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混凝土招标公告
看守所混凝土招标公告
一、招标单位: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招标范围:
滨海新区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所需的商品混凝土。
三、招标要求
1、密封报价,档案袋密封加盖骑缝章,包含投标函、报价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红章)、资质证书、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要求技术资料齐全。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为2019年 5月15日10:00 时,开标时间为 2019年5月15日10:00时。
2、投标单位要求近三年无质量事故,在招标单位提出计划后按规定时间到场,能严格按照招标要求进行合作的单位。
3、登陆“云筑网”网址 https://auth.yzw.cn/Login/V2?returnurl=http%3a%2f%2fjc.yzw.cn%2fTenderMgt%2fTender%2fList 进行注册,招标方将在集采平台发放招标文件,投标方在集采平台完成投标,招投标过程中系统均有短信通知相关事宜,投标方必须按照通知时间完成投标,逾期视为放弃投标。
四、招标联系人
杭天:186*****241
五、说明
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并最终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不中标者,恕不另行通知和解释。
招标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 2019年5月13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代表我参加的投标活动并签订合同。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及合同签定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职务:
出生年月:年月日 民族:
身份证发证机关:证号:
授权期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投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函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所需的商品混凝土,考虑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长期合作,我公司承诺如下:
1、供应范围:滨海新区看守所拘留所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约5.37万平方米)工程施工图纸上任意甲方指定位置混凝土供货由投标方按招标书要求单独报价,并承诺该报价为完成该分项工程的完整报价,且承诺招标方可以另行发包该项工作,同意按报价扣除该项费用,不得有异议。
2、双方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机械等资源:投标方提供招标方所需的泵车,其中所含的材料运输费及运输机械以及泵车清洗均由投标方承担。
3、质量标准:所供材料必须确保质量合格,进场时相关质量文件等要齐全,产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4、材料报价单:
序号 | 强度等级 | 单位 | 暂定数量 | 含税固定综合单价 | 不含税固定综合单价 | 其中增值税税金 | 含税合价 | 备注 |
1 | C10 | M3 | 1.00 | |||||
2 | C15 | M3 | 2,863.51 | |||||
3 | C20 | M3 | 1,312.65 | |||||
4 | C25 | M3 | 2,122.79 | |||||
5 | C30 | M3 | 10,049.33 | |||||
6 | C35 | M3 | 4.79 | |||||
7 | C40 | M3 | 8,416.45 | |||||
8 | C45 | M3 | 123.73 | |||||
9 | C50 | M3 | 1.00 | |||||
10 | 细石 | M3 | 1,178.43 | 在原有单价基础上另加 | ||||
11 | P6 | M3 | 1.00 | |||||
12 | P8 | M3 | 1.00 | |||||
13 | P10 | M3 | 7,401.78 | |||||
14 | 微膨胀 | M3 | 1.00 | |||||
15 | 防冻剂 | M3 | 1.00 | |||||
16 | 防水剂 | M3 | 1.00 | |||||
17 | 阻锈剂 | M3 | 1.00 | |||||
18 | 早强剂 | M3 | 1.00 | |||||
19 | 缓凝剂 | M3 | 1.00 | |||||
20 | 防腐剂 | M3 | 1.00 | |||||
21 | 汽车泵(象泵) | M3 | 33,484.46 | |||||
22 | 地泵 | M3 | 1.00 | |||||
总计 | 元 | 暂定总价 |
备注:本表所列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
5、投标价款构成
5.1本招标工程价款构成:单价为固定单价。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选料损耗、选料费用、加工费、加工损耗、出材损耗、提供技术服务及现场技术指导费、包装材料及包装人工费、运输费、装车费、材料至买方指定地点、送检样品费、材料检测费、运输过程中相关损耗、产品保护费、采购保管仓储费、成品保护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产品运至工地前的仓储费、保险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及政府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资料费、管理费、利润、售后服务、食宿、差旅、现场不利因素对生产及供应产生的不利影响及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各种措施费、材料市场波动风险费、汇率波动、进出口以及清关、商检费用、报关费用、承担各种风险费用及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等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任何因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等因素引起的乙方的成本的增减,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包含在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之中。
5.2膨胀剂、细石、防水剂、防冻剂、缓凝剂、抗硅酸盐侵蚀防腐剂、P10等项的增加费是在普通同强度混凝土的价格上增加表中约定单价,按照发生增加费内容的方量结算。
5.3泵送费按实际发生部位图纸方量结算,部分临时设施泵送费按小票数量结算。
5.4本工程及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投标方征收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投标方自己负责,投标方应自行缴纳税费,此次投标方的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此部分费用,投标方须按国家规定在收取招标方支付的工程款前向招标方开具合法正式发票。
上述招标范围,招标单位(总包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增/减)中标方的中标工作内容,投标方不得有异议,并不得以此为由调整其他包干单价。
6、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6.1投标方必须是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6.2 投标方必须能证明自己具有足够的资产和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
6.3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副本(包含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6.4投标人过去三年曾经实施和正在施工的与本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的施工经验;
6.5提供拟完成本招标工程所需的主要机具、设备情况及其他生产资源情况;
6.6提供拟在现场对本招标工程进行管理及履行合同的所有管理人员;
6.7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资料,以及其他本招标文件列明的资料;
6.8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者;
6.9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无效,若造成招标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投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7、付款方式:
7.1付款前提条件
7.1.1对应第三方出据的28天强度报告判定合格。
7.1.2中标方递交了当月合格、完整的技术资料。
7.1.3浇注后未出现混凝土生产、运输、质量问题。
7.1.4双方均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量、核对的供应数量无争议,并签字确认。
7.2工程款支付
7.2.1本工程无预付款。
7.2.2每月20日双方核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现场混凝土浇筑部位明细,出具对账明细单,作为月度付款依据,月度对账单数量经确认无误后,卖方于每月25日向买方递交本期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待买方审核后支付上月货款 70 %,待施工现场主体全部封顶支付至结算价款80 %,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 95 %,留取质保金 5 %,待保修期满(保修期为2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后一个月内支付。
7.2.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本票、承兑汇票、现款、保理、商业汇票,如招标方以“国内信用证、保理”等融资方式支付货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所产生的利息费用投标方均需出具招标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利息部分税金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7.3中标方在收取工程款前,须向招标方开具合法有效税率为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否则承租方有权暂不支付;如中标方提供虚假发票,则因假发票而引起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因假发票给购货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方负责赔偿。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付第三方货款、执行法院裁决和政府决定的款项)购货方先行支付材料款的,中标方应于购货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中标方不履行开票义务的,应每日按所应开发票额度0.3%向购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凡中标方未能按约定及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购货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标方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并承担违约责任。
7.4招标方对中标方的其它扣款 。
7.5中标方违反招标方现场管理规定的罚款。
8、质量标准:
商品混凝土质量与其组成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
8.1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8.1.1 《商品混凝土》 GB14902-2003
8.1.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75-99
8.1.3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344-99
8.1.4 《复合硅酸盐水泥》 GB12958-99
8.1.5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JGJ63-89
8.1.6 《混凝土外加剂》 GB8076-97
8.1.7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8.1.8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8.1.9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 146-90
8.1.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8.1.11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2-92
8.1.1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2
8.1.13 《建筑用卵石、碎石》 GB/T14685-2001
8.1.1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 JGJ/55-2000
8.1.15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8.1.16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2011
8.1.17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8.1.1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0-2001
8.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 DBJ01-61-2002
8.1.20 《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 JGJ56-84
8.1.21 《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技术规程》 DBJ01-10-93
8.1.23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8.1.24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09
8.1.25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8.2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
8.3基本要求
8.3.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安排组织本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与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乎规范并满足工程要求,确保混凝土质量的稳定性。
8.3.2水泥质量应稳定可靠,并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选择级配良好的骨料,严格控制砂石的含泥量,禁止使用含泥量超标的砂石,以满足规范和本工程浇注要求。
8.3.3严格控制粉煤灰的掺合比例和质量,掺用的粉煤灰应为Ⅱ级以上标准。
8.3.4膨胀剂、减水剂、抗冻剂、缓凝剂、早强剂、泵送剂、速凝剂、防水剂等外加剂必须是经国家权威部门许可的绿色环保无污染无毒害的产品。乙方应事先提供外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并经复试合格。
8.3.5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稳定、安全、环保并便于浇注,乙方应根据混凝土的使用部位、浇注方式确定水灰比、砂率、骨料级配、外加剂掺合比例,并在正式使用前在实验室进行试配。试配合格后方可使用。
8.3.6甲方有权对使用在本工程上的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此乙方应予以配合。
8.3.7乙方作为专业厂家,应向使用单位详细告知水泥、外加剂的性能、特性以及优缺点,不得隐瞒其缺陷与使用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确定水泥、外加剂品种前需征得设计师、监理、业主、甲方的同意,但这种同意并不免除乙方承担因材料配合比不当和水泥外加剂选用不当而应该承担的责任。
8.3.8乙方应尽义务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设计、业主、监理、甲方调查、处理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并分析原因、寻找对策。
8.3.9乙方应充分考虑冬季施工的因素。
8.3.10乙方应充分考虑并满足甲方对清水混凝土的相关技术要求。
8.4 材料要求
8.4.1 为保证混凝土外观颜色一致性,避免色差,同一浇注部位应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水泥。
8.4.2水泥品种与标号:
水泥品种及标号按甲方要求执行(不小于42.5)。
对于特殊部位、特殊标号、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混凝土,应选用与之相应的水泥品种与标号。
水泥在使用前,应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并满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相关报告中各项品质指标齐全,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
8.4.3粉煤灰
应按规定使用商品粉煤灰
等级在Ⅱ级以上,掺量不大于20%
8.4.4砂
优先选用中砂,泵送混凝土宜用中砂,砂率宜控制在35~45%
砂的含泥量〖按重量计〗,小于 3 %;泥块含量小于0.4%
细度模数大于 2.5
8.4.5 石子
粒径5~25mm,质地坚硬,连续级配
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尺寸的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最小净距的3/4。混凝土实板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60mm。对于泵送混凝土,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宜小于或等于1:3,卵石宜小于或等于1:2.5
楼板厚度120 mm以上,粒径不大于25 mm,楼板厚度100 mm以下,粒径不大于20 mm
含泥量〖按重计〗,高于C30,不大于3%;对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含泥量不大于1%
8.5特殊要求
8.5.1 冬季施工特殊要求
8.5.1.1混凝土配置方法
(1) 应采用综合续热法,对原材料进行加热。拌合采用热水,水温不超过80℃
(2)加热水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再对骨料进行加热,加热温度不应超过40℃
(3)不得对水泥直接加热
(4)搅拌前应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搅拌机,并且搅拌时间为常温时的1.5倍,且不少于 3分钟
8.5.2混凝土配置要求
(1)抗冻剂必须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
(2)严格控制水灰比。±0.00以下工程混凝土,最大水灰比不大于0.55;地上工程混凝土,最大水灰比应不大于0.60。
(3)应优先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低于42.5R,±0.00以下工程混凝土,水泥最小用量不小于300KG/m3。±0.00以上工程混凝土,水泥最小用量不小于300KG/m3,预应力混凝土不得少于300 KG,冬施前提供各标号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及外加使用情况。
8.5.3混凝土使用要求
混凝土罐车应采取保温措施,并保证混凝土送到施工现场时温度不低于10℃,入模温度不低于8℃
8.5.4防水混凝土的要求
(1)水泥强度不得低于42.5。
(2)碎卵石粒径宜为5-40mm,含泥量不大于1.0%,泥块含量不大于0.5%。
(3)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20%。
(4)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有活性掺合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
(5)砂率宜为35%-45%。
(6)水灰比不得大于0.55。
(7)泵送混凝土塌落度宜为10-14cm
8.5.5 大体积混凝土特殊要求
(1)优先使用具有能补偿收缩、缓凝、延迟水化热峰值、水化热低,有效的防止混凝土内部裂缝的产生外加剂,符合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
(2)材料准备充足
(3)配备足够的混凝土运输车辆,保证连续供应,连续浇注。在进行大体积混凝土施工,乙方保证投入足够的罐车,专供甲方使用。
(4)浇筑前提供配合比申请单及大体积混凝土供应方案。
8.5.6预应力混凝土的要求
对于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混凝土中不得掺氯盐,在混凝土施工中,包括外加剂在内的混凝土或砂浆各组成材料中,氯离子总含量以水泥用量的百分率计,不得超过0.06%。
8.5.7添加剂的环保要求
(1)氯化物含量
不得使用含有氯离子成分的外加剂;
氯离子含量:±0.00以下工程,氯离子含量小于0.2%;地上工程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应小于0.3%;
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
(2)预防碱集料反应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应小于3kg/m3。因此,乙方应按照不同强度等级和抗渗、普通混凝土分别计算混凝土的含碱量,并且附上符合要求的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的含碱量测试报告和砂石碱活性测试报告。
8.5.8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满足评审时对混凝土合同及资料的相关要求。
9、其他说明:
9.1招标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工期要求、浇注量大小、中标方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中标方的实际供应能力等等因素对供应范围和具体浇筑部位进行明确和调整。如因中标方混凝土供应能力、质量等影响招标方的施工进度或质量,招标方有权减少中标方的合同范围工作或终止合同并交由其他供应商完成,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等要求,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第三方混凝土供应单位进场施工。
9.2本工程招标人拟选择1家为中标单位,中标人不能因为所供混凝土数量的多少、施工难度等因素而提出价格调整。
9.3如因中标方原因导致混凝土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能满足招标方要求,则招标方有权对合同中所确定的供应范围进行调整或更换其他混凝土搅拌站,这一调整行为并不表示招标方违约,中标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此条款,并无异议。
9.4泵送机械招标方可能另行租赁,中标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此条款,并无异议。
10、结算方式:
10.1报价表中所列混凝土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第5.2条、5.3条和10.2条为结算依据所示的计量原则进行。
10.2工程量计算方法: 工程量计量分图纸计量和小票计量两种方式
10.2.1图纸计量:结构图纸范围(包含底板、筏板、墙柱、梁顶板等)、底板及屋面防水保护层、设备基础、混凝土楼地面、台阶、散水、坡道、集水坑、排水沟等的混凝土工程量按照施工图纸、天津市2016 年《天津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量规范计量,以浇注部位结构施工图纸净量计量,不扣除钢筋占据的体积,扣除梁板柱交接部位以及大于0.03M2洞口所占体积,不再给予卖方供应量损耗。
10.2.2小票计量:临时设施所用混凝土、垫层、构造柱、圈梁、过梁等混凝土工程量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供货小票计量。买方随时抽查,随时随意抽查,如砼重量平均值超出国家标准范围±2%之外时,买方有权停止合同,且所有的供应砼量均按抽查结果最少数量换算折减,并按折减后的砼量作为最终工程量。
小票计量折减计算方法:应计量总量=(买方抽查的实际方量/随车送货小票数量)2×100%×小票计算数量。
10.2.3鉴于混凝土供货时无法准确确定现场供货的混凝土方量,因此,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即使其上以“结算”两字标示)只作为现场收货凭证,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待每月供货全部结束后,月度过程结算以合同约定计算的工程量为准。买方相关工作人员在收货小票上的签字仅表示收货,不作为结算依据。
10.2.4混凝土发货单/交货单【小票】
(1)中标方提供的并经招标方授权的接收人员签字签收的混凝土发货单作为供应时间、技术数据要求、签收确认人等内容的参考,不作为当期结算的依据。
(2)混凝土发货单/交货单应按要求注明:
浇注部位 【包括楼层、区段、轴线等】
浇注方式 【塔吊、汽车泵、地泵】
浇注时间 【离站时间、到达时间、开始浇注时间、结束浇注时间】
混凝土运输车编号、司机姓名
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
并有招标方签收人签字
10.2.3下列情况不予以计量
与招标方申请标号、部位不符合的
发货单/交货单填写不全的或发生涂改的
混凝土到现场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到现场后直至浇注前初凝时间、终凝时间超过规定的【所有属于中标方原因】
超过招标方申请数量的(招标方追加的计划除外)
到现场后产生离析、分层泌水的
中标方擅自兑水的
被退货的【所有属于中标方原因】
浇注后发生混凝土质量问题的,如产生裂缝等【所有属于中标方原因】
28天强度报告判定不合格的
其它经第三方认为不应当予以确认的
润滑泵管的水泥砂浆由供方免费供应
10.3现场抽查
10.3.1中标方承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招标方提供混凝土,保证每一车混凝土的数量如实。
10.3.2为核实中标方罐车方量是否属实,招标方有权不定期、随时抽查混凝土实际方量。当招标方抽查时必须通知中标方的有关人员在场共同验收,以3车为一组取平均值计算, 亏量在2%以内的视为允许误差范围,应不计缺损。亏量超出该2%的视为严重亏方。
11、供货要求:
11.1混凝土申请:
11.1.1正式浇筑前24小时,招标方向中标方提交《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中标方应按招标方所需混凝土的标号和基本技术进行试配。经试配合格后的配合比方能使用。
11.1.2混凝土输送到现场后,应提供开盘鉴定、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对应的各种原材料检测复试报告及《商品混凝土供货单》。《商品混凝土供货单》仅作为控制混凝土浇筑量及施工记录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11.1.3招标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正式浇筑前12 小时向中标方提交《混凝土申请单》,《混凝土申请单》注明混凝土的标号、数量、技术质量要求、浇筑部位、准备开始浇筑时间等等。
11.1.4在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双方应密切配合,随时根据混凝土的质量状况、气候条件、交通状况、浇筑特点与方式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11.1.5中标方供应至招标方现场的混凝土和泵车,如因中标方自身原因超过招标方要求的时间达2个小时以上的,每发生一次,中标方向招标方支付 2000.00元的违约金,超过3次以上时,招标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1.2混凝土运输:
11.2.1混凝土运输车运输应保证性能良好、外观清洁。
11.2.2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1.2.3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必须将拌筒内积水倒干净。运输途中,严禁往拌筒内加水。在运输途中,拌筒要以4.5±1.5r/min的速度慢速转动。
11.2.4混凝土装入罐车后,应及时运送到施工现场。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出运输到现场浇筑前不得超过2小时。
11.2.5中标方及其相关人员应及时了解市区交通及交通管制信息,选择最佳运输路径,避免或减少交通拥堵。
11.2.6招标方负责对中标方进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中标方承担中标方人员不遵守招标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11.2.7为保证招标方连续施工,避免形成不必要的施工缝,中标方应根据浇筑数量和路途运输时间合理安排罐车数量及间隔时间,相邻两车的发车时间要满足招标方施工要求。若因中标方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已经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出现超出规范的裂缝,由中标方负责承担与之相关的赔偿责任。
11.2.8混凝土罐车到达情况必须保证每台泵车至少有一台罐车处于等待状态。
11.2.9中标方不能因招标方申请的方量不足一车而提出增加费用,违者每次罚款2000元。
11.2.10为便于中标方车辆顺利进入现场,中标方应向招标方详细了解工程项目地理位置以及周边明显标志性建筑。
11.2.11如混凝土车辆排队等候或卸货、泵送时需占用施工现场周围的城市交通道路,则由招标方负责办理交通占道手续。
11.2.12招标方每次浇筑混凝土时,中标方均应派一个调度到施工现场协调指挥, 保证本工程的混凝土供应;中标方罐车司机应服从招标方人员的指挥,进入现场施工区域后,未经招标方指挥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开行、停泊。
11.2.13每次筑完混凝土后,中标方现场调度与招标方工程部混凝土责任师确认本次混凝土浇筑有无浪费现场,浇筑底板及地面前由中标方现场调度确认板底标高。
11.2.14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携带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1.2.15中标方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招标方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守工地所在地,如:院落、街区、小区、场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任何因违反相关规定、要求而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11.2.16夜间施工时,招标方提供必要的现场照明设施。
11.2.17在风雨或暴热天气运输混凝土时,罐车应要加遮盖,以防进水、水分蒸发或混凝土温度过高。
11.2.18冬期施工,混凝土运输过程要采取恰当的保温措施,以保证混凝土入模温度大于5℃。
11.2.19中标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混凝土罐车的道路运输通行证。因手续不全造成政府罚款、处罚由中标方承担。
11.2.20混凝土运输到现场后,若因招标方现场施工安排组织不当致使无法正常浇筑,由招标方酌情赔偿中标方损失。
11.2.21双方密切注意天气变化,若因恶劣气候或所有不可抗力造成混凝土浇筑终止,双方另行协商对已经运输到现场但尚未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处理。
11.2.22如果因为中标方原因违反政府、天津市相关规定, 造成招标方在经济上、名誉上受到影响, 除向罚款单位上缴相应罚款外,还应向招标方缴纳1万元/次的经济罚款。
11.3 泵送【如需要时】
11.3.1根据招标方要求,中标方为本项目提供输送泵服务,保障泵车无故障运行,保证连续施工。
11.3.2 包括为完成泵送任务所需的一切管件、配件,数量及型号应以满足现场要求为准。
11.3.3 泵车进场时间,根据招标方通知。
11.3.4 泵车/地泵架设/天泵泵作业地点由招标方现场安排,中标方应积极配合。
11.3.5 免费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招标方作业现场,并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1.3.6 如因中标方泵车原因导致混凝土浇筑中断,中标方必须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地泵泵保证招标方的混凝土正常施工。
11.3.7 泵送混凝土前,先把储料斗内清水从管道泵出,以湿润和清洁管道。并向料斗内加入与混凝土配比相同的水泥砂浆,润滑管道方可开始泵送混凝土。
11.3.8 中标方混凝土供应须保证泵送连续作业。
11.3.9 因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泵送中途停止、混凝土泌水离析、混凝土坍落度小而造成塞管,中标方除了承担将混凝土从泵和输送管中清除的费用外,还需赔偿招标方因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11.3.10因泵车、泵管出现故障造成泵送作业中断,中标方应在现场配备足够的备用泵车、泵管,须在1小时内将备用泵车、泵管准备到位,保证现场混凝土做到连续作业,如因中标方泵车、泵管原因造成招标方混凝土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发生混凝土因等待时间过长超过初凝时间而无法使用的,由中标方承担相关损失。
11.3.11为保证工期,泵车工作开始时间不得超过招标方所预约的时间2个小时(与11.1.5的时间),每发生一次,中标方向招标方支付2000.00元的违约金,超过3次以上时,招标方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给招标方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中标方承担。
11.3.12泵送完毕,中标方自行清洗泵车。
12、本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 份
13、在制定并签署正式合同协议之前,此投标书应构成我们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14、我方也理解,不论中标与否,贵方不承担我方的任何投标费用。
15、本投标致函条款内容不得更改,否则标书无效。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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