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楼顶广告牌、第三住院楼标识标牌采购项目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楼顶广告牌、第三住院楼标识标牌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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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楼顶广告牌、第三住院楼标识标牌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供应商:成都枫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5层5号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人:夏琪
联系电话:130*****911
被质疑人: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8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人:孙女士、肖女士
联系电话:***-********转603、630
成都枫美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因认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楼顶广告牌、第三住院楼标识标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资格审查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5月8日向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详见质疑函):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8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及使用规则(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二(详见质疑函):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四、投标文件的编制序号17 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实质性要求)。
质疑事项三(详见质疑函):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未对我方提供的(“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有效截图证明进行认可。
质疑说明: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的要求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文件中第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代理机构公布我方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理由是“信用中国”无查询时间。代理机构所指含有查询日期的截图并非“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此为供应商经营基本信息状态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上述疑点,我公司强烈质疑本次招标评审的合法合规性,恳请相关单位部门公开公平处理此事,切实保护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利。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查阅供应商投标文件,对上述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对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的描述是“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并非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要求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要求于投标报名后至投标截止时点前登录“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并附截图证明,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范文件要求。且你方在2019年4月16日获取招标文件后并未在质疑期限内对此项描述提出质疑,故质疑事项一和质疑事项二不成立。
二、我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在投标报名至投标截止期间内的信用信息网站查询截图,质疑供应商提供的“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因无查询时间未通过资格审查。我方并未限定查询时间的体现方式,投标人可在投标文件中备注查询时间,也可截取“信用中国”网站上有查询时间的网页供资格审查人员参考。另,我方在资格审查中秉承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统一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亦随中标结果予以了公布。故质疑事项三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5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标识标牌 住院楼 楼顶广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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