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公安局刑侦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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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安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HW[GK]*******的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公安局刑侦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品目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11-1物证检验鉴定设备便携式激光物证搜索仪1进口615000615000Tech-LongDBL-MINI
11-2物证检验鉴定设备502手印熏显柜1进口485000485000Air ScienceCA-TRI
合计:*******.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元(¥*******.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付并完成安装、调试以及项目验收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福清市公安局;

4.3交付条件: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出厂检验:我公司在本合同货物交付给合同签订单位后,向合同签订单位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验收期次2:安装调试检验(初验)我公司在货物到货之前提供一份详细的货物清单及验收方案报告,我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签订单位所要完成的工作和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种类及验收开始时间,此通知书需经合同签订单位认定后方可执行。合同签订单位与我公司一起对所验收的项目进行测试。货物安装测试(包括整机性能试验)过程,我公司作详细检验记录,并将检验记录提交给合同签订单位。验收期次3:最终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双方按合同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期次4: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95履行合同,提供合同约定设备,并安装交付验收
25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并提供相应保修服务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长期有效。

10、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每超时一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每超过1天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30天未完成系统安装,可视为严重违约;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损失,索赔金额不超过本合同总标的额的3.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提交仲裁委员会总裁。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甲乙方所在地。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附件、其他双方认可补充规定等类似文件,均具有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4.2乙方须在合同要求时间内供货,甲乙双方在供货完成后15工作日内启动本项目验收工作。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乙方:福建安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4层04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陈晓露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6*****529
联系方法:159*****747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账号:账号:****************0847


签订地点:福建福清



签订日期:2019年05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货物 刑侦设备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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