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费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费项目”的质疑答复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质疑人: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燕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648号
邮编:629000
联系电话:138*****957
答疑人: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车支队/四川启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法定代表人:左春/王萍
地址:遂宁市开发区北兴街135号(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1018号鼎盛国际银座写字楼、商业16层(四川启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629000
联系人:左先生/谢女士
联系电话:189*****999/****-*******
贵公司关于“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业务服务费”项目(项目编号:****************)包号:01包、02包的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上午11:10收到贵公司递交的质疑书。我公司受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受理本次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01包
采购文件第24页01包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服务第2项:在鉴定工作开展中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参与鉴定工作人员必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有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由社保局出具的缴纳清单)。关于服务部分: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6分,其中带★的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做无效投标处理。
第46页01包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服务《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2技术部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技术人员情况)分值为14分。要求:
1、拟投入本项目取得机动车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在3名专职鉴定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得1分,最多得4分,退休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机动车司法鉴定人(含专职、退休返聘、兼职人员)中每一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得分0.5分,此项最高4分。
事实依据:上列采购文件对技术部分鉴定人员的要求定位不确定,对是否兼职、专职、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时混淆不清的,自相矛盾的;对既有兼职又有专职和退休返聘的鉴定人员又必须由本单位交纳社保的法律依据如何适用?
法律依据:司法部没有明文规定专职且必须执业单位交纳社保才能执业这一要求,只要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管专职、兼职还是退休返聘都应一视同仁。
质疑答复1:
针对此项质疑,经采购方及我公司认真核实,发现采购文件前后表述确实存在矛盾,此项质疑成立。原采购文件第24页01包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服务第2项:“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有本单位的社保交纳证明(由社保局出具的交纳人员清单),严禁委托当地的修理厂、4S店、停车场、施救单位人员代替本所鉴定人实施车辆的检验工作,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现更正为“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严禁委托当地的修理厂、4S店、停车场、施救单位人员代替本所鉴定人实施车辆的检验工作,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质疑事项2: 01包、02包
采购文件第48页(01包)关于司法鉴定能力证明(5分项):为本项目投入工作专用车辆数量5辆以上(含5辆)得5分;4辆以上得4分;3辆以上得3分;2辆以下不得分。文件第49页(02包)关于履约能力(3分项)为本项目投入专用车辆,数量3辆以上得3分,2辆得2分,1辆得1分。
事实依据:上列采购文件对服务车辆的要求数量标准不一、得分计量混乱。另现国有企业机构因公车改革,对公车使用已限量,本中心作为遂宁市唯一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市属国有企业,2018年就已经实行了公车改革,文件中这一要求明显的为国资机构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遂宁国资【2018】278号)。
质疑答复2:
本次采购项目为两个包,并且明确分包,无论从技术要求、服务要求、还是评分标准均是独立分开并非同一要求的,因此采购文件对车辆服务要求的数量标准不统一并不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另外公车改革并未对业务用车进行数量限制,本次采购服务所需车辆属业务用车,并非公务用车。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01包
采购文件第48页(01包)关于司法鉴定能力证明(9分项):根据供应商提供2013年以来参与下列案件计分,1、参与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1分,最多得3分;2、参与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2分,最多得6分。本项目最多得9分。
事实依据:根据上述鉴定能力参与经历的要求是明显设置障碍。我中心机动车司法鉴定项目与2017年5月开展工作,自开展工作以来尚未听说过遂宁有一次性死亡5人或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这一过高竞标要求明显不能体现客观要求,更不能体现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增加执业类别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川司行许可(2017)46号】、【川司行许可(2017)148号】
质疑答复3:01包
经核实,根据公安部2017年2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开展深度调查……;根据公安部2017年6月颁布《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深度调查……;第四条规定 深度调查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负责……。故本项质疑成立。
原采购文件第49页3履约能力,司法鉴定能力的证明“根据供应商提供2013年以来的参与下列案件计分:1、参与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1.0分,最多得5分;”现更正为“根据供应商提供2013年以来的参与下列案件计分:1、参与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案件鉴定经历,每参加一次,计1.0分,最多得3分;”。
质疑事项4:02包
采购文件第49页(02包)关于技术人员(16分项):
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投入的取得法医临床、法医病理专业司法鉴定人各2人的得3分。
事实依据: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之规定,该条与司法部的规定相悖。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条)
质疑答复4:02包:
根据贵单位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此要求是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必要条件,而采购文件中仅要求符合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在针对本项目开展业务时投入人员至少各两人,并非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办理的要求,故此项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遂宁市财政局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参与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启航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委托 鉴定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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