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招商公告

中国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招商公告

中国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招商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旅游强县”发展战略,深入开发石城县独特的温泉旅游资源,促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现以石城县人民政府为招商人通过公开招商方式实施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建设项目(正式案名可再行商定)

二、项目背景

石城位于江西省赣州、抚州与福建省三明、龙岩“两省四市”交汇处,素有“闽粤通衢”之称,是中国温泉之乡、中国白莲之乡、中国烟叶之乡、中国灯彩之乡,是中华文化旅游名县、中国最佳休闲度假旅游县。石城交通便利,泉州至南宁、济南至广州高速公路纵横境内,206国道横贯南北,正在建设的阜阳—汕头铁路也将途经石城。石城旅游资源丰富,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保护单位5处,自然风景区8个。近几年,先后建有九寨温泉、赣江源漂流、通天寨景区(国家地质公园)、八卦脑景区、花海温泉及众多乡村旅游点,全域旅游发展迅速。交通的便利、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温泉小镇项目带来良好的投资和开发前景。

三、项目概况

(一)项目规模

项目位于石城县城北大道北侧、沿江路西侧,项目总占地约93亩(具体界址及面积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用地性质均为国有用地,项目总投资约8亿元(人民币)。

(二)建设内容

项目立足石城自身特色,整合城市旅游要素,凸显地域特色属性,以城市温泉文旅度假综合体为创新理念,打造集温泉室内情景街、禅茶空间、亲子童世界、水公园、温泉度假世界、园林景观温泉、康健步道、游园夜市、文创购物情景街、客汤温泉民宿、智慧服务中心、温泉度假居所、邻里文化活动中心等于一体的温泉文旅度假小镇。

(三)建设要求

1.本温泉小镇项目的规划建设突出以城市温泉度假为理念,打造集温泉旅游、文化体验、本土风情、餐饮购物、康体度假、娱乐休闲、旅居生活于一体的温泉文旅度假目的地。项目区内具体功能布局、建设规模以县城建委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以城市控规为依据为准。

2.项目建设所有技术要求都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手续,投资人应自觉接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项目建设工期约3年。

四、招商方式

由县人民政府与投资商以本招商方案为基础,签订具体的项目开发经营协议书,明确权责。

五、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及确定方式

(一)资格要求:

1.投资人须为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人及投资人母公司旗下要拥有五星级酒店至少2家;4A级景区至少1个;待建或已开业温泉酒店至少1家。

3.投资人充分了解项目资源环境优势,能在本项目招商报名时向招商人提供项目初步规划方案。

4.投资人具有投资本招商项目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度高,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从业行为记录。报名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经济实力。

5.投资人应书面承诺履行本招商方案明确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顺序及建设工期。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及认可。否则,视为不具备投资人资格。

(二)确定方式:

招商人将成立由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具备投资人资格的潜在投资人提交的项目初步规划方案进行评审打分,招商人按得分高低确定投资人。(评议表详见附件)

六、优惠政策

1.鉴于本旅游项目在加快石城县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投资人在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开发项目应以招商人所在地为长期性注册地和纳税地,招商人要积极扶持投资人投资开发的旅游及相关配套业态发展。本旅游项目作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石城县出台的《石城县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规定(试行)》、《石城县重大旅游招商项目商住配套用地实施方案(试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给予投资人及其在石城的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为本项目建设而设立的各项目公司、装修、设计及建筑公司等关联企业),以本项目建设期间缴纳的建筑税收(不含附征的教育、城维附加)、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征等县得部分的金额为标准,由财政每年度12月31日前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在经营酒店、商业地产等自营商业配套旅游项目环节,自实际缴纳税款年度起,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物业税县得部分(不含附征的教育、城维附加)的金额为标准,前五年按80%,后五年按50%由财政每年度12月31日前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注:商住地产开发项目及业主购买商铺等不属于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缴纳的税费不在此范畴)。

4.为培育项目范围内旅游商业业态,给予项目范围内企业和商户培育期,由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引入进驻项目范围内的商户(所经营业态应为与该项目相关联的旅游商业业态),自商业业态开业之日起(即温泉小镇(包括温泉综合体)的首次集中开业),以所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财政实收的金额为标准,前五年按80%,后五年按50%由财政每年度12月31日前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奖励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5.经招商人相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投资人在项目建设范围内设立大型电子显示屏,免收相关费用;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允许投资人设置标识、标牌,相关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其宣传内容由投资人制作并提交相关部门审定。

6.项目建设所涉及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涉及市、县应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零收费”。

7. 投资人有权享受本协议优惠政策未约定的中央、省、市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含中国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期间,平等享受本县的最优惠政策)。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招商人

l.项目内建设用地与供地

项目建设用地约93亩,具体面积及地块的规划指标以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为准。

2.投资人依法依规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本项目建设用地,为了确保项目建设运营的整体性,招商人承诺负责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项目用地通过拍卖方式一次性出让给投资人。政府确认项目地块具备公开出让条件,在正式协议签订后启动国有土地出让程序。

3.土地优惠政策包括:项目用地按《石城县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规定(试行)》旅游用地优惠政策执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经县旅规委审核通过后,规划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游客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含酒店用地、旅游用地)、商服用地按法定程序取得用地,招商人按照出让成交价格超出成本价的差额为标准,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方式奖励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用于扶持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在投资人竞拍获得土地,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可分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最长不超过1年。

项目投资额经招商人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实达到4亿元以上的,投资人可以享受《石城县重大旅游招商项目商住配套用地实施方案(试行)》优惠政策,按照政策申报配套商住用地,以1亿元投资额为基数可申报1类商住配套用地15亩以内,或2类商住配套用地20亩以内,或3类商住配套用地30亩以内,或4类商住配套用地35亩以内,或5类商住配套用地40亩以内,本项目可申报商住配套用地最高不超过180亩。商住配套用地按其出让成交价格超出基准地价的差额为标准,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方式奖励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子(分)公司,用于扶持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基准地价的地方按评估价执行,最高不超过5类商住配套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4.保障项目温泉供应

4.1 从楂山里到项目红线外的温泉输水工程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该工程从设计方案讨论、施工队伍遴选、施工现场管理、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安装、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应邀请投资人派代表参加,以利于项目的衔接,按《石城县温泉水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4.2 招商人应尽快完成地热探矿权转让及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等事宜,依法取得矿权。在本协议签订后半年内明确温泉输水工程开竣工及一年内确定温泉供水时间,以实现在本项目中的温泉酒店及项目第一期建设房屋封顶前,经过依法验收合格并正式供水。

4.3 对本项目温泉供水在日供水量1000吨内按项目运营所需供水,以满足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业主(含酒店、各种经营户、商住户等)生活和营业需要。在水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同价格增量供水。

4.4 本着“着眼长远、注重培养、放水养鱼、先予后取”的原则,将温泉供水分成试运行期和正常运营期两个阶段定价:开始正式供水的前两年为试运行期,温泉水使用费按每吨比城镇居民自来水供应价格加收人民币1元计算;试运行期满后温泉水供应价格按县政府出台的《石城县温泉水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5.招商人承诺

5.1 招商人承诺在正式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内全面完成项目地块内建筑物拆迁(含:各种管线、通讯设施、坟墓等的迁移)工作,并将项目地块(净地)依法公开出让,提供项目正常建设的必要条件。

5.2 招商人协助投资人做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及项目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5.3 完善项目用地周边相关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通水、通电、通路、通邮、通讯、通天燃气或煤气等以满足项目建设的合理需求;包括但不限于配套至少2条公交线路、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市民生产生活配套等以满足项目运营的合理需求。

(二)投资人

1.为了确保项目建设运营的整体性,投资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正式协议要求投资建设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项目。

2. 投资人在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开发项目应以招商人所在地为长期性注册地和纳税地。投资人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县政府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投资该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县政府指定的账户(户名:石城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账户:****************589 开户行:江西赣州银行石城支行)。该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3.投资人承诺将项目所属地块容积率以规划条件核定为准,用地红线部分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土地用途相同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的建设规模之和。即在该地块总容积率(总建筑面积除以总建设用地面积)不突破2.5的前提下,各地块可相互调剂。

4.投资人严格按照政府审定的项目规划和双方共同认可的开发建设步骤进行开发建设。

5.在县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建设完成,试营业2年内申报创评国家4A级景区,并确保创评成功。如未能按时成功申报,将追缴投资人在项目建设前期所享受相关奖励。投资人在项目内规划建设的酒店应达四星级以上或金宿级名宿标准。

6.投资人取得商住配套用地资格后,招商人分二次将商住配套用地公开出让给投资人,并确保第一宗商住配套用地和旅游项目用地同时挂牌出让,同时建设。投资人在完成项目总投资额的30%后,商住配套用地建设内容才可对外销售,并应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项目工程进度。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投资额的项目,招商人将按比例依法追缴项目公司前期奖励资金(追缴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际投资额/合同约定投资额),并终止其商住配套用地开发。

7.投资人有权采用自主邀标方式优选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期间的合作单位。

8.投资人应严格按保护生态的理念进行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边建设边治理,避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八、违约责任

(一)招商人

1.未经投资人同意,招商人擅自改变项目用地面积的或擅自将项目经营协议书约定的项目用地另作他用的,投资人可追究政府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或单方解除合同。

2.招商人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和提供相关的支持条件和优惠政策,投资方有权单方终止项目开发经营协议书,并索取直接损失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但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承担其他法定的违约责任。

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则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二)投资人

1.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商人有权依法收回全部项目用地,投资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1擅自转让项目土地经营和开发权的;

1.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1.3未按期开工或竣工,超过约定开工期限和竣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因政府责任或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 项目中断投资或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招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索取直接损失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承担其他法定的违约责任。

4.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则双方免除赔偿责任。

九、报名须知

1.有意投资者请即日起与石城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了解项目相关情况,获取相关资料。

2.有意投资者报名时须向石城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1亿元(人民币)的资信证明以及招商方案内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均验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报名截止时间:从本招商方案公布之日算起10个日历日。

十、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石城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莉芳 135*****107

附件: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项目规划方案评议表

2018年12月18

石城温泉文旅度假小镇项目规划方案评议表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及内容

分值

备注

1

规划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创新性

(90分)

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思路清晰,产业的定位和形象定位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设计理念、建筑风格具有鲜明的主题和特色;符合县城色彩规划要求。

20


规划目标体系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具有可行性和创新性;

20


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具有科学合理性;

20


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10


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

10


规划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分析合理科学

10


2

主要设计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设计代表小组配置方案(10分)

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否与本项目相应的国家专业注册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3


各专业设计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且均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

项目设计公司具有较高行业知名度、专业性强,经验丰富

5




















备注:假如只有一家投标投资商(人),得分需在70分以上方视为有效投资商(人)。

评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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