程要求
7 不锈钢水箱 宜兴市宏宏环保、宜兴市高塍江浙建筑环保水处理厂、宜兴市鹏池环保科技或相当于 304不锈钢材质,并按消防要求容量设置
8 卫生洁具(洗脸盆、座便器等) 科勒、TOTO、乐嘉或相当于 瓷质
9 水嘴 杭特、伯盾、碧强、埃美坷或相当于 与洁具成套
二、电气
1 配电箱(柜)、电表箱、计量柜、 宁波电业局电力成套、宁波明安、宁波罗格朗、宁波豪隆或相当于;元器件:施耐德、ABB、西门子或相当于 国标
2 配电箱(柜)内电子元件、空开、母线 施耐德、ABB、西门子或相当于 国标
3 配电箱(柜)内电容电抗 诺基亚(NOKIAN)、督凯提(DUCATI)、阿珂法(ISKRA)或相当于 后期电力设计院二次设计
4 桥架、母线槽 施耐德、连昌、勇立、信杰或相当于 封闭式耐火桥架
5 电线、电缆 江苏远方、江苏昌盛、四川明星、浙江晨光、安徽复兴、安徽华星或相当于 消防需要矿物绝缘电线、电缆
非消防采用低烟无卤电线、电缆
6 SC管 天津利达、广州荣钢、河北恒诺或相当于 热镀锌钢管
7 开关面板、插座 施耐德、松下、TCL、鸿雁或相当于 安全型插座
8 应急灯具 杭州台谊、劳士、吉星、tcl、振辉
或相当于 A类灯具
9 照明灯具 三雄极光、雷士、TCL、鸿雁、阳光或相当于 LED灯具
三、通风
1 风冷热泵机组、空调末端 开利、特灵、富田或相当于 按图
2 风机 亿利达、浙江浩龙、上虞上风或相当于 HTF,SWF
3 多联机 富士通、大金、三菱电机或相当于 按图
4 全热交换器 绿岛风、环都、松下或相当于 吊顶式,
四、消防
1 气体灭火 浙江信达可恩、南京消防、湖南磐龙或相当于 柜式七氟丙烷
2 防火阀、风口、静压箱 东阳都乐、宁波金刚、上海威士文或相当于 需要注明规格型号
3 消防、喷淋接合器 兴龙、百安、快达或相当于 SQS100,150-A
4 湿式报警阀 浙江港龙、百安、吉龙、杭州建安或相当于 ZSFZ150
5 镀锌管 金洲、华岐、利达、宇盛或相当于 按国标
6 无缝钢管(镀锌) 攀钢、包钢、鞍钢、长江、聊钢、马钢、西城或相当于 按国标
7 沟槽配件 迈克、维特利、瑞孚或相当于 与管材配套
8 消防栓箱 富阳永明、百安、信达或相当于;水带:天安、百安、快达或相当于 15S202/19,乙型
9 消防自动报警设备 秦皇岛海湾、上海松江、北大青鸟、北京利达或相当于 甲方确定品牌后,厂家提供型号
五、建筑
1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五金:立新、东城、兴三星、坚朗;耐候胶:之江、白云、硅宝,胶条河北国星、江阴海达、新安东;玻璃:原片南玻、原片耀皮、原片信义或相当于 壁厚3mm
10+12A+10Low-E中透光玻璃
2 铝合金栏杆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或相当于 壁厚2mm
3 彩色玻璃栏杆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玻璃:原片南玻、原片耀皮、原片信义或相当于 壁厚2mm,8+1.52pvb+8夹胶玻璃
4 全玻地弹门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五金:立新、东城、兴三星、坚朗;玻璃:原片南玻、原片耀皮、原片信义或相当于;地弹簧:GMT、多玛 壁厚2mm,12mm钢化玻璃
5 进户门 新多、盼盼、神将、星月、金迪或相当于 门厚45mm
6 防火门 防爆门(包括五金及其他配件) 宁波青龙、宁波天一、宁波万达、宁波爱瑞或相当于 符合防火等级要求
7 塑胶跑道 美创、晨阳或相当于 混合型
8 瓷砖 冠军、朗高、斯米克、金威宝、建兴或相当于 600x600、800x800国标
9 地坪漆 亚盛、奥斯特、昊美或相当于 厚度3mm以上
10 木地板 木饰面 德福、帅科或相当于 厚度15mm以上
11 内、外墙涂料、防霉涂料 多乐士、立邦、亚士、华润、STO或相当于 厚度1mm以上
12 外墙石材 型材:宁波宏瑞、宁波立得;石材:瑞德石业、荣振石材或相当于厚度25mm以上
13 外墙面砖 淄博宏方、鸿满、威俊、古今秦汉或相当于 厚度12mm以上
14 防水材料 宇虹(山东潍坊)、卓宝(深圳)、东方雨虹(上海)、常合、绿都、广东鼎新或相当于 厚度4mm以上
15 加气砖 洪杰、龙廷或相当于 砂加气
16 建筑钢材 杭钢、马钢、鞍钢、沙钢、中天、永钢、中杭、长达、西城或相当于 国标
17 水泥 宁波海螺、宁波舜江、浙江尖峰、浙江三狮或相当于 国标
18 预拌砂浆、商品砼 商品砼预拌二级以上资质企业或相当于 国标
19 保温材料 泰富龙、双宇、奥捷、宁奉、博利福或相当于 厚度50mm以上根据相关防火要求选取
六、智能化
1 综合布线系统全系列 一舟,罗格朗,爱普华顿或相当于
2 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系统全系列 华为、锐捷、华三或相当于
3 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海康、宇视、英飞拓或相当于
4 一卡通管理系统 正元科技、博太科、英杰或相当于
5 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索瑞德、松下、华为或相当于
七、电梯 广东菱电(三菱)、广东蒂森(蒂森)、迅达或相当于 停留自然层:7层、8层、9层、11层,速度1.5m/s,相关要求按国标
1、无价材料的确定:由各方提供相关供应商,通过各供应商的报价综合考虑;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上表格中未涉及到的材料时,须根据甲方的定价规则,经过甲方的认可后确定。
四、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1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
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4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5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6 工程设备、材料确定及报验管理规定
7 现场签证、业主要求的变更管理规定
8 工程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9 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10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12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
13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规定
14 工程协调会议管理规定



1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1.1 业主是工程设计图纸、变更及技术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计文件的登记、发放和管理。
1.2 未经业主审核签字盖章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不得发放。
1.3 承包商必须建立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管理室,妥善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1.4 设计变更作为施工的依据之一,最终由承包商绘入竣工图。
1.5 所有设计变更均按设计文件统一管理,设计院(承包商)出具的所有变更单(包括传真)先交给业主,由业主按规定统一发放,原件至少一式六份,一份存建设单位资料室,一份监理公司留底,两份给相关承包商、两份做档案资料。
1.6 经业主审核签字盖章的设计图纸,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必需时,应向业主说明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1.7 本工程的设计文件仅局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私自转借或提供他人使用,对所有设计文件执行保密制度。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
2.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工程设计转向现场施工的必需程序,未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工程不得开工。
2.2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按设计单项分专业进行,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2.3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在项目开工前两周组织监理、跟踪审计、设计、各承包商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召开专题会。业主参加。
2.4 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各承包商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承包商应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书面提交业主,由业主统一汇总,图纸会审时反馈给设计单位。
2.5 在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先由设计人员对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及设计图纸进行介绍,对适用的施工规范及关键技术部位的施工提出要求;然后按专业分组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提出的有关问题,由设计专业人员解释,必要时出具设计变更单。
2.6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应有文字记录,由监理公司整理会议纪要,经设计单位、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各承包商各方会签后,复印发放,作为施工的依据。
2.7 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确定的事宜,承包商应派专人负责落实。随着工程的进行,条件发生变化,则以后出的设计变更为准。
2.8 承包商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基础上,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班组进行详细技术交底。
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3.1 承包商必须在开工前10 天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3.2 施工组织设计及关键设备基础、大型混凝土结构、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的安装等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均由监理公司在开工前5 天组织业主、跟踪审计单位、设计、承包商进行会审,由监理公司会同业主审批,并形成会审纪要。一般性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查、监理公司总监审核,业主备案。
3.3 承包商要根据会审纪要或审批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跟踪验证。
3.4 会审及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一式四份,由监理公司负责登记、发放。
3.5 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其内部有关部门会签,项目负责人批准。未经内部优化和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送交。
3.6 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会审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严格予以督查。当发生环境条件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使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难以实施时,承包商应提前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修改。
3.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未获批准的工程一律不允许开工。因承包商的原因未按时编制、送审、修改、报送的,由此拖延的施工时间进入合同工期考核内容。
3.8 承包商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
3.9 从投资控制的角度考虑,监理公司应大力提倡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但新工艺、新技术必须有类似工程使用经历,且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
4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4.1 承包商对所有承建工程和参建人员的安全要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完全服从承包商有关项目安全方面的管理。
4.2 承包商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职安全督巡员(持证上岗),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0天报监理公司。
4.3 承包商全面负责所有施工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4 特殊工种及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技术操作合格证、安全上岗证制度,业主和监理公司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无证上岗或人、岗、证不符时,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5 各承包商在编制施工技术文件时,必须包括与工艺特点相适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4.6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规程,组织项目的施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7 施工中所用电气设备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吊装机械起重设备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4.8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自然条件建立和制定抗风、防火、防洪、防雷电、防冻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工程和人身的安全。
4.9 施工脚手架搭设及材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危险地段设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挂安全网。
4.10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事态发展,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并立即向监理公司和业主报告。同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组织事故上报。
4.11 承包商应对到现场服务的设计、供应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13 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自查、自改,
监理公司予以监督检查。
4.14 监理公司每月组织业主、承包商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组织安全大检查。承包商必须接受业主和监理公司的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业主和监理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4.15 承包商必须遵守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并履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5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5.1 承包商应遵守施工合同中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规定,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消防公司和各分包单位应服从承包商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
5.2 承包商应努力实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精心组织、合理布置、科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
5.3 承包商应严格在指定界区范围内组织施工,不得越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自负。当必须越界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理公司予以协调。
5.4 进场的设备、材料必须按要求分类存放,采取相应的下垫、上盖措施,不允许材料混放、乱放。雨、雪季节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雨雪措施。
5.5 承包商必须按ISO9000质量认证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标识,对标识方法、内容,书面报监理公司确认后实施,监理公司定期组织检查。
5.6 现场的施工水、电应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充分注意节约用水和用电。现场的施工用水、电、风、气等必须设专人管理。
5.7 整个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卫生设施由承包商统一规划,实行卫生区域责任制。
5.8 承包商在界区设立的标语牌和警示牌,应与环境条件相协调,美观、和谐。
5.9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任何方面的申报和建议,均应书面通知监理公司和业主,监理公司和业主研究后予以回复。
5.10 承包商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严禁野蛮施工。
5.11 监理公司会同业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对文明施工搞得差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搞的好的提出表扬。
6 工程设备、材料确定及报验管理规定
6.1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在预算编制时,由业主确定所需要推荐的设备、材料的种类和品牌(不少于3个,包括3个)。承包商从品牌库中选择一种品牌,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定牌)。
6.2定牌设备、材料及所有涉及观感的材料须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书面确认后才能使用(定样)。所有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半成品在使用前均须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申请报验,未经报验或经报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半成品一律不得使用。
6.3 承包商对所有进场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经过自检认为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清理并运。
6.4 监理公司和业主对承包商提交的报验单以及合格证、理化分析报告等文件进行认证,必要时进行抽样送验,根据认证和分析结果对报验单进行签认。
6.5 对于砼施工,承包商应事先按设计要求做好配合比试块,测试结果经监理公司审查认可后,按测试合格的配比现场挂牌施工,若因砂、石料的变化,应重新做配合比试验,否则不得施工。
6.6 承包商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报验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允许使用,如发现承包商未办理报验而进行施工安装的,监理公司将根据现场情况责成承包商拆除、返工,费用由承包商自付。
6.7 经报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由承包商根据监理公司和业主的意见向供应单位办理退场手续,退场时监理需在场。
6.8 在进行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和复查时,必须严格遵循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不得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
6.9 在设备的查验过程中,对设备本体、技术资料、配件等存在的任何问题,都应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以分析责任归属。
7现场签证、业主提出变更的管理规定
7.1 现场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图纸及合同以外的工程(作)量,应依据合同相应条款办理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7.2 现场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不得另行签证,根据会签的设计变更单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
7.3 工程签证只认可实物工程量。
7.4 承包商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必须注明签证理由及依据,并附有关的书面证件。签证单及附件一式四份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
7.5 现场签证的确认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办理,由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专业工程师和业主共同经办确认。
7.6 工程签证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的同意,并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办理签证手续,最长不得超过施工结束后的7 天内。不管任何理由,过时不办理者均按放弃签证处理。
7.7 监理公司对所有工程签证必须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签证发生的实物工程量。
7.8 业主提出的变更,需书面通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经业主签字盖章后由监理单位发放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及时提交变更估价(变更联系单),经审批后实施。实施后按规定签证工程量,最终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竣工决算审计时由审计单位审定。该部分调整的价格不计入最终工程结算的限价范围。
8 工程进度管理规定
8.1 工程总进度计划由承包商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制,经监理公司审查后上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业主审批实施,所有分包单位必须完全服从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服从总包有关进度方面的管理。
8.2 各分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商审查后由监理公司审批实施。
8.3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资源配置计划,包括主要设备、大宗材料的使用计划、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和劳动力配置计划,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8.4 分包单位应根据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各自的资源配置计划,由承包商审查后报监理公司审批。
8.5 承包商必须根据业主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月度和周滚动作业计划,于每月5日和每周一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审批后,监理公司于每月7日和周二报业主。
8.6 分包单位应根据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度和周滚动作业计划,于每月5日和每周一报承包商审批后,承包商于每月7日和周二报监理。
8.7 总承包定期向业主、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专业承包商通报设计、供应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8.8 承包商必须按工程统计的要求编制单项工程月度和周工程形象进度及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必须填写提前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应采取的赶工措施,于每月5日和每周一同月度、周计划一起报监理公司审查汇总后,报业主。
9 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9.1 依据工程合同、工程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9.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申请制度。
9.3 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专业工程师分别对支付申请、预算书进行审查,经总监审核批准并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报业主签认。
9.4 凡经监理公司检查为不合格项或未经监理公司质量签证的工程内容不予支付进度款。
9.6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的要求或存在与业主及监理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处罚,则在当次进度款支付时一并扣除。
9.7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当次进度款暂停支付。
9.8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当次进度款暂停支付。
9.9 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只限于使用于本工程,承包商不得将进度款转移,否则,暂停付款。
10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0.1 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制,承包商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负责人。必须按质量认证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做到专业齐全,人员到位,责任明确。
10.2 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思想,质量工作要坚持“严之又严,吹毛求疵,铁面无私,六亲不认”。
10.3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机具必须是状态完好,其机械性能、工作参数满足施工要求;各类检验、测量、试验的设备及仪器必须是经过国家校准机构标定或鉴定的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必须按质量认证的要求对各类施工机具、检测设备及仪器进行标识控制,监理公司予以监督检查。
10.4 各类试块、试件的现场取样要由监理公司会同承包商人员一起取样,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取样要一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0.5 项目开工前,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会同业主对承包商的现场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过程中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方法进行确认,监理公司予以监督检查。
10.6 焊接、透照、质检以及特殊岗位的工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证、岗必须统一。
10.7 所有进场的设备、材料(特别是水泥、钢材)必须选用国家生产厂家的优质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向监理公司办理报验手续,进厂材料报验前必须到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未进行报验的设备、材料不允许使用。
10.8 承包商要加强施工工序和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监理公司审批的施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组织施工和报验。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承包商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负责通知业主现场代表参加共检确认。未经确认或共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隐蔽和进入下步工序。凡需质监站、设计院、勘察等部门参加共检的项目,由中标单位协助业主通知以上部门参加。
10.9 所有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及时向业主、监理公司报告,由监理公司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共同审定事故处理方案,不允许隐瞒事故,事故处理后监理公司应组织复验工作。
10.10 承包商要对现场的物资和工程产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产品在投用之前保持在合格状态。监理公司应经常地对承包商的工程防护进行检查,当发现防护措施不当或已构成对工程产品损坏时,责令责任方处理,同时向业主报告。
10.11 承包商应根据设计的要求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认真做好“三检一评”即自检、互检和专检,并及时做好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
10.12 承包商必须于每月5日向监理公司报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评报表,经监理公司审核、汇总、统一向业主上报质量月评报表。
10.13 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监理公司、质监站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公司组织的各项质量检查工作。
10.14 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表格。单位工程质量由承包商进行评定,监理公司进行审查,业主或质监站核定。单位工程未经质量评定的工程一律不能交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10.15 必须按规定与施工同步整理好各类施工记录文件,监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10.16 每季度由业主、监理公司共同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
10.17 监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质量例会。
11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11.1 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分包。合同中允许分包的工程当确需分包时必须提前向业主提出分包申请,业主同意后将批准报告送监理公司。
11.2 监理公司具有对分包方资格审查否决权。监理公司接到业主的批准报告后,对分包方的资质、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和审查,若对调查和审查结果满意,则批准单位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公司备案。否则要求承包商位另选分包方。
11.3 分包方进场后,承包商要向分包方交待清楚各项管理程序和要求,并严格管理。
11.4 监理公司要对分包方的设备、人员以及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11.5 当分包方违反合同、规范及管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公司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公司有权书面指令承包商暂停施工。
11.6 当分包方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监理公司有权向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支付证明。
11.7 当分包方的技术能力无法保证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或分包方无视监理公司警告,坚持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取消其分包资格,清理出场。
12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
12.1 承包商要建立起文件和资料收、发登记制度,专人负责,保证文件和资料及时传到有关单位。
12.2 对外的文件要有编号、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12.3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由业主按规定统一发放。
12.4 业主向监理公司、承包商发的文件、工作联系单等由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统一发放;发给承包商文件、工作联系单的同时要发给监理公司。
12.5 所有资料原件必须整理并保存于业主
13工程交工验收管理规定
13.1 工程交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施工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材料质量的主要步骤;是建设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13.2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项目具备使用条件时,由承包商向业主(建设单位)统一提交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制定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物业/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各分包单位的工作由总包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进行配合。
13.3 业主收到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后,由业主/物业组成项目接收组,接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13.4 工程交工验收条件:
13.4.1 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物业移交条件和使用要求。
13.4.2 环境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工程同时建成投用。
13.4.4 工程质量已评定且符合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合同要求。
13.4.5 交工技术资料整理、审查、归档完毕。
13.5 承包商在提交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应明确保修范围、内容、时间、联系人等。
13.6 工程交工后,工程转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及保修书的内容组织保修工作。
13.7 签署工程交接证书,并不意味着全部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除了做好保修工作外,尚应配合业主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13.8 按《工程保修证书》内容,监理公司方将进行质量回访,负责质量问题责任鉴定,督促责任方及时整改。
14工程协调会议管理规定
14.1 业主(代建)组织的工程协调会议包括外事协调会和专题协调会等。
14.2监理公司或总承包组织的工程协调会议包括项目月度例会(综合)、项目例会(进度)和专题协调会等专业会议。
14.3 对各类协调会形成会议制度,见本管理规定附表。
14.4 协调会的一般程序:
14.4.1 检查上次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14.4.2 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初步拟定的处理措施;
14.4.3 对会议议题提出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决策;
14.4.4 部署下一次的工作安排,落实相应的措施。
14.5 各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须准时到会,并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对不准时参加会议以及人员经常变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14.6 为提高解决问题效率,各单位可在会议前1 天向会议主办单位书面提出要求会议解决的问题,以便主办单位提前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
14.7 所有会议均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办单位起草,必要时,送有关代表会签,
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的内容和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否定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在2 天内送达各单位。
14.8 会议主办单位和主持人要充分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不开马拉松会议,不开悬而未决的会议,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效率。
14.9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电话。
14.10 所有的协调会议和专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检查,并在下次会议上公布检查结果,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
14.11 各类会议纪要必须统一按要求编号、归类和存档。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其他资料。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书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为本项目的工程费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为本项目的设计费报价;愿意以招标公告发布日5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大写)倍(小写倍)为本项目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本项目工期:日历天,项目负责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十条有关转借资质、串标、围标、抢标等处理的规定。
(6)我方承诺工程分包满足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条款要求。
(7)我方承诺我方及拟派的人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8)我方承诺我方均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正式合同签署并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最低价投标文件或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投标须知1.3.2 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3 保修期 60个月
4 分包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5 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须知7.4.1 合同价的5%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10000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价的5%。
8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9 预付款 /
10 投标有效期 90天
11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年 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授权委托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扫描件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上:
1、网银、柜面转账(电汇)支付的电子回单或专用凭证;
2、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注:上述1-2项材料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扫描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六、投标报价书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1 工程费
1.1
1.2
1.3
……
2 设计费
3 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倍数)

总合计 1+2+3
投标报价(大写)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应满足招标人各项使用功能,各投标人应根据各项目的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分项报价,投标报价包括所有按照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的总费用;
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以及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技术)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信技术标)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资格审查资料;
二、投标人奖项;
三、投标人EPC业绩;
四、资金能力;
五、投标人缴纳税收
六、社会贡献
七、项目设计方案;
八、项目实施方案;
一、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等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设计及施工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提供扫描件。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备注
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施工技术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资料员
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允许同一人员担任多个职务。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等扫描件;设计负责人应附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学历证等扫描件;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施工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扫描件。
附2:承诺书
承诺书(一)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二)
现承诺截止投标日前三年内,本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若查证具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司法机关的相关认定书为准),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四)资信风险金证明
提供1500万元资信风险金银行汇票扫描件及招标人开据的收据扫描件。
二、投标人奖项
三、项目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未能体现项目特征的提供建设单位情况证明。
四、资金能力
五、投标人缴纳税收
六、社会贡献
七、项目设计方案(电子上传不能超过100兆)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
2. 完成桩基施工图(达到可图审的要求);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八、项目实施方案(电子上传不能超过100兆)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总体实施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包括检测、监测、验收)、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等(具体按评分细则编制)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附表一
各省建筑行业最高奖项
奖项名称 颁奖省份 说明
长城杯 北京市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海河杯 天津市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白玉兰杯 上海市 上海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巴渝杯 重庆市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安济杯 河北省 河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汾水杯 山西省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草原杯 内蒙古自治区 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奖项
世纪杯 辽宁省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长白山杯 吉林省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
龙江杯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扬子杯 江苏省 江苏省内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钱江杯 浙江省 浙江省最高工程质量奖
黄山杯 安徽省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闽江杯 福建省 福建省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
杜鹃花杯 江西省 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 山东省 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中州杯 河南省 河南省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楚天杯 湖北省 湖北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芙蓉奖 湖南省 湖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
金匠奖 广东省 广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广西优质工程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绿岛杯 海南省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天府杯 四川省 四川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黄果树杯 贵州省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云南省 云南省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
雪莲杯 西藏 西藏建筑领域最高奖
长安杯 陕西省 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飞天奖 甘肃省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江河源杯 青海省 青海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西夏杯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天山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2019()号

招标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二0一九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5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5
7、其他要求 6
8.投标文件的递交 6
9.投标保证金 6
10. 联系方式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3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8
5. 开标 19
6.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
9. 纪律和监督 22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3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31
1. 一般约定 31
2.发包人义务 37
3. 监理人 38
4. 承包人 40
5. 设计 45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47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49
8. 交通运输 50
9. 测量放线 51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52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54
12. 暂停工作 56
13. 工程质量 57
14. 试验和检验 59
15. 变更 60
16. 价格调整 62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64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6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72
20. 保险 73
21. 不可抗力 75
22. 违约 76
23. 索赔 79
24. 争议的解决 81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82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98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1
安全施工协议书 103
工程廉政合同 106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08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25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 12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技术) 135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9()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项目名称)已经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南华大学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为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签约共建的新型园区。地块面积32568 ㎡(48.85 亩),地上建筑面积 43310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3325 平方米,用地性质:科研商务兼容用地。
本工程估算价:约2.8亿元。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建设一期土建、装修、幕墙工程及园内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弱电智能化、亮化照明等配套工程(包括属于基建范畴的园区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室内外照明设备等配套),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
2.2.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1)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人防、消防、幕墙、钢结构、亮化照明、混凝土装配式、绿建节能、弱电智能化等,不包括专项供配电设计及专项供水设计)。
(2)其中弱电智能化专项设计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全系列、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系统全系列、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3)装配式专项设计,装配率≥20%。
(4)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中标方无专项设计资质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其产生的设计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5)工程前期各阶段的政府行政审批配合,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验收配合,及设计师驻点服务。
2.2.2、施工总承包:上述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设备采购等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阶段、项目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
2.3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2.4 质量要求: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以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其中之一:①具有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建筑甲级;③具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3.3、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牵头人为满足本次招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另一方也须满足本次招标资质条件;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5、不允许两家施工单位联合,也不允许两家设计单位联合;6、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4.1、以设计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且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4.2、以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现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根据建建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无法录入的,视同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
5、特别要求:
5.1项目财务要求:为确保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按时开工建设,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应为联合体牵头人),需提供1500万元人民币作为资信风险金,收款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曹娥支行,账号:****************95487,于2019年 月日16时00前以银行汇票形式交至招标人,招标人出具收据,中标单位的资信风险金在中标后转为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多余部份退还中标人。未中标投标人银行汇票在公示结束后,原票退回投标人。
5.2项目分包要求: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6.2、报名时间、招标文件下载时间从发布公告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6.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用CA数字证书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本公告下方点击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
6.4、未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办理办法请登录“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7、其他要求
7.1 省外企业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有效期内),省内企业不作要求。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9年 月 日时 分;
8.2、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U盘封装格式详见招标文件);资信部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资信部分无需封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对应技术条款不得分。
9.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捌拾万元整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00535;
备注:各投标人在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碰到系统技术问题请咨询:新点软件客服电话:********00;新点技术人员:****-********;CA电子签章问题请咨询:天谷软件客服电话:********98。
10.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丁小标
电话:135*****575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虞区百官街财富广场6号楼6楼601室
邮编:312300
联 系 人:成姚
电话:182*****55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小标
电话:135*****575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虞区百官街财富广场6号楼6楼601室
联 系 人:成姚
电话:182*****552
1.1.4 项目名称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1.1.5 建设地点 该项目位于NWA-A3B2-03地块区位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建设一期土建、装修项目及园内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弱电智能化、亮化照明等配套工程(包括属于基建范畴的园区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室内外照明设备等配套),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及竣工验收、移交、备案、质保期保修等全部建设任务。
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不包括专项供电设计及专项供水设计):其中智能化专项设计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全系列、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系统全系列、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装配式专项设计,装配率≥20%等所有设计内容,若涉及特殊专业性子项的,可由中标方委托专业资质设计单位协作完成,上述所有设计费用均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2、施工总承包:上述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设备采购等包括工程准备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全过程阶段、项目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1.9.1 踏勘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查勘现场。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9年 月日 16:00 时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9年 月日 16:00 时前
1.10.4 下载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网址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http://115.231.194.106/tpbidder/login.aspx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补充文件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9年月日16 时00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 月 日 9时0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编号的补遗书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 (1)招标控制价及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招标控制价
一 工程费 约22000万元
二 设计费 最高限价283.1392万元
(根据最终概算工程费调整)
三 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 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范围为1.25(含)-1.45(含)倍 基准利率:招标公告发布日5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要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格式进行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网上银行或柜面电汇或柜面行内转账(浙江农信)
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投标人在2019年 月 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到账,按不少于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若产生到账时间晚于保证金截止时间或非基本账户缴纳或缴纳不足额,一律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且不进入评标程序
开户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
账号名称: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的投标文件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和单位电子公章。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封套上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盖单位章, 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电子投标文件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文件技术标,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并同时需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
2、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带至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3、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一份纸质投标文件,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一份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须从交易平台中下载打印,如与电子版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版为准。)
3.7.5 装订要求 无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多媒体演示文件密封及标记;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多媒体演示文件封套上应载明:
招标人名称: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在2019年 月 日 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二、开标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9开标室(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三楼)。
5.1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标到场制度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以设计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建筑师或结构师)应携带本人建筑师或结构师注册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以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应携带本人建造师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开标现场,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尚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
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他授权委托代理人其中之一未到场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5.2 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验证、现场解密:先按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验证。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或者其携带的证件不全的;或验证时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三者出现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标人务必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120分钟以内。
投标人解密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投标人务必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数字证书至现场解密)
二、所有投标单位进入第一阶段评审。
三、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单位开启商务标(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之后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四、投标人确认:唱标完成后,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对唱标结果进行确认。
五、如遇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由上虞区公证处工作人员检查确认多媒体演示文件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先对所有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多媒体的评审,再开资信标、技术标,资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再开商务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库选专家6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为3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汇票或电汇
履约担保金额:合同总价的5%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1、本工程须达到绿建三星级标准,待中标单位初步设计深化完善后,组织相关评审及节能、绿建评估,请投标单位在投标时考虑调整风险;
2、本次投标时做的初步设计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并不作为最后的施工图,最后的施工图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及相关行政部门、图审机构审核后确定。
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说明
1、电子交易平台的操作均需插入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锁),方可登录使用;
2、从安全角度考虑,请投标人务必保管好各自的CA锁,若有遗失,请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因遗失所引起的安全隐患导致废标等现象发生,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责任;
3、投标人应当学习并掌握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流程;
4、投标人操作流程:交易平台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上传疑问→下载补遗书(答疑纪要)→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检查投标文件并设置密码加密投标文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印未加密投标文件→打开开标现场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5、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上传交易平台;
6、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项规定的时间下载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纪要);
7、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8、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上传到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以最后一次提交为准,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开标特别说明
1、开标时请投标人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分为二次解密,第一次是投标人自行解密,第二次为招标人(代理)统一解密。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3、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如遇网络不畅、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时,将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具体的以投标人资格条件3.5为准);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查勘现场,核实招标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编制时建筑尺寸以实测为准。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1.11.1纳入本次承包范围的主体结构工程由相应资质(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资质要求)的单位设计、施工,分包单位确定后,在分包前须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违法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偏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交易平台答复投标人,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己下载,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绍兴市上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商务标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书
(二)资信技术标
一、资格审查资料;
二、投标人奖项;
三、投标人EPC业绩;
四、资金能力;
五、投标人缴纳税收
六、社会贡献
七、项目设计方案:
1、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尤其是桩基部分,应达到可图审标准;
2、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八、项目实施方案: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等(具体按评分细则编制)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一份,总时间不超过15分钟;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3.1.2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书。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保证金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投诉后,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上传交易平台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项目负责人建筑师证书或结构师证书或建造师证书。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 “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多媒体演示文件(U盘)封套上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盖单位章, 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5.3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
5.3.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5.3.1.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
5.3.1.2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5.3.1.3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5.3.1.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
5.3.1.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3.1.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3.1.7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3.1.8 报名的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予以废标
5.3..1.9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3.1.10 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3.1.11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5.3.1.12 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让利范围的;
5.3.1.13 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5.3.1.14 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5.3.1.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3.1.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5.3.1.17 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5.3.1.18 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5.3.1.19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3.1.20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3.1.21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3.1.22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5.3.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IP地址上传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份招标文件源文件制作的;
(9)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由7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库选专家6人。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一、开标时间截止后,实行抽签入围,在所有投标企业中抽签入围20家,参加投标的所有企业超过20家时,抽签入围20家, 不足20家时,全部入围。
入围企业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验证不通过的,入围企业家数不再增补,后续评标过程出现废标情况的,也不再增补。
二、评标方法: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为100分,其中资信技术部分70分(包含多媒体演示部分14分),商务部分30分。
2、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先是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3)然后是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
(4)接着是投标文件的资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
(5)最后是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
(7)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
(8)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接着对投标人资信部分、技术部分、商务标部分评审。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在第一阶段评审出现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等废标的情形,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第一阶段评审:
(一)符合性审查部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单独投标的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合体投标的,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企业进浙备
案登记证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备案登记证
资质等级 ⑴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⑵以设计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条件其中之一:①具有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具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建筑甲级;③具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⑶以施工资质投标的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牵头人为满足本次招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另一方也须满足本次招标资质条件;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5、不允许两家施工单位联合,也不允许两家设计单位联合;6、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拟派人员 ⑴以设计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⑵以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需具有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现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根据建建发(2015)54号文件精神,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无法录入的,视同项目负责人存在在建工程。
财务要求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资信风险金1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汇票证明及招标人开据的收据复印件。
(二)资信技术标部分(0-70分)
(1)资信部分( 0-8分)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序号 评分标准 分值
1 投标人奖项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奖项上的落款时间为准)获得过的奖项:①投标人承建过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得2分,最高得2分。
②投标人承建过的工程获得浙江省级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类省级奖项(以附表一所列奖项为准)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或证件或获奖文件)扫描件,投标时提供原件,未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与扫描件不符的,则不计分,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 0-3
2 投标人EPC业绩 投标人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承接过合同额2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业绩的得1分,最高得1分。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证明材料。两者一致,缺一不可。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时提供原件,未能提供原件或原件与扫描件不符的,则不计分。 0-1
3 资金能力 投标人能提供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10000万元或未提供的得0分;10000万元≤银行存款<20000万元得1分;银行存款≥20000万元得2分,最高得分2分。
以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日前7天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为准。 0-2
4 投标人缴纳税收 2018 年度在上虞区缴纳税收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得 1 分,低于 1000 万元的得分= (缴纳税收/1000 万)*1 分,小数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注:提供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 2018 年度的汇总的完税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0-1
5 社会贡献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日前向上虞慈善总会、上虞红十字会捐赠金额累计实缴 300 万元 (含) 及以上的得 1 分,低于 300 万元的得分=(捐款数/300 万)*1 分,小数点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
注:投标人提供上虞区慈善总会、上虞区红十字会盖章认可的书面证明。 0-1
注:(1)资信部分内容在中标公示时一同公示,各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有需要招标人对预中标人提供的业绩及信誉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包括到业绩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实),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预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且按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作严肃处理。
(2)资信部分评审表中所需资料开标时须提供原件核查,未提交原件不得分。
(3)投标人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证明材料。两者一致,缺一不可,未能体现项目特征的提供建设单位情况证明。
(4)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所拥有的加分能力均有效,证明材料中必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
⑵技术部分(62分):
①多媒体演示文件评审(14分):
多媒体演示文件为暗标,开标时由公证人员进行拆封、编号。
多媒体演示文件:对设计方案构思、特点等,能结合主题、体现整体效果,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优得10-14分,良得6-10分,一般得3-6分,差得0-3。(演示U盘和演示文稿里面不得存在及出现投标人公司名称及相关信息,不符合要求者作无效标处理。)
②技术部分(48分):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审细则 分值
1 初步设计深化(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 设计图主要内容(图纸)的深度、设计标准和依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等 0-7分
2 完成桩基施工图达到可图审的要求可视情况给分,不达到可图审要求不得分 0-15分
3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 设计质量的保证措施、设计服务方案和承诺、设计周期控制 0-2分
4 EPC项目管理规划,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设计达到招标人及项目的需求 0-2分
5 项目施工方案 质量目标和措施方案、项目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 0-6分
6 进度计划和过程控制方案 0-4分
7 投资控制方案 0-2分
8 合同管理 0-2分
9 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 设计与施工的有效组织方案和优势 0-2分
10 工程总承包管理方案 0-2分
11 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具体方案和承诺,以及经验和技术优势 0-2分
12 与建设各方协同工作的方案 0-2分
(1)技术标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2)统计分数原则:所有评委的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的有效评分的算数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技技术部分得分(各项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二阶段评审:(商务标评标)
(一)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函签字盖章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工期 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验评合格标准。
投标有效期 90天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提供保证金入账凭证)
(二)商务评审
工程费商务分、设计商务分采用无标底评标法,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商务分采用区间评定法计算得分(满分30分):
Ⅰ工程费报价商务分(满分24分)。
①评分范围: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信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商务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后续评审。
②工程费报价最高限价为********0元。下浮 5% (建议)为最高限价********2元;
③投标报价文件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入评审:
(1)、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2)、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偏差率f[f=(1—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10%的;
(3)、在去掉上述1、2两点后得出报价平均值,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报价平均80%的。
(4)、计算得分。取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为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1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5分,不满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以此求得各投标人工程费商务标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24分;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24—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
(3)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24—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5
Ⅱ设计报价商务分(满分1分)
1、评分范围: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信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商务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后续评审。
2、本工程设计费为 *******元,下浮20%作为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元。(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设计费用)
3、投标报价文件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入评审:
(1)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
(2)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偏差率f[f=(1—最低报价/次低报价)×100%]≥10%的;
(3)在去掉上述1、2两点后得出报价平均值,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报价平均80%的。
4、计算得分。取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为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04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的扣0.02分,不满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以此求得各投标人设计商务标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1)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分;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1—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04
(3)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
投标报价得分=1—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02
Ⅲ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商务分(满分5分)
1、评分范围:
对通过技术评审和资信评审的有效报价进行商务初步评审,商务标初步评审没有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后续评审。
2、确定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范围:
本工程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范围为1.25(含)-1.45(含)倍,投标人在此倍数范围外报价的,其标书视作无效标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3、确定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
由招标单位代表开标时在25-45共21个数字中随机抽出一个倍数值A作为小数点后的两位小数,1+A/100即为年利率基准倍数。
4、计算得分:
(1)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等于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的,得5分;
(2)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大于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的,
投标年利率倍数报价得分=5-(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100×0.2
(3)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小于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的,
投标报价得分=5-(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投标人的年利率倍数报价)÷评标年利率基准倍数×100×0.1
以此求得各投标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倍数报价得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Ⅳ投标人商务部份得分(满分30分)=工程费报价商务分+设计报价商务分+延期支付工程款年利率倍数报价分
三、评审标准
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计算得分,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四、评标结果
(1)经审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综合评分即为资信技术评分+商务评分的总和,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对投标人名次进行排序,得分最高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综合评分相同时,以工程费报价低者优先;综合评分、工程费报价均相同时,则抽签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是指 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现场指挥部代表的职责: 项目总负责,具有设计、施工、采购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1.1.2.3 “承包人”是指。
1.1.2.9 监理人:是指 。
1.1.2.10跟踪审计人:是指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道路工程、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等。承包人应完成本工程红线范围内永久工程的的设计(不包括专项供电设计及专项供水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验收及保修服务。
1.1.3.3临时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用房。
1.1.3.4区段工程:本工程不划分区段工程。
1.1.3.10永久占地:用地红线图范围。
1.1.3.11临时占地:建设期根据情况占用。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为2年。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1.1.5.1 签约合同价的组成:①工程设计费;②工程费。
1.1.6其他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名为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之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本专用合同条款;
(6)本通用合同条款;
(7)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发包人要求;
(9) 价格清单;
(10)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11)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承包人文件的范围和提供的期限、数量:
a. 项目进度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b. 采购进度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c.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在内):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d.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不迟于工程开工后7日提供4份;
e. 竣工试验方案:不迟于达到竣工试验条件前14日提供4份;
f. 以上资料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一份。
(2)监理人对承包人以上文件批复的期限:监理人在接到项目实施文件后7日内批复。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资料一式6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专用条款第11.3款约定执行。
1.13采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条款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7 其他义务
1、临时用水用电由发包人负责接入,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由投标人支付。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
2、本合同工程中施工期间发生的按规范、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由发包人委托的各类第三方检测及检验,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3、发包人负责单独采购设备部分的制造、运输、保管、安装、调试,承包人负责现场管理和无偿配合。
3. 监理人、跟踪审计人
3.2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3.3省监理工程师
3.3.1总监代表姓名:
3.4跟踪审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3.5跟踪审计人员
跟踪审计代表姓名: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负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维护,并自行缴纳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如因当地条件所限,临时用水、用电量确实不能满足,承包人须采取措施,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2)本工程依各分项进行跟踪审计,各项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应随同图纸报送预算资料,承包人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人工费、材料价格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绍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信息价(正刊),浙江省建设工程信息价没有的,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确定。还须经过甲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4)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至满足施工图标准。工程移交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完全负责。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上虞区相关要求执行。
(6)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渣土管理、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相关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8)关于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室共8间,每间不少于20平方,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9)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人、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1)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个月内需完成围墙建设、临时工棚、项目部搭建、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质监单位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绍兴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12)提供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项目建设资金银行监管账户,保证农民工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签约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的资信风险金直接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超过合同价5%部份退还。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本项目不得转包与违法分包(对施工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包的,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单位的选择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认可,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其完成的工程发包人不予以认可,承包人同时承担恢复和重建的责任,主体建筑施工或设计分包的,分包单位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要求;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不得分单体分包,一经发现转包与违法分包,发包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且作出不利于承包人的结果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人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人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人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人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
(4)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须在发包人备案。
(5)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4 联合体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牵头人为满足本次招标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另一方也须满足本次招标资质条件;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进行投标;5、不允许两家施工单位联合,也不允许两家设计单位联合;6、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授权联合体牵头人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①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项确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前到任;②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的,必须按招标要求的任职条件更换;③在项目中标后,每调换一次项目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④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常驻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少于22天,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2天,按照发包人的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⑤项目负责人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0万元;承包人擅自更换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其他人员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除项目负责人以外其他人员:其他人员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27天的,按照发包人人脸识别系统的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进场14日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日内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7日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5.设计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天内,需提供正式的桩基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设计审查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5.5竣工文件
5.5.1承包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一式四份提交监理人,取得监理人确认,并在竣工验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成的竣工资料一式四份。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7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一式四份,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7承包人文件错误
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糊、缺失、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承包人应在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形下,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该部分增加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在签约合同价下承担风险,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风险。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审核后仍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并提交可行性赶工报告报甲方审核。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糊、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因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错误、遗漏、缺失、含糊、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影响跟审单位的编制进度,每延迟一天扣2000元。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品牌、规格等,须以市场询价为基础,经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认可后方可确定。
6.1.2承包人应在不迟于工程设备采购前28天,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条款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条款
发包人提供临时用电接入点的临时用电变压器,变压器容量由发、承包人双方约定。
8.交通运输
8.1采用“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条款
9.测量放线
9.1施工控制网
9.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施工开工前7天内双方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3天。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施工开工前7天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0.2.2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规定和绍兴地区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办理施工人员的劳动人身保险等工作,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 按通用条款,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施工规范,如质监站出具《安全整改单》,每出具一次处以3000-10000元的处罚;监理单位安全整改单未整改到位,每次处以2000-5000元的处罚,并要求整改到位;直至安全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10.3治安保卫
10.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报监理人审核批准,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10.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 。
10.4环境保护
10.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施工开工前7天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3 天内给予批复。(1)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文明施工
10.5.1承包人严格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按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违约金1万元/天的罚金。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13.工程质量
1、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采用建筑工业化、装修工业化、标准化建造,建筑结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形式或装配式轻钢结构体系,预制率及装配率须满足(2016年度浙江省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的评价要求,同时本项目要求达到绿色、节能等建筑设计要求,并运行绿建三星级标准;建筑材料宜采用轻型环保节能材料。
2、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无偿修复,并罚没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未达到质量要求,无偿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如质监站出具《质量整改单》,每出具一次,处以1000元-3000元的罚款,直至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原材料质量须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规范要求进入工地现场的,每发现一次视情罚3000元至10000元;如已用于工程,拆除返工重新施工,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视情并处罚款5000-20000元/次;钢筋必须现场加工。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后3天内,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工程质量报表应尽可能详尽记录质量检查和检验的过程和结果,特别是隐蔽工程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报表之日起3 天内给予批复。
13.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
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1天内。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5.变更
15.3 .1变更程序:
一、本工程应严格按批准设计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1)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应按照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功能、标准(调高、调低)、项目内容;承包人对于批复的初步设计的任何突破、标准、指令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施工预算审核确定之后,如发包人书面要求的工程变更(以甲方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准,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导致本项目实际费用发生变化,则按投标总下浮率相应下浮计算。
(3)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任,任何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错误、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影响EPC合同价及总工期;未按招标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的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4)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如发包人提出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的重大工程变更,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如因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不给予承包人索赔利润的权利。
15.3.2变更估价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有定额的,按浙江省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按照投标及合同口径计取相关费用;有类似定额的,参照类似定额的投标及合同口径计取相关费用;无定额(或无类似定额)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确定相关费用。
(4)其他:
a、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或市场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税金。
b、如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的子目出现多个不同报价的,变更时参照相同或相似项目中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如同一人工、材料、机械在编制预算书有多个不同报价的,变更时参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确定相应价格;若无材料价格的,则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
c、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但承包人有能力预防而没有预防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16.价格调整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不再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变动进行调整。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本工程采用 合同总价 的方式包干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万元)。
其中: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设计费为一口包干价,不因概算调整、设计范围调整而变更价格。
17.2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设计费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施工图(除室外工程及精装修施工图)并经审图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
(2)承包人提交室外工程及精装修施工图并经审图合格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30%;
(3)结构工程结顶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15%;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余款15%。
工程费的支付:
a、支付周期为建设期( 2年 )+4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4年),施工期间按每月工程计量款的2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没有支付到合同总价的20%,以合同总价的20%一次性补齐。以后4年支付部分本金和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即:
(1)占用部份资金的利息:【应支付资金(合同价的97.5%)-已支付资金】*利率;
(2)利率:招标公告发布日5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标年利率倍数;
(3)施工期间内不计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息。
(4)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支付20%的合同价+7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5)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支付20%的合同价+5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6)竣工验收合格满3年支付20%的合同价+3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7)竣工验收合格满4年支付17.5%的合同价+17.5%工程款的占用部分资金的利息;
(8)余款为合同价的2.5%(不计息),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5年)
注:1、中国人民银行调整5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延期支付利率计算基数相应调整;2、本项目竣工验收在市政、房建、景观绿化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完成后进行;
b、履约保证金退还: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c、支付担保:上虞区财政局不提供履约保证,由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责任。
d、招标人不协助配合中标单位以本项目进行的融资业务。
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并同时满足合同进度付款的要求。
17.3.5进度付款申请单在提交监理人的同时需提交跟踪审计人进行确认,跟踪审计人在监理人的审核后3天内做出确认。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本项目合同价的2.5%作为质保金。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60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保修责任期满且双方无异议后14天内。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竣工试验
18.1.3承包人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并承担试运行费用。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条款第18.2条执行,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原件一套,复印件三套(含一套光盘) 。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承包人承担。
18.3竣工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6施工期运行
18.6.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
18.9竣工后试验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图所有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发包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起算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20.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各自为所投保险金不足的后果负责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5)传染病爆发、瘟疫;
(6)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后果;
(7)社会异常事件;
(8)禁运、禁止令或政府的其他限制政令;
(9)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不采取争议评审方式。
25 补充条款
(1)本项目竣工验收在市政、房建、景观绿化等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完成后进行。
(2)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
(3) 无价材料在甲方尚未认可的情况下,中标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EPC)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位于NWA-A3B2-03地块区位。
工程承包范围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评审及审查;
2)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施工并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与材料采购;
3)设备安装与设备调试;
4)技术培训;
5)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方整体移交合格的整个项目。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
由本工程承包人提供。
三、主要日期
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 月日,竣工日期为201 年 月日,工期540日历天(含设计周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作开始日期:2019年 月日。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监理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工程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工程完工日期:2019年月日。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 月日。
四、工程质量标准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本工程采用 合同总价 的方式包干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 万元)。
其中:工程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
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金额 万元)。设计费为一口包干价,不因概算调整、设计范围调整而变更价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包括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及答疑、询标纪要;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图设计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相关补充、修改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商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均为保修项目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亮化工程、智能化工程,为五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四、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应委托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经发包人组织审核后由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商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现场安全环境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文明、不负责的行为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环境污染等,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保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施工环境,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工程范围:以合同为准。
1 安全目标管理
1.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1.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1.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4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1.5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6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7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1.8轻伤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其中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
1.9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10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1.11 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1.12 杜绝群体中毒事故
2 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法律、标准: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发2004.2.1
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第70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4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3. 权利和义务
3.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履行项目发包人的责任。详细如下:
3.1.1监督并支持承包人全面组织与实施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3.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董事会关于安全施工的合理要求。
3.1.3负责审定承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整体策划并监督其实施。
3.1.4负责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目标,审定承包人提出的年度目标。
3.1.5监督承包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3.1.6监督受委托方开展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7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支付给承包人。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和文明施工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1.8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9监督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报表统计、分析和上报等。
3.1.10对承包人进行年度安全奖惩考核和工程竣工安全考核,并按照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3.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3.2.1对合同范围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发包人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款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3.2.3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执行委员会,健全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并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3.2.4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整体策划,制定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5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由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总目标,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6负责各类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3.2.7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包括:
(1) 制订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细则。
(2) 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
(3) 制订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办法。
(4) 解决发生的重大文明施工管理问题。
3.2.8负责在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对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关键点作业前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3.2.9负责开展对建设工程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工作。
3.2.10实施安全培训,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2.11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2.12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
3.2.13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14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和有关安全分析资料。
3.2.15对施工中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贮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2.16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具备安全完成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2.17针对每个具体的施工项目应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3.2.18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台风、水灾;现场人员和设施的意外伤害;有毒有害物质和射线意外泄漏;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爆发;交通事故等编制应急计划、成立应急组织、设置应急设施物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19消减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应用酸/碱液中和处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理废物料,建筑垃圾合理处置,运输过程中防止洒落,运往指定地点。
3.2.20 对各项作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审查。
3.2.2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
3.2.22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处罚:
4.1承包人安全施工保证金按总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在总承包范围之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罚承包人20万元。
其他处罚条款按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5 其他
5.1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从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主合同失效时,本协议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2019 年月日2019年 月 日
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纪律,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其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装璜等活动。
4.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得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单位监察与审计部。同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执行合同、宣告中标无效等处理措施。
五、甲方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合同执行后,请乙方单位向甲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2019年 月 日2019年 月 日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一、设计任务书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上虞高端智造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南华大学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为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签约共建的新型园区。地块面积 32645 ㎡(48.97 亩),地上建筑面积 43310 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 3400 平方米,用地性质:科研商务兼容用地。建设一期土建、装修项目及园内道路、广场、园林绿化、弱电智能化、亮化照明等配套工程(包括属于基建范畴的园区通讯设施、网络设施、室内外照明设备等配套)。
1.2地理位置
上虞区是绍兴市市辖区,经纬度跨东经 120°36′23″~121°6′9″、北纬 29°43′38″~30°16′17″。地处浙江省东北部,东邻余姚市,南接嵊州,西连柯桥区,北濒钱塘江河口,隔水与海盐县相望。全境基本轮廓呈南北向长方形,南北最长 60 公里,东西最宽46 公里,面积 1403 平方公里,其中钱塘江河口水域 212.3 平方公里。 上虞区是省级区域交通枢纽中心, 绍兴商贸中心以及浙东新商都。 境内高速公路,高铁,铁路,港口,运河等一应俱全。
1.3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位于上虞区,地块区位北至创五路、东接科二路、南连创六路、西接科三路。.建设类型:多、高层民用公共建筑,建设规模:43310 平方米(地上),地下室 3400 平方米,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建筑结构类型: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0 年,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 6 度 屋面工程防水等级:Ⅱ级。
项目由 3 个区域通过廊架、平台相互联系布置,行政、教学、实验室、文体活动、宿舍等功能区块填充于分层错落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之间,动静结合,以建 筑工业化、装修工业
化、标准化建造为出发点,尽量满足模块化生产制作。
1.4工程设计方案
1.4.1结构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 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招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主要建筑材料
墙面:外立面墙体拟采用加气块外挂石材干挂,局部玻璃幕墙,砌于填土中墙体拟采用混凝土实心砖,内墙体考虑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优先以墙体村料自保温,减少保温板的使用。
地面:地面铺装考虑到当地多雨的环境,拟采用渗水型地砖及橡胶跑道,且该村料采用回收型橡胶颗粒.可减少污染。
屋面:错落的屋顶平台拟采用屋面浅覆土绿化或大平台,减少结构荷载,后期有效的收集屋面雨水满足绿化维护需求,且有利于降低夏季制冷能耗。
3、结构方案地上建筑结构拟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形式: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均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楼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式(或梁式)楼梯。
地下室停车部分均采用现浇混凝土形式,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 P6。
4、主要结构材料
砌体:砌于填土中墙体采用混凝土实心砖,其余墙体均考虑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
钢筋:梁柱主筋采用 HRB335 或 HRB400 级热轧钢筋,板筋可采用 HRB335 或 HRB400 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 HPB235 或 HRB335级热轧钢筋。
混凝土强度等级:框架结构均采用:C25?C30。
1.4.2给排水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 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招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给水设计
生活用水拟采用市政给水作为给水水源,结合建筑分层错落的布置,满足景观绿化用水的同时营造丰富的水景环境。
3、排水设计局
利用错落的布局,设置局部雨水收集系统做为绿化及景观使用。
4、排水消防设计
利用每层的户外平台设置消火栓,减少室内消火栓。
1.4.3 电气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 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照明设计
照明光源拟采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其灯具均选用无眩光型灯具。在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设计照明供电系统按三相供电,灯具三相均匀分配, 使三相负荷平衡。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的现行值。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的有关要求。
本工程根据建筑分层错落的布局,拟定夜景亮化工程通过照明亮度变化、颜色变化来展示本建筑及景观。结合建筑内透光,运用点、线、面光源,通过反射与透射相结合营造建筑物相邻面间的亮度变化、颜色差异来体现建筑物立面、轮廓,突出建筑物的体形特点、使用功能及立体感,把握建筑形象的内涵,从而反映建筑不同的材料性质、结构特征、时代风貌及地方特色。
3、防雷设计
防雷引线结合分层的布局设置,沿着每层平台栏杆设賈,与夜景亮化系统和 栏杆形式结合,避免防雷引线在立面上显得突兀。
1.4.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1、设计依据
设计任务书以及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设汁条件和己批复的详细规划图纸。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地形图。招标人确认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造标准。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地方规程。
2、空调设计:
根据建筑功能、平面分布和业主使用要求、投资条件,综合技术、经济、管理诸因素,本工程空调拟设计为多联机空调系统。
空调方式拟采用可变制冷剂流量系统(变频空调系统),各层空调系统按使用功能及使用时间划分,既满足空调系统依使用要求独立运行、分区灵活控制与调节,又有利于今后经济运行、方便管理。利用错落的屋顶平台隐藏多联外机,既满足外立面的美观效果,又节省造价。
3、通风设计
利用错落的平台遮挡通风口,满足最大进风量的同时确保防止雨水进入,使得室内达到舒适的自然通风条件,无需使用新风系统。
二、主要材料品牌表
上虞高端集聚区产教融合创新园一期项目主要材料品牌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品牌 技术规格
一、给排水
1 给水PPR管、HRS承压雨水管、PVC、UPVC管 埃美坷(宁波)、伟星(浙江)、波尔(宁波)、华安(宁波)或相当于 PP-R管采用S4系列,其他按国标
2 钢塑复合管 金洲、利达、宇盛或相当于 按国标,工作压力1.00MPa
3 水表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水表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经水表计量检定站检测合格
4 水泵(消防、潜污等) 山东双轮、熊猫、杭州西子、辽宁长治或相当于 成套采购,满足流量扬程要求
5 阀门 盾安、冠龙、郑州精工或相当于 阀芯材质均采用全铜质
6 生活变频泵(无负压成套设备,生活加压供水设备) 格兰富(丹麦)、威乐、芬德(意大利)或相当于 成套采购,满足流量扬程要求
7 不锈钢水箱 宜兴市宏宏环保、宜兴市高塍江浙建筑环保水处理厂、宜兴市鹏池环保科技或相当于 304不锈钢材质,并按消防要求容量设置
8 卫生洁具(洗脸盆、座便器等) 科勒、TOTO、乐嘉或相当于 瓷质
9 水嘴 杭特、伯盾、碧强、埃美坷或相当于 与洁具成套
二、电气
1 配电箱(柜)、电表箱、计量柜、 宁波电业局电力成套、宁波明安、宁波罗格朗、宁波豪隆或相当于;元器件:施耐德、ABB、西门子或相当于 国标
2 配电箱(柜)内电子元件、空开、母线 施耐德、ABB、西门子或相当于 国标
3 配电箱(柜)内电容电抗 诺基亚(NOKIAN)、督凯提(DUCATI)、阿珂法(ISKRA)或相当于 后期电力设计院二次设计
4 桥架、母线槽 施耐德、连昌、勇立、信杰或相当于 封闭式耐火桥架
5 电线、电缆 江苏远方、江苏昌盛、四川明星、浙江晨光、安徽复兴、安徽华星或相当于 消防需要矿物绝缘电线、电缆
非消防采用低烟无卤电线、电缆
6 SC管 天津利达、广州荣钢、河北恒诺或相当于 热镀锌钢管
7 开关面板、插座 施耐德、松下、TCL、鸿雁或相当于 安全型插座
8 应急灯具 杭州台谊、劳士、吉星、tcl、振辉
或相当于 A类灯具
9 照明灯具 三雄极光、雷士、TCL、鸿雁、阳光或相当于 LED灯具
三、通风
1 风冷热泵机组、空调末端 开利、特灵、富田或相当于 按图
2 风机 亿利达、浙江浩龙、上虞上风或相当于 HTF,SWF
3 多联机 富士通、大金、三菱电机或相当于 按图
4 全热交换器 绿岛风、环都、松下或相当于 吊顶式,
四、消防
1 气体灭火 浙江信达可恩、南京消防、湖南磐龙或相当于 柜式七氟丙烷
2 防火阀、风口、静压箱 东阳都乐、宁波金刚、上海威士文或相当于 需要注明规格型号
3 消防、喷淋接合器 兴龙、百安、快达或相当于 SQS100,150-A
4 湿式报警阀 浙江港龙、百安、吉龙、杭州建安或相当于 ZSFZ150
5 镀锌管 金洲、华岐、利达、宇盛或相当于 按国标
6 无缝钢管(镀锌) 攀钢、包钢、鞍钢、长江、聊钢、马钢、西城或相当于 按国标
7 沟槽配件 迈克、维特利、瑞孚或相当于 与管材配套
8 消防栓箱 富阳永明、百安、信达或相当于;水带:天安、百安、快达或相当于 15S202/19,乙型
9 消防自动报警设备 秦皇岛海湾、上海松江、北大青鸟、北京利达或相当于 甲方确定品牌后,厂家提供型号
五、建筑
1 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五金:立新、东城、兴三星、坚朗;耐候胶:之江、白云、硅宝,胶条河北国星、江阴海达、新安东;玻璃:原片南玻、原片耀皮、原片信义或相当于 壁厚3mm
10+12A+10Low-E中透光玻璃
2 铝合金栏杆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或相当于 壁厚2mm
3 彩色玻璃栏杆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玻璃:原片南玻、原片耀皮、原片信义或相当于 壁厚2mm,8+1.52pvb+8夹胶玻璃
4 全玻地弹门 型材:兴发、亚铝、闽铝;五金:立新、东城、兴三星、坚朗;玻璃:原片南玻、原片耀皮、原片信义或相当于;地弹簧:GMT、多玛 壁厚2mm,12mm钢化玻璃
5 进户门 新多、盼盼、神将、星月、金迪或相当于 门厚45mm
6 防火门 防爆门(包括五金及其他配件) 宁波青龙、宁波天一、宁波万达、宁波爱瑞或相当于 符合防火等级要求
7 塑胶跑道 美创、晨阳或相当于 混合型
8 瓷砖 冠军、朗高、斯米克、金威宝、建兴或相当于 600x600、800x800国标
9 地坪漆 亚盛、奥斯特、昊美或相当于 厚度3mm以上
10 木地板 木饰面 德福、帅科或相当于 厚度15mm以上
11 内、外墙涂料、防霉涂料 多乐士、立邦、亚士、华润、STO或相当于 厚度1mm以上
12 外墙石材 型材:宁波宏瑞、宁波立得;石材:瑞德石业、荣振石材或相当于厚度25mm以上
13 外墙面砖 淄博宏方、鸿满、威俊、古今秦汉或相当于 厚度12mm以上
14 防水材料 宇虹(山东潍坊)、卓宝(深圳)、东方雨虹(上海)、常合、绿都、广东鼎新或相当于 厚度4mm以上
15 加气砖 洪杰、龙廷或相当于 砂加气
16 建筑钢材 杭钢、马钢、鞍钢、沙钢、中天、永钢、中杭、长达、西城或相当于 国标
17 水泥 宁波海螺、宁波舜江、浙江尖峰、浙江三狮或相当于 国标
18 预拌砂浆、商品砼 商品砼预拌二级以上资质企业或相当于 国标
19 保温材料 泰富龙、双宇、奥捷、宁奉、博利福或相当于 厚度50mm以上根据相关防火要求选取
六、智能化
1 综合布线系统全系列 一舟,罗格朗,爱普华顿或相当于
2 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系统全系列 华为、锐捷、华三或相当于
3 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 海康、宇视、英飞拓或相当于
4 一卡通管理系统 正元科技、博太科、英杰或相当于
5 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索瑞德、松下、华为或相当于
七、电梯 广东菱电(三菱)、广东蒂森(蒂森)、迅达或相当于 停留自然层:7层、8层、9层、11层,速度1.5m/s,相关要求按国标
1、无价材料的确定:由各方提供相关供应商,通过各供应商的报价综合考虑;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上表格中未涉及到的材料时,须根据甲方的定价规则,经过甲方的认可后确定。
四、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1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2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
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4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5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6 工程设备、材料确定及报验管理规定
7 现场签证、业主要求的变更管理规定
8 工程计划、统计管理规定
9 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10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1 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12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
13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规定
14 工程协调会议管理规定



1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1.1 业主是工程设计图纸、变更及技术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计文件的登记、发放和管理。
1.2 未经业主审核签字盖章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不得发放。
1.3 承包商必须建立相应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管理室,妥善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1.4 设计变更作为施工的依据之一,最终由承包商绘入竣工图。
1.5 所有设计变更均按设计文件统一管理,设计院(承包商)出具的所有变更单(包括传真)先交给业主,由业主按规定统一发放,原件至少一式六份,一份存建设单位资料室,一份监理公司留底,两份给相关承包商、两份做档案资料。
1.6 经业主审核签字盖章的设计图纸,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必需时,应向业主说明工程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并经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
1.7 本工程的设计文件仅局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私自转借或提供他人使用,对所有设计文件执行保密制度。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
2.1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是工程设计转向现场施工的必需程序,未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工程不得开工。
2.2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按设计单项分专业进行,必要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
2.3 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在项目开工前两周组织监理、跟踪审计、设计、各承包商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召开专题会。业主参加。
2.4 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各承包商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承包商应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书面提交业主,由业主统一汇总,图纸会审时反馈给设计单位。
2.5 在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先由设计人员对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意图及设计图纸进行介绍,对适用的施工规范及关键技术部位的施工提出要求;然后按专业分组进行施工图纸会审。提出的有关问题,由设计专业人员解释,必要时出具设计变更单。
2.6 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应有文字记录,由监理公司整理会议纪要,经设计单位、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各承包商各方会签后,复印发放,作为施工的依据。
2.7 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确定的事宜,承包商应派专人负责落实。随着工程的进行,条件发生变化,则以后出的设计变更为准。
2.8 承包商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基础上,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班组进行详细技术交底。
3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管理规定
3.1 承包商必须在开工前10 天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3.2 施工组织设计及关键设备基础、大型混凝土结构、大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的安装等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均由监理公司在开工前5 天组织业主、跟踪审计单位、设计、承包商进行会审,由监理公司会同业主审批,并形成会审纪要。一般性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查、监理公司总监审核,业主备案。
3.3 承包商要根据会审纪要或审批意见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进行跟踪验证。
3.4 会审及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一式四份,由监理公司负责登记、发放。
3.5 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其内部有关部门会签,项目负责人批准。未经内部优化和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得送交。
3.6 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会审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严格予以督查。当发生环境条件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使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难以实施时,承包商应提前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修改。
3.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未获批准的工程一律不允许开工。因承包商的原因未按时编制、送审、修改、报送的,由此拖延的施工时间进入合同工期考核内容。
3.8 承包商必须根据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
3.9 从投资控制的角度考虑,监理公司应大力提倡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但新工艺、新技术必须有类似工程使用经历,且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
4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4.1 承包商对所有承建工程和参建人员的安全要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施工的组织、保证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和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完全服从承包商有关项目安全方面的管理。
4.2 承包商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专职安全督巡员(持证上岗),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0天报监理公司。
4.3 承包商全面负责所有施工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4 特殊工种及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技术操作合格证、安全上岗证制度,业主和监理公司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无证上岗或人、岗、证不符时,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5 各承包商在编制施工技术文件时,必须包括与工艺特点相适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4.6 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规程,组织项目的施工,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7 施工中所用电气设备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吊装机械起重设备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
4.8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自然条件建立和制定抗风、防火、防洪、防雷电、防冻等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工程和人身的安全。
4.9 施工脚手架搭设及材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危险地段设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挂安全网。
4.10 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果发生安全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事态发展,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并立即向监理公司和业主报告。同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组织事故上报。
4.11 承包商应对到现场服务的设计、供应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场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13 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进行自查、自改,
监理公司予以监督检查。
4.14 监理公司每月组织业主、承包商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组织安全大检查。承包商必须接受业主和监理公司的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业主和监理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4.15 承包商必须遵守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并履行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5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5.1 承包商应遵守施工合同中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规定,并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消防公司和各分包单位应服从承包商有关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
5.2 承包商应努力实现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精心组织、合理布置、科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
5.3 承包商应严格在指定界区范围内组织施工,不得越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自负。当必须越界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监理公司予以协调。
5.4 进场的设备、材料必须按要求分类存放,采取相应的下垫、上盖措施,不允许材料混放、乱放。雨、雪季节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雨雪措施。
5.5 承包商必须按ISO9000质量认证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所有设备、材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标识,对标识方法、内容,书面报监理公司确认后实施,监理公司定期组织检查。
5.6 现场的施工水、电应严格按照平面布置图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充分注意节约用水和用电。现场的施工用水、电、风、气等必须设专人管理。
5.7 整个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卫生设施由承包商统一规划,实行卫生区域责任制。
5.8 承包商在界区设立的标语牌和警示牌,应与环境条件相协调,美观、和谐。
5.9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任何方面的申报和建议,均应书面通知监理公司和业主,监理公司和业主研究后予以回复。
5.10 承包商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严禁野蛮施工。
5.11 监理公司会同业主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对文明施工搞得差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搞的好的提出表扬。
6 工程设备、材料确定及报验管理规定
6.1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在预算编制时,由业主确定所需要推荐的设备、材料的种类和品牌(不少于3个,包括3个)。承包商从品牌库中选择一种品牌,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采购(定牌)。
6.2定牌设备、材料及所有涉及观感的材料须经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业主书面确认后才能使用(定样)。所有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半成品在使用前均须向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申请报验,未经报验或经报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和半成品一律不得使用。
6.3 承包商对所有进场的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经过自检认为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清理并运。
6.4 监理公司和业主对承包商提交的报验单以及合格证、理化分析报告等文件进行认证,必要时进行抽样送验,根据认证和分析结果对报验单进行签认。
6.5 对于砼施工,承包商应事先按设计要求做好配合比试块,测试结果经监理公司审查认可后,按测试合格的配比现场挂牌施工,若因砂、石料的变化,应重新做配合比试验,否则不得施工。
6.6 承包商未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报验的设备、材料一律不允许使用,如发现承包商未办理报验而进行施工安装的,监理公司将根据现场情况责成承包商拆除、返工,费用由承包商自付。
6.7 经报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由承包商根据监理公司和业主的意见向供应单位办理退场手续,退场时监理需在场。
6.8 在进行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和复查时,必须严格遵循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不得提高或降低质量标准。
6.9 在设备的查验过程中,对设备本体、技术资料、配件等存在的任何问题,都应进行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以分析责任归属。
7现场签证、业主提出变更的管理规定
7.1 现场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图纸及合同以外的工程(作)量,应依据合同相应条款办理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7.2 现场发生了设计变更的,不得另行签证,根据会签的设计变更单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
7.3 工程签证只认可实物工程量。
7.4 承包商在办理工程签证时,必须注明签证理由及依据,并附有关的书面证件。签证单及附件一式四份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
7.5 现场签证的确认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办理,由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专业工程师和业主共同经办确认。
7.6 工程签证必须事先征得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业主的同意,并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办理签证手续,最长不得超过施工结束后的7 天内。不管任何理由,过时不办理者均按放弃签证处理。
7.7 监理公司对所有工程签证必须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签证发生的实物工程量。
7.8 业主提出的变更,需书面通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经业主签字盖章后由监理单位发放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及时提交变更估价(变更联系单),经审批后实施。实施后按规定签证工程量,最终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在竣工决算审计时由审计单位审定。该部分调整的价格不计入最终工程结算的限价范围。
8 工程进度管理规定
8.1 工程总进度计划由承包商根据施工合同中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制,经监理公司审查后上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业主审批实施,所有分包单位必须完全服从工程总进度计划,并服从总包有关进度方面的管理。
8.2 各分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商审查后由监理公司审批实施。
8.3 承包商应根据业主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资源配置计划,包括主要设备、大宗材料的使用计划、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和劳动力配置计划,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审查后报业主审批。
8.4 分包单位应根据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各自的资源配置计划,由承包商审查后报监理公司审批。
8.5 承包商必须根据业主批复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编制月度和周滚动作业计划,于每月5日和每周一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审批后,监理公司于每月7日和周二报业主。
8.6 分包单位应根据监理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月度和周滚动作业计划,于每月5日和每周一报承包商审批后,承包商于每月7日和周二报监理。
8.7 总承包定期向业主、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和专业承包商通报设计、供应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8.8 承包商必须按工程统计的要求编制单项工程月度和周工程形象进度及主要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必须填写提前或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应采取的赶工措施,于每月5日和每周一同月度、周计划一起报监理公司审查汇总后,报业主。
9 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9.1 依据工程合同、工程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计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9.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申请制度。
9.3 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专业工程师分别对支付申请、预算书进行审查,经总监审核批准并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报业主签认。
9.4 凡经监理公司检查为不合格项或未经监理公司质量签证的工程内容不予支付进度款。
9.6 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的要求或存在与业主及监理公司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处罚,则在当次进度款支付时一并扣除。
9.7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当次进度款暂停支付。
9.8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当次进度款暂停支付。
9.9 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只限于使用于本工程,承包商不得将进度款转移,否则,暂停付款。
10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0.1 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制,承包商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第一负责人。必须按质量认证的要求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做到专业齐全,人员到位,责任明确。
10.2 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思想,质量工作要坚持“严之又严,吹毛求疵,铁面无私,六亲不认”。
10.3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机具必须是状态完好,其机械性能、工作参数满足施工要求;各类检验、测量、试验的设备及仪器必须是经过国家校准机构标定或鉴定的且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使用。必须按质量认证的要求对各类施工机具、检测设备及仪器进行标识控制,监理公司予以监督检查。
10.4 各类试块、试件的现场取样要由监理公司会同承包商人员一起取样,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的取样要一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0.5 项目开工前,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会同业主对承包商的现场设备、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施工过程中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方法进行确认,监理公司予以监督检查。
10.6 焊接、透照、质检以及特殊岗位的工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证、岗必须统一。
10.7 所有进场的设备、材料(特别是水泥、钢材)必须选用国家生产厂家的优质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向监理公司办理报验手续,进厂材料报验前必须到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必须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未进行报验的设备、材料不允许使用。
10.8 承包商要加强施工工序和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监理公司审批的施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组织施工和报验。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承包商必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负责通知业主现场代表参加共检确认。未经确认或共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隐蔽和进入下步工序。凡需质监站、设计院、勘察等部门参加共检的项目,由中标单位协助业主通知以上部门参加。
10.9 所有工程质量事故承包商必须及时向业主、监理公司报告,由监理公司组织业主、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共同审定事故处理方案,不允许隐瞒事故,事故处理后监理公司应组织复验工作。
10.10 承包商要对现场的物资和工程产品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工程产品在投用之前保持在合格状态。监理公司应经常地对承包商的工程防护进行检查,当发现防护措施不当或已构成对工程产品损坏时,责令责任方处理,同时向业主报告。
10.11 承包商应根据设计的要求和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认真做好“三检一评”即自检、互检和专检,并及时做好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
10.12 承包商必须于每月5日向监理公司报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评报表,经监理公司审核、汇总、统一向业主上报质量月评报表。
10.13 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监理公司、质监站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和要求,积极配合监理公司组织的各项质量检查工作。
10.14 质量评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表格。单位工程质量由承包商进行评定,监理公司进行审查,业主或质监站核定。单位工程未经质量评定的工程一律不能交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10.15 必须按规定与施工同步整理好各类施工记录文件,监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10.16 每季度由业主、监理公司共同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
10.17 监理公司每月组织一次质量例会。
11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11.1 承包商应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分包。合同中允许分包的工程当确需分包时必须提前向业主提出分包申请,业主同意后将批准报告送监理公司。
11.2 监理公司具有对分包方资格审查否决权。监理公司接到业主的批准报告后,对分包方的资质、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和审查,若对调查和审查结果满意,则批准单位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公司备案。否则要求承包商位另选分包方。
11.3 分包方进场后,承包商要向分包方交待清楚各项管理程序和要求,并严格管理。
11.4 监理公司要对分包方的设备、人员以及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11.5 当分包方违反合同、规范及管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公司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公司有权书面指令承包商暂停施工。
11.6 当分包方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监理公司有权向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支付证明。
11.7 当分包方的技术能力无法保证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或分包方无视监理公司警告,坚持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商取消其分包资格,清理出场。
12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
12.1 承包商要建立起文件和资料收、发登记制度,专人负责,保证文件和资料及时传到有关单位。
12.2 对外的文件要有编号、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12.3 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由业主按规定统一发放。
12.4 业主向监理公司、承包商发的文件、工作联系单等由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统一发放;发给承包商文件、工作联系单的同时要发给监理公司。
12.5 所有资料原件必须整理并保存于业主
13工程交工验收管理规定
13.1 工程交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施工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材料质量的主要步骤;是建设投资形成固定资产,转入生产使用的标志。
13.2 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全部建成,项目具备使用条件时,由承包商向业主(建设单位)统一提交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制定验收方案,对符合竣工要求的工程,组织物业/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各分包单位的工作由总包负责统一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进行配合。
13.3 业主收到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后,由业主/物业组成项目接收组,接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13.4 工程交工验收条件:
13.4.1 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物业移交条件和使用要求。
13.4.2 环境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工程同时建成投用。
13.4.4 工程质量已评定且符合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合同要求。
13.4.5 交工技术资料整理、审查、归档完毕。
13.5 承包商在提交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工程保修证书》,保修证书应明确保修范围、内容、时间、联系人等。
13.6 工程交工后,工程转入保修阶段,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及保修书的内容组织保修工作。
13.7 签署工程交接证书,并不意味着全部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除了做好保修工作外,尚应配合业主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13.8 按《工程保修证书》内容,监理公司方将进行质量回访,负责质量问题责任鉴定,督促责任方及时整改。
14工程协调会议管理规定
14.1 业主(代建)组织的工程协调会议包括外事协调会和专题协调会等。
14.2监理公司或总承包组织的工程协调会议包括项目月度例会(综合)、项目例会(进度)和专题协调会等专业会议。
14.3 对各类协调会形成会议制度,见本管理规定附表。
14.4 协调会的一般程序:
14.4.1 检查上次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
14.4.2 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初步拟定的处理措施;
14.4.3 对会议议题提出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决策;
14.4.4 部署下一次的工作安排,落实相应的措施。
14.5 各单位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必须准时到会,并实行会议签到制度,对不准时参加会议以及人员经常变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14.6 为提高解决问题效率,各单位可在会议前1 天向会议主办单位书面提出要求会议解决的问题,以便主办单位提前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
14.7 所有会议均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主办单位起草,必要时,送有关代表会签,
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的内容和决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否定会议决定。会议纪要在2 天内送达各单位。
14.8 会议主办单位和主持人要充分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不开马拉松会议,不开悬而未决的会议,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效率。
14.9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打电话。
14.10 所有的协调会议和专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检查,并在下次会议上公布检查结果,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经济处罚。
14.11 各类会议纪要必须统一按要求编号、归类和存档。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其他资料。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商务标)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报价书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为本项目的投标总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为本项目的工程费报价;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为本项目的设计费报价;愿意以招标公告发布日5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大写)倍(小写倍)为本项目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本项目工期:日历天,项目负责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十条有关转借资质、串标、围标、抢标等处理的规定。
(6)我方承诺工程分包满足法律、法规及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分包的相关条款要求。
(7)我方承诺我方及拟派的人员在投标时未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限制投标。
(8)我方承诺我方均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在正式合同签署并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你、我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必须接受收到的最低价投标文件或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投标须知1.3.2 总工期为540日历天(含设计工期,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
3 保修期 60个月
4 分包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5 履约保证金金额 投标须知7.4.1 合同价的5%
6 逾期竣工违约金 10000元/天
7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合同价的5%。
8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设计标准、设计规范、设计规程及相关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9 预付款 /
10 投标有效期 90天
11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年 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授权委托人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扫描件
年 月 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附上:
1、网银、柜面转账(电汇)支付的电子回单或专用凭证;
2、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注:上述1-2项材料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扫描件。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六、投标报价书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备注
1 工程费
1.1
1.2
1.3
……
2 设计费
3 延期支付工程款利率(倍数)

总合计 1+2+3
投标报价(大写)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应满足招标人各项使用功能,各投标人应根据各项目的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分项报价,投标报价包括所有按照本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的总费用;
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以及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信技术)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资信技术标)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录
一、资格审查资料;
二、投标人奖项;
三、投标人EPC业绩;
四、资金能力;
五、投标人缴纳税收
六、社会贡献
七、项目设计方案;
八、项目实施方案;
一、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等扫描件。
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计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设计及施工企业进浙备案证明(省外企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提供扫描件。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备注
项目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
施工技术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资料员
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注: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允许同一人员担任多个职务。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等扫描件;设计负责人应附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学历证等扫描件;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应附施工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扫描件。
附2:承诺书
承诺书(一)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二)
现承诺截止投标日前三年内,本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若查证具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司法机关的相关认定书为准),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四)资信风险金证明
提供1500万元资信风险金银行汇票扫描件及招标人开据的收据扫描件。
二、投标人奖项
三、项目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未能体现项目特征的提供建设单位情况证明。
四、资金能力
五、投标人缴纳税收
六、社会贡献
七、项目设计方案(电子上传不能超过100兆)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含工程详细说明及图纸);
2. 完成桩基施工图(达到可图审的要求);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八、项目实施方案(电子上传不能超过100兆)
设计技术服务方案、总体实施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包括检测、监测、验收)、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方案等(具体按评分细则编制)以及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余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余资料。
附表一
各省建筑行业最高奖项
奖项名称 颁奖省份 说明
长城杯 北京市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海河杯 天津市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白玉兰杯 上海市 上海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巴渝杯 重庆市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安济杯 河北省 河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汾水杯 山西省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草原杯 内蒙古自治区 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奖项
世纪杯 辽宁省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长白山杯 吉林省 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
龙江杯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扬子杯 江苏省 江苏省内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钱江杯 浙江省 浙江省最高工程质量奖
黄山杯 安徽省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闽江杯 福建省 福建省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
杜鹃花杯 江西省 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泰山杯 山东省 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中州杯 河南省 河南省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楚天杯 湖北省 湖北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芙蓉奖 湖南省 湖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
金匠奖 广东省 广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广西优质工程奖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绿岛杯 海南省 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天府杯 四川省 四川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黄果树杯 贵州省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云南省 云南省建筑工程最高荣誉奖
雪莲杯 西藏 西藏建筑领域最高奖
长安杯 陕西省 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飞天奖 甘肃省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江河源杯 青海省 青海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西夏杯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天山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

标签: 创新 产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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