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垣县委宣传部系列电视片《襄垣,襄垣》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需求评审公告

中共襄垣县委宣传部系列电视片《襄垣,襄垣》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需求评审公告

中共襄垣县委宣传部系列电视片《襄垣,襄垣》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需求评审公告

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中共襄垣县委宣传部的委托就系列电视片《襄垣,襄垣》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现将申请论证项目的基本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及意见进行公示。若对专家组论证意见存在异议,应于公示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2019年5月15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将相关意见和依据书面报送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予受理。

一、项目名称:系列电视片《襄垣,襄垣》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二、论证时间:2019年5月14日

论证地点: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预算金额:860万元

三、论证事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共襄垣县委宣传部

地址:襄垣县

联系人:梁女士

电话:130*****838

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

联系人:王先生、韩女士

电话:****-*******

五、专家论证意见表


项目名称

系列电视片《襄垣,襄垣》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

采购人

中共襄垣县委宣传部

论证依据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论证事项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是否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

3、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4、采购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

6、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论证专家

基本情况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马文芳

会计服务

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张淼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温艳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市新华书店

祁秀芳

法律服务

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

秦瑞丽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服务

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

专家论证情况及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

张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采中心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本项目作为反映襄垣文化软实力,弘扬“敢为人先,绝不人后”的襄垣精神的纪录片,对于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优化本地发展环境,招商引资,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实施该项目采购。

温艳:该项目需求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襄垣对外宣传力度,展现襄垣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为加大对外形象塑造,增强内引外联,打造区域名片,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招商引资,借用电视和新媒体的巨大传播效应,弘扬“敢为人先,绝不人后”的襄垣精神,建议采购该项目。

马文芳:该采购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办法》及《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实现的采购项目的目标为:大力弘扬襄垣县“敢为人先,绝不人后”的襄垣精神,进一步加大襄垣的招商引资、对外宣传,增强文化软实力。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实施该采购项目。

祁秀芳:一、该项目需求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六集大型历史文化记录片及50分钟综合纪录片在央视频道播出,使各个国家及国内各地更好的认识襄垣,能更好的引进各投资体,对襄垣发展有着很大的意义。三、建议在与服务方签订合同时,要将需求内容,服务期限,标准等具体明确,验收方式采用甲方与第三方结合验收,着重明确违约责任。

建议实施该采购项目。

秦瑞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采中心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基本符合襄垣县域发展方向,通过电视和新媒体的传播效应,可以进一步扩大襄垣的知名度,为下一步转型发展奠定基础。


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05月14日

免责声明:
1、在本网站发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各类信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对此类信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信息发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或集采机构自行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责任主体在公告发布者,如有错误,请自行更正。

标签: 评审 论证 拍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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