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临建劳务 招标公告

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临建劳务 招标公告



长春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A、B、E、F地块项目

临建土建

合同编号:CSCEC2B4-CCQYF-LW-L001

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A、B、E、F地块项目

临建土建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签约地点:

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6层中建二局四公司

签约时间:

2019年5月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甲方):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立功

住 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

劳务分包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营业执照号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鉴于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乙方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甲方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长春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A、B、E、F地块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长春市绿园区经四街以东,站前街以南,飞跃路以西,纬五路以北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长春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A、B、E、F地块工程临建生活区工程,宿舍和食堂等全部建筑采用钢制集装箱成品及彩钢板房(由甲方购买提供),乙方配合施工临建生活区场平、土方、测量、放线等其他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二、分包合同价款

4、含税合同总价: ,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不含税价 , 增值税税率为 ,税金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元。

固定单价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三、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 年5月30日开工;

计划完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2019年7月30日完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60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并要求达到无质量奖项的评定标准。

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件

3 本合同通用条件

4 中标通知书

5 本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6 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 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12 甲方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以及经确认的双方往来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六、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共同向业主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词语定义

2 工程概况

3 工作内容

4 合同工期

5 质量标准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8 技术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2 工程保修

13 合同价格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5 变更

16 索赔

17 合同价款结算

18 增值税条款

19 违约

20合同的解除

21 担保及保险

22 争议

23 不可抗力

2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5 其他


1 词语定义

1.1 建设单位:吉林森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整体工程开发单位。

1.2 监理:指建设单位聘请的整体工程的监理单位。

1.3 工程承包人(甲方):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劳务分包人(乙方):指在本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 总包合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长春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A、B、E、F地块工程

施工总承包合同。

1.6 整体工程:长春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A、B、E、F地块工程,即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7 整体工程质量奖项:总包合同中约定整体工程需取得的质量奖项。

1.8 实际开工日期: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中记载的日期。

1.9 实际完工日期:完工验收报告中记载的完工日期。

1.10 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指甲方为实施其整体工程租赁、搭设的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且搭设时间仅限于甲方为完成主体工程所需时间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时间。

1.11 合同价款: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并依本合同约定调整后的价格。

1.12 罚款:本合同中所称“罚款”,性质皆属“违约责任”。

1.13 日、天:本文所述之“日”、“天”均指日历日。

1.14 项目经理:指甲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并唯一具有现场签认用工、办理洽商变更手续的最终确认权,但任何签认用工、洽商变更均须符合本合同规定,否则甲方仍有权不予认可。

1.15 乙方现场代表:指乙方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16 项目部:指中国建筑长春青怡坊国际文创产业园项目经理部,是甲方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17 过程计量:指根据本合同具体规定,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本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18 最终结算:指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乙方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2 工程概况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3 工作内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并应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具体见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件中所述。

4 合同工期

4.1 开工

4.1.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4.1.2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书面通知进场施工时间为准,无论实际开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是否一致,乙方均已在投标中考虑了该项风险,不得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4.2 阶段工期

4.2.1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报送本分包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满足甲方整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该计划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合同约束力,乙方必须遵守该计划中关于本分包工程的阶段工期及完工日期的要求。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之外,甲方无义务对乙方工期提前的行为予以奖励或支付任何补偿。

4.2.2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阶段、时段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但甲方对月及阶段、时段等过程中施工计划的任何批准不视为允许改变总工期,不得作为乙方提出工期延长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依据。

4.3 工程完工及延期

4.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完工日期或依合同顺延后的完工日期前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通过验收。

4.3.2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乙方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按甲方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乙方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则以建设单位审核结果为准。

4.3.3 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乙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

4.4 违约责任

4.4.1 在施工期间,若甲方认为乙方进度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赶工措施,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此发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2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能力不能满足甲方工期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减少乙方施工范围或工作内容,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扣除依据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

5 质量标准

5.1 质量标准及奖项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项目部质量管理规定,认真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确保符合国家或专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并达到约定质量奖项的验评标准。

5.2 返工、修理及整改

5.2.1 无论乙方施工工程是否已通过验收,当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派驻甲方代表可要求乙方返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2.2 若整体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奖项未达到总包合同的要求,除非乙方举证证明此类影响并非乙方原因造成,否则乙方应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返工、修理和整改,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5.3 违约责任

5.3.1 若甲方通知乙方后24小时内,乙方不能对缺陷进行修返工、修理或整改,或乙方返工、修理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甲方可在发出通知或专用条件约定期限24小时后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并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扣除金额为甲方与返工、修理或整改的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和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无须通知乙方和征得乙方同意,如工程款/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时,甲方有权追索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2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施工中出现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同时,甲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18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 派驻甲方代表

6.1.1 甲方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的约定责任,履行本合同条款。其权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2 除甲方项目经理及其书面确定具有详细权限的代表人外,任何人的签字及行为均不发生效力,不对甲方产生任何约束力。

6.2 总包管理职责、权限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指导和管理工作,行使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乙方施工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乙方同其他施工方的配合关系。对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6.3 现场施工条件的提供

6.3.1 若甲方需提供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则甲方仅负责在其整体工程工期计划注明或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提供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乙方不得因自身施工便利要求甲方延长垂直运输设施及脚手架的搭设时间。

6.3.2 考虑到需配合现场其他分包工程施工,甲方不承诺专为乙方提供任何设备及周转架料,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不能完全满足乙方关于垂直运输设施及周转架料的要求,而提出任何工期及费用赔偿。

6.3.3 甲方保证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并提供进场材料临时堆放地点。

6.3.4 甲方还应负责向乙方提供除本款第1项所述的施工所需工作面。若因甲方提供工作面不及时导致乙方施工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可按本合同第4.3.2条约定办理工期顺延,但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经济索赔或费用补偿。

6.4 支付工程款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5 其他

6.5.1 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如:

(1)测量定位。

(2)沉降观测。

(3)检查和验收。

(4)提供(非)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5.2 第6.5.1条所述其他权利义务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选择适用,若未选择则视为甲方无须承担。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 派驻乙方代表及管理人员

7.1.1 乙方现场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现场管理,代表乙方行使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与甲方保持通畅的通讯联系和现场配合,乙方对该负责人所有基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1.2 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且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若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更换任何一位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驻现场时间未达到本合同要求,则乙方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上述人员,乙方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换。

7.1.3 如果在履约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的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5天内提交拟任命的管理人员的详细资料,经甲方批准后更换。如乙方在5天内未提交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甲方满意,将被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2 工程施工

7.2.1 乙方需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甲方公司及项目部管理制度,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送劳动力安排计划,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阶段工程分别注明各工种最低人员数量。该计划一经甲方审批确认,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若乙方怠于报送该计划,甲方可单方通知或分阶段通知乙方其关于劳动力数量的要求,通知送达后,该要求即对乙方具备约束力。

7.2.3 若乙方人员不足最低数量要求时,甲方可自行安排劳动力工作直至乙方调配足够劳动力之日止,并按本合同约定的零工或工日价格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7.2.4 乙方连续三十天不能满足上述人员数量要求时,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其按合同第19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5 乙方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做好冬雨季施工防护措施。

7.2.6 乙方应及时清理现场丢弃的垃圾至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7.2.7 乙方应按照甲方协调的工作面按工序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否则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7.2.8 乙方工作应满足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本合同的合同价格的单价或合价中已包括此类的交叉、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并且因配合工作对施工工期的影响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内,不因此顺延工期。

7.2.9 乙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及甲方指令施工,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若建设单位、监理及有关部门直接向乙方发布指令,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不计任何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2.10 分包人应提供进场施工人员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 成品保护

在本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乙方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有责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发生成品损坏,其责任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4 临近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的保护

乙方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责任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设备、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等的保护工作。若此类建筑、设备、管线及道路发生了损坏,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保护义务,否则因修复损坏及因此发生的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 人员

7.5.1 乙方应解决其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问题,费用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5.2 乙方应与其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保证工人持有上岗证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若乙方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工人提出的赔偿,及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扣除金额为甲方实际支出金额,无须通知乙方或得到乙方同意。

7.5.3 乙方应确保工人工资的按期足额发放,如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讨薪、聚众扰民事件,或乙方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佣人员)未经甲方的同意,以索要工资、工程价款等名义,擅自进入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建设单位、监理、甲方工作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或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和建设单位声誉的行为出现时,甲方无须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的同意,可按工人提出的拖欠工资额直接向其支付工资,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5.4 乙方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进场前,须向甲方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甲方递交相应的复印件。每月3日还须提供上月的乙方盖章确认的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若不按本条约定提供相应花名册、考勤表及工资单,甲方可拒付当期工程款直至乙方补足相应资料。

7.5.5 乙方严禁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每发现一例则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若因乙方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年龄未超过16岁的现场作业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6 免除甲方责任

乙方应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时保证,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实施、完工以及保修过程中免于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1)任何人员的伤亡。

(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3)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导致的连带责任。

如乙方在分包工程中造成以上事项或导致甲方因以上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愿按专用条件约定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

7.7 禁止转包

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履约担保索取赔偿,担保金额不足以承担甲方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

7.8 其他

8 技术资料

8.1 图纸

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及数量向乙方提供施工图,并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

8.2 技术交底

施工前,乙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检查。

8.3 施工方案

8.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送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甲方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若乙方未按时报送,则甲方自行编制并通知乙方后产生合同约束力,乙方应遵照执行。

8.3.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针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施工方案,乙方应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不得以施工方案变更为由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8.4 完工验收资料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十天,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和完工资料,包括: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的原始技术资料。

(2)提供办理工程完工图的数据与资料。

(3)乙方提供资料数据并配合甲方做好完工验收各项资料,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4)其他。

8.5 违约责任

乙方应随施工进度,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施工资料至甲方,如有关资料上报不及时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办理工程结算,直至乙方按要求交齐相关资料。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1 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本项目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取得甲方审批同意,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足额、专职的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 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

乙方应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的所有义务,否则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的所有人员伤亡事故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9.3 安全生产

9.3.1 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除非乙方举证证明其已按规定实施了防(保)护措施,否则所有有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3.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的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3.3 若甲方授权人员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应予以拒绝,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明知或应当知道,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或甲方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9.4 安全设备及要求

9.4.1 甲乙双方依专用条件约定为乙方工人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配备的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应通过安全防护性能测试,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使用。未按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及劳保用品的,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罚款。

9.4.2 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施工,进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按照甲方管理制度处理;因施工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9.4.3 乙方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如有发生此类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赔偿责任。

9.4.4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若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安排,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5 噪声及扬尘

9.5.1 工程实施全过程,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如有社会投诉或因为粉尘污染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5.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控制扰民,并负责解决出现的扰民及民扰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乙方不能平息事件,则由甲方解决,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由乙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扰民事件除外)。

9.6 排污

乙方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指定地点堆、排放,如有违反,按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执行。

9.7 防火、防电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严禁有明火,现场施工人员不准吸烟,避免明火。如需明火施工,需提前到甲方处办理动火证。施工现场要消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若乙方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发生一切火灾事故,应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及政府的处罚,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8 体检

乙方进场施工人员须有一年内的体检记录,确保身体健康,无突发性及传染性病史。否则,因此导致的职工健康、安全或疾病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9.9 其他

若专用条件或甲方现场管理制度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乙方应遵照执行。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1 辅材及中小型机具

10.1.1 材料、设备进场的时间及程序

乙方应及时组织符合本合同约定、施工生产需要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工程需要的材料进场,乙方应遵守甲方材料进出场规定和其他材料的相关制度。原材料购买前七天及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按经甲方确认的样品采购材料。

10.1.2 提供材料的产品资料

乙方应随进场材料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资料,否则,甲方将拒绝材料进入现场。

10.1.3 材料的质量与检测

10.1.3.1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工程所在地的检验试验规定自行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承担材料检验试验的全部费用。检验试验结果收集整理后随完工资料移交给甲方。

10.1.3.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与整体工程所用材料的材质、颜色、外观、性能配套。

10.1.3.3 不论乙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经过甲方检验,均不减轻乙方的责任,甲方也不对其检验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10.1.4 违约责任

10.1.4.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施工。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擅自降低材料标准而违约,乙方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要求改正的,应立即改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0.1.4.2 因材质不配套或材料进场不及时等特殊情况,甲方可自行采购乙方分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材料用于本分包工程,发生的费用按甲方的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当期付款中扣除。

10.2 甲方供应材料

10.2.1 计划

10.2.1.1 乙方若需使用甲方供应材料(具体材料规格及数量见专用条件约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给甲方,该计划应包括材料的需求数量。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审核确认后,该需求计划生效。除设计变更外,甲方仅按该需求计划的材料种类及数量提供,但该计划并不作为乙方完成实物工程数量的依据。设计变更所需甲供材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日内报送需求计划。

10.2.1.2 乙方在材料使用前十五天报送详细的需求报告,以确保甲方及时供货给乙方使用。因乙方计划或报告提供不及时导致甲供材不及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工期责任及相关损失。

10.2.2 使用

10.2.2.1 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到场后即由乙方专职材料人员负责验收,承担保管、保养、维护等责任。发生的卸车、清点、保管、保养及维护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0.2.2.2 甲方对现场使用的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有优先的占有控制、管理权,如发现乙方浪费材料、损坏设备,乙方应按照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支付违约金。现场剩余的材料及废料由乙方负责及时清理运回现场材料仓库,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乱放。

10.2.2.3 施工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节约,则剩余材料归甲方所有。若乙方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超过甲方审定的需求计划,其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采购,且采购的品牌、质量、颜色、外观应与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保持一致,或由甲方供应,按甲方采购价(依甲方采购合同确定)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0.2.2.4 乙方严禁擅自使用甲方物资,同时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物资管理制度,进出场物资必须先向甲方申报,待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进场或退场。擅自使用的,除返还原值外,还应承担专用条件约定的罚款。

10.2.2.5 所有应由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半成品,即使由乙方采购供应被用于工程,但若未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和认可的,一概不计入乙方的工程价款或其它属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内。

10.3 甲方供应设备

10.3.1 甲供设备种类、数量及提供时间见专用条件约定。

10.3.2 乙方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甲供设备退还给甲方,并办理退还手续。退还时其回收率不得低于专用条件约定的回收率,因乙方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的丢失、损坏或低于该回收率的,由乙方负责按此类周转机具/材料的原值赔偿不足部分,或由甲方在应付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甲方提供的现场照明灯具、灯泡(管)在施工过程中更换时应以旧换新。

10.4 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

10.4.1 乙方工作内容若包括对甲方供应材料的加工、管理时,乙方应编制材料加工方案,计算材料需求数量及可退还材料数量,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报甲方,甲方应依据专用条件约定的计算规则进行核实。经甲方核实后,该加工方案、需求数量及退还数量成为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乙方未及时报送的,甲方可自行编制方案并通知乙方,通知后即成为具备合同效力的文件。

10.4.2 乙方在退还甲方材料时,应将其返回原状,并在与甲方核对退还数量及质量后,完成退还工作。若退还材料少于约定退还数量时,由乙方负责按甲方采购价格的原值赔偿,或由甲方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材料复原及退还材料发生的费用承担等具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无约定时视为由乙方承担。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 验收程序

11.1.1 乙方应在每个分项样板工程施工完、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完后进行自检后,依本合同约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11.1.2 上道工序未自检、甲方和监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中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隐蔽验收制度。

11.1.3 如因甲方未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进行验收,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4.3 条约定处理。

11.2 隐蔽工程检验、阶段检验及完工检验

11.2.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进行验收。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1.2.2 乙方在工程完工后应通知甲方办理完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14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乙方按甲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在甲方、监理在完工验收单上签字,明确表示本分包工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日,为工程完工时间。

11.2.3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整体工程完工验收,及时完成验收提出的整改内容;并负责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完工报告及符合地方标准的资料。如有缺项、漏项或资料不合格等情况,甲方有权不办理工程结算,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保修金。

11.3 重新检验

11.3.1 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修责任及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并不为其检查检验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拒不返修或整改,则由甲方自行聘请第三方返修,并按其与第三方实际发生费用从乙方应付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11.3.2 无论是否进行验收,当业主、监理工程师、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和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后,由发出重新检验指令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且乙方不能证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担检验、返工、修理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12 工程保修

12.1 保修期

保修期及保修金比例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2.2 保修责任

12.2.1 保修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如乙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无论是否为乙方过错,费用均由乙方支付。若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后,认为保修事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在乙方出示可证明责任人的当地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后,甲方协助乙方向责任人追偿。

12.2.2 如发生需要乙方紧急抢修的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3 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金在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

下列合同价款的方式,甲、乙双方在本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其中的一种:

13.1.1 固定合同总价。

13.1.2 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

13.1.3 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包干,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计算和变更价款的调整依据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执行,措施费总价包干。

13.1.4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13.1.5 其他方式

13.2 合同价格内包括的风险及费用

13.2.1 本分包工程的第13.1.1种计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款和第13.1.2、13.1.3种计价方式的单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为一次性含税包干价,乙方不得以低于成本、出现亏损等任何原因要求调高价款。

13.2.2 除非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否则下述风险及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内,不予调整:

(1)乙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乙方标价的清单内工程量的差异(仅为固定合同总价包括的风险范围)。

(2)经过乙方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乙方投标报价)各分项工程、各子目中的计算、价格错误及组价的漏项。

(3)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范围内及相关的所有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

(4)乙方施工范围或施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导致价格的变化。

(5)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上涨或下落。

(6)税率及费率的变化。

(7)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

(8)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各种价格调整。

(9)其他。

13.3 工时或工程量的计算

13.3.1 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3.3.2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模式的,甲乙双方按专用条件约定的计量规则,按图计算工程量。

13.3.3 采用劳务计时单价模式的,由乙方每日统计其用工数量,报甲方审核确认工时数量。

13.3.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3.4 合同价格的调整

13.4.1 价格调整的程序

若发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事由,乙方需在七天内向甲方提出调整本合同价款的请求并附所有证明资料。若乙方未按本条所述时限和方式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请求,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调整金额,乙方不得再行提出任何异议。

13.4.2 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价格调整,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按照已有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填报单价调整;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预付款

见专用条件约定。

14.2 进度款的支付

14.2.1 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该报告应完整、准确的统计当期工作量完成情况,并包括中期结算价及明细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已发放的工资单据。

14.2.2 甲方在收到乙方报送工程量后,对其进行审核确认,甲方在进行审核前24小时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当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4.2.3 甲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及其他应扣除金额,并在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当期付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时间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甲方未予审核的,不能视为甲方对其的默认,只有当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认可时,方表示该工程量的计算得到确认。

14.2.4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不予计量,并视为乙方放弃当期支付请求。

14.2.5 甲方依本条约定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仅为中期付款依据,对双方不产生任何合同价款确认方面的约束力,且并不视为对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的确认。

14.2.6 因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索赔价款或费用及其他依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合同价款由双方确认后在最终结算时一并支付。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

乙方承接本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后,除保留保修金外,甲方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剩余工程尾款。

14.4 代扣代缴款项

依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已计入合同价格中的各类款项,由甲方在向乙方支付款项时直接扣除(具体代扣代缴款项结合实际情况由合同双方约定)。

14.5 拒绝付款

14.5.1 除本合同其他约定外,甲方有权自在以下情况发生当期起,拒绝支付乙方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完毕,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再行支付,延付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利息及违约责任,并且乙方需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材料检验、成品保护、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所有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的。

(2) 乙方未在提出每期付款请求前提供足额税务发票的。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缩小乙方工作范围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特性。

(3)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5)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6)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5.2 变更的指令

15.2.1 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本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建设单位或监理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并经甲方确认通知乙方的变更指令。

(2)除上述(1)项以外的甲方直接做出的变更指令。

15.2.2 乙方不应执行从建设单位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由甲方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后,按甲方意见实施。

15.2.3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3 变更的计价和对工期的影响

15.3.1 发生工程变更后,按本合同第13.4条及专用条件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3.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按本合同第4.3.3条约定办理。

15.3.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

16 索赔

16.1 协助索赔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按总包合同可进行索赔时,则乙方应尽其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提供分包工程方面的相关情况或其它资料,出示同期施工记录等有效证据,协助甲方索赔成功。任何此类乙方索赔的款项均应在甲方已从建设单位取得相关索赔款项的前提下支付,且索赔额度不超过建设单位批准索赔额中劳务费用额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索赔不成功,甲方有权不批准乙方的该项索赔,且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6.2 索赔的程序

乙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将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上报甲方。若乙方未按时报送索赔事项,视为乙方放弃其索赔权利,在此时间后提交的任何补充索赔请求均不予批准。

17 合同价款结算

17.1 结算的计价方式

17.1.1 若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模式,则最终结算价款为本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之和。

17.1.2 若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计时单价合同模式,最终结算价款均为其单价与依合同确定的工程量/工日/数量之乘积,加上合同确定的调整金额。

17.2 结算的程序

17.2.1 乙方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甲方上报其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应包括其结算总价及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该结算资料后予以审核,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甲方未对该结算资料提出意见不能视为默认,仅在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后,结算资料方视为认可。

17.2.2 若乙方未在该期限内上报结算资料,或结算资料不符合本条约定,则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现有资料,单方面进行计算,并确定结算价格,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得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扣留本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应付的任何款项,直至结算最终办理完毕,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利息。甲方前期依据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被视为已满足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需要,若因此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聚众闹事等情况,乙方将7.5.3条承担违约责任。

17.3 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的结算

甲方若要求乙方就总包合同工程结算事宜,与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时,不论与乙方的结算价格是否直接相关,乙方均须按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若乙方未予以配合的,造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乙方在本合同价款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8.增值税条款

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

19 违约

19.1 乙方违约责任

19.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完工的,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9.1.2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进行修复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9.1.3 其他违约责任在其他通用条件及专用条件中约定。

19.2 甲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的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甲方应按本合同未尽支付价款义务时,甲方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此无权再获得任何其他工期延长或费用、利润的增加。

19.3 违约金的扣除

19.3.1甲方可直接依据本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而不需得到乙方的确认。

19.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20 合同的解除

20.1 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甲方认为乙方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也可选择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乙方不能按照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或者整改结果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将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委托第三方实施、整改。由甲方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实施、整改的,除相应工程量不进入乙方的合同结算价款外,由此所造成差价及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20.2 因建设单位原因而解除合同

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到专用条件约定时限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0.3 合同解除后的移交和撤场

本合同解除后48小时内,乙方应将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全部移交甲方,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按专用条件约定承担。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离场,甲方向乙方收取占住费,该笔费用直接从本分包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占住费及违约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 担保及保险

21.1 履约担保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按专用条件约定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有效期至整体工程完工验收之日止。甲方在未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的履约担保前,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

21.2 保险

21.2.1 甲方已购买工程保险(具体见专用条件所述),乙方应视其需要自行购买保险,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若发生甲方购买保险保赔额以外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2.2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时,因此导致保险期延长的损失,也应由乙方承担。

22 争议

如果在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产生由于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人或分包人可就此类争议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情况下,双方应设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当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也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约定选择。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因以正在进行诉讼为由而改变。

23 不可抗力

23.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23.2 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

23.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若因乙方未能尽力挽救,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3.2.2 甲方项目经理认为乙方应当暂停工作的,乙方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3.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23.3.1 本分包工程本身的损害、因不可抗力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3.3.2 甲乙双方人员伤亡引起的全部责任各自承担。

23.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23.3.4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3.3.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23.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1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乙双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如乙方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4.2 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乙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甲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甲方确认后,按专用条件约定处理。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甲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5 其他

25.1 禁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若确需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取得合同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意见;

(2)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5.2 合同备案

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应负责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包工程备案手续,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未能办理备案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合同价款。若本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完成后,变更协议生效。

25.3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完工结算办理完,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支付约定的工程款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自行终止。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注:本条件序号与通用条件一一对应

2 工程概况

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本工程概况描述如下: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京港国际城东侧,现场已满足施工要求,不论后期甲方是否变更施工范围或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甲方下发的图纸中所示的工作内容与招标文件中一致的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工作内容不一致的乙方应在施工前报价,并由甲方审定。

3 工作内容:宿舍和食堂等全部建筑采用彩钢板房及箱式板房(由甲方购买提供),乙方配合施工临建生活区场平、土方、测量、放线等其他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5 质量标准

5.1 本分包单位工程确保质量等级“合格”,达到“合格”、争创“合格”,分包人承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上述要求,施工中须认真按本工程的技术规范,达到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人、监理单位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如未达到“合格”标准和/或因为分包人原因未获得“合格”的创优目标,工程承包人将对分包人处以结算总价下浮100 %的处罚。为达到上述标准,分包人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6 甲方权利及义务

6.1.1 甲方派驻代表为陈洪哲,其权限包括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内容及由监理方审核通过、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文明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发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的要求,及时向分包人发出所需指令、批准、修改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凡需要承包人确认的内容均须承包人书面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6.5.1 其他权利义务:

7 乙方权利及义务

7.1.1 乙方派驻代表为。

7.1.2 乙方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乙方代表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应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天,并且保证现场每天24小时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场,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并且甲方将因此有权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2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但本项违约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暂估总价格的3%。

7.2.7 乙方损坏其他分包人的工作成果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需按甲方与其他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格予以赔偿,并承担赔偿价款20%的违约金。

7.5.1 乙方人员的吃、住、行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7.5.3 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每发现一例,乙方应承担罚款或违约金为:扣违约金10万元。

7.5.5 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每发现一例,乙方应承担罚款或违约金为:扣违约金2万元。

7.6 若乙方造成本条中事项或导致甲方因本条中事项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应承担罚款或违约金为: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如赔偿金、诉讼费、差旅费等),并按赔偿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8 技术资料

甲方于开工前7日内(时间)向乙方提供图纸壹 套,并于 7日内(时间)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9 环境保护及安全文明施工

9.2.1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除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外,工程承包人另处罚劳务分包人50000元/人;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外,工程承包人另处罚劳务分包人30000元/人;每发生一起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事故,除劳务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外,工程承包人另处罚劳务分包人10000元/次;同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包括对工程承包人的损失)。

9.4.1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备安全设备、安排安全措施的,每发现一例,应承担违约金或罚款:

9.9 其他:

10 材料及设备管理

10.2.1.1甲供材包括(具体见《甲方及乙方所供材料、机械等资源划分表》):

甲供材规格及数量为:

10.2.2.1乙方专职材料人员为:,乙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到甲方领用材料,乙方领用、退回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必须有甲方专职材料人员吴长宝签字,如乙方未经甲方专职材料人员签字或通过甲方其他人员签字,擅自领用或退回材料或设备,将对乙方处以第一次2000元违约金,以后每发现一次处以加倍的违约金。乙方上报甲方结算资料,必须有经乙方授权的专职材料人员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授理。

10.2.2.3如甲方供应的材料有节约,节余材料归甲方所有。

10.2.2.4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应承担罚款为:材料超耗部分劳务承包人按市场价加10%的运输及管理费承担该项费用。

10.2.2.5乙方应严格控制材料使用量,如发现材料超耗现象,乙方有责任及时通知甲方材料使用情况。

10.3.1 甲供设备数量、种类及提货时间:

10.3.2 甲供设备回收率为:

11 检验、验收及完工

11.1.1 乙方应提前5天向甲方申请报验。

12 工程保修

12.1 本工程保修期为:6个月,保修期自整体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保修金比例为: 5%

12.3 保修金返还的时间: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

13 合同价格

13.1 合同价格模式采用:固定单价

零工价格为:见清单附表

13.2.2 除通用条件规定外,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的其他风险及费用范围有: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包括材料、人工、机械价格变动在内的各种风险因素。

13.3.2采用综合单价模式,计量规则为: 固定综合单价,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经双方核实的最终结算工程量*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内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扣款。

14 合同价款的支付

14.1 无预付款。

14.2.1 乙方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时间: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完工后一周内分包人上报结算金额经工程承包人审核,如分包人上报结算金额与承包人审减额的差超过最终结算额的5%,超出部分按审减额的10%对分包人进行罚款。

14.2.3 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结算书,半年内付至结算金额的80%,双方结算完成后30 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完成工程量的95 %,剩余5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30 日内无息返还,本工程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

14.3 工程尾款的支付时间:工程尾款的支付时间:见14.2.3条

14.4 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信用证、抵房等。乙方须开通电子商票业务。

甲方本月26日至次月10日为公司审核付款时间,该时间段不予支付工程款,本合同签定后,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征收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税务机关能够认证并可以抵扣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与结算金额相同,必须保证增值税发票三流一致(“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保证真实合法,否则退回发票重新开具,为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不付款,对于不合格发票甲方有权按其票面金额的20%进行惩罚性违约金的扣除,并保留提交给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利。

15 变更

15.3 除通用条件约定外,发生变更时还应按以下原则计价:

18增值税条款18.1双方基本信息

承包人

名 称

纳税人身份

R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劳务分包人

名 称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 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8.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R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8.3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

18.3.1劳务分包人在向承包人请款时,应根据承包人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R专用□普通)发票。

若劳务分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劳务分包人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劳务分包人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8.3.2劳务分包人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承包人指定人员,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18.3.3劳务分包人提供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双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18.3.4若承包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8.3.5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劳务分包人的违约金、损失赔偿、代扣代缴费用等款项的,劳务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含税金额,在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前,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18.3.6违约责任

(1)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8.3.3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则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承包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承包人拒收发票或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违约,且劳务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务分包人在承包人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承包人。若因承包人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承包人应在拒收的同时向劳务分包人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2)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8.3.3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第18.3.6(1)款约定外,劳务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或违约金元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3)若劳务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8.3.3款的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劳务分包人除按第18.3.6(2)款约定承担责任外,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若劳务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

(5)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均适用于本合同中第18条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19 违约

19.1.1 乙方未按本合同工期或延长的工期完工的,每延误一天,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暂估总价款的 5‰/天处以误期违约金。

19.1.2 乙方返修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或不及时进行返修的,其承担的违约责任为: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 20%)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的任何应负的责任。

20 合同的解除

20.2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达/(时限),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0.3 若乙方于解除合同后不按甲方规定时间撤出施工场地的。占住费金额为:

21 担保及保险

21.1 担保形式为/ ,担保金额为/ 。

21.2 甲方已购买工程保险为/。

22 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双方自愿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者有管辖权的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4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1 发现文物,甲乙双方按通用条款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处理方法为:工期相应顺延;增加此类费用金额。

24.2 发现地下障碍物,甲乙双方按通用条款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处理方法为:按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21其他

21.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全额收到业主付款的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按时足额到位。

21.2乙方同意甲方按实际资金状况及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甲方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支付违约金及利息,且乙方自愿放弃本合同内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

21.3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乙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需以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获得业主批准作为生效前提,否则乙方该索赔不能生效。

21.4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并且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21.5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甲方有权以自己享有的债权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向乙方转让债权以折抵应付债务,并自甲方向乙方出具债权转让凭证之日起生效。

21.6因乙方发生仲裁、诉讼或其他重大投诉,或者因乙方施工内容导致甲方被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21.7双方在此约定,任何具有结算性质或影响结算结果的文件或材料(甲乙双方总结算),非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书面确认或认可,均不具有甲方确认、结算、决算的效力,甲方有权不予认可。双方的其他约定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21.8乙方保证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甲方按照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地址(若未提供,则以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发送的意见、通知或主张,自发出之日起三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乙方在三日内未提出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明确反对意见,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发送的意见、通知或主张。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本合同附件:(至少应包括以下附件,项目可具体细化)

附件1:《临建土建工程劳务单价明细表》

附件2:《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3:《质量管理协议书》

附件4:《廉洁协议》

附件5:《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协议》

附件6:《分包安全费用责任清单》


附件1:

临建土建工程清单 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项目描述

单位

工程量

(暂定)

不含税综合

单价

税金(税率%)

含税单价

不含税总价

含税总价

备注

1

砌筑(标准砖)

1、包含砖、水泥、砂子倒运

2、工完场清

3、综合各类造型、各种材质砖及砌块、各类砂浆强度;

4、包含各类辅材及小型工具;

5、单个结构体积≥0.5m3

m3

110

2

抹灰

1、水泥、砂子倒运

2、工完场清

3、综合各类造型、各种材质砖及砌块、各类砂浆强度、各类抹灰厚度 4、包含各类辅材及小型工具;

730

3

板房混凝土基础浇筑

1、包含混凝土浇筑、振捣、收面、压光、养护、割缝等所有与混凝土工程相关工程 2、综合各类尺寸、造型、强度 3、综合各类现浇、预制结构,综合各类浇筑方式

4、包含各类辅材及小型工具;

5、含模板

m3

310

4

零星混凝土构件浇筑

1、包含混凝土浇筑、振捣、收面、压光、养护、割缝等所有与混凝土工程相关工程 2、综合各类尺寸、造型、强度 3、综合各类现浇、预制结构,综合各类浇筑方式

4、包含各类辅材及小型工具;

5、含模板

6、浇筑部位:LOGO墙构造柱、压顶及垫层;旗杆垫层及混凝土墩;办公区及生活区隔墙;办公区门柱基础;

m3

20

5

混凝土硬化

1、包含混凝土浇筑、振捣、收面、压光、养护、割缝等所有与混凝土工程相关工程 2、综合各类尺寸、造型、强度 3、综合各类现浇、预制结构,综合各类浇筑方式

4、包含各类辅材及小型工具;

5、含模板

5200

5

混凝土道路

1、200厚C25纯水泥

10300

6

钢筋制作安装

1、包含钢筋制作、安装、必要的场内倒运 2、工完场清

2、综合各类强度钢筋、各类钢筋直径、各类造型

4、包含各类辅材及小型工具;

t

0.5

7

便道砖

1.200*100*60红、黄、灰相间广场砖

2.50厚粗砂垫层

3.50厚C15垫层

4.素土夯实

350

8

排水沟

做法详见图纸

m

350

9

散水

做法详见图纸

400

10

集水坑

(2*2*2)做法详见图纸

1

11

集水坑

(1*1*1)做法详见图纸

1

12

集水坑

(2m深)做法详见图纸

4

13

隔油池

(2*2*2)做法详见图纸

2

合计

注:上述单价均已包含人工费、辅材费、机械设备(包括二级箱以外控制箱盘及线缆)、工具用具费、施工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社会保险(含为建筑工人购买的一切保险)、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预期的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引起费用及外地进当地的施工管理费;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费用和隐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等。


附件2: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依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唐山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生产顺利进行,遵循公平、守法、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书。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分承包形式:

1.4 分承包范围:

2 管理目标

2.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负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六以内。

2.2 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违章的出现。

2.3 做好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4 确保施工现场创建为唐山市文明安全样板工地;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2.5 落实唐山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措施,继续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共同实现治理目标。

2.6 严格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制度,加强监管,施工现场不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杜绝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3 安全生产要求和管理责任划分:

3.1 施工现场实行“总包统一负责,分包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2 分包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安全生产,不服从总包安全生产管理的,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自身安全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由分包独自承担。

3.3 分包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相应资质,并满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分包人的管理和要求。按规定为本单位施工人员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和工伤保险,队伍入场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上岗。否则,因非法用工或未经过教育上岗而诱发的一切事故由分包承担责任。

3.4 分包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保证项目安全管理的能力,配置合格充足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总包文明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因分包不按总包要求组织施工造成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严重、影响文明安全工地整体达标和稳标的或给交叉施工作业的其他单位造成不安全行为时,总包有权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清除出场,同时分包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3.5 禁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如分包有非法转包行为,一切责任由分包承担。由此原因发生事故造成总包或第三方受到损失的由分包赔偿一切损失。

3.6 分包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7 分包应遵守总包对现场的统一布置,分包在施工现场建临时库房、值班住宿、办公室等设施应提前向总包提出申请,经总包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未经总包批准,分包一律不准私自搭建临时设施。

3.8 分包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电动、手动工具必须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安全使用标准。若因分包违反操作规程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或电动、手动工具,总包将给予收缴,在操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分包承担。

3.9 分包应按交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有责任维护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准任意移动、破坏防护设施(如电梯井门、护栏、安全网、坑道口盖板等),因施工作业必须改动时,需经双方和总包有关责任方同意并提供临时防护设施才准改动,否则分包方负一切后果责任。

3.10 分包严禁进行电气焊割与油漆、喷漆、防水、木工等交叉作业。分包对此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3.11 分包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3.11.1 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必须执行总包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3.11.2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3.11.3 分包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3.11.3.1分包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安全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组织施工;

3.11.3.2分包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按规定参加安全年审考核,没按定期进行审核的视为无证上岗;

3.11.3.3分包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11.3.4分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3.11.3.5分包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3.11.3.6分包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3.12 安全检查制度:

3.12.1 分包必须接受总包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3.12.2 分包必须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3.12.3 分包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巡查制度。

3.13 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项制度,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

3.14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3.14.1 分包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符合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3.14.2 分包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装、布置必须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搭建完自检后报总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4.3 分包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由总包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分包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相应的职能部门有关规定。

3.15 分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3.16 分包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3.17 包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3.18 分包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3.18.1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的安全部门或项目领导,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

3.18.2 在抢救伤员时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注意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或拍照,总包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18.3 分包要积极配合总包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承担。

3.18.4 分包须承担因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18.5 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应积极配合总包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人员的,分包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3.19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3.20 分包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3.20.1 分包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3.20.2 分包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3.20.3 分包的分供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3.20.4 施工现场内,分包必须按总包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3.20.5 总包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3.20.6 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20.7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3.20.8 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分包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并严格按规定要求配戴。否则,总包有权采取措施,若因购置伪劣产品而发生事故和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

3.20.9 分包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3.20.10分包应在进场后28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因分包方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

3.20.11分包应指定至少两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并在班组建立安全巡查员制度。

4 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4.1 分包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4.2 分包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自己负责;

4.3 分包应按照总包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4 分包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4.5 分包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6 分包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4.7 分包的生活区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的通知要求执行。

5 安全奖罚

总包对分包的奖罚除按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兑现外,还应按总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由于分包自身原因受到政府机关处罚的,分包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分包方应承担的协议中没有提及而政府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责任。本协议书在分包进入现场时签订,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

总包方(盖章): 分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附件3

质量管理协议书

为了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双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与要求,经协商,双方在已经签订的分包合同框架范围内,另签订本质量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质量管理权利责任并共同遵守。

1 质量目标:本工程要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确保/ 奖,创 / 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2 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筑法》等一系列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

3 双方共同遵守建设单位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4 工程承包方和分包方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分包方与其雇佣的作业人员是劳动合同关系,分包方作为雇佣者是其所雇佣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5 总包方责任和权力

5.1 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5.2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分包方不得擅自使用。

5.3 在各项工程施工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对分包方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口头和书面的技术交底,根据工程特点,说明注意事项,并履行签字手续;

5.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为分包方提供作业面。

5.5 对工程的施工难点,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建设、监理、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用于施工。施工前,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分包方进行专项的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5.6 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分包方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有权责令分包方退场。

5.7 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分包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6 分包方责任和权力

6.1 建立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质检人员。

6.2 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认真执行总包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6.3 挑选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于分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分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4 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设立一名技术负责人,各个班组设立专职或兼职质检员,经常督促班组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及时调整施工人员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6.5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作好自检自查工作,合格后,及时通知总包方进行检验,总包方检验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6 严格按照总包方的安排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总包方的现场监督和检查。

6.7 严格按照总包方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

6.8 对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6.9 全力配合总包方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创优目标,否则总包方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

6.10 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总包方与建设单位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 其他

7.1 若发生质量事故,由总包方牵头,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7.3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过后,该协议自动失效。

7.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4:

廉洁协议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唐山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唐山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唐山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3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6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7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 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9 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10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11 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12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13 甲方项目部不得向乙方借款,如发生此类事件,将对乙方处以借款额5倍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14 乙方在承接甲方工程施工任务同时供应材料行为时,对乙方处以2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在乙方承接工程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20万元时,按全部工程款扣除。

15 本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6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见证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5:

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协议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人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完成公司目标与指标,保证施工生产符合ISO14000和OHSAS18000认证标准要求,双方协议如下:

1 总包方责任:

1.1 监督分包方落实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1.2 严格按照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及相关法规、规范,正确指导分包方进行施工。

1.3 对分包方施工负监督检查责任。

2 分包方责任:

2.1 积极参加总包方组织的教育与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了解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知识。

2.2 向总包方提供合格的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了解本岗位操作规程,且必须持证上岗。

2.3 施工作业过程中,要服从总包方指挥,确保各项活动符合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2.4 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噪音不得影响人体健康、社区居民的正常休息;

2.5 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作业、土方装卸时要对土方进行处理,保证土方在施工时不会造成现场灰尘飞扬,污染环境;

2.6 土堆、砂堆需在上方覆盖或者用其他方法,使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隐患;

2.7 水泥及石灰存放要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2.8 施工垃圾清运、生活垃圾的清运等,要严禁道路遗洒;

2.9 油漆、油、化学材料等化学危险品存放时,要注意化学危险品的挥发与泄漏,以至污染土地和干净的水体;

2.10 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时,所剩废油不可随处乱扔,以防污染土地和水体;

2.11 施工剩余材料要统一回收;

2.12 施工过程中,废旧的无毒无害的材料也不可随意处理,要划分类别,分别处理;

2.13 生产用易挥发、有异味可伤害人体健康的材料也不可以乱扔乱放,要尽量减少挥发,减少对人体和大气的污染与破坏;

2.14 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严禁污染干净水源;

2.15 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可以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作息;

2.16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电动机械的使用造成的人员伤害(若为分包方自身责任)所涉及到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

2.17 施工人员高空施工时,要系牢安全带;

2.18 高空使用生产工具时,要放稳、拿牢,小心工具高空坠落,砸伤人员;

2.19 施工现场要清除一切火灾隐患,并备有灭火工具;

2.20 在施工现场和生活用电及电动工具的电源严格管理,以防施工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2.21 分包方如违反上述条款,对公司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时,总包方有权上报公司对其予以警告、处罚或清退,其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6:

分包安全费用责任清单

类别

明细

金额(单位:元)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护设施设备

防火设施设备支出

防爆设施设备支出

防雷接地设施设备支出

防毒设施设备支出

防台风设施设备支出

防地质灾害设施设备支出

防尘设施设备支出

防噪音设施设备支出

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支出

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辨识、评估等支出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支出

危大方案论证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咨询费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教育支出

安全生产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前期研发支出

推广使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承压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机电类特种设备测检验支出

电气防雷、接地装置等级其他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现场文明施工支出,临时设施费用支出

职业健康维护和劳动保护费用

安全资料费用支出

其他

合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劳务 文创产业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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